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的概念和卫生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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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防 医 学 一 、 绪 论 1、 预 防 医 学 的 概 念 及 发 展 简 史 2、 新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的 成 就 3、 预 防 医 学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方 法 4、 护 理 和 预 防 医 学 的 概 念二 、 卫 生 工 作 目 标 1、 全 球 卫 生 战 略 2、 我 国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及 目 标 3、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4、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与 疾 病 的 三 级 预 防内 容 及 进 度 一 、 绪 论( 一 ) 预 防 医 学 的 概 念 及 发 展 简 史1、 预 防 医 学 的 概 念 以 人 群 为 主 要 研 究 对 象 , 研 究 环 境 因 素 对人 体 健 康 的 影 响 , 疾 病 在 人 群 的 分 布 , 以 及 预防 疾 病 、 增 进 健 康 、 延 长 寿 命 和 提 高 生 活 质 量的 一 门 综 合 性 学 科 。 与 其 他 学 科 的 关 系 : 医 学 科 学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基 础 医 学 、 临 床 医 学 和预 防 医 学 。 预 防 医 学 强 调 的 是 大 卫 生 观 , 以 人 群 为 研究 对 象 , 工 作 重 点 是 健 康 和 无 症 状 患 者 , 研 究 的 重 点是 环 境 与 人 群 健 康 的 关 系 。 2、 预 防 医 学 的 发 展 简 史预 防 医 学 的 发 展 , 迄 今 大 致 经 历 了 两 次 大 的 变 革 。 第 一 次 : 17世 纪 下 半 叶 到 20世 纪 上 半 叶 , 由 于 传 染病 的 流 行 及 伴 随 工 业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产 环 境的 污 染 , 加 快 了 预 防 医 学 的 发 展 。 第 二 次 : 从 20世 纪 下 半 叶 起 , 开 始 第 二 次 革 命 , 围绕 保 护 环 境 和 减 少 心 血 管 疾 病 、 恶 性 肿 瘤 、 意 外 损 伤 等主 要 死 因 为 目 标 , 开 展 了 大 量 的 研 究 工 作 并 不 断 取 得 成果 。 ( 二 ) 新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的 成 就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我 们 取 得 很 多 的 成 就 , 全 国 人 口 死 亡率 由 解 放 前 的 25 下 降 至 1997年 的 7 ; 婴 儿 死 亡 率 由 建 国前 的 200 左 右 下 降 至 1997年 的 33 ; 2010年 中 国 婴 儿 死 亡率 为 13.93, 比 2000年 下 降 14.45个 千 分 点 。 我 国 人 口 平 均 期望 寿 命 由 建 国 前 的 35岁 提 高 到 1997年 的 69.98岁 ; 国 家 统 计 局日 前 消 息 , 根 据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详 细 汇 总 资 料 计 算 ,2010年 中 国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达 到 74.83岁 , 比 10年 前 提 高 了3.43岁 。 。 死 因 由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 为主 转 到 以 恶 性 肿 瘤 和 心 、 脑 血 管病 等 慢 性 病 为 主 。 全 国 范 围 内 逐 渐 建 立 健 全 县 、乡 、 村 三 级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网 。 近年 逐 渐 完 善 的 城 镇 职 工 参 加 医 疗保 险 和 新 农 合 , 是 人 人 享 有 卫 生保 健 的 关 键 。 ( 三 ) 预 防 医 学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方 法1) 从 社 会 医 学 角 度 研 究 健 康 和 一 系 列 医 学 问 题2) 研 究 生 活 环 境 、 生 产 环 境 、 学 习 环 境 、 营 养 与 健 康 状 况 的 关 系 , 提 出 改 善 和 防 治 措 施3)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研 究 的 统 计 学 方 法4)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研 究 的 流 行 病 学 方 法1、 预 防 医 学 的 研 究 内 容 2、 预 防 医 学 的 研 究 方 法1) 调 查 研 究 方 法 预 防 医 学 的 基 本 研 究 方 法2) 实 验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实 验 室 试 验 、 现 场 试 验 和 临 床 试 验3) 统 计 学 的 方 法4)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四 、 护 理 与 预 防 医 学 的 关 系1、 树 立 一 切 为 病 人 服 务 的 思 想 ,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2、 密 切 观 察 病 人 病 情 变 化 , 了 解 病 人 在 医 疗 生 活 、 心 理 等 方面 的 需 要 。 保 证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得 到 妥 善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 积极 主 动 配 合 医 生 做 好 治 疗 工 作 。3、 指 导 病 人 增 强 自 我 保 健 的 能 力 , 指 导 他 们 合 理 营 养 , 有 病时 安 心 休 养 , 不 滥 用 药 物 , 并 耐 心 解 释 病 情 , 消 除 思 想 顾 虑 ,促 进 早 日 康 复 。