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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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中国税网马秀卿教授,我要讲的内容:第一部分、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一、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简介及趋势二、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二部分、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1、2011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3、2011年所得税汇算中要注意的问题二、收入专题三、费用扣除应把握的要点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问题五、资产损失的新政策,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五年内推广至全国2月25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中国政府网做访谈时表示,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至全国范围。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目的:1、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2、简化税制与征收环节,更有利于税收的监管3、增值税含盖劳务,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4、增值税立法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试点地区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二)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税率(一般纳税人):(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服务,税率为11%。(3)提供其他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例: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免抵退)或免税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3%这只是过渡税率,以后会简并税率,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按行业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4、应税服务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5、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全部收入(不含税价)即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注意:差额应按不含税价计算差额.,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6、过渡性政策: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1)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原指建筑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试点纳税人试点期间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例如:上海广告公司签一广告合同,合同含税总价1060万元,上海广告公司收到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营业税发票636万元。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营业额?按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首先将含税价变成不含税价=1060/1.06=1000万元应缴增值税=10006%=60万元1、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6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缴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2、计算差额纳税借:应缴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主营业务成本600贷:应付账款中央电视台636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2)运费发票的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看出接受非试点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规定与增值税暂性条例一样,这也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的过渡。,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3)税收优惠政策过渡。A、对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失业人员就业。B、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C、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4)财政扶持的过渡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三)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问题的解答我单位销售货物是一般纳税人,但应税服务不够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销售货物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小规模纳税人?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问: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其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问: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问: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我单位是试点单位,但还经营一些不属于应税服务项目,即交营业税的项目,取得的无法划分的服务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四)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要作那些准备误区一:改革只与上海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部分现代企业有关,与其它地区企业关联不大1、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写在十二五规划中,最迟2015年要全部实现。考虑对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我认为对1.5个行业的改革,估计不会拖太久,例如,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政府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天津、深圳、海南都以提出申请。因此对于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和不是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如油气田企业、建筑业的纳税人,都要认真学习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结合本行业特点,考虑企业的财务安排如果适应营业税转增值税的需要,例如建筑业,以往劳务分包没有发票的问题,兼营不能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等,即征即退变化的问题,都是企业要实现考虑。2、从业务角度看,非试点单位与试点单位发生业务,如何衔接,例如收到上海服务业务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抵扣,收到上海小规模纳税人运费普票如何处理,报表变化等。由于可以抵扣,一些业务是否可以移到上海去做,企业是否合并等等。,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误区二、认为改革只与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有关,其他部门简单配合就行了税制的改革影响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例如,经常有些企业,担心混合销售问题,将销售与技术服务分成两个公司,一个合同分成两个合同,形成两个公司,一套人马,不仅管理起来麻烦,虚增了许多成本,如果营该增,两个企业可以合并这就是企业领导曾应该考虑的问题,合同问题是生产部门应知道的。企业应提前考虑在营改增后企业的设置、业务的归并、发票取得等等,这些都是企业重大决策,不仅财务和税务要知道,企业的管理层,生产销售部分都要知晓,企业上下重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大有准备之仗,一、2012年全国将加快营改增的步伐,特别提醒:1、对于对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和不是试点项目的纳税人对今后大型固定资产的投资要持谨慎态度。2、增值税我国自实行以来出台大约170多至今有效文件,这些文件对试点单位仍然有效,希望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认真学习.3、增值税报表填制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增加了如下内容: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二、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稽便函【2012】1号)(一)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二)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二、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三)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政策统一、查深查透、全国一盘棋(四).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一)2011年新公布的所得税配套文件1、关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部分、2011年汇算清缴,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2、2011年有关费用扣除的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3、有关税收优惠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4、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2011年新公布的文件特点:(一)在以前年度年公布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征管中不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与补充。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二)以前年度年已出台了政策性文件,2012年到期后继续执行的文件。