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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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上) 众所周知,对货物类项目的采购,一般都要优先考虑其节能因素,国家不仅有多项节能采购措施,还有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等,从而有效地加强了货物类项目的节能采购管理。可与其相比,同样纳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工程项目,不但其采购规模要比货物采购大得多,而且,工程项目的能耗在各地的能耗总额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是,相对于货物采购来说,实际工作中的工程项目采购往往只考虑价格、质量等因素,而很少考虑工程项目的节能措施。对此,不少的方面都在强烈呼吁,政府采购工程急需要“注入”节能采购的措施和办法。政府采购工程“注入”节能因素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必须要重抓工程项目的节能采购。据国家有关权威部门透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22个主要指标中,近年来的执行结果是,有16个指标的完成情况达到或超过预期进度,可作为规划核心的“节能、减排”两个主要指标,则进展相对滞后、缓慢。一方面,原有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整改进度较慢;另一方面,缺乏节能效果的新上项目有增无减,如各种工程及建筑项目等。要想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规划所确定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相当艰巨。对此,国务院已强烈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要尽职尽责,保障“十一五”规划的如期实现。而作为新建公共工程的采购和监管主体,我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迅速把节能措施“引入”到政府采购工程领域,以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的节能监管。在所有的“耗能”项目中,政府采购工程的能耗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能源节约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据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调查,在我国城乡已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有99%的是属于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更是发达国家的2-3倍,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大约是普通居住建筑的10倍左右,堪称耗能大户。而即使是新建的建筑项目,其节能不达标的也超过80%。另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建筑中,仅仅其采暖、制冷、照明等方面消耗的能量就已占到了全国总能耗的27.5%。这对能源非常欠缺的我国来说,不能不算是惊人的能源消耗和浪费。由此可见,工程建筑的耗能对我国节能工作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不重抓公共工程项目的节能建设,国家的节能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工程建设规模份额较大的政府采购工程来说,引入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各种有意规避节能采购措施的行为比较普遍和严重,从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节能管理非常迫切。对工程项目建设,并不是国家没有节能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其实,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5年7月1日就制定并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所有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可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配套制度和应有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据规划建设部门公开的有关数据显示,各地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为95.7;到了施工阶段,能够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却只有53.8,几乎只有一半的项目能够继续执行设计阶段的节能标准和要求;而到了工程竣工阶段,究竟能有多大比例的工程能够真正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就很难说得清楚。其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各种有意回避节能采购措施,甚至于还存在各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法行为,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深入推进政府工程的节能采购,是解决我国当前能源短缺的根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就是具备拉动经济、引导消费的职能作用,无论是何种性质的项目,都能通过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消费和推介活动,达到带动和影响其在非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销售规模。对此,针对当前建筑工程项目高能耗的严重浪费现象,不但对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还严重地污染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据有关媒体透露,目前,我国累计建成的节能建筑面积只有10.6亿平方米,节能建筑仅占全国城镇既有建筑面积的7,占整个城乡建筑面积的比例还不足3%。由此可见,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从业人员,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推广节能建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何等的重要,认识到主动采购节能建筑是何等的迫切。针对货物采购方面的节能政策陆续出台,加强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也是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必然需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等,并强烈要求社会各行各业要厉行节约能源,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又联合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同步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可以说,对货物采购,其节能管理措施多,制定要求严。而工程类采购项目,虽然是同样执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但工程项目方面的节能措施和政策制度等则相对较少,因此,加大工程项目的节能采购管理,也是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需求和举措。影响政府采购工程节能措施深入推进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购人过度追求低价采购的短期利益行为,无视节能措施所获得的长期节约效果,从而影响了节能工程的采购规模。不可回避的是,采购某些节能建筑,有时是确实需要花费比购置普遍建筑还多的采购成本。但,我们知道,节能建筑的功能就是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从通光、通气、保暖等多个角度达到节能的效果,从而节约采购人的能源消耗,这是一项长期受益的采购措施,其收益总和远远要大于采购人在采购节能项目时多付出的采购成本。