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制变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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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制变革研究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THE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POST-CRISISREFORM王圣雪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年 6 月国内图书分类号:DF996国际图书分类号:341学校代码:10213密级:公开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制变革研究硕 士 研 究 生:王圣雪导师:郭丹 教授申 请 学 位:法学硕士学科:国际法学所 在 单 位:法学院答 辩 日 期: 2013 年 6 月授予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Classified Index: DF996U.D.C: 341Dissertation for the Master Degree in Law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THE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POST-CRISISREFORMCandidate:Supervisor: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Speciality:Affiliation:Date of Defence: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Wang ShengxueProf. Guo DanMaster of LawInternational LawSchool of LawJune, 2013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自 2008 年至今,被称之为金融业逐步恢复的后危机时代内,世界范围内各主要经济体和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纷纷对其金融监管法制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对于正处在金融监管法制转型期的中国来讲,吸收国际经验为我所用势在必行。因此通过归纳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一般性特点和先进做法非常必要。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缘起于理论和制度两方面因素。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和制度变革的理论基础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因素。危机前国际范围内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和国际主要金融组织的存在诸多弊病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变革的发生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因素。基于此,在后危机时代,以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纷纷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监法制变革。通过分析其包括成文立法、政府规章、立法性建议报告等在内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措施和方案,认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重点为:金融监管的理念、金融监管的系统性、金融监管内容的全面性和具体性、以及金融监管的全球协作这四个方面。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之路提出具体建议。认为我国在未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中可以从转变金融监管立法理念、重视金融监管法制的体系性和全面性、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等方面综合参考澳大利亚和巴西的做法进行监管内容和监管机构的变革。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I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While the financial crisis of 2007 hits the world economic, it causes a serious oflegal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post-crisis reform. During the period whenthe economic recover of which from 2008 to now was called the post-crisis era. Mostmajor economic countries and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institutions carried on a lot of legal measures to reform the freely financial legalregulation. Now our country is in the stage of changing. Its imperative to absorb the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So its necessary to make a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post-crisis reform and concluds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 andadvanced measures.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post-crisis reform oriented fromthe facts of theory and regime. It provided a solid theory factor of theory of financialsupervision leagal and theory of regime reform to this post-crisis reform. Above this,during the post-crisisi period, lots of countries made sweeping reforms to make change.We took the sample as America, Australia and EU which presentitive the developedcountries, the BRICs which presentitive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t analysed their situation of financialsupervisions legal system contained the legislation,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otheradvice or report on legislation. Then concluded that the important points of legal systemreform were the theory, the systemic, the all cover and materiality, and the coorperationof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Based on the study above, this paper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legal system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China. And putting the end of the study on the advise madeto our country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it made the conclusion that we could make thefinancial regualation reform on changing the legal theory, focusing on systemic and allsidedness, building international coorporation legal mechanism. We could alsocomprehensive reference the regulation contents and regulation of institution ofAustralia and Brazil.Key words: post-crisis er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reform- II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摘要. IABSTRACT.II第 1 章绪论.1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1.1 课题来源. 1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分析.21.2.1 国内研究现状. 