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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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4 4章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引例一引例一 前几年某日,苏某为自己投保了1份20年期的寿险,保额20万元,指定儿子(苏甲)为受益人受益人。投保3年后某日,苏某夫妇因一场意外车祸双双身亡。儿子苏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但此时苏某夫妇的女儿(苏乙)也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理由是她持有父母生 前(去世前半年)所立的并已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遗嘱。遗嘱上写明:苏某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苏乙)所有。引例二 4月某日某出租车公司为所有司机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伤害险,缴纳了保费,在投保单“受益人”栏填写“公司”。之后一次性向所有司机收取了所交保费额。当年底,其中一司机出车时因意外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该出租车公司保额5万元。死者妻子听说此事后向出租车公司索要遭到拒绝。单位理由是,公司是投保人,保费也是公司缴纳的,保单上受益人写的也是公司,保额理应归公司所有,并认为公司也已为料理该司机后事支付了费用。死者妻子索要未果,投诉到法院。本章结构图本章结构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解除与终止1 1 结构图结构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概述基本概念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点的特点1 1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的定义: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2 2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双务性双务性机会性机会性补偿性补偿性条件性条件性附和性附和性(一)最大诚信此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以后,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二)双务性合同:(1)单务: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贷款合同。(2)双务: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双务合同不同不同,它不是一种双方同时对等给付的合同,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同时对等给付。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时方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三)机会性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谓之射幸性(相对于单个保单而言)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被保险人则相反。(四)条件性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条件得到满足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五)补偿性 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六)附和性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是但是,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有任何2 2 结构图结构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要素的要素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形式形式1 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的主体当事人当事人关系人关系人辅助人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资格要求: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为保险人,须经审批合格方能保险。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资格要求:(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类别:(1)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的本体;(3)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 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方式有:(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3)在保单被保险人一栏,必须由被保人(成年成年)亲笔亲笔签名(投保时),否则合同无效。目的目的通过3确认投保人、保额、(更改)受益人实现实现案一:被保人签字2004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说服下,张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其父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既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也没有采用其他任何书面形式同意和认可,而是由第三人陈某代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保险公司随后核了保。2006年9月份,在投保人张某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于是,投保人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投保人张某的理赔申请后,对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发现该笔迹不是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本人的,而是第三人陈某的。该案应如何处理?2、保单所有人又叫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力的人。适用场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中一般不用。原因: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不同。保单所有人的产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保单所有人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进行抵押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期限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7)指定新所有人。一般而言,带有现金价值表的保单如终身寿险(除外定期寿险)和终身重疾险,可进行抵押借款抵押借款。3、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注:在寿险中,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受益人无须无须亲笔签字;受益人的更换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且受益人的更换须被保人的确认签字确认签字;无须无须通知受益人。可指定指定若干个受益人,可约定约定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可指定指定顺序。被保人身故符合赔付条件的保险(寿险、意外险等险种)在赔付时,若发生持保单的受益人(保单指定)和持遗嘱(即使已公证)的继承人同时索赔的情况,保险人只执行保险合同保险人只执行保险合同。引例受益人的两种形式:(1)可撤销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2)不可撤销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受益人。受益人与继承人 共同点: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区别:区别: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债务。税税 受益人、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1)均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额此时其保险理赔金成为遗产。(2)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例:A为其妻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此时有道德风险。(3)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4)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例:A以B之生命投保,指定B为所有人、受益人。(5)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则雇主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员为被保险人,雇员家属为受益人。(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例:A以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其女为保单所有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保单保单所有人所有人受益人受益人关于被保人与受益人死亡先后顺序,保险理赔金归谁的问题案二:北航空难事件 2002年5月7日晚9时24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执行6136次航班的麦道A82型客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时,在大连机场东侧约20公里海面失事,机上112人遇难。同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调查组对“57”空难调查结论: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某纵火造成。