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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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G/ SHCZ 15.105-2008 (A/0)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QG/ SHCZ 15.105-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多经企业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多经企业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厂级相关领导由集团公司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由我厂进行责任追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重特大事故本规定中的重特大事故是指重大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他重特大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4 职责和权限4.1 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 全厂各部门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重特大事故分级标准如下: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5.1.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5.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所说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5.2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5.4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a)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b)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c)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d)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e)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5.5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事故,或造成特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事故,参照特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5.8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5.9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5.10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6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处分决定的文件7 检查和考核7.1按照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8 附则8.1 本标准解释权归安环部。8.2本标准为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第一次联合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守亚何玉帮赵跃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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