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与担保》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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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本章涉及的法条: 1、 民法通则 第 89条; 2、 民通意见第 106 110条; 3、 合同法 第 73 75条; 4、 合同法 司法解释 ( 一 ) 第 11 26条; 5、 担保法 第 6 32条;第 89 91条; 6、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 13 46条 。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 、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 ,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 二 、 债权人的代位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 10万元,借款 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 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 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 20万元,甲公司不 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 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 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 权时 ,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 于债务人权利的一种权利 。 *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代理权 , 是债权的一 种法定权能 。 ( 二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 但对专属 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 使 ,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 指应行使并且 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 、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 、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 ( 三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 并且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如违 反该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 , 债权人应负 赔偿责任 。 、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 使 。 、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 , 以保全 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限度 。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保存行为及 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括处分行为 ( 四 )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 1) 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 2) 时效的中断 、 效果的归属 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 合同法 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 ) 、 费用的负担 由债务人负担 三 、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 及债权 , 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 , 申请法 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 债权人的撤销权 起源于罗马法 , 又称废罢诉权 。 ( 二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客观要件 ( )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 没有行为就谈不 到请求撤销的问题; ( )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 3) 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 、主观要件 在有偿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不仅要 有客观要件,还须有主观要件,即债务人 和第三人均有主观上的恶意。而在无偿行 为中,如放弃、赠与则不问主观要件。 ( 三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 。 、 撤销之诉以债务人为被告 , 法院可以 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四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2)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2、 费用的负担 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 、 债的担保概述 ( 一 ) 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 保 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 包括 人的担保 、 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 ( 二 ) 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二 、 保证 ( 一 ) 保证概述 、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 当债务人不履 行其债务时 ,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 、 保证的法律性质 ( 1) 保证具有附从性 ( 2) 保证具有独立性 ( 3) 保证具有补充性 ( 二 )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 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 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协议 。 保证合同为单务 、 无偿 、 诺 成 、 要式合同 。 、 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 )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 )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职能部门不得 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 面授权的 ,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 充任保证人须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 即代 偿能力 。 、 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和种类;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 保证的方式及范围; ( 4) 保证的期间; (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 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 , 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 。 连 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 保证人和债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 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 拒绝清偿的权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四 ) 保证的效力 1、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 1)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 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 该权利的行使以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 , 以保证责任已 届承担期为必要 。 ( 2)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3) 保证人的权利 、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 )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后 , 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必须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必 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 ( ) 保证人的代位权 甲卖给乙 2万公斤大米,后担心货款得不到支付,于是 要乙找一个保证人。乙找到丙,由丙担保价款的支付。 合同中写到:甲卖给乙 2万公斤大米,货款 3.5万元,于 2005年 10月 14日前付清。丙保证乙能按期支付货款。如 果乙到期不能支付货款,我愿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甲 将大米交给乙后,乙下落不明,甲得不到货款,于是 2005年 12月 1日要求丙偿还,丙拒绝偿还欠款。 问 : ( 1)甲可否要求丙偿还欠款?为什么? ( 2)丙可否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甲的请求权?为什么? ( 3)如果甲请求丙承担丙延期付款的利息,能否得到法院 的支持?为什么? 三 、 定金 ( 一 )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 依 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 一方在合同未履 行之前 , 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 担保形式 。 定金合同是要式 、 实践性的合同 。 注意定金与押金 、 定金与违约金 、 定金与 预付款的区别 。 ( 二 ) 定金的种类 、 成约定金 、 证约定金 、 违约定金 、 解约定金 、 立约定金 我国现行规定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和违约 定金的效力 。 ( 三 )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成立一般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 。 定金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 ,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 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 、 定金合同标的一般为金钱; 、 定金的数额应少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 ( 四 ) 定金的效力 、 证约效力 、 定金在合同履行后 , 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 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的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 ,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1996年 10月签订买卖钢材 的合同,总价值 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 1996年 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2.5万 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 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 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 还定金。