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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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 言 澳门现?动法?汇编一电子版 本电子版以本局2005 ?出版的澳门现?动法?? 汇编为?本,并根据其后刊登於澳门特另U?政区公报有关?动范畴的法?作出增删或 修订,希望藉此网上查阅服务,为本澳市民提供最新?动法?资讯。??工事务局研究及资 讯厅03.2006序言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自2001年出版以来,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和市 民大众的欢迎。近年随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部分已被修订或废 止,同时,也有新的法规制定,因此,本局对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作出更新。本书内 容按事务范畴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劳动行政、谘询组织、一般性质的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 合同之规范、工作条件之规范、外地劳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申领准照、适用於澳门的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其他等。期望透过本书的出版,可以继续加强市民大众对澳门劳动法律 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及营造祥和社会劳动环境,为澳门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构建重要的基础。局 长孙家雄1.?动?政1. ?动?政1.1 ?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七 月二十??日第三十期澳门特别?政区公报刊登第24/2004号??政法规 废止一月九日 第四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第52/98/M号法??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门特别?? 政区公报刊登第10/2007号??政法规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四款,以及修改第 九款第一条及表一第24/2004号?政法规??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政长官根据澳门特 别?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政会的意?,制定本?政法规。第一章名 称、性质及职责第一条名称及性质?工事务局是负责协助制定及执?动、就业、职业 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政策的澳门特别?政区公共部门。第二条职责??工事务局的职责为: 澳门现?动法?汇编(一)促进对?动、就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的社会环境的 分析及研究,以?在澳门特别?政区的社会及经济政策总方针内订定?动政策的措施;(二)协调为执?动政策所开展的活动,并致?促进就业及职业培训;(三)透过与 涉及?动关系发展的社会夥伴经常保持对话,致?於??动关系的发展;(四)负责执?? 并跟进与?动关系及?动条件有关的?政或?法措施;(五)开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意?? 的活动,并推?该范畴内的适当措施;(?)促进与澳门特别?政区内、外的公共部门、 公共或私人实体在?动范畴内的交?及合作;(七)推广及执?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 国际?工组织制定的规范。第二章部门及附属单位第三条组织架构一、??工事务局由 一名局长?导,其由?名副局长辅助。二、??工事务局为?其职责,设有以下附属单位:(一)研究及资讯厅;(二)??动监察厅;(三)职业安全健康厅;(四)就业厅; (五)职业培训厅;(?)??政财政处。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1.?动?政 局长的主要职权为:(一)??导及代表?工事务局;(二)负责管?、统筹及监督?工事务局的总体 工作;(三)就人员的委任作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四)编制 工作计划及预算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阅;(五)??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获依 法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副局长的职权一、副局长的主要职权为:(一)辅助局长;(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三)局长?在或因故?能视事时代任之。