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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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管理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管理小组:第一条 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管理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机运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 长防突科负责通风工作日常管理抽放队通风区负责通风工作日常监督监管机电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采掘工作中通风管理负责通风工作具体实施负责区域瓦斯治理具体实施第2条 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1) 矿长 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 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管理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7.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管理工作。8.负责通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9.每日审阅通风和瓦斯监测日报,每月审批通风月报等有关报表。10.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安全副矿长 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风工作各项设计、计划、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四)其他分管副职 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并组织分管业务单位(科室、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通风工作,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生产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资金、材料及时到位,机电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供电可靠。(五)通风副总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业务管理工作。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通风的专项规定。3.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的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4.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六)机电、地测、开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有关通风的措施落实。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七)防突科1.在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工作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反风演习等有关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工作。3.负责编制矿通风能力核定、抽放工作总结、防突月报的编制,并按时向公司上报。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提高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水平。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负责将排查问题按“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6.重点抓好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处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突出区管理,严防重大通风事故发生。(八)生产(开拓)科 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上级有关下达的通风管理规定,对矿井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要纳入计划。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采掘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通风设施,执行好防火、防突、防瓦斯、煤尘的措施,及时消除通风隐患,防止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3.参加通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4.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矿通风系统。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相关工作点的通风设施、系统。6.参加通风系统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编制、审定。7.每月参加回风巷排查,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风工作存在的问题。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九)机运科 1.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主扇可靠供电。 2.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将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3.协同安检、通防等部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机电管理,消灭失爆设备,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和不产生机电引爆源负责。 (十)安检科 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通风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措施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负责组织追查通风事故和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十)调度室 负责协助解决通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财务科 负责通风管理工作人员、设备、材料及其它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 (十二)组干科 负责通风管理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待遇等情况。 (十三)供应科 负责对通风工程所需器材、材料等及时保质保量进行供应。 (十四)劳资科 负责解决通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人员,及时对不适应、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提高通风职工队伍素质。 (十五)采掘区队 1.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无瓦斯聚积超限。局扇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管好、用好瓦斯监测仪器,对监测设施要加强维护,严禁损坏、破坏,保证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 4.负责提供瓦斯监测仪器的电源,并提供断电条件。 5.保护好本辖区通风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 6.加强机电维护,消灭电气失爆。 7.严格执行有关通风工作的措施、规定。 (十六)运输区 1.负责将“一通三防”所需材料、设备等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2.在井下运输推车时,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准顶撞风门,风门不准同时敞开。 (十七)机电队 1.要保证采掘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要有停电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采掘、通风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 2.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3.加强主扇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八)通风区 1.对全矿通风工作具体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风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通风管理,杜绝通风事故发生。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4.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中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日常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风量需要,保证安全生产。 6.严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关键环节安全,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 7.严格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揭示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严禁超限作业。8. 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风筒末端距离掘进头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量满足要求。9. 每月至少三次对井下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风量,及时调整风量。10.负责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每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防突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签字。11.建立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管理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12.