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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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生 产 安 全事 故调 查 处理 2015年 8月 12日 , 位 于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天 津 港 的 瑞 海 公 司 危 险 品 仓 库 发 生 火 灾 爆 炸事 故 .165 人 遇 难 ( 其 中 参 与 救 援 处 置 的 公 安 现 役 消 防 人 员 24人 、 天 津 港 消 防 人 员 75人 、 公 安 民 警 11人 , 事 故 企 业 、 周边 企 业 员 工 和 居 民 55人 )8 人 失 踪 ( 其 中 天 津 消 防 人 员 5人 , 周 边 企 业 员 工 、 天 津 港 消 防 人 员 家 属 3人 )798 人 受 伤 ( 伤 情 重 及 较 重 的 伤 员 58人 、 轻 伤 员 740人 )304 幢 建 筑 物 、 12428 辆 商 品 汽 车 、 7533 个 集 装 箱 受 损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8.66 亿 元 (截 至 2015年 12月 10日 ) 事 故发 生 后 高 度 重 视 社 会 关 注 媒 体 跟 踪 我 们 需 要 知 道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2016年 2月 6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什 么 是 事 故 调 查 呢法 律 法 规 上 如 何 要 求 的那 些 事 故 需 要 调 查 呢 ?发 生 事 故 后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那 些 呢 ? 带 领 大 家 一 起 学习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罚 款 处 罚 规 定 (试 行 ) 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目 的 及时、准确查明 事故原因总结 经验教训落实 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目的 明确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 对于事故责任人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避免事故发生; 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使受害家属获得心理安慰;才能使更多的人受到警示和教育。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使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解 释 刑事入罪标准死 亡 1 人重 伤 3 人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原则上一起事故只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 满足入罪标准,相关责任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个 标 准 中 只 要 满 足 一 个 条 件入罪门槛 最 终 目 的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2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基 础 知 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 产 经 营 单 位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活 动 ) 突 然发 生 伤 害 人 身 安 全 和健 康 的或 损 坏 设 备 设 施或 造 成 经 济 损 失的 导 致 原 生 产 经 营 活动 ( 包 括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活动 )暂 时 中 止 或 永 远 终止 的 意 外 事件意 外 事 件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人 身 伤 亡 事故人 身 伤 亡 事 故 又 称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或 工伤 事 故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员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或 在 与 生 产 经 营相 关 的 活 动 中 , 突 然 发 生 的 、 造 成 人 体 组 织 受 到 损 伤 或 人 体 的 某 些 器 官 失去 正 常 机 能 , 导 致 负 伤 肌 体 暂 时 地 或长 期 地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甚 至 终 止 生 命的 事 故 。 因 此 , 凡 是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的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都 属 于 工 伤 事 故 非 人 身 伤 亡事 故 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构成工伤的,不一定系生产安全事故。 比 如 说 有 些 交 通 事 故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事 故 , 但 不 是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类 似 的 还有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突 发 急 病 死 亡 的 , 见 义 勇 为 的 等 等 , 因 为 都 与 生 产 无 关 , 都不 属 于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但 也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事 故 。 在 工 作 中 自 残 、 自 杀 或 者 因 酗 酒 造 成 伤 害 的 , 即 不 属 于 工 伤 事 故 , 也 不 属 于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社 会 事 件 、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等 不 属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经济损失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30 人 以 上 死 亡100 人 以 上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特别重大事故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 以 下 ” 不 包 括 本 数。 10-29 人 死 亡50-99 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5-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重大事故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 以 下 ” 不 包 括 本 数。 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 3-9 人 死 亡10-49 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1-0.5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较大事故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 以 下 ” 不 包 括 本 数。 3人 以 下 死 亡10人 以 下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一般事故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 以 下 ” 不 包 括 本 数。 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 除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内部统一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余都要进行调查。 说明 如何认定重伤?重伤的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损失日超过105 日(包括105日)的属于重伤,低于 105 日的属于轻伤。 事故造成的重伤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死亡的,应当算入死亡人数(反之则不算)。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工伤赔偿标准(死亡)( 1)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上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收 入 的 20;( 2) 丧 葬 补 助 金 : 上 年 度 本 市 职 工 月 均 工 资 6; 供 养 亲 属 、 抚 恤 金 ( 按 月 ) : 死 者 死 亡 前 12个 月 平 均 月 缴 费 工 资 为基 数 ( 低 于 本 市 的 , 按 本 市 公 布 的 最 低 标 准 ) , 每 月 发 给 无 劳 动 能力 的 亲 属 , 其 中 配 偶 40%, 其 他 亲 属 30%, 孤 寡 、 孤 儿 在 上 述 标 准 上 增 加 10%,核 定 的 各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之 和 不 应 高 于 死 者 生 前12个 月 平 均 月 缴 费 工 资 。 3事 故 报 告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需 做工 作 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 故发 生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人 员应 当 立 即 向 本单 位负 责 人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 故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 告 事 故应 当 包 括 的 内 容 违法事项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不得逃匿; 不得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 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违法事项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 迟 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 规定时限的 漏 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谎 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瞒 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4事 故 调 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 别 重 大 事 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 大 事 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较 大 事 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一 般 事 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批复期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法 律 责 任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金额 20万-50万罚50万-100万100万-500万 5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情节特别严重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3 人 以 下 死 亡3- 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03 -0.