某集团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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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合同编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第【 】号27目 录1.定义12.信托目的53.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54.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65.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76.信托计划期限8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98.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19.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210.税收、费用和报酬141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51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61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714.受益人大会1815.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1916.信托计划的终止2017.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2118.信息披露2119.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2220.违约责任2221.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222.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2323.通知2324.其他条款2425.填写事项25委托人:指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或者“受托人”)法定代表人:隋运生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0号邮编:100045联系人:王照文、苏魁、陈娟联系电话:010-58315627、010-58315622、010-5831562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 定义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设立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 资金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含各期)和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3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和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适用于各期募集)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适用于各期募集)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6 受托人: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继任的受托人。1.7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人。1.8 保管人:指由受托人委托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的机构,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1.9 融资方:指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1.1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保管事宜相关文件的统称。1.11 受益人大会: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1.12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以现金方式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1.13 信托本金余额: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受益权而言,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就该信托受益权所有已经核减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1.14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集合。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形成的代位财产、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1.16 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募集资金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账号: 9919 0000 7210 1761.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600720043 1.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不同的类别。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分为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其中K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L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M类信托受益权分为M1类、M 2类类信托受益权。1.19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1元。本信托计划本期发行的信托单位根据对应信托受益权的不同而相应分为J类、K1类、K2类、L1类、L2类、M1类、M2类信托单位。1.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1.21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费用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后,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1.22 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1.23 核算期:指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计划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的首个核算期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其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1.24 信托受益权到期日: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之日,就本期募集的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而言,到期日分别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6个月之日、满12个月之日、满18个月之日及满24个月之日。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则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个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1.25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核算日、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1.26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具体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日期为准。1.27 募集完成日:指本信托计划各期募集完成之日,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日期为准。如信托计划一次性募集的,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如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则首期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28 信托计划终止日: 指发生本合同第16条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1.29 信托文件:统指因设立信托计划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等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1.30 交易文件: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1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2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3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监第1号的账户监管合同等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1.31 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32 元:指人民币元。1.3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信托目的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3.1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最终募集规模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信托计划本期(第四期)募集J类、K类、L类、M类四类信托受益权,其中拟募集的J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伍佰肆拾万元(小写:¥5,400,000.00),K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0,000.00),L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捌百万元(小写:¥8,000,000.00),M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壹亿玖仟伍佰伍拾万元(小写:¥195,500,000.00)。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3.2 信托计划的推介3.2.1 本信托计划本募集期的推介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其余各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根据募集的情况届时决定并于其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3.2.2 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宣布本募集期的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3.3 上述募集安排的具体事宜,包括各期募集安排、募集信托受益权的类型及其对应的收益率、募集规模等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布。4. 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4.1 信托单位的认购4.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以货币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以【10万】份递增。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项下本期发行的信托单位分为J类、K 1类、K2类、L1类、L2类、M1类、M2类,具体如下:(1) 委托人认购J类信托单位的,取得J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2) 委托人认购K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K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3) 委托人认购K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K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4) 委托人认购L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L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5) 委托人认购L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L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6) 委托人认购M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M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7) 委托人认购M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M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此处“不低于”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包含本数。4.1.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25条载明的金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和类型为本合同第25条载明的数额和类型。4.2 信托资金的交付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募集账户。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递增份数的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5.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5.1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3年7月8日成立。5.2 本信托计划本期(第四期)募集完成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1) 交易文件及其项下已合法设立的各担保权利持续有效;(2) 除华融信托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或该等违约情形已经受托人书面豁免;(3) 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5.3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的完成条件以当期募集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5.4 信托计划成立日(即首期募集完成日)以及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5.5 如果信托计划本期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募集完成前提条件未能满足,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本期募集,受托人应于本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5.6 如果本期及后续各期募集的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没有达到该期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募集完成条件、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5.7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募集期的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期募集完成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6. 信托计划期限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6.2 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若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则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个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其中,本期募集的各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如下:(1) J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6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2) K类信托受益权(包括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2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3) L类信托受益权(包括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8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4) M类信托受益权(包括M1类、M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6.3 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全部应收款项之日(不含该日)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6.4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 信托财产的管理7.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7.1.2 受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管理。7.1.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7.2.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7.2.2 受托人应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1) 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计划资金按照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下称“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陕西秦宇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秦宇集团”)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为融资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融资方、秦宇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2) 融资方股东刘海平以其持有融资方100%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约定;(3) 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1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4)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2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5) 融资方股东刘海平及其配偶张贵清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3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6) 杨东及其配偶刘巧林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7) 融资方承诺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后,将以府谷县金宏湾煤矿采矿权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进行约定;(8) 为保障信托计划项下融资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融资方于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由受托人、监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监第1号账户监管合同进行约定;(9) 信托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及银行理财产品等用于确保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7.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7.3.1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7.3.2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7.3.3 保管人仅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担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8.1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8.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8.3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8.4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8.5 在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和要求。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将视原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一方承担。