对此,采购人应当有一种长期的眼光,不能被眼前的成本或短期行为所束缚。而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不少的采购人就是缺少这种远见,对“节能”采购的认识不到位,甚至于有些采购单位的负责人还认为,不采购节能建筑可以节约采购成本,能够节省他们任期内的费用开支,而采购节能建筑却直接增加了他们任期内的运行成本,再说,采购节能工程,其“节能”收益却在未来若干年内才能陆续实现,而未来自己能否继续做单位的领导人还很难说。因此,这种自己现在花钱而为未来领导节约支出的做法,在不少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心中还是存在的。如,某部门的甲局长,欲购建一幢办公楼,初步预算为1000万元,而经有关方面“测算”,购建节能型办公楼至少需要980万元,而建造普通型的办公楼只需860万元,这样,两种采购方案就相差120万元,这个差额就是为了使办公楼能在未来使用寿命期内长期享受“节能”措施而现在必须要多付出的代价,即需要增加的采购成本,这对现任的甲局长来说,说不定过不了几年,他的任期就会届满,他现在“何苦”要为采购节能建筑而多付出120万元呢,因而,对他来说,采购节能建筑的认识就不到位,积极性就不高,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真正能掌握节能工程技术的投标人不一定很多,从而导致节能工程的投标竞争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它的进一步推广。大家都知道,采购人采购的是节能项目,而不是节能技术,投标人只有将其掌握的节能技术科学地、熟练地运用和实施到具体的工程项目中,使采购项目达到节能设计的标准和要求,为采购人节省能源、节约运行成本,这才是采购人的需求。而要真正达到这一节能需求,并不是口头上说的,而是要在项目完工后就必须要实现的,同时,还要经得起许多指标和参数的综合考核和验证。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就明确规定了许多节能建筑应当要达到的设计标准和要求,符合怎样的指标要求才能“算得上”上是节能建筑,其要求高,标准严,即使投标人或供应商掌握了节能设计技术,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未必就能将其技术全面地运用到位,更难有绝对的把握来确保项目的节能效果。因此,面对如此严格的节能指标参数,一些潜在的供应商或投标人没有一定的技术和实践能力是不敢冒险去参与竞争的,这就导致对节能建筑项目的采购,其合格的投标人就很少,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根本就无法“掀起”激烈的投标竞争,采购人的采购价自然也就无法得到下降,采购效果也不明显,因而,不少的采购人都不愿意去采购节能建筑,从而使得节能建筑的推广就遇到了很大的难题。(上)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下) 因节能技术的运用和特殊材料的使用等,导致节能工程项目的采购成本必然要上升,这就直接制约着节能工程的有效实施。公共建筑项目,要想其达到节能的目的和要求,在其建造的技术和工艺,以及部分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都与传统的建筑项目有所不同,节能建筑的设计,从维护、结构、设计、现场施工的角度等等方面都要比普通建筑要复杂得多,其施工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也特别高,同时,还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或特殊的建筑材料,诸如多孔的空心砖、保温砂浆等等,对材料质量的需求也特别挑剔,否则就达不到设计的节能标准或要求,这样,节能建筑的构造成本必然要上升,有关部门曾经初步推算过,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来建造一幢建筑,其建筑成本要比一般的普通建筑高出10%左右,这样,建筑成本上升了,投标人之间无论再如何竞争,其报价总不会低于普通建筑项目的建造成本,因而采购人采购节能建筑的成本必然要“水涨船高”,而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是尽其所需的,这样,除非调整财政预算,给采购人追加工程项目的采购资金,否则就无法采购到同等规格的节能建筑,这就明显地制约了节能建筑的进一步推广。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监管力度分散,甚至于相互拆台等现象时常有之,从而影响了节能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知道,采购任何商品、服务、工程项目,其规格、档次等方面的决定,除了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这些当事人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外,在其他方面,诸如决定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负责节能技术推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财政部门要控制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预算、超规格、超档次采购,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则要从节能技术的实施上,要求项目的建设必须要达到节能的档次和要求,这就不免会要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成本等,这样,有的部门要控制采购成本,有的部门要增加采购成本,就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执法角度上有冲突,不协调。这就需要进行相互协调、沟通、磋商等等。而目前,这种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未实质性形成,从而直接影响到了节能建筑的推广进程。对供应商建造的节能工程能否达到节能的技术和标准,采购人还存有疑虑和观望的心理,因而采购节能工程的积极性并不高。工程项目要想真正达到节能要求,其设计、技术、参数等多个指标都必须要体现出严格的节能标准或要求,如果投标人或供应商不能严格地将其实施到位,那么,工程项目最终仍将达不到甚至于就会丧失其节能效果。再加之,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投标人都缺少甚至于还没有建造节能工程方面的成功实绩,这就使得采购人无法“感受”或“体验”到节能工程的实质性效果,从而导致他们对节能建筑项目的节能效果普遍持有疑虑心理,并对节能项目的采购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有的采购人简直就不关心甚至于就没有参与节能工程采购的积极性。保障政府采购工程节能措施落实到位的根本手段 要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诸多环节实行事前管理、事中监督、事后跟踪,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达到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对采购人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特别是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看其是否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凡不符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就不予合格。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三是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受审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及监理合同等,对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四是建设单位在组织公共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验收,并将建筑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同时报告给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有违反或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将不得予以备案通过。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以拉动和促进投标人自觉提高其建造节能工程项目的技能水平。很明显的道理,节能技术再高、再好,没有供应商掌握不行,或供应商没有能力去严格实施也是毫无价值的。