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漏风率,并编制矿井漏风率报告。 (十九)抽放队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三先三后三落实”的瓦斯防治指导思想。 2.搞好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 3.每旬对井下抽放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抽放系统出现问题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正常运行。 4.搞好采面抽放钻场及埋管抽放的接替工作。 5.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计划进行区域瓦斯治理。 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要坚持24小时不停泵抽放制度,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停泵时,必须向矿调度及抽放队汇报,并做好记录。第二节 通风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第三条 矿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对违反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 全矿相关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通风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 所有入井人员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通风设施、设备;对破坏通风设施、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人将从严、从重处理。第六条 通风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加强通风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第三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七条 通风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2.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和规范由通风区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构筑。3.通风区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按“十条红线”处理责任人。5.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每缺一项罚款200元。6.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7.主要通风机附近30米以内不得有任何火源,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及专人看守;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做好运转记录。8.主扇必须有遮挡,进风口和出风口有安全防护栏。9.设置风门的地点每组不少于2道,且包边沿口不漏风。10.严禁将溜煤眼作为风眼使用。11.风桥设置合理,严密不漏风,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维修需要。12.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固定测风站,测风站四周必须光滑不阻风,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并将测风结果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第八条 通风区负责联锁风门装置的使用和管理,施工区队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发现人为损坏风门联锁装置的,一经查出给以200500元的罚款,用矿车撞坏风门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当于3倍风门价格的罚款。发现风门联锁装置损坏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维修。第九条 防突科、安检科、通风区要经常检查井下联锁风门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第十条 每组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或风门敞开不关,违规者按严重“三违”论处,找不到责任者,罚辖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300元,若造成风流短路而引起瓦斯积聚或其它事故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不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挡风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第十二条 非通风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栅栏内部,私自闯入者,罚款100元/次。损坏栅栏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除通风人员因安全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或堵塞风窗,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第十四条 损坏一道调节风窗,罚责任人1002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使用单位500元。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制定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注明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预计通风距离、供风量计算和风机位置、安装要求以及能反映施工巷道的所有区域通风关系的巷道示意图。作业规程下发前,必须经各有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会审,才能发出开工通知单,否则安检科、防突科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编制的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风机型号进行安装。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要装消声器(低噪音对旋式局部通风机除外);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转,确定无误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及接火工作,由施工单位电工按标准进行施工。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并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1.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未进行试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版的;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第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的管理1.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杜绝瓦斯超限,如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安检科、机运科、防突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追查分析处理。2.局部通风机专用馈电开关跳闸,变电所看管人员不及时送电,罚看管人员100元/次。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3.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严禁其他人员随意停开,违者罚责任人100元/次。因随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者,罚施工单位2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重罚。4.井下电工和专职瓦斯检查员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自动倒台装置进行实验,施工单位要做好记录。不能自动倒台的,又不及时处理的罚施工单位500元,并限期整改。5.井下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凡自动倒台装置不能倒台或局扇损坏而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按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追查分析处理。6.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工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7.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报公司备案。第十九条 风筒的吊挂及管理1.通风区是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风筒的吊挂和日常维护。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吊挂在巷道一侧,首先使用钢绞线拉线,然后将风筒吊挂在钢绞线上。风筒吊挂要逢环必吊做到平直,拐弯应平缓,拐急弯时须使用弯头。同一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同一规格的风筒。风筒应实行编号管理,做到无破口,接口严密、双反压边、无反接头。异径风简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通过通风设施需穿墙时,必须使用具有防逆流装置的铁风筒。风筒与顶、帮锚杆、锚索、金属网接触部分,必须加强保护,防止扎破漏风;风筒跨皮带、刮板输送机或距离人行道过桥、皮带、槽子高度小于0.5米地段,必须使用皮带保护风筒(避免人为、大块矸石划破风筒)。在巷道里架棚、推车、搬运材料设备不能刮坏风筒,有可能对风筒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再施工。2.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吊挂由通风区负责,无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吊挂风筒和改变风筒出口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煤巷小于5m,岩巷小于10m)造成风筒落后要追究责任。3.规范掘进工作面风筒吊挂,岩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并根据通风区要求打正规吊挂眼,打吊挂眼工作必须在移扒岩机后一个小班内完成,通风区在吊挂眼打好后一日内,按规定拉设钢绞线风筒规范吊挂。