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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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撰写人:_日 期:_民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确保全市民政系统“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的民主、科学、规范决策和执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安排部署加强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3、研究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制定全市民政工作规划、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5、讨论决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向市民政局请示的重要事项;6、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民政工作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3、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表彰、奖励;4、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5、对违纪干部的惩处意见和建议;6、市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1、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2、民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1、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理和管理;2、大宗物品采购;3、公务车辆购置;4、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及其他重大财务支出;5、年度经费的预、决算;6、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一) 决策酝酿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听证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由牵头科室负责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准备相关资料报送分管领导,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3、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4、选拔任用干部,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二)集体决策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召开党组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时,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局纪检组长应列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2、班子成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3、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5、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6、由党组和局长办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负责起草,经批准下发。(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三、监督检查(一)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或局长、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二)局纪检组应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有必要的,应向市纪委报告。(三)局办公室应对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暂缓执行的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四、责任追究(一)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2、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4、弄虚作假,骗取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5、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它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告诫、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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