据当时媒体报道,张某登机前购买了7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事后,张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案三:不填写“受益人”引发纠纷某日,吉林省某市一位叫陈红的小朋友和她的母亲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陈红只有11岁,是小学四年级在读学生。事发前半年,陈红的外婆曾给陈红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障1200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外婆的报案后,进行了查勘,认定符合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12000元的身故赔偿金。但是,在保险金的所有权问题上,陈红的外婆和陈红的父亲发生了纠纷。原来事出有因,陈红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早已离婚,陈红被判给母亲抚养。此后,陈红一直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这笔学平险的保费也是由外婆所交。对于这1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陈红的父亲和外婆都认为应该是自己所有。案四:妻子代夫签名 2005年下半年,何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蔡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钱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何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几个月前,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何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何女士代签的,而不是其先生的亲笔签名。案五 2008年1月某日,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 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正在办公室忙碌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没想到王先生就这么走了,现在可好,由于没有合法的名分,王先生的什么遗产包括房子她都得不到,还好王先生留下这张保单。看着保单,不由得又想起王先生,李女士再次伤心落泪。就在李女士整理遗物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平时她就对李女士非常反感,自从父亲去世后,她便一直催促李女士把王先生留下的房子腾出来。这不她又来催了,她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李女士含泪对小双说:“保单是你爸爸留给我的,他也只给我留下了这份保单,别的什么也没有了,你看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的名字。”小双辩解道:“我是他唯一的继承人,这保单就得归我。我不信保险公司会把赔偿金给你。”李女士非常无奈,提议一起去保险公司,看看他们怎么处理。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理赔员最终决定给案六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更改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案七:被保险人遭谋杀杨某于2009年为妻子投保终身寿险,保额为20万元,未填写受益人。被保人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投保后三年,双方发生离婚纠纷,之后不到半年的某天,被保人因车祸丧生。事后查出该车祸是投保人雇凶制造的车祸所为。案八:被保人拒捕致死 妻子为丈夫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指定儿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内的某日,被保人因涉赚一绑架案遭捕,在逮捕中因其拒捕拒捕被警察击毙。案九: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刘某于2006年7月9日投保世纪理财保险,保额为26.4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万元,身故受益人:法定;2007年7月15日投保康乃馨保险,保额5万元,身故受益人:韩某(被保险人丈夫)。2008年3月4日晚,被保险人被其丈夫韩某杀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保险人无子女,母亲已身故,经审核受益人系法定,即仅为被保险人丈夫、父亲。被保险人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给谁林女士于前两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险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林女士的儿子王华为受益人。次年2月某日晚上林女士、丈夫、儿子王华一家三口人因煤气中毒身故,第二天被亲属发现时全部死亡了。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林女士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的林女士一家人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女士的遗物中发现有一个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林女士的身故保险金理赔。按照千里马两全保险的规定,意外身故应赔付基本保险金额2,林娟娟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940元,应赔付10940元2=21880元。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也称保险中介人。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的辅助人保险保险代理人代理人保险保险经纪人经纪人保险保险公估人公估人案九:保险代理人违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2000年8月28日,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邹某介绍,李某的父亲投保办了5份期限为20年的祥和定期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李某父亲每年缴纳保费626元,在合同期限内,如李某父亲死亡,由保险公司支付其受益人李某保险金5万元。在保险单和客户保险声明书中,李某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2003年10月27日,李某父亲因脑梗塞去世。李某于2003年12月1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父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身体健康状况为由拒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十:代签保单引发官司某年,哈市市民那晓群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第二年,张某外出下落不明。那晓群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晓群续交保费;后在法定时间内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险公司又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为那代签为由拒赔。一审法院以保险合同无效判决那晓群败诉。那晓群向哈市中级法院上诉。关于失踪失踪问题的规定 4年 2年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一般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产生。2、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明确保险标的的意义:对投保人来说: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指定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对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3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内容 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基本条款(也称法定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2.特约条款 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特约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指投保人、被保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附加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协会条款。由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目前,仅限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基本条款(有7个):(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单由保险人印刷,故保险公司名称地址已在上面,只需填写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住所、姓名。保险合同中应写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住址。(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必须明确标明。同一保险合同中并不限于单一的保险标的。如综合保险、集合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指在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4)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人:它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 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它是交纳保费的依据;2)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5)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1)保险费是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2)保费支付方式有趸交、分期交付等。