4、 对 病 人 进 行 健 康 教 育 , 出 院 指 导 及 必 要 的 随 访 或 家 庭 护 理 。 四 、 护 理 与 预 防 医 学 的 关 系5、 护 理 工 作 面 向 社 会 , 面 向 群 众 , 直 接 为 人 民 的 健 康 服 务 。6、 在 预 防 保 健 方 面 , 护 士 要 做 好 卫 生 宣 传 教 育 , 宣 传 常 见病 的 防 治 常 识 , 当 好 防 病 知 识 的 宣 传 者 , 保 健 工 作 的 指 导者 。7、 严 格 做 好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规 定 的 法 定 传 染 病 、 职 业 病 、 癌症 确 诊 、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的 登 记 报 告 卡 填 写 及 出 生 、 死 亡 登记 工 作 , 做 好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8、 协 助 医 师 对 本 地 的 新 生 儿 、 儿 童 按 时 做 好 免 疫 接 种 , 进行 物 品 、 药 品 的 管 理 和 卫 生 宣 传 教 育 等 。 四 、 护 理 与 预 防 医 学 的 关 系9、 协 助 医 师 对 学 校 学 生 的 生 长 发 育 和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监测 , 对 学 生 的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 传 染 病 进 行 治 疗 和 预防 , 对 学 生 进 行 健 康 教 育 、 卫 生 指 导 、 监 督 。 第 一 章 卫 生 工 作 目 标第 一 节 全 球 卫 生 战 略第 二 节 我 国 卫 生 工 作 方 针第 三 节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 PHC)第 四 节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与 疾 病 的 三 级 预防 一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概 念 与 内 容( 一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概 念 : 它 是 指 人 们 在 家 庭 、 学 校 、 工 作 岗 位 上 从小 到 大 都 能 在 自 己 的 周 围 方 便 地 享 受 到 各 种 应当 享 有 的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 以 预 防 疾 病 、 较 少 残废 ; 从 婴 幼 儿 、 儿 童 、 青 壮 年 到 老 年 都 能 健 康地 度 过 一 生 ; 不 同 国 家 、 地 区 或 人 群 间 应 当 均匀 地 分 配 卫 生 资 源 ; 人 们 将 懂 得 自 己 有 力 量 摆脱 可 以 避 免 的 疾 病 , 创 造 自 己 及 家 庭 的 将 抗 和幸 福 的 生 活 。 ( 二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基 本 政 策WHO和 各 成 员 国 共 同 提 出 的 全 球 卫 生 政 策 如 下 :1. 健 康 是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是 全 世 界 的 一 项 共 同 的 目 标 。2. 当 前 在 人 民 健 康 状 况 方 面 存 在 着 巨 大 差 距 , 这 是 所有 国 家 所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 总 金 额 写 差 距 必 须 逐 渐 缩小 。3. 人 民 有 权 利 也 有 义 务 单 独 的 、 集 体 的 参 加 他 们 的 保健 计 划 和 实 施 工 作 。4. 政 府 对 其 人 民 健 康 负 有 责 任 , 这 种 责 任 只 能 通 过 采取 适 当 的 卫 生 措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措 施 来 实 现 。 ( 二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基 本 政 策5. 各 国 要 使 自 己 的 全 体 人 民 健 康 , 就 必 须 在 卫 生 事 业中 自 力 更 生 。6.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目 标 , 不 能 单 独 依 靠 卫 生部 门 的 努 力 , 更 需 要 其 他 社 会 、 经 济 部 门 的 协 作 , 特别 是 需 要 农 业 、 畜 牧 业 、 粮 食 、 工 业 、 教 育 、 住 房 、公 共 工 程 、 交 通 等 部 门 的 协 作 。7. 必 须 充 分 利 用 世 界 的 资 源 来 促 进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 ( 三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全 球 目 标1. 每 个 国 家 的 所 有 人 至 少 已 经 享 有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Primary Health Care,PHC) 和 第 一 级 转 诊 设 施 。2. 所 有 的 人 在 其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积 极 参 加 对 他 们 自 己 及其 家 庭 的 保 健 工 作 , 并 且 积 极 参 加 社 区 的 卫 生 活 动 。3. 全 世 界 的 社 区 都 能 同 政 府 共 同 承 担 对 其 成 员 的 卫 生保 健 责 任 。4. 所 有 政 府 对 其 人 民 的 健 康 负 起 全 部 责 任 。5. 人 人 享 有 安 全 的 饮 水 和 环 境 卫 生 设 备 。 ( 三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全 球 目 标6. 人 人 都 能 得 到 足 够 的 营 养 。7. 所 有 的 儿 童 都 能 接 受 儿 童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 接 种 。8.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传 染 病 发 病 率 不 超 过 发 达 国 家 1980年 的水 平 。9. 