因此,要将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物化”到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去,就必须要督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各个潜在的投标人,要他们认真学习,严格掌握和运用这些节能技术,具体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包括: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培训骨干技术人员、将节能技术的掌握情况纳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条件中去、逐步淘汰或拒绝没有节能技术经验的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上的节能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同时,可以选择部分优质节能工程项目作为样本工程进行宣传,并对施工企业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等等。只有这样激励与刺激并举,才能有效促进潜在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快速地掌握节能技术,从而提高他们参与政府节能工程采购的自信心,增强节能工程采购活动的市场竞争力。要督促投标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节能工程的建筑成本,充分提高节能工程的投标竞争力。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一大目的和宗旨就是要有效地降低采购资金,对此,如果投标人不能从自身角度去充分挖掘潜力,努力降低节能工程的建造成本,那么,较高价格的节能工程对采购人来说,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并不是采购人就不想采购节能建筑,而是他们的采购资金确实有限,从而最终还是影响到节能工程的推广。因此,要深入、全面地推广节能工程,首先就要帮助投标人加强成本管理,从各个成本开支项目上去节约支出,控制制造费用,努力降低节能工程的开发和建造成本,从而提高节能工程的市场竞争力。在执行节能工程设计标准时,必须要注重效益,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实施不同的节能方式和角度。目前,我国的节能技术是比较成熟的,如,有完全节能型建筑,只需使用太阳能,就可以全面保障整个建筑的能源使用,而这种节能建筑的构建成本是可想而知的,一般不适用于正常的办公环境,因为我们实施节能采购、推广节能工程的目的就是要节约成本费用,不能为了节约能源而花费了更多的成本开支。为此,我们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用途合理地选择节能的方式,节能的收益要与为之而付出的成本相配比,否则就会丧失节能的意义。例如,为了节约电能,我们总不至于在每一间普通的办公室内都安装上太阳能源,而走上不使用或告别电能的“极端”,这是不可取的。可见,推广节能工程,必须要注意其实际使用价值,要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节能的角度和不同的节能方式。要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以有效规范和整顿工程采购领域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贯彻落实节能采购规定,也同样不能离开各种强制性保障措施。如,甲单位为了节省眼前资金而找借口或理由不采购节能产品,则乙单位也可以仿效,从而使得采购节能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无法得到提高。因此,必须要采取和实施强制措施,凡未按规定采取节能工程的必须追查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单位要实施行政处罚,对具体的责任人也要一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必须要依法实施法律处理,甚至于刑事处置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节能工程的采购顺利推行。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宣传力度,切实提高采购人采购节能工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采购人是节能工程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只有在他们充分认识到节能工程的重大意义,以及使用节能工程给他们带来的节能节支效果以后,才能产生和提高采购节能工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贯彻宣传力度,要从思想上、从经济效益上、从政府采购的宏观管理要求上、从担负的社会责任上等等方面,去让他们充分了解和认识到采购和使用节能工程的重大现实意义,提高他们采购节能工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减少节能工作的推进难度。具体的宣传工作必须要面向各有关方面进行,一是要面向采购人宣传,充分提高其采购节能工程的主动性;二是要面向潜在的投标人宣传,诸如各类建筑公司等,以促进他们尽快学习和掌握节能工程的各种技术标准及要求,从而顺应节能工程市场的竞争需求;三是要向社会其他各有关方面进行宣传,以引导全社会更加广泛地关注节能工程的采购活动等。这样通过全方位的贯彻宣传,大家就会清楚节能采购方面的政策规定,就会更加自觉地、更加积极主动地遵守和执行节能采购规定。(下)正确处理好大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管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工程类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其透明度、信息公开程度、制标严谨程度和标底保密程度等都是招投之“焦点”、“热点”加“重点”,马虎不得。现在,各地区相继成立大的招投标中心(将分散在一些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招标投标职能统一划规总的招投标中心)。这对预防腐败实现阳光化操作是好办法.但笔者认为,尽管成立了大中心,政府采购更要正确处理好大中心和监管这个关系,须坚持以下几个统一。必须坚持招标和信息发布的统一。所谓信息发布的统一,就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规定提前期限或拟定好采购计划时必须考虑其信息向外(全社会)发布的格式、内容、数量、品牌、价格等等因素的统一,如一批或者相近的采购项目还要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统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除外)。这不仅是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活动有关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的需要,也更是实现信息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和规律性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政府采购要做到公开透明,首先要求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告诉社会公众政府有哪些采购需求,什么时候开始采购,如何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统一发布,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知晓采购活动的动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公平。坚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统一,就是要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维护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平性。就是要方便社会公众尽快获胜采购信息,减少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负担,尤其是要避免供应商为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投入过多的财力和人力。此外,坚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公开和统一也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必须坚持招标信息标准执行的统一。