(6)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只有在期限内才赔偿)2)保险期限的计算方法:按日历年、月计算:财产险通常为一年;人身险时间较长,有5、10、20年等;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如旅游、航险、海险等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有效期。(7)违约责任。当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书又称投保单,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只需填写)声明事项:在投保书中,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关于投保书的说明(1)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有些险种也可以口头要约,提供有关单据和凭证,保险人即可签发保单。(2)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注:1)若保单上遗漏,但投保书中已注明,则视为视为在保单中注明;2)若在投保书中告知告知不实,在保单中又不修正,则保险人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暂保单 定义: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使用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临时保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请示总公司,或有些条件尚未谈妥。正式保单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时,开具暂保单。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与正式保单一样,但有效期短。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保险单 保险单中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力、义务,也作履约依据。案十一:保单里的文字游戏案十一:保单里的文字游戏几年前,曹女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体检后予以承保。曹女士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曹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曹女士心想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曹女士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曹女士于是诉之法院。经鉴定,曹女士所患心肌梗确实只符合保险条款约定赔付指标的2项。但曹女士诉称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规定作出说明,且自己也不懂3项医学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主张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称,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保险条款如下:“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新法规定,保险人对保单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提示,否则保险人须赔付。本节结构图本节结构图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条款基本条款基本条款特约条款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书投保书暂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单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 投保单编号保险种类投保人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地址邮编电话 被保险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 益 人领取日期 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保险期限自_年_月_日中午12时起至_年_月_日中午12时止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意外身故保额疾病伤残保额 疾病身故保额满期保险金额生存给付金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附加险别保额 费率保险费保险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付款方式币 种 开户银行帐 号 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无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 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 以身份证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投保人(签章)_年_月_日(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人(签章)_公司章_ 保险单号码:_签单人代码:_ 签单日期:_年_月_日案十二 张某为丈夫李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安康人寿保险及一份附加住院医疗险,受益人为其女儿李某。第二年元月,张某的丈夫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李甲好喝酒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元。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正确处理?【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什么事项是重要事项?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事项主要是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对健康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一些可能影响健康的习惯,一般也应当告知。它属于重要事项吗?不告知与导致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关系在被保险人发生与此相关不利状况时,可以免除和部分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吗?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一般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有的甚至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业务员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一般不会申明,即对格式申明事项都打勾为“无”。这些部分无效的瑕疵条款,会影响其他部分的内容有效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吗?在该无效条款的情况下引起保险事实发生,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本案中,被保险人李甲有无饮酒史,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吗?投保人张某投保时未申明被保险人饮酒史,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吗?3 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即为要约人。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为要保。投保人的要约一般采用书面 形式,即采用要保书(投保单)。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按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除需达成协议外,还需订立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如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作为生效条件的,还需要约定的条件或期限成立方可。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后,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保费交纳形式: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缴纳人:一般为投保人,也可为利害关系人,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双方决定。财产险:一般为一次缴纳。生效日期双方约定。人身险:一般为分期缴纳,生效日期为第一期保费交纳后。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如约交纳保费的法律后果。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场合,合同不生效。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利息,也可终止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进行催缴,若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保险法规定了60日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如仍未交付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在合同中止期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两年内申请复效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但如若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被保人患病),则保险人往往不同意合同复效,而致保险合同被解除。2、通知 通知的义务主要有:危险增加的通知 危险增加的含义: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注: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按保险人应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可反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理由有:1)保险人可采取防治措施;2)保险人可迅速确定事实,进行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后果:1)不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即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投保。