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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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范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境旅游合同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三条 成交订单(一)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人数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行程共计晚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 交通工具;住宿次数;标准;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预计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补 充 条 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甲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编辑推荐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甲方(团体或个人):_乙方(组团旅行社):_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_市旅游局制定、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用餐标准:早餐 次,正餐 次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双方其他约定: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_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略):1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2旅游发票;3行程表;4出境游报名表。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八条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代表:_(签字)代表:_(签字)地址:_地址:_邮编:_邮编:_电话: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相关合同范本推荐参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荒山开发承包合同抗体委托生产合同江苏出境旅游合同编号:jsf20_(请自填)1601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 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境游旅游合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出境游旅游合同文章,供大家参考!我提示更多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装修合同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二、旅游者的义务(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三、旅游咨询与投诉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20_(请自填)30。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协 议 条 款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三条 成交订单(一)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人数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行程共计晚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 交通工具;住宿次数;标准;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预计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一、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1、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二、合同的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 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_(请自填)-2401(示范文本)制定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文这篇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甲方:_(旅游者或团体)联系电话:_乙方:_(组团旅行社)联系电话:_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促销与咨询(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销售与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二)乙方对旅*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五)乙方出具发票、旅*程等文件。(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三条旅*程(一)内容姓名_性别_年龄_人数_团号_或在说明会告知行程共计_晚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交通工具_标准_住宿次数/标准_餐饮标准_购物次数_团组总计_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附件: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施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信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行社违约的不在此范围之内。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啬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行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在选择出境施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二、旅游者的义务(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却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施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订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陪偿责任;甲、乙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护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将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七)游戏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权的行前说明会。(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数额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三、投诉机构:青海省_市、地区、自治州、县旅游投诉电话:_(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青海省旅游局通讯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56号邮编:810000青海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971 6159841青海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971 12315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 65275315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范文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 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2、旅游发票;3、行程表;4、出境游报名表。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特别约定条款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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