二、 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第?? 条研究及资讯厅一、研究及资讯厅的职权主要是在?动范畴内进?分析及研究,向?工 事务局各附属单位提供法??技术辅助,制作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国际?工组织公约的 执?情况报告书,统筹及负责?工事务局的资讯设备及系统。二、研究及资讯厅下设:(一) 研究处;(二)资讯处。三、研究处主要有下?职权:(一)进?分析及技术研究工作, 以?制定并推广?工、就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的政策;(二)进?与?动市场有 关的经济研究,尤其是研究构成澳门特别??政区主要经济活动特徵的可变因素的变动情况, 以及撰写相关的专题报告;澳门现?动法?汇编(三)构思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以?? 在?及质素方面调节可支配的?动?,并配合整体经济发展对?动?此一生产要素的需求;(四)收集、处?及推广与?动范畴有关的文献、统计及技术资?;(五)与?工事务局 各附属单位配合,统筹编制?工事务局?活动计划及执?报告;(?)应?工事务局各 附属单位的要求,提供法?技术辅助;(七)负责准备和制作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国 际?工组织公约及其他涉及?动范畴的国际公约的执?情况报告书;(八)建?及?新?? 动范畴的法?、司法?解、协议及国际规定的资?档案,并进?必要的分析。四、资讯处主 要有下?职权:(一)制订配合?工事务局整体发展的资讯计划;(二)负责协调及发 展资讯系统,以促进?工事务局?政运作效??及资源的善用;(三)建?及管?配合?? 工事务局工作的资?据库,并确保资??的安全性及可使用性;(四)构设及管?据通 讯网络,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据安全及有效传输;(五)与其他公共部门的对口单位 合作,促进政府网络资源的运用,??与电子政府的构架及发展计划;(?)负责?工事务 局资讯设备的总体管?,尤其是提供购置资讯设备及软件使用权的方案;(七)确保资讯 设备的正常运作及资讯软件的合法使用;(八)负责指导使用者在操作?工事务局工作所 需的资讯系统及程式时应遵的步骤及技巧。第七条??动监察厅一、??动监察厅的职权主 要是以持续及有系统的方式,在?动关系及?动条件的?域内进?巡查及开展教育工作,并 对巡查所发现的违?? ??为提起法?程序。二、??动监察厅下设:(一)??动保护处;(二)? 资权益处;(三)??政辅助科。1.?动?政三、??动保护处主要有下??职权:(一) 确保对有关?动条件、??动关系以及雇员保障方面的法?规定、规章性规定及协定性规定的 遵守;(二)监督向社会保障基?供款的法?规定的遵守情况;(三)接获职业安全健 康厅的通报后,以法规赋予的职权消除出现於工作场所及岗位中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妥善 之处,尤其是提起有关程序,并就该程序编制窘?;(四)提起涉及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 程序,并就该程序编制笔?;(五)监察非法工作情况,特别是未获准在澳门特别?政区 工作的外地居民非法工作的情况;(?)监督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四、??资权益处主要 有下?职权:(一)分析及处?资纠纷个案,尝试调解各方,并就该等个案给予意?;(二)开展活动并提供资?,以促进雇员、雇主及有关职业团体正确?解及有效遵守适用 的?动法规;(三)就?动范畴的法规进?研究及提交建议,并向督察人员提供执?职务 时所必要的法?技术辅助;(四)准备为解释有关?动范畴法?规定的一般性指示,以统 一该等规定的适用;(五)准备报告书,其内须载有对涉及个案的违法?为、性质及适用 处罚所作的结?。五、??政辅助科主要有下?职权:(一)组织及管?在?动监察厅开?? 的雇主及商业企业主的档案,尤其涉及?资纠纷、工作意外、职业病、向社会保障基?供款 及职业安全健康的档案;(二)监督?动监察厅的一般?政事务、传递案卷及笔?,并监 督根据?工稽查章程规定动用其所指的银?帐户;(三)??新?动监察厅所采用的印 件;(四)监督并管?动监察厅督察及技术人员在执?职务时所使用的工作设备和物?;(五)统筹并编制投诉个案、开?及分派予各督察的卷宗的月报表。??、督察特别制?? 职程由法?规范。澳门现?动法?汇编第八条职业安全健康厅一、职业安全健康厅 的职权主要是统筹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及宣传活动,进?职业危害因素的研究、评估及调查 工作,监督职业安全健康规定的遵守情况,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进?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并 研究及提交有关加强或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指引的建议。二、职业安全健康厅下设:(一)推广训?处;(二)预防危害处。三、推广训?处主要有下?职权:(一)促 进并确保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科学与技术知?的发展及应用;(二)负责在职业安全 健康方面协助公共或私人实体培训其代表;(三)确保在职业安全健康?域内设?资格认 可标准,并制定培训计划;(四)向经评定后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发出资格认可证明;(五)促进举办与其专业?