21.2.2 国外研究现状. 4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析. 5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61.4 研究方法.6第 2 章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缘起. 82.1 引言. 82.2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理论因素.82.2.1 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92.2.2 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 102.3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制度因素.122.3.1 美澳欧金融监管法制的分析. 122.3.2 金砖国家金融监管法制的分析.142.3.3 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法制的分析.152.4 本章小结.16第 3 章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及分析. 183.1 引言. 183.2 美澳欧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及分析.183.2.1 美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 193.2.2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203.2.3 欧盟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 213.2.4 美澳欧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分析.233.3 金砖国家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及分析.25- I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3.3.1 金砖国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内容. 253.3.2 金砖国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分析. 263.4 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及分析.273.5 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分析.283.5.1 金融监管法制的理念. 293.5.2 金融监管法制的系统性. 293.5.3 金融监管法制内容的全面性和具体性. 303.5.4 金融监管法制的全球协作. 313.6 本章小结.31第 4 章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反思与启示.334.1 引言. 334.2 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制.334.2.1 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内容. 334.2.2 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要问题.354.3 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之道. 374.3.1 转变金融监管立法理念. 374.3.2 重视金融监管法制的体系性和全面性. 384.3.3 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394.4 本章小结.39结论. 41参考文献. 43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7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权限. 48致谢. 49- II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 章绪论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1.1 课题来源从工业革命到早起资本市场的形成,从信息革命到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世界经济长足增长的同时,金融监管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各政府决策部门和金融学术研究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成为重要国际组织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和热点。特别是在经历了 2008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并进一步影响实体经济的全球金融市场的大震荡之后,金融监管问题更成为世界范围内理论界和实践界探讨对象中“焦点中的热点”,实属“重中之重”的话题。危机更以“秒杀”的速度波及欧洲乃至全球,考验各国的风险承受能力,更是对各国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性的一次实践检验。各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出台政策予以回应,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紧锣密鼓的制定各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探求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长远之计。世界层面中,各金融国际组织都纷纷开展改革行动,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努力在全球范围内构建更有实践意义和有效性的监管标准和合作机制。至此,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浪潮。因此,有必要根据后危机时代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制度内容,考察其特点和一般性规律,做出阶段性总结和评价,对其比较分析,进而对于下一阶段,世界范围内重振金融业的繁荣所需要改进的方面做出法制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另外,我国目前处于金融体制的转型期,亟待借鉴各国优良的法制,选择有效和安全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内容和变革方法,以此和我国已有的金融监管法制相衔接,彼此协调。这一课题是具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本课题进行深入研究。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课题具有多重研究目的,首先是对各国和国际组织作为参考,评判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成效,进而确定未来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重点;二则对我国也有“未雨绸缪”之效。虽然此次金融危机未对我国造成过大影响,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和我国金融体制转型的瓶颈时期,有必要了解国际各种有效安全的金融监管法制,在制定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之时能够根据该法制在其他国家的具体-1-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来审慎借鉴,而非仅根据理论探讨即予以草率采用;三则有利于为今后对于金融监管法制的研究提供一个平台。本课题的研究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意义在于:(1)对后危机时代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完善后危机时代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体系结构,拓宽我们的认知范围。通常法学研究者在选择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理论研究的角度时,侧重于金融学角度的金融监管理论或者法学角度的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但是本文认为,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发生除了金融监管理论和金融监管法理论的奠基作用外,更离不开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金融法本身具备金融和法学属性,但是对于法律制度研究时,应有的观念是金融监管法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从属部分,更是离不开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因此结合制度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来研究本次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发生非常有必要。本文通过对于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中制度经济学理念的研究,丰富了法学研究者对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理论研究的研究视角。