政府采购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这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是不容更改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渠道必须坚持标准执行的统一,就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统一发布,之所以要指定媒体,一是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信息载体相对固定,方便社会各个方面的了解;三是能体现公益性,费用较低。四是防止和减少采购信息发布的不规范化,如不统一指定媒体,我行我素、各搞一通,什么媒体、报刊、杂志等都可以发布的话,就难以控制和管理其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所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财政部。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在这些媒体上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部免费。这里还强调了涉及商业秘密除外,主要是统一一个尺度和标准,本来政府采购信息原则上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更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有效监督,对未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义务的机构以及指定体开展有悖公益性宗旨活动的,可以及时向财政部举报或投诉,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其中有关信息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时,如特定的管理技术、专利、成本费用等,所以,采购法规定不应当公开,关键是从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着想。必须坚持招投标执行标准的统一,也就是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执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主要一是克服客观上存在不必要招标、来不及招标、不能招标等情况,但同样应有相应的采购方式予以规范。二是正视招标投标流程只是采购流程的一个环节问题,对整个环节加以规范。三是鉴于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的实际,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还要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四是工程采购在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更要按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执行到位。必须坚持招标成交、中标后合同签订和资金结算的统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既规定了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正本合同,还是补充签订的合同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定条款制约和规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原则是平等、自愿的方式签订合同和合同约定。另外,所签订合同的附件应其全,手续更要完整。既要考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又要考虑严格遵守和自觉履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一是要统一合同签订的期限应规范和符合规定要求,一般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要统一合同签订的形式必须书面的,其他任何非书面形式都是无效的。三是要统一合同的必备条款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四是要统一合同的分包履行必须要职责、责任定位清楚,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履约权利和义务应落实到人。五是补充合同要坚持其不超过原采购合同总额的10%,并必须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六是要统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七是要统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必须做到及时备案,即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最终,还要对签订成交、中标合同后的资金拨付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化运作,即一要坚持由国库支付中心或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按规定程序拨付,在拨付时应按照合同所签订的条款执行,该首付多少的,就付多少,不得多付或超付。二要坚持转账方式结算采购资金,避免和禁止现金支付及多头支付款项现象。三要坚持结算采购资金的认原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拨付应付采购资金,决不允许擅自将结算的单位或部门“改头换面”,更不允许把资金直接打到某个非是原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账户上。三是分包履行合同的也要坚持与原签订合同者的核对或双方签字后再办理付款事宜,克服和杜绝“乱支滥支”采购资金的不良倾向。如何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该通知第一条就提出了“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的要求,这不仅适用于中央单位,对省及省以下各级预算单位,也同样适用。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仍有相当多的采购人,对如何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的问题,还不甚了解。为此,本文试就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以期求大家都能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手段,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充分认识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意义这是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首要条件,因为,意识决定行动,思想上如果不重视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到其重要意义,那行动上就会无所谓,就根本不会去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其意义主要有四。贯彻政府采购法的需要。该法第二条指出:“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第七条又指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从这两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集中采购目录是依法制定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就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也就是说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不是随意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有很强的严肃性,不然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是贯彻政府采购法的需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需要。