采 取 一 些 可 能 的 措 施 , 通 过 改 变 生 活 方 式 、 控 制 自 然和 社 会 心 理 环 境 , 来 预 防 和 控 制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及 促 进 精神 卫 生 。10. 人 人 都 能 得 到 基 本 的 药 物 。 二 、 全 球 卫 生 指 标( 一 ) 卫 生 政 策 指 标1. 政 府 对 “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 战 略 目 标 与 实 施 初 级卫 生 保 健 承 担 政 治 义 务 。2. 卫 生 资 源 分 配3. 卫 生 资 源 分 配 的 均 衡 程 度4.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目 标 的 程 度5.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程 序 ( 二 ) 社 会 经 济 指 标1. 人 口 增 长 指 标 。2.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或 人 均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3. 收 入 分 配 , 居 民 平 均 收 入 。4. 劳 动 人 口 就 业 率 和 失 业 率 。5. 15岁 以 上 成 人 识 字 率 ( 文 盲 率 ) 。6.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7. 人 均 热 量 供 应 量 ( 千 焦 耳 ) 。 ( 三 ) 卫 生 服 务 指 标1.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普 及 率 。2. 转 诊 制 度 普 及 率 。3. 健 康 教 育 覆 盖 率 。4. 安 全 水 普 及 率 。5. 计 划 免 疫 覆 盖 率 。6. 卫 生 人 员 的 分 布 及 各 类 人 员 的 比 例 。 ( 四 ) 健 康 状 况 指 标1. 儿 童 营 养 状 况 及 发 育 。2. 婴 儿 死 亡 率 。3. 幼 儿 死 亡 率 及 儿 童 死 亡 率 。4. 平 均 期 望 寿 命 。5.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6. 总 死 亡 率 和 疾 病 别 死 亡 率 、 发 病 率 、 伤 残 率 等 。 三 、 全 球 最 低 卫 生 指 标1.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政 策 已 得 到 政 府 认 可 , 并 作 为 官方 一 项 政 策 , 即 以 国 家 领 导 人 发 表 宣 言 的 形 式 承 担 义 务 。2. 已 经 建 立 和 加 强 了 吸 收 人 民 群 众 参 加 卫 生 保 健 计 划实 施 的 工 作 机 构 , 让 人 民 群 众 提 出 要 求 和 需 求 ; 各 政 党和 社 团 积 极 参 加 对 他 们 自 己 及 其 家 庭 的 保 健 工 作 , 把 卫生 事 业 的 决 策 权 充 分 下 放 到 各 个 行 政 机 构 。3. 至 少 有 5%的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用 于 保 健 事 业 。 三 、 全 球 最 低 卫 生 指 标4. 有 一 个 适 当 比 例 的 卫 生 经 费 , 用 于 当 地 卫 生 保 健 ,包 括 工 厂 、 农 村 、 街 道 、 卫 生 站 的 卫 生 保 健 费 用 。5. 资 源 分 配 公 平 , 人 力 、 经 费 、 设 施 等 按 人 口 、 地区 、 城 乡 公 平 分 配 。6. 发 达 国 家 的 卫 生 经 费 至 少 有 0.7%转 发 给 不 发 达 国家 , 以 支 持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策 略 。7. 全 体 居 民 都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 至 少 达 到 下 列 要 求 :( 1) 在 家 中 或 步 行 15分 钟 距 离 内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 在家 中 或 者 临 近 地 方 有 适 当 的 卫 生 设 备 。 三 、 全 球 最 低 卫 生 指 标( 2) 进 行 抗 白 喉 、 破 伤 风 、 百 日 咳 、 麻 疹 、 小 儿麻 痹 和 结 核 的 免 疫 接 种 。( 3) 在 步 行 或 坐 车 1小 时 的 距 离 以 内 有 当 地 的 卫生 保 健 机 构 , 包 括 得 到 至 少 20种 基 本 药 物 的 保 健服 务 。( 4)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员 接 生 并 至 少 到 1岁 的 儿 童护 理 。8. 儿 童 的 营 养 状 况 要 求 :( 1) 至 少 90%新 生 儿 体 重 达 到 2500g.( 2) 至 少 90%儿 童 的 体 重 符 合 其 年 龄 组 的 体 重 标准 。 三 、 全 球 最 低 卫 生 指 标9. 婴 儿 平 均 死 亡 率 下 降 到 50以 下 。10. 平 均 期 望 寿 命 在 60岁 以 上 。11. 成 人 男 女 受 教 育 比 例 超 过 70%。12. 人 均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超 过 500美 元 。 第 二 节 我 国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及 目 标一 新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的 内 容1、 以 农 村 为 重 点2、 预 防 为 主3、 中 西 医 并 重4、 依 靠 科 技 与 教 育5、 动 员 全 社 会 参 与6、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二 我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一 ) 卫 生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奋 斗 目 标 1、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 以 农 村 为 重 点 , 预 防 为 主 , 中 西 医 并 重 , 依 靠科 技 与 教 育 , 动 员 全 社 会 参 与 ,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设 服 务 。