除外责任 定义: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中除正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纠纷。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如战争、核幅射等。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逆选择: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保险人通过规定除外责任来限制逆选择:如对珠宝、黄金、名贵画规定了一个最高保险限额,超过此限额,即被列为除外责任;对航意险,规定。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标的。除外损失:如由于国家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常常不包括在财产险中。如对带菌进口货物的毁灭即一例。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金额的内容 赔偿金;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此为通常形式;其他约定方式。本节重点内容结构图本节重点内容结构图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订立程序要约要约承诺承诺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缴保费缴保费通知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履行赔偿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成立要件要件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内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生效要件达成协议订立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条件或期限成立约定条件或期限成立保险程序保险程序要约要约承诺承诺核保核保缴费缴费出具保单出具保单案十三案十三: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单,合同是否成立2003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什么为前提?2、保险公司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方式。3、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影响吗?案十四:保险宣传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一天,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到张某所在的单位推销宣传保险,张某拿了一份宣传单,宣传单上注明某险种的保险 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张某于是决定为其先生投保该险种,并在当天缴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在保期内的一天,张某的先生意外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张某及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人的伤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为由拒赔。张某于是告到法院。张某诉称:保险公司公开散发的宣传单上并未列明必须符合规定的伤残等级才能赔付。正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宣传时以虚假信息误导我,我才投保,否则我不会考虑购买,故要求保险公司按宣传单上的说法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辨称:保险宣传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宣传单上与保险条款上所写明的保 险责任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更加详细,故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以虚假信息误导和欺诈投保人的行为。张某在接到保险单后,并未对保险责任的范围提出异议,表明原告对保险单的内容予以默认。保单条款上规定:“被保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 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照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张某对此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不符合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宣传单的法律效力问题。要约,承诺。保险实务,展业行为法律意义的要约 法律效力要约邀请,要约理赔以为准赔付责任【启示】潜在客户宣传单条款提供保障依据的最终标准案十五:承保是否等于保单生效 李某于2003年6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郭某处,购买了保额为20万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李某向郭某预缴了保险费200元,同时郭某向其开出了保险费暂收收据一张。6月8日,郭某携李某的投保单与保险费暂收收据“财务记账联”和“业务部门留存”联到保险公司交单。但是,当天保险公司由于电脑系统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出单,公司核保人员只在投保单上盖了核保章,表示同意承保。6月9日,李某出行时不幸车祸身亡,但此时保险公司仍未出具正式保单。于是,李某的妻子高某凭保险费暂收收据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出具正式保单所以保单并未生效为由拒赔,但同意退还暂缴保险费200元。高某不服,遂起诉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试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做正确处理?理由是?【案例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启示】判断保险合同生效。4 4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指在保险合同的续存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1)被保险人地址;(2)标的数量;(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保险期限、金额;(5)保险责任范围;(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如:投保人退保,但运输保险除外。因为这类保险风险大、不可预测性高。只有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投保人发生违法、违约等行为。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1)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2)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3 3 保险合同的终止 1、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2、类型(1)、自然终止;(2)、协议注销;(3)、履行义务;(4)、违约;(5)、自始失效。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到期合同仍可续保,但续保并非续保并非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的成立。(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1)法定解除 定义: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得对方同意。2)约定解除:约定事项发生。(3)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a、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之无效。b、违约失效而终止的合同,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复效;财产保险不可复效。案十六:受益人变更案十六:受益人变更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年的某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试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 问题【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 由保险公司案十七: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案十七: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其妻所在公司效益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2002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费。2005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收保费,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定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核保时定会加费。因此,朱某坚决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收下当期保费。双方协商不成,朱某诉之法院。朱某诉称:被保人一直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也坚持如期缴纳保费,未出现任何导致合同解约的事由,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抗辩:由于诉争的保险合同订立时预定利率较高,若按合同 约定如期给付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会承受严重经济负担,故要求在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其协商,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建议其改投本公司其他险种。【案例分析】拒收保费行为的实质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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