在该意见中,国务院办公厅首先要求要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而依法采购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不折不扣的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因为,不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就谈不上实现依法采购,更谈不到能坚持应采尽采,为此该意见又进一步强调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由此可见,只有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才能有可能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所以,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也是落实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需要。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可以进一步促进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凡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都要看其是不是合符现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如应采购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所委托的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国产的自主创新产品,否则,就会在审核中被取消,进行强制更换,所以,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可以进一步促进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有人曾一度对财政部强调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表示困惑,他们认为,这个法定事项已被强调了多年,在当前发挥政策功能当头的采购改革新时期,再一次要求严格执行目录是否有点过时?对此,有这样两个案例可以说明。某单位装修新办公楼,根据领导班子的决议,希望装修风格能够体现该单位的行政职能。负责采购的部门前思后想,总觉得只有让拥有类似经验的单位承接工程才能够尽可能地贴近领导们的决议。经过考察,他们相中了一家供应商。为了保证装修任务 “圆满完成”,他们把装修工程划入了办公楼建设的整体项目中,逃避了政府采购监管,确保该供应商中标。另一家单位采购网络设备,由于计划不合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一拖再拖,转眼就到了年底。如果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当年的预算肯定无法及时花出去。焦急的采购人几经周折给网络设备项目找到了涉密采购的“头衔”,“名正言顺”地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上述这样的违规采购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在此时再次强调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不仅一点都不过时,而且还非常及时和必要。随着改革的推进,各种新局面、新问题层出不穷,落实政策功能的任务日益艰巨,采购人忙于“跟上形势”,往往忽略了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有的甚至以牺牲目录执行为代价。而且,随着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部门集中采购量逐年增加。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在需要高度集中的时期,在各方面规范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势下,强调集中采目录执行的严肃性,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采购分散趋势,保证制度改革的前进方向不走偏,所以说,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是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主要措施完善集中采购目录,这是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基础。打铁还须自身硬,不完善的集中采购目录,就没有说服力和约束力,就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因此,要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就首先必须完善好集中采购目录。在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一要提高集中采购目录的全面性,要将涉及广大行政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且属于经常发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全部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二要分别列明通用商品集中采购目录和特殊商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促进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扩大;三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将新生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四要与时俱进,结合本地实际,每年都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修订,以改变“老面孔”对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影响。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的宣传,这是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前提。可以想象,不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那广大采购人就不能熟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和范围,就会在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上打折扣,这不仅不能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反而会削弱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对集中采购目录的宣传。首先,要制成正式文件,印发至每一预算单位,并在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其次,要集中一段时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栏进行广泛深入的专题宣传,使集中采购目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再次,要将集中采购目录纳入政府采购培训之中,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培训;第四,在本地区开展的政府采购知识竞赛等活动中,也要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题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本地区形成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浓厚氛围,也才能对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这是从源头上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以帮助我们把关,看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有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否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全部列在集中采购预算内,因此,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府采购预算报表中,要专门设计一张附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集中采购预算表,这样既能加深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的印象,又能便于单位将本年度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拟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进来,以便审核。