域有关的展览、座谈会、研讨会及会议;(?)与教育机构 配合,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提高预防意?; (七)收集、编制并推广有关预防职业 危害的资?;(八)统筹及执?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推广及训?计划。四、预防危 害处主要有下?职权:(一)对职业危害的因素进?研究、评估及调查,以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发生;(二)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辅助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并配合所? 与的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协助公共或私人实体,为其雇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并指 出健康?况;(四)进?职业病的鉴定工作;(五)在职业安全健康?域与?动监察厅 共同合作,预防及调查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发生,并提供技术辅助;(?)监督有关职业 安全健康方面的法?或规章性规定的遵守情况;(七)对出现於工作场所或岗位的职业安 全健康?妥善的情况,向??动监察厅作出及时通报。1.?动?政 五、除上述所指的职权外, 推广训?处及预防危害处还应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范畴的法规或指引进?研究并提交建议。 第九条 就业厅一、就业厅的职权主要是促进就业,并致?就业市场的平衡,以促使就业供 求协调。(*)二、就业厅下设:(一)就业?展处;(二)(*)三、就业?展处主要 有下?职权:(一)发展适当机制,以协助求职人士融入社会及就业;(二)??展与企 业及社会夥伴的技术?系,以促使就业的供求协调;(三)与职业培训厅协作,向完成职 业培训的人士提供职业资讯及指引,以协助其融入社会及就业;(四)与社会保障基? 配合,就失业保障措施作出研究、建议及执?;(五)为较受失业影响的?业及阶层制定 并推?相关辅助计划;(?)促使采取措施,使分配予职业安排、职业资讯及职业指引等 活动的资源产生最大效益,并在该等?域内构思?合就业市场?况的系统;(七)促使在 技术上跟进私人实体所进?的职业安排,使其与就业政策的目标相配合;(八)与雇员、 雇主及有关代表团体保持?系,以增进对?动的社会环境、集体?动关系的?况,以及影响 工作与就业条件的结构、科技或时局等因素的认?;(九)对职业介绍所执照的申请作出 分析,并就该等申请发表意?。四、(*) (*)本条第一款经第10/2007号?政法规第三条 修改。(*)本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四款经第10/2007号?政法规第二条废止。第十条 职业培训厅澳门现?动法?汇编一、职业培训厅的职权主要是促进与其他机构之间在职 业培训方面的技术合作及资讯交?,协调培训课程及活动的发展方向及策?,因应??动市 场的需要,举办培训课程及活动,并订定职业技能证明的标准。二、职业培训厅下设:(一)课程发展处;(二)培训执?处;(三)技能鉴定处;(四)??政辅助科。三、课程发展处主要有下?职权:(一)与其他机构及社会夥伴配合,推广职业培训及相 关活动,确保职业培训融入?动市场;(二)收集及处?有关职业培训在?及质?方面 的发展趋势的资??,并在有需要时就专门的职业培训计划作出建议;(三)编制并?新 职前及延续培训大纲,以及与其相应的教学资源及设备计划;(四)跟进及评核开展的职 业培训计划;(五)就发展各种职业培训的模式作出研究及建议。四、培训执?处主要 有下?职权:(一)促进在教学方法上的合作,并根据需要?新职业培训,以优化培训能?? 及推广培训员的培训;(二)草拟、建议及推广与培训工作有关的所有内部规章;(三) 对有关职业培训的事项作出研究,构思教学方法并使之完善;(四)对举办的培训课程进?? 规划及协调;(五)确保处?加?工事务局举办培训的学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心?? 辅导。五、技能鉴定处主要有下?职权:(一)就?同?业的工作种?订定相关的职业技 能测试制?;(二)听取专业团体的意?,并按收集的资?编订各?业的职业标准,以?? 发出职业技能证明;(三)推广职业技能证明制?,使其获得广泛的认受性。??、??政 辅助科主要有下?职权:(一)组织及管?职业培训厅的档案;(二)负责职业培训厅 人?资源管?、一般文书处?、会计、财产及总务方面的?政工作。1.?动?政第一条? 政财政处一、??政财政处的职权主要是负责管?工事务局的人?、财政及财产资源,并负 责接待、总务及一般文书处??的事务。二、??政财政处下设:(一)人事科;(二) 财务科。三、人事科主要有下?职权:(一)负责?工事务局的接待工作及一般文书处?? 事务;(二)负责有关人事管?的?政事务;(三)组织个人档案,并使之保持最新资?。四、财务科主要有下?职权:(一)准备预算提案,负责以会计方式执?通过的预算,并 编制??工事务局的责任帐目;(二)负责监督分配予?工事务局的常设基?的管?及补足;(三)负责总务事务,并负责有关取得资产与?务的?政事务;(四)负责管?工事务 局的财产,以及关注其设施、?队、通讯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五) 将?工事务局徵收所得的收入、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转交财政局。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二条制??