2、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1)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 正 确 处 理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利 益的 关 系 , 把 社 会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 2) 以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为 中 心 , 优 先 发 展 和 保 证 基 本 卫 生服 务 , 体 现 社 会 公 平 , 逐 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样 化 的 需 求 。( 3) 发 展 卫 生 事 业 要 从 国 情 出 发 ,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 注 重 提 高 质 量 和 效 益 。 ( 4)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要 以 国 家 、 集 体 为 主 ,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和 个 人 为 补充 。( 5)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 加 强 国 际 卫 生 领 域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 积 极 利 用 和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 6)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两 手 抓 , 两 手 都 要 硬 。( 二 ) 卫 生 改 革 的 内 容1、 卫 生 改 革 的 目 的 在 于 增 强 卫 生 事 业 的 活 力 , 充 分 调 动 卫 生机 构 和 卫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不 断 提 高 卫 生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率 , 更 好 地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2、 改 革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3、 改 革 卫 生 管 理 体 制 。4、 改 革 城 市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 积 极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 逐 步 形 成 功 能 合 理 、 方 便 群 众 的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5、 改 革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机 制 。 ( 三 )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工 作 , 实 现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规 划 目 标1、 农 村 卫 生 关 系 到 保 护 农 民 健 康 , 振 兴 农 村 经 济 的 大 局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 切 实 予 以 加强 。2、 积 极 稳 妥 地 发 展 和 完 善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3、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组 织 建 设 , 完 善 县 、 乡 、 村 三 级 卫 生 服务 网 。4、 巩 固 与 提 高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队 伍 。5、 建 立 城 市 卫 生 机 构 对 口 支 援 农 村 的 制 度 , 采 取 人 员 培训 、 技 术 指 导 、 巡 回 医 疗 、 设 备 支 持 等 方 式 , 帮 助 农 村 卫生 服 务 机 构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6、 要 高 度 重 视 并 做 好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卫 生 工作 。 ( 四 ) 切 实 做 好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 深 入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运 动1、 各 级 政 府 对 公 共 卫 生 和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要 全 面 负 责 ,加 强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的 建 设 , 给 予 必 要 的 投 入 , 对 重 大 疾病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工 作 要 保 证 必 须 的 资 金 。2、 认 真 做 好 食 品 卫 生 、 环 境 卫 生 、 职 业 卫 生 、 放 射 卫生 和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3、 健 康 教 育 是 公 民 素 质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 要 十 分 重 视健 康 教 育 , 提 高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健 能力 , 积 极 推 进 “ 九 亿 农 民 健 康 教 育 行 动 ” 。4、 依 法 保 护 重 点 人 群 健 康 。5、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是 我 国 发 动 群 众 参 与 卫 生 工 作 的 一 种好 形 式 。 ( 五 ) 中 西 医 并 重 , 发 展 中 医 药1、 我 国 传 统 医 药 与 现 代 医 药 相 互 补 充 , 共 同 承 担 保 护 和 增 进 人 民健 康 的 任 务 。2、 正 确 处 理 继 承 与 创 新 的 关 系 。