煤巷掘进工作面:通风区按规定拉设钢绞线风筒规范吊挂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30m。4.距煤巷掘进迎头30米以外、岩巷扒岩机后方的固定段风筒的吊挂、维护由通风区负责,使用钢绞线规范吊挂。5.煤巷掘进迎头30米内、岩巷扒岩机前的风筒由施工区队负责,使用8#铁丝吊挂、维护,通风区负责延接(岩巷由施工单位施工临时风筒吊挂眼,距窝头不得超过15米)。放炮和扒岩时要对工作面迎头风筒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风筒。6.风筒出现断开或破口较大等情况造成风筒末端供风量减少时,掘进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汇报调度室,组织人员配合通风区抢修,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7.瓦斯检查员在换风包、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或续接风筒时,若需要帮助时施工班组必须配合,必要时作业头停止施工,待操作完毕后方可正常施工。8.换风筒前,有关操作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在操作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操作熟练,动作灵敏,行动迅速,一般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在操作中因未做好准备而延误时间造成瓦斯超限时,罚责任人500元/次。9.不论任何原因,不得出现因接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聚积的现象,否则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若确实工程量较大,需较长时间时,要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采取专项措施后,方可进行。10.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易受到破坏的地点要使用旧皮带进行保护,严禁出现车挂、绳割以及人为损坏风筒等现象,如发生上述情况,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元。11.施工单位要对所使用的风筒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出现破口(风筒末端20米除外)不及时处理的,对施工队进行处罚:25厘米破口罚款20元/个,510厘米破口罚款50元/个,1020厘米破口罚款100元/个,20厘米以上破口罚款500元/个。12.风筒要有一定的备用量,确保正常生产,由于风筒备用量不足而影响生产及安全时,罚责任人200元/次。第五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通风区要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检查通风系统,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稳定。未按期测定风量每次对测风员100元。第二十一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现联锁。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瓦斯积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通风区要有备案。第二十三条 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第二十四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鹤煤集团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加大回风巷检查力度,做到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回风系统的全面排查,重点消灭回风巷存在积水淤泥、杂物等隐患和问题,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确保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第二十六条 通风系统中存在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未杜绝循环风、无风、微风的,要求立即整改。第二十七条 通风系统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失修率超过5%;2.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3.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的;4.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5.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要求立即整改。7.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反风演习,要求立即停产整改。第二十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调整要求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防突科必须制定相应的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批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区制定相应的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风区、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跟班。通风区跟班干部负责现场指挥,否则不得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4.通风系统调整后,测风员要对通风系统受影响地点进行风量测定。5.通风系统稳定后,通风区现场负责人要将调整后的风量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并告之调度室是否可以通知相关区队组织生产。 6.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受调风影响的采区或工作面要停止生产,通风系统调整后,得到调度室的允许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九条 通风系统审查规定:1.参加人员及要求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审查专题会议,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科工程技术人员、通风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通风系统审查内容(1)系统合理: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检查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是否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查阅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测定报告,风机实际工况、风量和风压特性曲线,检查矿井风量与通风阻力的匹配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2)设施完好。查看主要通风机房,通风机的型号、电源线路和有关记录,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检修维护;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的风门、防爆门(盖)是否按规定设置,反风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风机房各种记录是否规范,联系电话是否畅通。井下现场检查风门、密闭墙、测风站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和安设位置情况,通风设施质量是否符合构筑标准,并建立了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风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实现风门连锁和自动关闭;永久密闭是否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是否按规定检查记录;检查局扇是否完好,是否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3)风量充足。查看主要通风机型号、电源线路和通风报表,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双机是否同等能力,是否双回路供电;根据矿井通风报表及实测风量,核实矿井有效风量率;查阅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测风报表、风量分配计划和通风瓦斯月报,测定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风速和瓦斯浓度,检查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是否超限,有无无风、微风作业现象,局扇是否循环风,是否能保持通风巷道断面和风流畅通。查阅矿井风量分配计划是否合理,风量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风流稳定。查阅矿井是否建立测风制度,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检查井下有无敞口的废弃巷道和盲巷,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查阅矿井通风网络图,看是否存在角联通风,是否进行有效控制;查看局部通风机电源接线情况,检查是否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实现 “三专两闭锁”;现场查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实行挂牌管理,有无专人负责和随意停开现象。 第六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措施,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十一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1.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2.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2.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长、防突科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由通风区副队长以上干部负责现场瓦斯排放,通风副总在调度室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3.瓦斯浓度超过2.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长、防突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由防突科长、通风区队长负责进行瓦斯排放,通风副总在调度室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4.