问: (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本章涉及的法条: 1、 合同法 第 79 90; 99 106条; 2、 合同法 司法解释第 27 29条。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三种情形两种规则 三种情形 债权转让(债权转移) 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担 相同点:债权或债务须有效成立; 须具有可转让性;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移转合意; 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的已办理相关手续 两种规则: 1、债权转让无须相对人即债务人的同意, 只要告知债务人即可; 2、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承担须经债权 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具体内容: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 、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 , 而将债由 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 二 、 债权的让与 ( 一 ) 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的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 , 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制 度 。 ( 二 ) 债权让与的条件 、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 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 合意 、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人转让债权 , 应通知债务人 , 但不必 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 未经通知 , 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生效力 。 ( 三 ) 债权让与的效力 、 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 ) 债权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 ) 从权利随之移转; ( ) 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 于受让人 。 、 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 ) 债权的受让人自受让成立后 , 代替原 债权人而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 ) 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履行义 务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 ) 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 新债权人均能行使 、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而完全 脱离关系 , 即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 三 、 债务承担 ( 一 ) 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 , 债 务人将债务通过协议而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 ( 二 ) 免责的债务承担 、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 1) 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合同 。 a、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b、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 ( 2)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 (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2、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 ) 承担人成为债务人; ( ) 抗辩权随之转移; ( ) 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 。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 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 现象。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 2)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 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 2、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果 四 、 债的概括承受 ( 一 ) 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 并移转于第三人 。 ( 二 )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种类 、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 , 依 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 , 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将合 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 由第三人承受 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 ,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须有有效的合同存 在;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须原合同当 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须经原 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 合同承受的效力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 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 原合同当事人即脱 离合同关系 。 、 企业合并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 、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 , 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 , 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 债消灭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 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债的目的;三是基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 。 二 、 抵销 ( 一 ) 债抵销的概念 。 债的抵销 ,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 同时 , 各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 务 , 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的意思表示 。 ( 二 ) 抵销的条件 ( )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互享债权; ( )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 标的物的种类 、 品质不相同的 ,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也可抵 销; ( ) 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 ( ) 债务以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得为抵销 。 ( 三 ) 债抵销的效力 、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 、 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 甲将其名牌音响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约 定:合同签订 1个月后交货,交货后付款。 但 合同签订后 10天,甲得知乙 3天后即将移居 国外,急忙要求将音响交付给乙,乙表示拒 绝。甲不得已将音响交公证处提存,并依据 提存证书请求乙支付货款。问:甲的提存行 为是否合法? 三 、 提存 ( 一 )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 于履行债务 , 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 , 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 从而使债消灭的一种制度 。 ( 二 ) 提存的原因 。 ( ) 债权人拒绝受领; ( ) 债权人下落不明; ( ) 无法确定债 权人 , 如多人主张债权和债权人死亡后尚未 确定继承人 。 ( 三 ) 提存的主体与客体 提存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 , 即提存人 , 通常情况下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 , 一般为 债权人;提存部门 , 提存部门为公证处 , 提 存地无提存部门的 , 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 存 。 提存的客体原则上是依债的内容之规定 , 应当给付的标的物 。 根据我国 提存公证规 则 的规定 , 货币 、 有价证券 、 票据 、 提单 、 权利证书 、 贵重物品 、 不动产及其他适宜提 存的标的物 , 均可为提存的标的物 。 ( 四 ) 提存的方法 、 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 受理与提出; 、 制作提出公证书; 、 对提出受领人的通知 ( 五 ) 提出的效力 四 、 免除 、 免除 ,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 , 从而全部 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 、 免除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人为之;免除 是无因 、 无偿 、 非要式行为 。 、 免除不得撤回;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 利益 。 五 、 混同 所谓混同 ,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 在这种情况下 , 原来所 设立的债的关系也就自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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