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三)根据国家管理需要重新修订的文件最典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二)2011年汇算清缴税的特点1、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第四年,税务机关管理更趋于规范,对所得税管理更有经验,同时也积累了纳税人前几年的汇算资料,汇算清缴结束后,会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几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会作为评估及日后检查的重点。2、更强调纳税人自我纳税的意识例如,25号令的出台,财产损失中的非正常损失由审批制该为自行申报制,就是典型的例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七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3、要注意2011年汇算清缴政策的变化并正确理解与把握这些变化,例如34号令中关于工作服饰税前扣除的问题,汇算清缴前不能取得凭证的问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变化问题。4、企业汇算清缴时,应关注以前年度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也是税务机关今后关注的重点,例如福利费问题、发票问题,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等等。企业应分析原因,不能出现企业税务处理去年有这个问题,今年继续有有问题。管税的知道,会计不知道,领导知道,群众不知道等现象,企业应根据以前发现的问题,提出2012年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重点问题,制定政策,逐一责任落实,。5、注意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事前备案税收优惠:事后备案清单申报扣除财产损失: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6、知道纳税人的权力(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3个月)(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4)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7、税务机关应该主动为纳税人服务(1)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例如,如果企业报备减免税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并没有提醒告知纳税人资料存在问题,致使纳税人没能享受减免税待遇,责任将不在企业。,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三)2011年企业所得税报表变化1、2011年汇算清缴报表不变,仍是纳税调整体系申报表2、但由于2011年出台了新文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会有些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1)增加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2)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前指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3)增加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一规定下,如何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呢?本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2011年所得税特点以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文件连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汇算清缴中有关收入专题,1、有关收入确定的新文件2、所得税收入确认要注意的问题3、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要注意的问题4、特殊交易收入时间的特别确定5、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问题6、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7、企业弥补亏损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有关收入确定的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征税问题:1、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企业是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要缴个人所得税。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3、公告就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规定,企业在转让时,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给实际出资人个人时,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本公告之前,一般是企业纳税后,个人所得部门视为股息红利所得还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4、限售股解禁前转让要征税按照相关规定,限售股解禁前,不能上市流通,但不会影响持有者事实上的转让交易。对此,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前的转让行为,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按照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已经纳税的不重复纳税。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例如:甲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10万股,每股购置成本1元。限售股解禁前,甲企业将10万股转让给乙企业,每股售价7元。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分析: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第39号公告规定,应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由于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企业不需要就转让所得60万元并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到限售期结束后,如甲企业按照乙企业的要求,将10万股限售股以每股9元转让,转让收入109=9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应纳税所得=90-10-0.5=79.5(万元)。甲企业应就该项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79.525%=19.875(万元)甲企业本身应承担其中的15万元=(7-1)1025%,剩余部分14.625万元=79.5-60-(19.875-15)转付给乙企业时,视为归还不视为赠与,乙企业视为免税收入,不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目前我国的国债分为记账式、不记名式、凭证式三类,其中记账式和不记名式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在沪深两市交易转让,凭证式国债只能到规定的兑付点提前兑付,不允许流通转让(一般家庭购买)。记账式国债和不记名式国债在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中,包含了国债转让所得和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两个部分,由于其他债券利息(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要缴税的,因此国债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否可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是最近几年国债利息所得税政策争议的焦点。1、36号公告规定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2、免税收入仅限企业持有期间国债的应计利息3、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定、利息收入计算、国债成本确定等问题,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3、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免税收入)“4、其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8号,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1、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3、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次(减计收入)“2其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8号),(二)所得税收入确认要注意的问题,误区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往往按发票或收款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判断以下收入确认是否正确1、由于境外子公司没汇回钱,故没有确认对子公司投资收益。2、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借子公司使用,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未支付利息,集团公司没有确认利息收入。3、企业接受捐赠,捐赠推迟,企业按捐赠协议生效时间确认收入。4、足球俱乐部接受附带条件捐赠,条件是球员踢球时需穿带企业标志的球衣,俱乐部将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5、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工期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10月,2011年没开发票,但企业按进度确认所得税收入。6、企业与以房地产合作开发房产,竣工后,分得房产已入住,由于没有现金流入,故未确认收入。7、企业预收10%销货款50万,货物发出后,对方一直未付款,企业未确认收入。8、企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的,货发出并安装,对方试运行期间,未验收,企业不确认收入。9、企业合同规定,客户直接付现金,给90%的折扣,给汇票,没有折扣,客户直接付现金,企业按9折确认收入。,(二)所得税收入确认要注意的问题,误区二:流转税确认收入多少,所得税就确认收入多少增值税链条税开票确认收入,以票控税,流转税贯彻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所得税是年度税,年度内是预交,确认的原则是按权责发生制,但为便于管理,某些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如接受捐赠收入。例如:租金收入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是“可”不是“应”,也就是以上两种处理方法企业可以任选。,(二)所得税收入确认要注意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与增值税规定有差异。