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重点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核,看单位有否化整为零,有意规避执行集中采购目录。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从阳光操作上避免单位随意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一要及时公开单位申报情况;二要公开审核情况;三要公开审批结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这是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严肃性的关键。一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动态监控是运用先进管理系统对采购资金运行及具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的重要手段,在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中日益发挥出强大的威慑作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控范围,严格防止违规操作和随意改变集中采购项目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的威慑力。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重大问题要跟踪核查,一旦核实清楚要严肃处理,以全面提升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的监督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跟踪情况的及时处理,对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指标审批下达后三个月未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以防止单位以分散采购代替集中采购;同时,对于擅自改变集中采购项目的,应等额扣减该项目用款单位当年或下年预算。三是一年至少开展一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情况的专项检查,以便发现和处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认真做好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档案记录,并进行内部立卷归档。同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制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管理情况报告书,以将评价情况作为对监管人员、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考核,以及下年度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从而进一步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把握“三好原则”做好资产采购和管理工作 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单位在资产采购时十分重视,但采购后却疏于管理,闲置、流失较为严重,这种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势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害。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三种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资产管理工作将开启有章可循的新阶段。买好、管好、用好也将成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要实现无缝对接,互通有无,确保两块工作协调运作资产管理和采购管理统属于财政财务管理范畴,两项管理工作的内在联系性很强,可以说是互为管理的基石,实现两项管理工作的有机统一,不但可以提高综合管理效能,而且有利于两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一是解决管理脱节问题,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两个本是相互关联的管理系统不再各自封闭,资产管理和采购管理的信息在两种管理力量之间无障碍地交换,采购后续管理将得到有效加强,物品采购后能够及时纳入资产管理范围,进入资产管理人员的视野,资产管理人员将得到及时、真实、准确的新购资产的各项基础数据,资产管理真正能够有据可依、有的放矢,管理效能大幅提高,资产流失、隐匿行为将大为减少。二是解决采购必要性问题,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实现和谐统一后,采购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资产的概况包括价值、数量、性能、使用状态等有了详细了解,进而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时能够做到实事求是,有效避免重复购置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三是解决采购什么资产的问题,在坚持采购必要性前提下,确保所采购的物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工作实际需要,避免比牌子、比档次、比新潮等盲目攀比行为,从而确保采购活动在一开始就减少不必要的额外支出,确保采购物品的有用性。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工作交流机制,具体方式可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通报各自工作的重点内容、重大采购事项集体会商、工作计划互送对方、建立综合管理网络平台,真正做到沟通及时、处理有力、管理高效。一般性工作信息应互通有无,不必有所保留,采购人的采购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采购管理部门统计的政府采购信息报表也应送资产管理部门一份,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将各部门资产的处置情况送采购管理部门,唯有如此,资产管理部门才能知道哪些资产的管理力度还要加强、哪些资产尚未纳入管理范围,采购管理部门才能知道所采购的资产是否真是工作所必需的。采购人既是本单位资产的采购者,又是资产的实际使用者,还是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因此,采购人层面的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能否实现和谐统一,采购人层面工作直接影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资产采购与管理的总体效能。单位内设的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资产采购和管理工作,内部要做好分工,并建立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工作规程,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采购管理事务,确保岗位之间相互独立,采购计划的制定、资产入账、出租出借出售应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新购资产的具体操作应由采购管理人员负责,包括市场调研、拟定采购方案、招标活动的组织、评标工作的参与、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以建立健全各类资产“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物尽其用。严格预算控制,合理确定采购标准,规范采购操作,确保所采购的资产货真价实从严从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既要编细编实,留有余地,确保满足工作运转的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在单位内部要召开各部门会议,认真地排一排,掌握实际采购需求,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不能匡匡估估;也要牢固确立过紧日子意识,努力压降大宗购置性支出。