8.6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本金金额的0.1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自愿放弃的除外。8.7 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准确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在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及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不接受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申请。9.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9.1 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9.1.1 信托计划本期募集的各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如下:J类信托受益权:【7】%/年;K1类信托受益权:【7】%/年;K2类信托受益权:【8】%/年;L1类信托受益权:【8】%/年;L2类信托受益权:【9】%/年;M1类信托受益权:【9】%/年;M2类信托受益权:【10】%/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9.1.2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的数额。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各信托利益支付日应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数额:(1) 各受益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按日计算,就本期募集的任一类信托受益权而言,受益人就该类信托受益权每日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当日该受益人持有该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余额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360。受托人于各核算日对应之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各受益人分配相对应核算期内已经核算但未支付的预期信托收益; (2) 受托人于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本合同第9.2条第(5)款的规定,向持有于该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到期的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支付分配信托本金,应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为受益人持有的该类到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余额;(3) 受托人在按照本合同第9.1.2条第(2)款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同时,需结清该次分配信托本金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应支付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该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前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至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360,期间该类信托受益权年预期收益率发生变化的,相应分段计算。9.2 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信托受益人的名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如果本期信托计划的首个核算期不满60日的,则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延续至下一次向该等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1)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1款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2)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3款规定应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报酬;(3) 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2款规定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4) 同顺序(按照相应受益人应获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的比例)向相应受益人支付根据本合同第9.1.2条的规定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的预期信托收益,但在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仅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已经届满的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5) 于各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按照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已经届满的受益人分配根据本合同第9.1.2(2)款规定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分配的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6) 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各受益人支付剩余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7) 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作为浮动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10. 税收、费用和报酬10.1 税费、规费处理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10.2 信托费用承担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因设立或终止信托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2) 应支付的保管费;(3)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5)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6) 银行资金汇划费用;(7)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费用;(8) 受托人为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所支出的费用;(9)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0.3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10.3.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预期固定报酬及浮动报酬。受托人收取的固定报酬按日计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日计取的预期固定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预期固定报酬率360,其中,预期固定报酬率为1.3%/年。受托人于每个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根据本合同第9.2条的约定收取该核算日对应核算期已计提但未支付的预期固定报酬。前述预期固定报酬一经收取,不因本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等任何情形而减少、退还或从其他应支付受托人的费用中扣减。10.3.2 信托计划终止,如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费用(含受托人的预期固定报酬)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作为受托人的浮动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自行提取。10.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税费、信托报酬等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按照第9.2款的顺序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1.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2)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1.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 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2)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 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4) 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2.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3) 为了信托计划财产的有效管理,受托人有权决定更换保管人;(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报酬;(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2.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2)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 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4)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于15年;(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3.1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3)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3.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 受益人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2) 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3)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5) 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 受益人大会14.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14.2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14.3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14.3.1 受益人大会仅就以下事项有权审议决定:(1) 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信托计划,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 更换受托人;(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14.3.2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14.3.1条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14.3.3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4.3.4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信托计划、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15.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3)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4)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15.2 变更受托人的,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1) 本合同所规定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2)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15.3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15.4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16. 信托计划的终止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1) 融资方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清偿或提前清偿完毕全部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2) 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终止交易文件之履行或提前收回全部款项并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3) 受托人因发放信托贷款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根据交易文件决定停止支付转让价款的;(4)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5)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6)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7)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8) 信托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9) 信托计划被解除;(10) 信托计划被撤销;(11)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12)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17.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7.1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无须审计。清算报告按照第18.3条的规定披露后10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17.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本合同第9条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18. 信息披露18.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末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受托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8.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18.3 在受托人对其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各信托事务报告审核无误后,受托人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受益人披露本合同约定的信息:(1) 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2) 本信托项目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3) 应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按照预留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寄送邮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19.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为原则。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情况时,根据募集原则可能出现委托人认购不成功而本合同自动解除的风险。19.2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经营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19.3 受托人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9.4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20. 违约责任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21.2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21.3 除各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部分的义务。22. 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22.1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22.2 如受托人根据“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募集原则确认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超募资金,则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应于确认委托人信托资金为超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委托人,本合同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退还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之日起自动解除。23. 通知2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之日;(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若被通知方拒收或者因变更联系方式但未通知对方而未能送达的,则发出之日为送达日。23.2 受益人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书面通知受托人。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其中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其网站()上公布为有效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24. 其他条款24.1 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2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24.3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4.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24.5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4.6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 填写事项(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在以下表格中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法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 机传 真电子信箱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募集账户账户名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银行账号9919 0000 7210 176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卡)号认购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认购信托单位类型 J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6个月届满之日,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7】% K1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12个月届满之日,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7】% K2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12个月届满之日,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8】% L1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18个月届满之日,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8】% L2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18个月届满之日, 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9】% M1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9】% M2类:预计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 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0】%募集期第【四】期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本页为合同编号为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之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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