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长、防突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总工程师及时召集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机运科等有关科室及所有受影响区队召开瓦斯排放专题会议,安排停电、撤人、警戒、排放瓦斯等事宜,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然后由通风副总、通风区队长带队,由救护队员排放,总工程师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未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对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防突科长各罚款500元。5.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排放。未按照以上要求执行瓦斯排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 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明确撤人断电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2.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3.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副总或通风区长组织参加瓦斯排放的人员学习,责任落实到人。安检科必须派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措施未落实到位,严禁排放瓦斯。 4.明确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及个人。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巷道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开启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6.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7.未按照以上要求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对通风区技术队长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3.排放后瓦检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冒顶处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稳定30min后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检员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 4.瓦斯排放由通风区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第七节 瓦斯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瓦斯检查制度1.矿井进回风巷使用电器设备、开关配电点,进回风巷巷道的高冒处、防雨布遮挡淋水巷道处等。 2.回采工作面设点检查瓦斯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 3.掘进工作面设点检查瓦斯有:局部通风机、控制开关及巷道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风流。4.通风区制定月通风计划,合理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地点、内容,规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的路线。5.通风区区长、技术员、副区长及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备有检查丈和长胶管、温度计等。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科室管理人员、采掘区队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都要携带报警点设置为0.7%的便携仪甲烷检测报警仪。7.电机车司机下井时都要携带警点设置为0.5%的便携仪甲烷检测报警仪。8.施工抽采钻孔和地质钻孔钻机负责人,必须携带警点设置为1.5%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警点设置为0.0024%(24ppm)的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吊挂在钻孔施工回风侧2m范围内,否则,严禁施工。9.瓦检员、放炮员和安全检查员必须携带警点设置为0.7%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规定 1.通风区每月必须根据巡回检查路线确定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地点必须在所负责的采掘工作面区域内进行,不准脱离现场。 2.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以电话形式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反向调度”,交接班瓦斯检查员在瓦检手册上双方签名。如果现场电话不通,可在就近的机电硐室内进行,但必须向通风调度说明情况。瓦斯检查员必须保证指定时间交接,交班瓦斯检查员指定时间以前离岗、接班瓦斯检查员指定时间不到岗造成交接中断,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3.通风调度员接到电话后,要及时向井下实行“反向调度”,确实保证瓦斯检查员真实地现场交接,并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记录。瓦斯检查员交班人、接班人、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及备注等要如实填写清楚、不得徇私舞敝,否则,要追究调度员责任,每次对调度员罚款100元。4. 瓦斯检查员进行现场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交待本班的安全情况,气体浓度及遗留问题,接班瓦斯检查员履行签字手续,未签字视为未进行交换处理。第八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通风区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瓦斯日报表,及时报通风区。通风区汇总上报、回收、保管通风瓦斯日报表,并永久存放。 第四十七条 瓦斯报表编制好后,由通风区值班人员审查地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并负责送总工程师、矿长签阅,并将领导签阅后的报表收回备查,瓦斯报表按月及时合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瓦斯日报表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编制报表,不清楚地方及时向通风区值班人员或技术负责人请示,严禁出现错误,否则,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瓦斯日报必须及时报送,每天上午8:00以前必须将瓦斯日报送达,审批结束,不准空报或迟报,出次空报、迟报每次处罚100元。 第五十条 矿长、总工程师出差期间,瓦斯报表经生产矿长、通风副总审批。第九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绘制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突出危险区(非突出危险区)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60米)前,地测科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事先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预告通知单。 第五十二条 巷道贯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煤尘,放炮管理,防火,防突、防止冒顶;防治水,电器设备防护,通风系统调整等;并必须附图标明调整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置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经有关部门单位会审后,最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字备查。 第五十四条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向施工人员贯彻,所有参加的施工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第五十五条 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统一组织,贯通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和通风区的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安检科要派专人现场监督贯彻措施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通风区、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风量的准备工作,加强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及监测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贯通后,通风区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且瓦斯浓度在0.7以下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 贯通后,通风区技术人员及时将贯通前后采取的通风措施填写在贯通记录上,并将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图绘制在贯通记录上备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节规定每一项罚款200500元。第十节 盲巷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杜绝废弃巷道产生。 第六十一条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加强瓦斯、二氧化碳、氧气检查,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每漏一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临时密闭,永久密闭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构筑,设施齐全。 第六十三条 临时密闭要班班检查闭前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及密闭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以便进行处理。永久密闭按老巷进行检查管理。 第六十四条 停工的采掘巷道,不准停风,否则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巷道,不准停局扇。 第六十五条 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盲巷的密闭或栅栏,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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