(2)对后危机时代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处于长期低迷状态,全球股票市场探底数次依旧没有最终的“底”,各国债务危机的发生,最为严重的欧债危机,甚至可能引发希腊退出欧元区,这都对现有的金融监管造成极大的挑战。以往的研究侧重于欧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法制变革。诚然,这些国家所具有的监管模式下的法制构建颇具代表性,值得各国效法。但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所处境况不同,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整体研究显得非常必要,因此就需要探究不同层次经济体的变革情况,从中探寻一般性的规律。本课题对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和国际层面上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进行法制考察研究,有助于通过分析和评价,对法制变革的方式和方向做出总结。对于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资料,为我国今后的法制变革提出建设性意见。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分析1.2.1 国内研究现状对金融监管法制进行学术研究在国内当属新兴课题。目前国内研究还主要依托于对外国的法律制度的翻译和立法文件的解读。和国外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大多停留在表面的对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监管模式的叙述。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最早产生于金融学、管理学领域,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产生于江曙霞的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制度构想一文,由此开-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启了我国通过强化金融立法来构建金融监管制度的新篇章。随着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如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的发展,学者多数针对金融业中某一特殊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细致研究。此外,经济界的泰斗吴敬琏对于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呼吁,贺小勇对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祁斌对证券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探讨,都以著述的形式展现于世。促进了运用法和金融交叉的复合型研究方法对金融监管问题予以深入探讨,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仅有利于更加客观的从法学角度对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法律问题的提出也使金融学的研究更贴近现实。为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形成了良好的学术环境。金融危机后,国内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呈爆炸性状态。主要研究方向不异于国外同期的研究,只是时间上略有推迟。研究重点集中在:(1)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及重要法案的介绍,代表性的有以各个国家立法动态、政策方向为基础,重点介绍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1。其中有单独介绍个别国家的2,也有对其进行对比研究的3。此外,还存在大量对于金融监管模式变革路径的分析,此类论述多以硕博论文为主4。但是无外乎都是对各国立法和行政措施的介绍性文章,并且据此,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一个宏观比较泛泛的建议。(2)对危机发生的法律根源进行探究,文章众多,国内较早提出监管真空是金融危机根源的为万蓉5,比较深刻的有吴志攀对华尔街问题深层次的法律剖析6。最近的有孙天琦和张晓东所论,从分别分析单一法律规范入手,详细分析次贷危机的原因7。(3)对危机前欧美发达国家监管模式的反思及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国内研究比较透彻的有:罗培新教授以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与政策的反思为视角,深刻的指出使美国陷入了监管失效困境的原因以及美国危机前监管存在的问题,警醒我国未来金融监管之路不能唯“美”8。(4)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情况的检讨和启示。本次危机的发生促使国内学者研究危机发生国、受危机影响较大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制及其法制缺陷的同时,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未来之路。关于我国可采用的金融监管法制模式的问题,众说纷纭。代表性的如殷炳华,他认为我国走统一监管之路最为恰当9,李扬和全先银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短期间内应该继续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议,因此未来的重点应该是对我国分业监管法制模式的完善10。还有学者将我国和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形成对比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存在的弊病,提出建议,认为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经验 11。对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予以特别重视。研究学者逐渐增多,主要有叶林、郭丹等。随后硕博论文也多选取此问题予以系统细致研究 12。更有专著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基础法-3-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律理论进行深刻剖析,对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并予以评述,最后对中国金融服务法的构建提出设计方案13。1.2.2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金融监管历经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一个螺旋过程,在此过程中国外学者及研究机构较多地从金融监管理论层面对金融监管进行分析,其研究成果为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合作进行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理论铺垫,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模式。早在 1990 年就有学者对金融监管模式予以研究14。针对机构观点的缺陷,哈佛大学教授 Robert C. Medon 和 Zvi Bodie 于 1993 年提出功能观点15。随后,1997年澳大利亚的金融调查委员会也提出 Wallis 报告(金融体系最终调查报告)来阐述改革分业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此报告在 1997 年 9 月被澳大利亚政府完全采纳 16。Michael Taylor 、Charles Goodhart 经过持续性研究,在 1995 年和 1998年阶段性的提出金融监管新思想,即目标监管的理念17。Howell Jackson 教授日前研究认为,目标监管综合了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优点,但仍需要对其改善,厘清三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以适应当今社会金融业的发展,从而进行有效监管18了深入讨论19。此外,也对于某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深入剖析,例如对于英国“大爆炸”之后形成的单一制模式20和对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模式21这两种典型的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模式研究主要是基于金融业的发展,针对未来金融体系走向的一个制度构建。2008 年金融危机至今已近 5 年,国外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呈现一种分散的状态,主要研究方向为以下几个方面:(1)系统性介绍金融危机问题。代表性的为纽约州立大学经济学院的 Winston W. Chang,他在其论文 Financial Crisis of2007-2010 中,对此次金融危机进行一个系统性的回顾和反思,详细检讨了它产生的原因以及各国对其作出的法律反应,特别还提到了巴塞尔的有关问题22。(2)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侧重于对构成金融监管体制的法案进行描述,指出其法律监管漏洞,对依据金融监管法制构建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23。