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行为 且 有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情 节的 , 处 50 万 元 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3 -5人 以 下 死 亡10- 2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1 -0.3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50 万 元 以 上 7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6 -9人 以 下 死 亡30- 4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3-0.5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7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任 且 有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情 节 的 , 处100万 元 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10 -14人 以 下 死 亡50- 6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5-0.7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100 万 元 以 上 300 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15 -29人 以 下 死 亡70- 9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0.7-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3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30 -39人 死 亡100- 11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1-1.2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5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40 -49人 死 亡120- 149人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1.2-1.5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1000 万 元 以 上 1500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50人 以 上 死 亡150人 以 上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1.5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罚 处 1500 万 元 以 上 2000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罚 处 2000 万 元 的 罚 款 。谎 报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瞒 报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未 依 法 取 得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或 者 证 照 擅 自 从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拒 绝 、 阻 碍 行 政 执 法 的 ;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罚 处 2000 万 元 的 罚 款 。拒 不 执 行 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 知 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 年 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地下矿山矿领导没 有 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至 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100的 罚 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 - 80 的 罚 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 - 60 的 罚 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80 - 100 的 罚 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80 至 90 的 罚 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或者拒绝接受调查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罚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100的 罚 款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上一年年收入 30% 40% 60% 80%罚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6典 型 案 例 分 析 XXXX中心XXX死亡事故 2013年3月19日,一名流动作业人员在XXX中心剧场拆除灯架时,灯架发生坠落,其站立的移动式脚手架被灯架碰撞后发生侧倒,当该作业人员跌落至地板上的同时,灯架也随即掉落砸中其头部死亡。 XXX中心XXX死亡事故 承包拆除工程流动作业队伍(人员)不具备拆除施工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拆除施工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野蛮作业; XXX中心副主任对安全生产盲目无知,明知作业队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任何资质,仍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其实施; XXX中心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现场进行监管,未督促施工人员制定拆除方案,放任其随意实施拆除作业。事故原因 XXX中心XXX死亡事故 XXX中心副主任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涉嫌渎职,被XXX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 两名责任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XXX中心由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 10万元.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情况 XXX中心XXX死亡事故 本起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淡薄,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制度不建立、安全管理缺失,存在安全生产仅对生产加工型企业有关的误区。案件特点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2014年9月16日,由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XXX高架路南延伸新建工程XXX标项目”工地内,二工区现场,施工人员在对XX号墩盖梁支撑架拆除时,重达30余顿的盖梁支撑架发生坠落, 6 名施工人员也随之掉落,造成 2 人死亡,4 人重伤。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 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盖梁施工方案要求进行H型横梁拆除施工。 拆除现场作业选用的葫芦均为10t,平均安全系数仅为2.07倍,远小于设计计算书规定6倍以上安全系数的要求(根据方案:为达到6倍的安全系数,中间采用两个50t葫芦,每端各采用两个30t葫芦)。且中间下降速度慢于两侧,中间位置一部葫芦发生集中受力,造成葫芦承载力不足,其固定销轴变形脱落,该 葫芦承载功能失效,整个H型横梁结构失稳发生坠落。事故原因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事故原因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 总包单位XXX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5名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 XXX集团有限公司因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行政处罚140万;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分别行政处罚20万。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情况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 X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不力、措施缺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案件特点1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事故 最基本的法制意识缺失。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非但没有拨打“120”救护电话,而且舍近求远,将6名坠落的施工人员送往XX方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该项目部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直至X市警方发现并通报至XX,当日17时许,XXX区公安分局及区有关部门才获悉此事故。案件特点2 XXX商务区“2016.1.26”事故2016年1月26日,XXX商务区核心区北06地块商办一期项目工地,XXX有限公司辅助工许XX在配合电焊工安装焊接雨篷角铁架时,其站立的角铁架发生脱落,从离地高4.2米处坠落死亡。 XXX商务区“2016.1.26”事故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盲目作业。事故原因 XXX商务区“2016.1.26”事故 分包单位XX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和电焊工熊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分包单位XX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总包单位XX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情况 XXX商务区“2016.1.26”事故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事故只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的(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相关责任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起事故根据其事故原因,事故相关人员明显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缺失),并对施工人员的危险行为和事故隐患放任不管,造成死亡1人的后果,符合上述解释的入罪标准。案件特点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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