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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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第二章 采集与提供第七条 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第八条 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第十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权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非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部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提出对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有关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为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凡是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必要时,行政机关应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文档,以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开发工作。为方便信息共享,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条件尚不具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属于特殊情况的,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之间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共享信息。第三章 获取与使用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获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名称、获取方式、用途、依据等。申请共享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提供共享服务,有关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共享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后提供共享服务,有关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提供信息的,按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第二十一条 获取共享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共享信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反馈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和公开的本部门工作报告需要引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的,应当征得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和统计信息共享和使用情况,并按季度抄送各行政机关。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七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保密、公安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异地备份设施,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第三十二条 基础性、公益性的信息资源库和跨部门重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信息资源库,应当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进行异地备份。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的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逐步纳入监察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一)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指出,信息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标准规范,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我省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省政府2005年2月颁布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二是省委省政府2005年7月出台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和数据交换规范;三是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2006年12月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粤发办200627号),对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四是省信息、公安、交通、财政、劳动、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通了社保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网、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实时在线财政监督预算系统等一批跨部门项目,实现了专题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然而,总体上我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还较为滞后,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普遍不足,形成信息孤岛。一是部门对自身的信息公开不够,致使其它部门和公众获取这些信息极为困难;二是缺乏信息共享协调管理机制,造成信息共享责任不明;三是缺乏信息共享的支撑平台和标准规范,致使信息共享效率低下。信息共享困难,极大制约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和业务协同。2007年上半年省信息办、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全省电子政务工作检查中,各部门、各地区都对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强烈的需求,其中40个省级部门提出了98类信息共享需求。因此,亟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共享的统筹管理,使信息共享的监督和协调更加有效;明确行政机关有获取共享信息的权利和提供共享信息的义务,强化信息共享职责;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明确信息共享的途径和用途,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在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二、主要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第三大点: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根据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标准规范,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20062号)第五大点:逐步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逐步建立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为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辅助决策等提供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三)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年)(粤发200511号)第六大点:以监管的及时到位和协同办公为目的,实施电子政务畅通工程,制定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和数据交换规范。(四)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粤办发200627号):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整合管理,建立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五)参考了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三、起草过程本办法起草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一是2007年上半年前往北京、上海、杭州、河北等国家试点省市调研,了解当地信息资源规划、建设、共享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二是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86号)要求,深入开展各部门、各地区调研,在40个省级部门提出98类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梳理和书面征求了省直各单位意见,编制了省级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三是召开了两次专家讨论会,听取了有关意见;四是征求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包括总则(第一六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的原则和要求(第七十条);行政机关提供共享信息的方式(第十一十九条);行政机关获取共享信息的途径、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二十二十六条);加强信息共享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七三十四条);监督检查(第三十五三十九条);附则(第四十条)等部分。(一)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定义及分类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指定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不能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法规及其他依据。(二)明确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条例明确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非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三)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采集的原则和要求一是信息采集要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满足政务公开需要,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二是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三是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与业务流程整合,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服务。(四)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可供共享的信息情况和各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二是凡是列入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提供;三是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基础设施,提供共享服务;四是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供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和维护。(五)明确了获取共享信息的途径和用途为规范信息共享、提高共享效率,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共享信息要进行申请,并对申请手续进行了简化。申请无条件共享类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基础交换平台提供共享服务;申请条件共享类的,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后提供共享服务;申请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提供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提供信息的,按需求部门、提供部门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为掌握共享信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办法规定信息使用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办法还规定,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能擅自对社会发布,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防止滥用。(六)加强了信息共享的管理和维护一是要制定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更新维护和安全防范;二是对信息数据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三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库要进行异地备份;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需求方和信息提供方要签订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七)强化了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保障信息共享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规定行政机关要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工作;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共享工作检查,对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共享信息、违规使用和泄漏共享信息的,视实际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措施;对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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