3、 积 极 发 展 中 药 产 业 , 推 进 中 药 生 产 现 代 化 。( 六 ) 推 进 科 技 进 步 , 加 强 队 伍 建 设1、 深 化 卫 生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 优 化 结 构 , 分 流 人 员 , 增 强 卫 生 科研 机 构 的 活 力 。2、 办 好 医 学 教 育 , 培 养 一 支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 结 构 合 理 、 德 才 兼备 的 专 业 卫 生 队 伍 。3、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开 展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活 动 。 ( 七 ) 加 强 药 品 管 理 , 促 进 医 、 药 协 调 发 展1、 药 品 是 防 病 治 病 、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的 特 殊 商 品2、 制 定 医 药 发 展 规 划 , 使 医 药 产 业 与 卫 生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3、 改 进 和 加 强 药 品 价 格 管 理 。4、 整 顿 与 规 范 药 品 流 通 秩 序 。5、 重 视 并 积 极 支 持 医 疗 仪 器 、 医 疗 设 备 、 医 用 材 料 、 已 用 装 置 的研 制 、 开 发 , 提 高 质 量 , 加 强 生 产 与 使 用 的 监 督 、 管 理 。 ( 八 ) 完 善 卫 生 经 济 政 策 , 加 强 卫 生 投 入1、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对 卫 生 事 业 的 投 入 , 要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逐 年增 加 , 增 加 幅 度 不 低 于 财 政 支 出 的 增 长 幅 度 。2、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3、 完 善 政 府 对 卫 生 服 务 价 格 的 管 理 。4、 卫 生 机 构 要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 勤 俭 办 卫 生 事 业 。 ( 九 ) 切 实 加 强 党 和 政 府 对 卫 生 工 作 的 领 导1、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是 发 展 卫 生 事 业 的 根 本 保 证 。2、 卫 生 工 作 要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 分 级 管 理 。3、 推 进 卫 生 法 制 建 设 。4、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关 系 和 爱 护 广 大 卫 生 人 员 , 提 高 他 们的 社 会 地 位 , 改 善 他 们 的 工 作 、 生 活 条 件 , 解 决 好 他 们 的 工资 待 遇 、 住 房 等 实 际 问 题 , 充 分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性 。5、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的 卫 生 工 作 ,担 负 着 保 护 和 增 进 全 体 官 兵 身 体 健 康 、 保 障 国 防 建 设 和 军 事任 务 顺 利 完 成 的 特 殊 使 命 , 并 具 有 为 人 民 服 务 、 支 援 地 方 卫生 工 作 , 保 证 各 项 卫 生 工 作 任 务 的 落 实 和 国 家 卫 生 法 律 的 实施 。 第 三 节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 PH C)一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概 述( 一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的 概 念 最 基 本 的 卫 生 保 健 , 在 我 国 也 称 为 基 层 卫 生 保 健 。它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 有 科 学 根 据 的 和 社 会 上 能 接 受 的方 法 和 技 术 , 通 过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积 极 参 与 而 达 到 普 及 ,其 所 需 费 用 应 使 国 家 和 居 民 团 体 根 据 自 力 更 生 的 精 神有 能 力 负 担 得 起 。( 二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的 原 则1、 社 会 公 正 ; 2、 社 区 和 个 人 参 与 ;3、 部 门 间 协 同 协 作 ; 4、 成 本 效 果 与 效 率 ( 三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的 内 容1、 四 个 方 面 内 容( 1) 促 进 健 康( 2) 预 防 疾 病( 3) 合 理 治 疗( 4) 康 复2、 八 项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1) 健 康 教 育( 2) 增 进 食 物 供 应 与 合 理 营 养( 3) 提 供 充 分 的 安 全 用 水 和 基 本 的 环 境 卫 生( 4) 妇 幼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5)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接 种( 6) 地 方 病 的 控 制 与 预 防( 7) 常 见 病 和 外 伤 的 恰 当 处 理( 8) 提 供 基 本 药 物 二 、 我 国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措 施( 一 )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1、 建 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健 制 度 的 方 针政 府 领 导 集 体 扶 持预 防 为 主 多 方 筹 资因 地 制 宜 量 力 而 行科 学 管 理 民 主 监 督2、 建 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健 制 度 的 原 则( 1) 坚 持 自 愿 的 原 则( 2) 坚 持 服 务 的 原 则( 3) 坚 持 节 约 的 原 则( 4) 坚 持 适 度 的 原 则 3、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健 基 金 的 来 源 及 管 理( 1) 来 源 : 本 着 在 国 家 的 扶 持 下 , 集 体 和 农 民 个 人 共同 负 担 的 原 则 筹 集 , 在 现 阶 段 以 农 民 个 人 负 担 为 主 。