(3)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代表性的有美国 Coffee 教授,他不仅对此种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并且提出具体的构建措施,以合理分配监管机构的权力24。(4)金融监管改革内容的介绍。主要是通过各国政府报告,改革蓝图,委员会意见展现出来。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过对其金融监管法制调查检讨而形成的2008 年金融监管结构现代化蓝图,以及其以正式方式提交给国会的新基石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立法-4-。近10年,多数学者认识到了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在世界银行的会议上也进行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此外,还对改革内容编制政府报告,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稳定性回顾,最近一期就详细回顾了澳大利亚前半年的金融状况,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和解决效果25。对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研究迈出实质性一步的要数 Giorgio Di Giorgio 和Carmine Di Noia,他们主张实现区域合作,在欧元区内重新洗牌,组成金融监管机构 26 。 对 目 前 金 融 监 管 的 国 际 合 作 影 响 比 较 大 的 理 论 研 究 者 为 CorneliaHolthausen,他和 Thomas Rnde 共同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他们将研究角度定位为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的内容也主要限定为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合作问题予以深入研究27。现阶段对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法律研究主要为对于制度内容的概括分析,新旧制度框架、内容、影响的比较。目前,研究的热点放在巴塞尔协议上28。此外,还有比较深入的结合某一具体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探讨国际合作机制在国内的适用问题。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析由上可见,2008 年金融危机之前,对于金融监管的研究多侧重于金融理论、监管模式,从法律制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是根据金融业和金融理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而后危机时期的研究已经成果颇丰。国内外研究样态都呈发散性,对每个分支领域又有更多细致的研究。国内来讲,金融监管法制研究是个新兴课题,目前国内研究还主要依托于对外国的法律制度的翻译和立法文件的解读。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大多停留在表面的对于外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模式的叙述。国外对各种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论评述多于实践考察,对于构建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制度也多是探求其价值性、分析内容侧重点和比较新旧内容等方面。从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成效来检讨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成败与否更是鲜有论及。国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存在法律性不足的缺陷,其通常以政府报告形式对监管框架予以展现,理论研究较为深入的往往表现为金融理论方面,法律能够深入涉及到的领域也仅限为消费者保护方面和金融监管重构后需要做哪些立法协调。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属于渐进演变的过程,就目前的研究程度来讲,对危机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最新情况难以系统的梳理和评述,也较少将研究视野置于不同国家层面,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从而也就少有论述对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总体趋势、特点进行细致分析。此外,对国际层面上各主要金融组织的做法少有将其和各国家的变革做法进行综合性对比分析,这些尚没有系统全面的阐述。因此,这也成为目前国内外金-5-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融监管法制研究的一个空白点。这就需要学者在下一次金融危机到来之前,用现实来检视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具体情况,而非重蹈覆辙,积累弊病,直至下次金融危机的爆发。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情况。全文论述的逻辑思路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缘起、法制变革的具体方案,最后的落脚点为其具体变革方案所体现的有益经验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启示。全文通过 4 个部分予以论述,首先是绪论部分,详细交代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以及对本课题进行研究所具有的普遍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对此研究的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缘起。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两方面进行论述。理论基础部分分为金融监管法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基础方面包括对危机前以美澳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法制情况进行分析,危机发生前以金砖国家为首的新兴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法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及对危机前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法制情况的分析。第三部分内容为危机后代表性国家和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法制具体情况,通过危机后世界范围各代表性国家对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方案的分析和介绍,从而总结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方向和重点内容,并作出相应的分析。选取国家的依据为发达国家范畴、发展中国家范畴和国际层面这三个角度,在三个不同的范畴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发达国家中选取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这是因为危机前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同。发展中国家范畴内以金砖国家为代表,因为金砖国家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金融市场也相对比较开放。国际层面就以各大有影响的国际金融类组织为研究对象。第四部分为全文的落脚点。对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和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可以发现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特点。通过前文对法制变革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规律和较好的做法。最后,将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中国的具体金融监管情况整合分析,为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提出建议。1.4 研究方法本文以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为研究内容,将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结合起来,并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式选择作为最后的落脚点。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是比较常用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6-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着眼于法律文本的语义分析。本文撰写的基础即为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将后危机时代国际主要经济体美、欧盟、金砖四国和重要国际组织对本国金融监管法制重构而出台的众多法案进行梳理,根据其内容,梳理其共同关注的改革点并进行阐述。