公共?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均适用於?工事务局的人员。第十 三条 人员编制澳门现?动法?汇编??工事务局的人员编制载於本?政法规的附表一,该 附表为本?政法规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四条 人员的转入一、??工 暨就业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政法规附表一所核准的 相应职位。二、上款所指编制人员的转入,是透过?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而转 入除须公布於澳门特别?政区公报外,无需办?其他手续。三、上款所指的名单,应 载明有关人员的原职位及经本?政法规所设?的架构的职位。四、以编制外的方式在?工 暨就业局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工事务局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况。五、为一?法?? 效?,按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转入后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 服务时间内。??、本?政法规生效前所作的开考,继续有效。七、??工暨就业局的?导及 主管人员按本?政法规附表二转入?工事务局,并保持其定期委任直至为该委任所定期间终 止为止,该附表为本?政法规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财政负担因执?本?政法规而产生 的财政负担,由载於本财政?工暨就业局预算的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以及财政局 为此所动用的其他拨款承担。1.?动?政第十?条标志及名称一、以??政命?改第 6/1999号?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附件九涉及?工暨就业局的标志部份。二、第6/1999 号?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附件三涉及?工暨就业局的名称部份,??改为?工事务局。三、??工事务局可继续沿用印有澳门特别?政区区徽的?工暨就业局的印件。第十七条? 工稽查章程 经九月十八日第60/89/M号法?核准的?工稽查章程须於本??政法规生效 之日起?个月内作出修订。第十八条 部门名称的提述 凡规范性文件、法?为或其他性 质的文件中对“?工暨就业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均视为对“?工事务局”的提述。 第十九条废止废止一月九日第52/98/M号法?。第二十条生效本?政法规自公布之 日起三十日后生效。二?四?七月?日制定。命?公布。??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现?? 动法?汇编表一(*) ?工事务局人员编制人员组别级别官职及职程职位??目局长1 副局长2厅长5处长11 ?导及主管-科长4咼级技术员9咼级技术员54 9咼级资 讯技术员4 8资讯技术员5资讯人员7资讯督导员3技术员8技术员10 -翻译员3 翻译人员文案1 7技术辅导员30 7督察60专业技术员5助?技术员20 ?政人员5 ? 政文员15工人及助?员3半熟?工人及熟?助?员1 a)总?? 229 a)职位出缺时予以 取消。(*)经第10/2007号?政法规第三条修改。表二??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1.?动?? 政?工暨就业局?导及主管官职?工事务局??导及主管官职局长局长副局长副局长 研究暨组织厅厅长研究及资讯厅厅长?工事务稽查厅厅长??动监察厅厅长工作卫生暨 安全厅厅长职业安全健康厅厅长就业厅厅长就业厅厅长职业培训中心主管职业培训厅 厅长??政暨财政处处长?政财政处处长研究处处长研究处处长组织暨资讯处处长资 讯处处长??动关系暨条件监督处处长??动保护处处长诉讼处处长??资权益处处长工作 意外暨职业病预防处处长推广训?处处长技术研究暨职业健康处处长预防危害处处长 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处长就业?展处处长非本地?动?处处长外地雇员处处长课程 发展暨合作培训处处长课程发展处处长职前暨延续培训处处长培训执?处处长人事、一 般?政事务暨档案科科长人事科科长会计、财产暨总务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政辅助科科 长(职业培训中心)??政辅助科科长(职业培训厅)-17 - 1.劳动行政1.2核准劳工事务 局的标志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21/2004号行政命令默示废 止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 款所指附件九涉及劳工暨就业局的标志部份第21/2004号行政命令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一条修订的 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第一条标志一、核准劳工事 务局的标志,该标志的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该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二、标 志的特徵及颜色载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内,并可采用黑色及白色。