能买能不买的坚决不买,能修好的坚决不换新的,新购的物品要力求简单耐用,不要贪新求洋,高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用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和低价优先原则推进各项采购工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定的五种方式,各种方式均有不同适用情形,在采购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做好采购工作,慎用非招标方式。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工作均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力求规范操作,保证采购活动从信息发布、文件制订、资格审查、开标组织、投标评审、合同签订等全流程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都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现场监督为核心内外并举健全监督体系。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方面,实行“预算编制、方式审批、监督检查、资金结算”四分离,在外部监督方面,每一次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商请纪检监察、检察反贪、审计、公证、新闻媒体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将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完全公开地置于外部力量的监督之下。针对资产不同存在状态,实施分类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新购资产申报登记台账,新购资产通过验收后,财务会计应依据原始发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等原始证登记入账,同时在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记载,做到账证、账实、账账相符,不得出现账外资产。对资产使用状态进行监测、评估,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对精密的仪器设备应根据设备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工作室,防尘防潮,操作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相对固定,尽可能地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同时减少各种可能的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维修支出。资产处置要实行市场化操作,资产的报废、变卖要坚持通过拍卖方式操作,委托正规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的可自行组织,实现资产剩余价值最大化,处置收入及时入账,计入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为新购资产储备资金来源。资产清查坚持定期进行,对照账证逐项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资产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弄清事实后再根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用资产:确保安全完整。一要建章立制。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二要将新获得的资产应及时验收入库。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三要做好保养维护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对外投资资产:要力求增值。一要科学论证。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基层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二要严格审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对外投资行为。 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材料。财政部门在审批时要从严把关,限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风险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三要核算损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出租出借资产:增值与完整兼顾。一要科学论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批,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二要严格审批和后续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对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资产必须限制出租出借。对于出租国有资产,应首选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租金。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出现“小金库” 。政府采购第三方检测制度亟待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以其与生俱来的多种优点,深受人们的欢迎,在全国各地得到迅速推广,取得良好的节支效果,又有力地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政策法规不健全,使得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尤其是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在实际中存在不少问题,妨碍着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健康发展。如:采购计划中验收规则的不确定性;验收工作缺乏公正性;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采购质量易引起矛盾,产生纠纷;使用单位的技术能力无法满足验收工作的要求等等。目前,国外一些国家专门建立了政府采购质量检测机构,如韩国在政府采购厅中就设立了政府采购质量检测实验室。政府采购实行第三方检测后,在政府采购领域就初步形成了类似我国工程中“三制”的框架,即采购机构(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第三方质量检验制。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在1999年9月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张通就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方法出台答记者问时说到:“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暂行办法发布后,当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致函财政部,强调政府采购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国计民生,确保质量至关重要,建议对“验收”,质检机构应在政府采购中发挥重要作用。归纳起来,政府采购中实行第三方检测制的必要性体现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检测体系。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中已有政府采购履约监督及验收工作办法,但还不够明确。质检机构从专业的角度协助政府采购部门细化验收工作办法,使采购计划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是财政部门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供应商能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十分重要。政府采购部门可在质检机构的协助下,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鉴制度。