重点阐述了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内容中的共同点。比较分析法则内涵比较丰富,包括横向的水平比较,纵向的历史比较;比较的内容可以包括共同点、不同点和彼此之间的联系。本文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广泛的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将后危机时代美国、澳大利亚、欧盟、金砖四国和重要国际组织所作出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并进行详细评述。同时,也将其所设置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评述其各自特点。在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进行梳理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构成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文件,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7-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2 章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缘起2.1 引言回顾金融发展历史,最初的 100 多年并没有监管,于是出现了华尔街的德鲁和掺水股。1929 年大萧条之后,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受到重视,金融业才开始真正的受到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约束。根据金融监管法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当立法价值发生转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难以满足金融业本身发展和金融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无法以更低的成本创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效益之时,就会推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当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理论制定有效的监管体系,构建新模式来解决金融业诸多问题之时,金融监管法制化无疑是最有效、最便捷之举,使其各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当立法密集,监管机构增多之时,相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逐步形成。当遇到新问题时又会遵循同样的思路来解决金融业的问题,如此往复循环。因此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研究由金融监管法理论的研究引导。金融危机是经济周期运行不可或缺的自我修正和自我平衡机制,其基本功能是以极端化的方式集中解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积累的,但不可能在那时被充分认识,更不可能在那时予以解决的经济结构不平衡问题。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直接经济表征即为资产证券化,特别是房地产证券化,由于这种衍生工具的过度杠杆化机制导致信用交易失控,过高的杠杆率和它产生的暴利,吸引了密集的投机活动,最终疯狂的投机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平衡。造成这种疯狂一方面是人之贪欲,诱发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是滋生投机行为的温床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理论支撑下的金融监管制度。危机前的制度弊端是催生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制度因素。2.2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理论因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自身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性质,决定了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理论因素可以从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两个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8-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2.1 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除了受法学理论本身所制外,金融监管法理论很大程度上由其调整对象所属范畴的理论所决定。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对金融监管法理论的确定举足轻重。纵观金融发展史长河,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表现为各学术流派从不同角度展开的对效率价值的自由竞争与安全本位的政府干预的理论博弈。正是这些理论博弈的结果决定了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倾向,进而影响具体的金融监管法制的形成和实施。从金融混业经营初期的自律型金融监管理论,到南海泡沫后的安全型为主的金融监管理论,再到大紧缩时代后的效率型为重的金融监管理论,直至最近的微观稳健型的金融监管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也经历了不干预原则、严格管制的金融监管法理论、放松管制的金融监管法理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稳健型金融监管法理论的发展之路。金融业发展最初是简单的混业经营,投资银行也可以做普通银行的储蓄业务,现有的金融业务之间可以彼此交叉,金融业发展的潜力和风险的危害性并没有得到当局的足够认识。在当时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石理论“看不见的手”指导下,政府认为金融市场是万能的,能够调节一切矛盾,金融业自身有足够的理性和自我约束力,能够对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予以妥善解决。依靠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维持行业发展纪律的做法得到了广泛的默许。自律型金融监管理念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在这样的理念影响下,金融监管法理念坚持不干预的原则,这就是当时很少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规范的原因。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大,对金钱的追逐也让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小。经济学家普遍都认识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人们逐利性的驱使下,需要对盲目行为进行干预,才能恢复本该有的金融业和人类的理性状态。于是就产生了“凯恩斯主义”,认为应该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规范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加之于 1929 年世界大萧条的产生,更加坚定了“金融市场不完全性”的理论基础。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首的改革,开创了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的先河。在这段注重安全的严格监管时期,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上推崇严格监管的监管法理念,形成了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在近 10 年滞涨情势的逼迫下,一直奉行的凯恩斯主义“被破产”。此后崇尚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繁荣兴起,在各学派的争论下又发展成为金融自由化理论。此时,金融监管进入了注重效率的时期。效率型金融监管理念引领了金融监管法“去监管化”“放松监管”理念的盛行。所产生的效果就是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监管法制监管的范围不断缩小,所隐藏的风险也被无限放大。20 世纪末,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放松监管所引发的系列问题,以澳大利-9-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亚为首实行了稳健型的金融监管法理念,在此理念的指导下,金融监管法的理念也转变为兼顾效率和安全的稳健型立法理念。但是此时的稳健型金融监管法理念将重点置于微观层面的每个行业风险控制问题,对于其他参与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宏观层面的监管并未给予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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