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版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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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X营业执照注册号:X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邮政编码:X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r/)】【护照】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_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精品文档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V)】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 【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3m,建设层数地上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表二)。 0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 X 币)每平方米_x 一元,总金额(_x币)_x_千_X 百_X_拾_X_万_X千_X 百_X_拾_X _元整。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X _币)每平方米X 元,总金额(X 币)_ X _千X _百X 拾_X _万_ X 千X _百_ X _拾X 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 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X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注:按套计价见附件四补充协议第 3条)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 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X(2) 、_X(3) 、_X(4) 、_X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 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 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记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二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以补充协议为准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x 2、 分期付款:X 3、 其他方式: x 出卖人预售商品房住房或现售配套设施未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收取买受人的购房款最多不超过其总额的90%,其余的10%待配套设施全部竣工经有买受人代表参加的 验收并确认合格后,方予收取。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_壹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万分之 _贰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 款的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 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 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贰_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X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 2009 _年_5 _月_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壹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V)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X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_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X 3、X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 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 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 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 有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 率)的违约金。2 X 第十条规化、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化部门批准的规化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x(3) x(4) x(5) X(6) x(7) x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 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 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x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 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在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买受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 内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的,自书面通知届满之日起第二天视为买受人已同意接受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买受人应于交付之日起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 关费用,并开始记入保修期。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 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 承担全部责任。XX。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贰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出卖人保证在同等档次和标准的前提出下补配3. X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权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 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暖设施入住时达到使用条件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住时买受人办理开通手续即可使用3、 冬4、 冬5、 x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参照合同第9条第一款2、 x3、 x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叁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x 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X %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x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每延期30天,出卖人向买受人赔付壹佰元直到产权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该买受人及第三方损失的,由买受人负全责。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由出卖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最后以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为准;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由出卖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 最后以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为准;5. 露台、阳台不得搭建封闭;6. 小区利用的相关设施空白广告发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 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 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违反上述规定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限期恢复,或由出卖人自行拆除。由此 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买受人员负全责,出卖人保留追究买受人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述第壹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 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连同附件共10页,一式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房管部门壹份,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签于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年月日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精品文档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他: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附件 1:房屋平面图(注所购房屋为何户型附上其户型平面图)5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等及其它为整栋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 理用房的水平投影面积。外墙体及公用分割墙体水平投影的一半面积。6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房屋部分1、外墙以高级外墙面砖为主,部分石材、部分高档涂料。2、屋面采用高档陶瓷瓦。3、外门窗:单框塑钢中空玻璃窗,单框塑钢中空玻璃(推拉门) 、单层玻璃(平开门)或防盗外门,车库门采用电动门,内门窗只留洞口4、室外台阶:石材贴面5、室内:( 1) 内门窗预留洞口;客厅、卧室、餐厅、家庭活动室墙面、顶棚抹灰、白灰膏刮白;厨房、卫生间及车库墙面、顶棚水泥砂浆抹灰;厨房设置变压式通风道。(2) 地面除车库为水泥砂浆压光外其余为细石混凝土垫层,预留面层。(3) 室内楼梯水泥砂浆打底,预留面层配套设备1、采暖系统:低温地板电热膜辐射采暖,分户控制。2、信息系统: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接口。3、燃气系统:管道燃气入户。4、供电系统:市政供电系统。5、 给排水系统:市政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采用PPR给水管,排水管采用PVC-U排水 管6安防系统:可视对讲,小区闭路电视监控,周界红外线防护系统,电子巡更。7附件四:补充协议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主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信守执行。第一条 付款方式: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签定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于鉴定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当日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2银行按揭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鉴定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当日缴付总房款的_%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余款 %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办理贷款。买受人须在签属商品房买卖合同七日内提交办理银行按揭及办理抵押 登记证的相关资料及费用,并签署办理贷款及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如买受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其违约责任按合 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处理。第二条 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及入住前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1.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受托后在买受人入住60日内开始代买受人办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向出卖人交纳代理费。 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提供买受人身份证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到必要文件或资料,并按出卖人通知及时委托出卖 人办理、缴纳契税、印花税、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税费。如因买受人未8及时缴纳上述相关税费导致出卖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 等房屋权属证书相关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2. 买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向相关部门缴纳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如出卖人接受相关部门委托代为收取,买受人亦可向出卖人缴纳, 出卖人须向买受人出示有关委托文件及出具相关票据。买受人未及时缴纳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出卖人不予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不视为延期交房或违 约。3. 买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办理入住手续时须缴纳由出卖人或物业公司代为 收取的燃气(液化气)初装费。买受人未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出卖人不予 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不视为延期交房或违约。4. 出卖人自正式发出入住通知七日内, 买受人需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入住 手续,如未按出卖人指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买受人,视同出卖人房屋已 经交付使用,不承担延期交房或其它责任,买受人须按出卖人规定的交付 其相关费用。第三条、面积差异及处理1.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2. 销售的商品房以套为单位,按套计价,因合同约定面积是经房管局认可的 面积,所以出现面积差异时,总房款不变,双方互不找价。即产权登记面积大 于合同约定面积时,买受人无需向出卖人补交多余面积的购房款;产权登记面 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出卖人亦无须向买受人退还不足面积的购房款。第四条其它1.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并根据物业管理规定9双方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2. 如买受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变动后未通知出卖人而造成的公司 损失由买受人承担。3. 买受人交纳的物业费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4.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南北两侧均有相对独立的私家庭院,买受人具有使用 权,可随意种植花草树木,但不能随意搭建房屋。第五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履行主合同及全部附件过程中,均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 约金。第六条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双方一切权力义务均以主合同,补充协议及全部附 件(附件一至附件四)为准,其它(商品房的楼书,模型等相关销售广告)均不作为履行上述文件或将来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的依据 第七条 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组合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 和出卖人签订主合同、补充协议后所达成的书面修改、补充及备忘文件,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与主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10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 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成员的确定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 (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般由8个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 11名),一 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 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 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精品文档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成员的职责及任免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 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 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 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 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 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 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 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 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 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 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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