第二条生效本行政命令於公 布后满三十日开始生效。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命令公布。行政长官何厚铧-18 -澳门 现行劳动法例汇编附件式样色彩说明A.蓝色(印刷专色Pantone 3115C)B.红色(印 刷专色Pantone 032C)字样之详细说明中文:以白色,粗明体”书写“劳工事务局”。葡文:以 白色“Times书写“Direc?o dos Servi?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1.劳动行政 - 19 - 1.3指定劳工事务局作为有权限当局,以履行源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之在澳门执行有关公约 之义务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刊登第545/99/M号训令第545/99/M号训令 独一条一一指定劳工暨就业司作为有权限当局,以履行源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之在澳门执 行有关公约之义务。-20-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1.4规定劳工事务局劳动监察厅之工作 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刊登第50/89/M号法令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 期澳门政府公报第94/84/M号法令第60/89/M号法令第一条核准附于本法令并成为其一部分的劳工稽查章程。第二条一一六月十九日第四。/八九/M号法令所指之劳工 事务稽查厅,将受该法令及本章程之管制。第三条一一撤消八月二十五日第九四/八四/M 号法令。第四条一一本法令立即生效。劳工稽查章程第一章稽查工作第一条性质及范围在 劳工稽查范围,劳工就业司(DSTE)之劳工事务稽查厅具有技术上的自主,其人员按照本 法令及其他管制规则之规定,拥有政府人员所需之权力。第二条教育性及指导性工作一、劳 工事务稽查厅执行一项教育性及指导性工作,在工作场所内外,为雇主及工作者提供资料及 技术性意见,并影响有关人士有效地遵守法律。二、劳工事务稽查厅所执行工作的教育性及 指导性的精神系在于每当1.劳动行政-21 -目睹违犯情事认为订出期限以作纠正更为可 取之时,则应该订出期限,并将之通知上级核准。三、倘违犯者在一年内犯同一违犯,将不 给与纠正期限。四、为达致上两款所指目的,在劳工事务稽查厅总址内应设有一项资料提供 服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有责任作出解释及接受工作参予的请求。第三条稽查工作的执行一、 在劳工事务稽查厅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员及实习员有责任按照有关上级所?令的方式及幅度 执行及确保所有稽查工作。二、在执行稽查工作时,实习员将永远由稽查人员陪同,且不得 编写起诉书。三、稽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由下列人士陪同:a)在受劳工暨就业司稽查 管制的事项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b )倘有需要,工会或商会之专业人士及代表人,该等人 士须持有由劳工事务稽查厅发给的证书,其内具体说明所访查人士及进行之工作。第四条执 行稽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劳工暨就业司技术人员当由上级指示执行稽查工作时,将受劳工事务 稽查厅长管辖,并受本章程对稽查人员方面所预料制度的管制,享有执法权,以及持有第二 十八条所指的工作证。第五条行动的方式一、在工作场所执行稽查工作时,进行此项工作的 人员应以其参予不会导致阶级制度的违犯及破坏之方式行动,其到场亦须通知资方、经理或 -22-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其代表人,但倘此项通知对其参予之效力有损害者除外。二、 在离开访查场所时,倘有可能,稽查人员应将工作结果通知雇主或其代表人。第六条雇主及 工作者的义务一、雇主,尤其是透过董事、经理、厂长、管理人或其代表人身份的雇主,以 及受稽查行动管制的工作场所的工作者,均有义务:a )于确定稽查人员之身份及资格后, 允准其进入须行动之场所,自由执行其职务,又对经获适当证明,由稽查人员陪同并与之合 作的任何专业人士或劳工及雇主代表机构之代表人亦给予进入;b )当被召见时,向劳工 事务稽查厅所在地报到;c )向彼等要求作出声明、提供资料、作口供以及提供认为需要的 任何资料。二、于劳工事务稽查厅稽查人员确定其身份后,所有拒绝彼等进入须进行工作之 场所,自由执行其职务之人士,将按个别情况,以抗拒或不服从之违犯论处。三、在法律上 有责任但拒绝向劳工事务稽查厅稽查人员于执行职务时要求作出声明、提供资料及作口供, 以违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指及处分论处。四、在法律上有责任提供资料、作出声明及口 供之所有人士,倘向劳工事务稽查厅稽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作假口供者,以违犯刑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所指处分论处。