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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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1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1.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性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2.2. 租赁期限。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故租赁物一般应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为如此,合同的最长期限也应有所限制。合同法规定,租赁 期限不得超过 2020 年。超过 20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 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20 年。3.3. 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1)租赁期限 6 6 个月以 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来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 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 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v1.0 可编辑可修改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 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 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 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 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 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 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 1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 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 1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 1 1 年的,应当在租v1.0 可编辑可修改3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在掌握时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 局限于买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 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 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v1.0 可编辑可修改4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 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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