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57435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21世纪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载体,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制,以保障使用电子合同的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人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合同的信任。 关键词: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713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国学者有关电子合同概念的表达,主要有:张楚认为:“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讯形式所订立的合同。” 齐爱民先生等认为:“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总的来说,电子合同就是指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完全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数据交换,发出要约和承诺而确定的协议。 一、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一)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电子合同立法的态度一向是十分明确和积极的。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我国采用的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一般法就是指合同法,其涉及的是电子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是对传统合同法律规定的电子化。其中第11条、第33条、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分别对就有关电子合同书面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等问题做了粗略的规定。特别法是指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文简称电子签名法),该法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 此外,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电子合同的行政法规与相关规定。 (二)我国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中华人面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通过大大有助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但仅这些规定对于解决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我国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原则又显得粗糙,许多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和不足。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分析电子合同中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的缺陷。 电子商务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极大丰富了人们的信息资源,使得消费活动更加活跃、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合同交易时拥有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的缺点给交易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 第一、网上交易安全问题。交易安全是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基础保障,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难免要出现了一些新的安全隐患。如:信息产品的安全问题以及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滥用。当信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携带有病毒或在网上传输过程中感染到病毒,都有可能使在线消费者的计算机系统或交易本身不安全,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在线消费者在通过网上进行交易时提供向商家提供的个人信息、隐私也将受到影响,以致被侵犯或者被泄露。因此,如何保证网上个交易的安全则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第二、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问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一般通过以下流程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商品或服务供应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机构送货上门。如此方便、快捷的消费过程,消费者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就购买到商品和接受服务。但是在线消费者看不到商家,也不能在交易之前检查商品及相关信息,所以当商品送上门时,可能并不符合商家在网络上的宣传,也就满足不了在线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和精神享受。 第三、实质公平问题。电子商务大量采用自动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手段除少部分可以协商外,大部分不具有协商性,供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一般都是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用来规避自己法律责任的。在上网进行交易时,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的选择只能出于是选择全盘“接受”或“不接受”的一种状态,根本就不可能与商家进一步协商,也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商家也不可为了和你成功交易专门和你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格式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条件,但是当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或者有利于商家的免责事项的条款订入合同时,实质上有可能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完善电子合同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电子合同在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制 网上购物无时间、空间限制使人们无法亲自看货、验货、无法看到工作人员对商品的使用方法的当场演示,导致当在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索赔无门、成本过高、程序复杂、举证商品瑕疵太困难。那么,有必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有潜在的危机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时、应该尽快、尽早提醒消费者注意;涉及到因商家保管信息不利的原因而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被侵犯,商家应该负全部责任。进一步,应该制定专门的信息资料保护立法。 且对于商家、经营者在网上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应该加以规范,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性能。建立专门网上交易索赔案件的机构,专门处理因网上购物造成在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的索赔案件,让在线消费者能放心地进行网上交易。 (二)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知情权的实现 首先,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实现问题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建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其次,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对产品包装的要求,进一步补充规定在电子环境下,如何落实产品外包装的问题,防止过度包装或则包装与事物相差太大,也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对有关商品的信息更加充分的了解。 (三)完善对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规定 通过网络缔结的电子商务合同绝大部分是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商家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会拟订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格式条款并不是无效条款,法律不可能将其完全禁止。目前,所能进行的就是尽量完善对网上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规制: 第一,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商家、制作人应该事先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出于求方便、快捷的心理一般不会去审查提供服务的网站和商品经营所拟订冗长的格式合同,而是直接选中商品点击确认。在法律上,点击确认意味着消费者同意格式合同的所有内容,合同即告成立,难么当格式条款中有不利在线消费者的,消费者根本就不知情,事后也无法及时得到补救。在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的权益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广东、上海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法律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合理提示格式合同内容的义务,比如要求经营者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格式合同的重要条款,设定一定的提示程序,只有消费者阅读了全部或重要的格式条款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第二,加强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我国合同法对无效的免责条款不足以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应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私法的基本原则限制一些免责条款的效力,扩大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的范围。比如规定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合同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等。将电子合同纳入合同法调整以及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进行补充,对解决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只能说是暂时的。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关于电子合同的单行性法规,用来解决电子合同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电子合同的研究,我国尚出于初始阶段。我们应积极探索,借鉴国际间关于电子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完善相关立法,为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和将来综合制定电子商务法解决做铺垫。可以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今后的电子合同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活动都将会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范畴。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