五、凡在所指期间内不提供认为所需的资料,以及在该期间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不作出解释者,将受二百至四千元罚款处分。六、任何对调查有关之人士当接获 适当通知后,在指定日期及时间不到劳工事务稽查厅者,将被处以上款所指处分限额及条件。 七、订定罚款时,将应顾及罚款人的经济能力及起诉书内提供之所有1.劳动行政-23 - 其他资料,俾能达致公平及均衡之定级罚款。八、不到者将被通知在十天期内缴交罚款,否 则将执行刑罚,而执行催征职责者为稽查催征处。九、有关之缴付将透过存款方式在澳门财 税处进行,有关联根应附于起诉书内。该缴付证明应于上款所指期间后五天内前往劳工事务 稽查厅递交有关凭单为之。第七条强制性行动在不妨碍第二条一至三款规定下,稽查人员在 执行职务时,每当由个人直接查证或证实任何有关受劳工事务稽查厅管制事项之规则的违 犯,将编写有关起诉书,即使非即时证实者亦然。第八条起诉书的编制一、起诉书的编制 一式三份,副本的其中一份交违犯者,其余存入起诉书档案,日后连同正本一并送交法院。 二、在编制起诉书的同时,将编制有关罚款凭单,以及倘有之对工作者欠款凭单。三、倘处 以罚款的情况而款额系不定时,进行起诉之起诉员应按违犯情况,有根据地订出罚款额。四、 倘违犯系属欠付工作者应得款项时,除罚款外,还须查明所欠款项。第九条预先执行的优惠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的行为,在行使其职权及依劳工稽查之工作以及具-24-澳门现行劳动 法例汇编备有关厅长之意见书,得在危急情况时,为确保工作者在工作地点的卫生、安全及 生命,获得预先执行的优惠。第十条起诉书的确认就上诉而言,劳工暨就业司司长有权对劳 工事务稽查厅长所作出起诉书的确认、不确认及否定确认的批示作出判断。第十一条起诉书 的程序一、起诉书应载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所指资料,而毋须列出证人及违犯者的 签名,起诉书的效力系有赖于劳工事务稽查厅长或劳工暨就业司司长的确认。二、有职权确 认之人士,得决定修改起诉人按照第八条三款规定所提出之罚款额,但其决定应有依据。三、 经确认后,起诉书的程序不得被中止,倘有需要时,有关程序将继续进行直至送交法院为止。四、确认后,起诉书具有与犯罪事实同等效力,有关由起诉人在执行职务时所目睹之事实, 在法庭系作为确认文件,直至倘有相反证据为止。第十二条对违犯者的通知一、由起诉书经 证实之日起计三十天期内,劳工事务稽查厅将透过挂号邮寄通知书方式,通知违犯者自动缴 付罚款。二、每当认为适宜时,通知可由劳工事务稽查厅任何一名稽查员或具备同等权力的 人员直接进行,而该稽查员具有一般法律所赋予的权力。1.劳动行政-25 -三、每当向 任何一名于通知时代表违犯者之人士发出通知,即使该代表人并不具有为此目的之足够资 格,但仍视作通知违犯者本人论。第十三条罚款的缴付及款项的存放一、违犯者应由通知之 日起计三十天内缴付罚款,该通知系以挂号信寄往违犯者之办事处或住所。二、发出任何通 知的公务员,在通知书正面或有关信封左上角书写案卷编号及登记日期并签名。三、按以上 各款作出的通知书,推定为由登记日起或倘不能时,由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后的第三天作出, 并不作追溯效力。四、对三款之推定,被通知者当非属其责任而在所推定之日后收受者,得 予反驳,并在案卷向邮政机构申请提供收件实际日之资料。五、倘属对工作者欠款的情况时, 存款应在一款所指期限进行。六、经进行上各款所指缴付及存放后,违犯者应在所定期限之 续后十天内,将有关凭单送交劳工事务稽查厅。七、上款所指期限告满仍未收到有关缴付及 存放凭单时,起诉书将于续后十天内送交法院。第十四条罚款缴付地点罚款及附加款项之缴 付应在澳门市财税处进行。第十五条罚款的处置倘法律无规定其他的处置,罚款所得将列入 本地区收入。- 26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第十六条款项的存放一、在起诉书内所载之对 工作者欠款应以劳工事务稽查厅名义,存放于本地区之代理银行。二、由获知存放之日起计 三十天内,劳工事务稽查厅安排将款项交予关系人。三、款项的交付系以支票及免缴印花税 之收据。第十七条对领取欠工作者的款项之权利因过期失效对领取按上条规定而存放的款项 的权利,由向关系人通知登记日起或不能时由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后的第三天起计两年后生 效,而存款将拨归公库。第十八条缴付罚款而不存款倘违犯者只缴罚款及附加款项而不将对 工作者之欠款存放时,则作欠缴罚款论,且在第十三条七款所定期限内将起诉书送交法院。 第十九条凭单副本的数目有关罚款或对工作者欠款之凭单副本数目,视乎收存凭单之人数而 定,此外,尚须有一份附设在起诉书内。第二十条表格一、送交法院之起诉书附有两份表 格,一份报告有关案卷的分配,另一为有关结果。1.劳动行政-27 -二、上述表格填妥 后,应于所涉及行为之日起十天内交回劳工事务稽查厅。第二十一条现行犯的逮捕稽查人员 应逮捕现行犯,并设法阻止其行动或执行职务时又或因职务理由对其本人及本章程第三条三 款所指之人士进行凌辱、恐吓、诽谤或攻击者连同有关起诉书送交最接近之有关当局。第二 十二条合作当需要时,稽查人员得在执行其工作时要求任何当局尤其治安警察厅的合作。 第二章人员第二十三条权力领导、指导、技术及稽查人员,当执行稽查工作时,拥有法权。 第二十四条职权一、在执行职务时,上条所指人员有如下职权:a)透过本身主动,关系 人的要求或因第三者所提供的消息,视察受-28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其稽查的工作场 所,检查是否遵守劳工法;b )在工作场所或在劳工事务稽查厅,分析所有对完全了解受 检查情况所需资料;c )实行或要求实行所有在法例、规则或常规条文所指有关条件、工作 关系及工作者保障等的行为;d )在不妨碍第二条一至三款规定,检查有关工作条件及工 作关系以及工作者保障之法例、规则及常规条文之遵守,并对所发现之违犯进行起诉;e ) 进行由劳工暨就业司司长为了解及分析劳工社会环境所?