有 以 下 五 种 : 政 府 、 集 体 和 个 人 ; 政 府 和 个 人 ; 集 体 和 个 人 ; 集 体 ; 个 人 。( 2) 参 加 者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费 用 的 补 偿 项 目 : 单 门 珍 ; 单 住 院 ; 单 预 防 保 健 ; 门 诊 、 住 院 两 结合 ; 住 院 、 预 防 保 健 两 结 合 ; 门 诊 、 住 院 、 预 防 保 健三 结 合 。 ( 二 ) 城 镇 职 工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的 措 施1、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主 要 任 务 :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即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质 , 根 据财 政 、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承 受 能 力 , 建 立 保 障 职 工 基 本 医疗 需 求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健 制 度 。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原 则 : 基 本 医疗 保 险 的 水 平 要 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相 适 应 ; 城 镇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都 要 参 加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由 用 人 单位 和 职 工 双 方 共 同 负 担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社 会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 2、 覆 盖 范 围 和 缴 费 办 法 覆 盖 范 围 : 城 镇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 包 括 企 业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缴 费 办 法 : 原 则 上 以 地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为 统 筹 单 位 ,也 可 以 县 ( 市 ) 为 统 筹 单 位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由 用 人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率 应 控 制 在 职 工工 资 总 额 的 6%左 右 , 职 工 缴 费 率 一 般 为 本 人 工 资 收入 的 2%。3、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和 个 人 账 户4、 基 本 医 疗 水 平 的 控 制 原 则 是 “ 低 水 平 , 广 覆 盖 ” 第 四 节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与 疾 病 的三 级 预 防一 、 医 学 模 式 的 概 念 医 学 模 式 即 医 学 观 。 是 指 人 们 对 健 康 和 疾 病 现 象 的看 法 , 以 及 在 这 些 观 点 的 指 导 下 去 观 察 、 分 析 和 处 理 有关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疾 病 问 题 。 它 是 在 医 学 科 学 发 展 中 逐 渐形 成 的 , 反 映 了 医 学 科 学 在 某 特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总 的 特 征 。 二 、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神灵主义的医学模式 自然哲学的医学模式 机械论的医学模式 生物医学模式 生物- 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 三 、 健 康 的 概 念 与 疾 病 的 三 级 预 防( 一 ) WHO: 健 康 不 仅 是 没 有 疾 病 和 身 体 虚 弱 ,而 是 身 体 、 心 理 、 社 会 的 完 好 状 态 。( 二 ) 疾 病 的 分 期1、 发 病 前 期2、 发 病 期3、 发 病 后 期( 三 ) 疾 病 的 三 级 预 防 第 一 级 预 防 病 因 预 防第 二 级 预 防 临 床 前 期 预 防第 三 级 预 防 临 床 期 预 防 主 要 措 施 :1.增 进 健 康 , 提 高 抗 病 能 力2.提 高 人 群 免 疫 水 平3.提 倡 计 划 生 育 、 优 生 优 育4.加 强 老 年 保 健 和 妇 幼 保 健 工 作5.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第 二 级 预 防 临 床 前 期 预 防即 在 疾 病 尚 处 于 临 床 前 期 时 做 好 早 期 发 现 、 早 期诊 断 、 早 期 治 疗 “ 三 早 ” 预 防 措 施 。 对 传 染 病 的预 防 还 包 括 早 隔 离 、 早 报 告 。 减 少 发 病 以 控 制 疾病 的 发 展 和 恶 化 , 防 治 疾 病 的 复 发 或 转 为 慢 性 。 主 要 措 施 : 普 查 、 筛 检 、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 高危 人 群 重 点 项 目 检 查 及 设 立 专 科 门 诊 等 。 第 三 级 预 防 临 床 期 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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