企业汇算清缴时要注意以上差异,如果会计年末核算按增值税,汇算清缴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在附表三中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中调整。,(二)所得税收入确认要注意的问题,误区三、由于流转税少记收入导致税务检查时所得税补税,交滞纳金例如:税务检查发现某企业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租赁设备的折旧4500元,但企业没有租金收入。经询问,设备是借给企业上级单位使用,没有收入。税务机关认定少计收入,不但补营业税,同时补所得税。又例:企业试生产收入,会计冲减在建工程,未记收入,税务检查,认为增值税少记,同时补交所得税。例:企业将计算机配件处理给职工,收到现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没交增值税,税务检查,不及增值税,同时补所得税,(三)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要注意的问题,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如果发生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企业会计未作视同销售处理,那末企业所得税年末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三)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要注意的问题,例如:企业年末自产产品1000件,发给职工作福利,成本价80元,市价100元,增值税率17%。企业会计处理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97000贷:库存商品80000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17000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97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97000年末汇算清缴应调增收入1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8万,不要忘记调增管理费用2万。,(三)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企业按会计准则视同销售处理,则不需作纳税调整。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17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17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117000,(四)特殊交易收入时间的特别确定,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企业重组股权交易频繁情况下,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问题:企业2011年出售A公司40%的股权,收到对价款,但由于种种原因2011年没有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2012年办理工商变更完毕,问:这笔股权出售收益的应在那一年?答: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工商变更,才是手续完成,因此以上案例收入的确认应是在2012年。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估意推迟变更工商手续,税务机关会作出判断。,(五)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问题,1、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如:甲企业转让持有A公司30%的股权,转让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1800万元,其中,股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800万元。,甲企业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按79号号文A企业转让股权收益=1000-100030%=700万元,不得扣除属于A企业的未分配及盈余公积80030%=240万元.,(五)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问题,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所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入-初始出资成本-按撤回或减少投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五)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问题,3、企业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A企业2011年清算,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占A企业30%份额,清算时A企业剩余资产40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1000万元,企业清算分到1200万元。甲企业清算利润=400030%-1000-100030%=-100万元,(五)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问题,不难可以看出: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情况与企业清算一样,与企业股权转让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与企业清算一样属于股权消亡,对于已交过所得税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不能再征税。所以34号文与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一致.计算损益时,允许在分得或收到资产中将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扣减,不再缴税。由于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已交过所得税,所以企业分配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应该免税,且只能用一次。而企业股权转让,受让企业收到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后,受让企业分配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时,仍可以免税,故企业股权转让计算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六)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不征收收入政策的继续。1、必须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3、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六)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4、不征收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有别于免收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免收收入是企业的一项优惠。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5、税法规定其他免税收入如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六)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5、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自己应主动制定相关的制度去规范这些问题的处理。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主动注意到这些问题,将费用在不征税收入与其他收入中分配,则会更容易认可企业的做法。6、注意5年的规定,税务会秋后算账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所以企业应注意对于跨期资金的管理与清算,税务机关会在5年后算总账。注意:这里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内。例如,2008年4月收到财政补助,5年后指2013年5月以后,而不是2012年末。,(六)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6、注意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与纳税的调整甲公司2009年接受一项政府补助,用于企业购置煤矿安全设备共计120万元企业自行支付30万元,假设设备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2009年6月设备投入使用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按给定的条件,企业以上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企业2011年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2.5贷:累计折旧2.5同时借:递延收益2贷:营业外收入2企业2010年调减应纳税所得收入26=12万元,调减费用2.5120/1506=12万元,(六)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点,问题:按上例企业用财政补贴购入的安全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目录,是否可以享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优惠?答:由于企业收到是不征税的收入,那末,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不包括政府补助,所以企业用财政补贴购入的安全生产设备不可以享用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七)企业弥补亏损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问题:何为税法规定的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问题: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3年,企业可以五年摊销吗?2、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要单独核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问题: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也要单独核算,为何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不含不征税收入?,(七)企业弥补亏损要注意的几个问题,3、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4、所得税年报附表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如何填报?2006年-2011年企业盈利额或亏损额如下,2011年税务检查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列支5万元.如何填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三、费用扣除应把握的要点,(一)工资问题1、跨年发放工资问题由于税法贯彻的是实际发放的原则,所以原则上只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但由于工资的发放是持续的行为,雨果由于计提没有发放而进行的当年纳税调增,第二年再调减意义不大。所以这几年一些省税务机关出台的汇算清缴政策都作了小调整。例如青岛汇算清缴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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