令的调查。二、在不妨碍法律所赋 予其他公共行政机构或机关之职权及与该等机构或机关所应保持的合作,劳工事务稽查厅就 有关工作场所之卫生及安全以及在企业内劳工医疗服务方面,将检查可引用法例、规则或常 规条文之遵守,以及将可设立作为消除被视为对工作者或第三者的健康及安全有影响之不完 善或工作方法的措施,并在所定期限内,在工作场所引用该等条文之遵守所要求的改革。第 二十五条劳工事务稽查厅厅长的职权一、厅长职权如下:a )协调及领导劳工事务稽查厅, 使之能按照划一及适当之标准担当所赋予其之职责;b)对稽查人员所作之起诉予以确认, 不确认及否定证实,但后二者须有根据;c )定期性订定有关工作条件及工作者保障之法例、 规则及常规条文遵守的检查工作计划,并协调其有关执行;d )当有足够理由时,要求并 强制任何工作者,雇主或其代表之有关组织前往劳工事务稽查厅;1.劳动行政-29 - e ) 按照法例规定,管理所有属劳工事务稽查厅一般行政以及人力物力资源;f )制订将列入劳 工暨就业司人员培训总计划之稽查人员培训计划;g)直至每半年完结之次月最后一天, 编制有关劳工事务稽查厅之活动报告以及其他上级所要求之活动报告、意见书或研究,并将 之呈交上级。二、上款g项所指每半年之报告书,除其他认为适当资料外,须载有下列统 计资料:a)劳工事务稽查厅活动范围的工作地点及其工作者;b)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 登记参与事项之要求;c )所作出之稽查及R行之会议;d )已完成之方案;e )所获知 不规则及违犯情事以及所采取及执行的措施;f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第二十六条诉讼处处 长的职权除劳工暨就业司组织章程第七条二款所指职权外,诉讼处长尤其负责:a )对劳工 事务稽查厅范围作出投诉及上诉的批示进行分析及提出意见;b)对违犯劳工法的统计资 料进行分析,目的为对由该厅所作出活动之优先对象以及对不符合现实而须改善的工作关系 管制规则提出建议;c )组织关于劳工法例、裁决、常规条文以及意见书的档案,并经常保 持最新资料;d)参与厅范围所R办的培训活动;e)协助厅长编制技术资料,以便改善 劳工稽查活动及使之有效。-30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第二十七条稽查组长的职权除劳 工暨就业司组织章程第七条二款所指职权外,稽查组长尤其负责:a )指导所进行案卷的处 理,但该等案卷因上级决定由诉讼处长指导者除外;b )按照所订目标,协助编制培训计 划,并参与为其R办之活动;c)计划及协调所核准的活动,并订定稽查人员的工作方式; d)定期向厅长报告所计划的活动进展情况及其效果;e)在技术上协调及协助谘询服务; f)组织企业及企业管制章程的档案,并经常保持其最新资料;g)编制稽查人员团体活动 季报。第二十八条工作证一、拥有稽查权之人员包括实习人员,为执行其职务,将持有本法 令附表所指格式之工作证。二、实习人员之工作证,应明确指出其身份。三、本条一款所指 工作证之更改,将透过总督训令核准。第二十九条抵触现职之稽查、领导、指导及技术人 员不得为任何其他人士服务而担任经理、董事或任何其他职务,而不论其以工作方式有无薪 酬。1.劳动行政-31-(*)格式经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附 件所修订。第二十八条所指之格式(*)规格:100毫米X 70毫米/ Dimens?es: 100mm X 70mm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o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劳 工 事务局 Direc?o dos Servi?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劳动监察厅 Departamento de Inspec?o do Trabalho 工作证编号 Cart?o de Identidade n.?姓名 Nome 级别 Categoria劳工事务局局长O Director da DSAL,相片Foto劳工事务局Direc?o dos Servi?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劳动 监察厅 Departamento de Inspec?o do Trabalho本证持有人系当局人员,有权在所有工作场所检查及确保有关工作条件及工作者 保障法规之遵守,并拥有政府人员所需之权力。(九月十八日第六0/八九/M号法令)O portador deste cart?o de identidade e um agente de autoridade, competindo-lhe verificar e assegurar o cumprimento das disposi?es legais relativas as condi?es do trabalho e protec?o dos trabalhadores em todos os locais de trabalho, dispondo o seu pessoal dos necessarios poderes de autoridade. (Decreto- Lei n.? 60/89/M, de 18 de Setembro).