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凭其资格证书方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建立验收与使用相分离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使用单位行驶验收权,就容易产生违纪行为,影响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因此,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和使用四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执行机构、质检机构和使用单位相互制约机制,即采购管理监督机构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采购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招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贷款;质检机构按验收规则对采购对象进行验收,处于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使用单位结构经验证的采购对象,质量和利益得到充分保证;财政部门只能凭质检机构的验收报告才能支付贷款。这样就使购买、验收、使用和付款四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发挥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要让质检机构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优势,保证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及时,从而增强政府采购在社会中的优良形象。如:广东省东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立和授权的第三方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政府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广东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挂靠该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2002年7月,该所受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暨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即东莞市电子警察系统设备项目的技术测试工作,除为项目采购评定工作组提供科学、公正、权威的评标依据外,在社会上亦广泛受到好评。总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经验表明,无论是从强化财政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方面来说,还是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市场秩序、保质公正准确和反腐倡廉的角度来看,在政府采购中引入第三方质检制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采购应警惕品牌保护现象(上) 在政府采购中,经常会遇到品牌保护现象,这种现象在IT采购领域较为普遍。笔者从事政府工作多年,对IT领域的品牌保护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在国内IT行业,有一个知名品牌,且称之为L品牌,其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中占据了一定的份额,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L品牌“一枝独秀”的现象,越来越多地成为众多采购人在采购IT领域货物时的首选品牌。但是,作为国内知名的L品牌,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却往往会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所占据的重要份额和独有的销售渠道,在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供货条件等方面进行品牌保护,不断给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和代理商、经销商制造“麻烦”,使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和经销商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以来曾经多次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经常会遇到这个知名的L品牌制造出来的“麻烦”,不仅使自己的工作陷于被动,也往往会由于该品牌的渠道保护问题,在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之间以及采购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造成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究竟是什么原因会由于L品牌而出现问题、产生矛盾,其中许多方面至今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现结合一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谈几种现象,以与各地同仁们探讨。现象之一:渠道和价格的保护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IT领域的供应商在销售渠道和价格方面实行行业保护政策,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阻力。L品牌作为国内IT领域的知名品牌,在渠道和价格保护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的方式。在几年前,笔者组织实施的一个采购项目,即在年终为财政部门采购一批的计算机,用于财政决算。当时选定的主要设备就是L品牌的某种产品,从确定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到确定采购结果,一切都在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和规范的程序下进行,最后按项目确定了当地两家供应商分别成交,但到签订合同时,这两家供应商均表示,由于其报价低于L品牌规定的“保护价”,货源难以落实,按原承诺的交货期不能按时供货,拒绝签订合同。经调查,原因是被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不是L品牌地区分销商意向的经销商,L品牌在此次活动中未实现重点扶持其金牌经销商以占据本地市场和按预期“保护价”取得赢利的目标,故拒绝按原承诺供货。从地区分销商(总经销)传出的消息,表明L品牌不仅本次不予供货,以后将也不再给这两家经销商提供货源。这两家经销商担心不履约会受到政府采购机构的处罚,经多方努力,从其它省市和地区用零散货源方式组织到所需货源,历经千辛万苦完成了采购项目,其后果是成交供应商的利润大打折扣,也使交货期延误,更使财政部门的年终决算受到了影响,各方面意见较大,反响强烈。笔者不解的是,这两家经销商均有L品牌的授权协议,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也与其分销商达成了供货协议,难道就因为其报价低、不是意向的供货方L品牌的总经销商就可以拒绝供货,就可以不履行协议了吗?就可以无视政府采购规则和采购当事人的权益了吗?这些问题不仅笔者不解,在IT领域的很多同行以及采购单位也提出了疑问。现象之二:不正当的竞争由于L品牌特殊的市场地位,加之其强大的宣传攻势,一些单位在考虑采购方案时,在众多品牌的比较下,在一些“热心”经销商的鼎力推荐下,一般会首选L品牌,并会按推荐的配置列出详细的采购清单,编制出准确的采购预算,要求采购机构按其清单和预算进行采购(这些项目一般是非招标项目)。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了,首先是采购机构不按其要求实施采购,采购单位不满意;其次是经销商在向采购单位推荐采购方案时有意在价格和设备配置上给采购机构制造“陷肼”,而在参与采购活动具体报价时,却故意抬高价格,使采购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会说集中采购的价格高于自己了解的价格或自行采购可以实现的价格,集中采购没有效益,还是不满意;再次是确定成交、签订采购合同时,又会以原来所报机型停产、淘汰,L品牌又推出了新的换代机型,要求将标的物更改为新的升级产品,当然,成交价格自然也会随着产品升级而升高,使采购单位增加了采购支出,这些现象经常会遇到。前不久,在给一政府机关采购计算机时,就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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