本证有效期 为 Este cart?o e valido ate 年 月 日於澳门 Macau de de 持证人签名,Assinatura do portador, 正面/ Frente - 32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1.5核准劳工事务局督察实习规章三月一日第 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51/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废止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门政府公报刊登第1/AS/86号批示第31/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经济财政司司长 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 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b)项的规 定,作出本批示。一、进入督察职程的实习条件以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予以规范, 该规章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二、废止一月二日第1 /AS/86号批示。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范围劳工暨就业 局督察职程的入职实习须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以及为实习计划所订定的规则。第二条实习的 结构一、实习包括以下两个阶段:-33- 1.劳动行政(一)培训课程;(二)实践培训。二、 培训课程包括:(一)理论知识;(二)调查工作;(三)研讨会、讲座、辩论会以及参观学 习。三、实践培训是能使实习员直接接触将参与的社会劳资实况的练习活动。四、第二款(三) 项所指的培训活动,是根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目的纳入实习计划中,或按督导员的指引进行。五、就读培训课程且成绩及格是进入实践培训的必要条件。六、实习员须於实习结束前递交 一份有关实践培训的个人活动报告;为编写该报告,允许实习员在实践培训阶段的最后十日 豁免实习。第三条目的一、实习的目的是为使参加实习的人员有机会:(一)进入劳工暨就 业局的督察编制;(二)认识基本及辅助的专业技术工具;(三)了解将投身的社会环境。二、 培训课程终结时,实习员应有能力:(一)阐述劳工暨就业局的组织及架构;(二)在劳工暨 就业局的工作范畴内,解释劳工事务稽查厅与负责处理劳动轻微违反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 部门之间的联系;(三)阐述督察职务上的权力与义务;(四)解释并了解与劳工事务稽查厅 的职能有关的法律规范;(五)以合逻辑、有系统及有条理的方式,对与劳动有关的问题展 开调查,并对假设的情况采用基本和辅助的技巧;-34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六)识 别和解释引起劳资纠纷的因素,并选择适合的解决办法。三、实习终结时,实习员应有能力:(一)担任督察的职务;(二)在实际情况中,运用实习中所获得的知识;(三)发挥团体工 作的精神;(四)按职业操守的原则展开实际工作。第四条实习计划由劳工暨就业局局长核 准的实习计划尤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期限须符合本规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 培训课程的每一学科的课时分配;(三)将成员分组;(四)订定进行全部或部分实习的培训 地点;(五)就实践培训所须编制的个人活动报告,订定应遵守的相关标准;(六)就实践培 训的评核,订定应遵守的相关标准。第五条实习的开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参加 实习考试的及格投考人的最终评核名单后,将公布实习的开始日期。第六条大纲培训课程及 实践培训的大纲载於本规章的附件内。-35- 1.劳动行政第二章实习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 条职能一、实习员本身并不具有职权,对於其被安排的实践工作,应在有关实习指导员的负 责、指导及跟进下进行。二、上款的规定尤其适用於进行稽查巡视、通知违例者及编制实况 笔录的情况,但实习员可作为上述情况的证人。第八条参考资料实习员有权自由参考适用於 实习的必要教材,尤其是有关书籍及刊物,但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九条勤谨实习员必须以勤 谨和守时的态度参与培训活动,并对缺席或迟到作出解释。第十条缺勤及其监管一、在培训 课程中,缺勤以课时作计算单元,每单元指每节课的开始至完结。二、实习员的出勤以签到 方式记录,有关的签到文件将於课堂开始后即时收回,未签到者视为缺勤一节课。-36 - 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三、在实践培训阶段,缺勤以日作计算单元,在一日内缺勤十五分钟 或以上视为缺勤一日。第一条决定合理缺勤的职权一、实习典试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实习 期间的缺勤是否合理。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有关的缺勤理由应以实习辅助小组提供的专 用表格作出,且应自缺勤日起计三日内作出;倘缺勤连续数日,则应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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