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法律综合运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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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 司 治 理 法 律 综 合 运 用崔 雷 大 风 厂 是 怎 么 回 事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公 司 法 的 的 特 点 和 原 则 第 二 部 分 不 同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律 特 点 和 治 理 技巧 第 三 部 分 企 业 股 东 持 股 形 式 的 财 税 分 析 第 四 部 分 企 业 治 理 过 程 中 重 要 工 具 的 运 用 第 五 部 分 股 权 分 配 、 激 励 和 融 资 第 六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的 进 入 和 退 出 第 七 部 分 纠 纷 解 决 第 一 部 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点 和 原 则一 、 公 司 法 的 特 点二 、 公 司 法 原 则 1、 鼓 励 投 资 原 则 2、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3、 保 护 利 益 相 关 者 原 则 4、 有 限 责 任 原 则 5、 公 司 自 治 原 则 一 、 公 司 法 的 特 点服 务 市 场平 等护 权开 放安 全人 本 公 司 法 的 特 点 1、 服 务 型 公 司 法 : 放 低 市 场 门 槛 , 丰 富 组 织 行 为 形 式 ,鼓 励 投 资 创 业 , 拓 宽 就 业 路 径 。 2、 市 场 型 公 司 法 : 市 场 化 取 向 , 放 松 管 制 , 强 调 商 事 主体 自 治 , 删 除 或 修 改 了 许 多 带 有 计 划 经 济 色 彩 的 管 制 性 规定 。 3、 平 等 型 公 司 法 : 善 待 国 有 公 司 和 民 营 公 司 、 中 资 与 外资 、 自 然 人 与 法 人 投 资 等 不 同 市 场 主 体 , 强 调 营 造 公 平 的竞 争 环 境 4、 护 权 型 公 司 法 : 以 投 资 者 为 本 , 全 力 构 建 投 资 者 权 益保 护 机 制 , 平 衡 相 关 利 益 各 方 的 权 益 公 司 法 的 特 点 5、 开 放 性 公 司 法 : 立 足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的 实 际 , 同 时借 鉴 国 外 的 相 关 先 进 制 度 , 与 国 际 接 轨 , 推 进 资 本 市 场 的进 一 步 开 放 6、 安 全 型 公 司 法 : 兼 顾 效 率 与 安 全 、 并 重 兴 利 除 弊 7、 人 本 型 公 司 法 : 强 调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8、 立 法 技 术 娴 熟 的 可 操 作 型 公 司 法 : 优 化 法 律 结 构 , 细化 规 定 , 使 规 范 更 具 操 作 性 二 、 公 司 法 原 则 1 、 鼓 励 投 资 原 则 。 公 司 首 先 是 股 东 投 资 的工 具 , 鼓 励 投 资 , 便 利 投 资 , 激 励 投 资 。 如 大 幅 降 低 最 低 资 本 额 、 放 宽 出 资 形 式 、允 许 认 缴 或 分 期 缴 纳 出 资 、 取 消 股 份 公 司设 立 审 批 等 。 公 司 法 原 则 李 金 红 与 唐 山 市 东 跃 活 动 房 建 造 有 限 公 司公 司 解 散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河 北 省 唐 山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 2016) 冀 0291民 初 454号 离 婚 后 股 权 如 何 分 割 ? 离 婚 股 权 的 分 割协 商 一 致 或 已 有 约 定 按 照 协 商 结 果 或 约 定协 商 不 成 :婚 前 股 权 归 属 个 人 财 产 , 存 续 期 间 收 益 根 据 情 况 ;( 投 资 收 益 和 自 然 增 值 )婚 后 股 权 分 配 无 论 比 例 , 各 占 50%;股 权 分 配 方 法 协 议 转 让 , 其 他 股 东 半 数 同 意 ; 协 议 转 让 , 其 他 股 东 半 数 不 同 意 ; 有 人 购 买 的 ; 无 人 购 买 的 。转 让 ( 补 偿 ) 价 格 确 定 协 商 -评 估 公 司 法 原 则 2 、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 指 在 各 股东 之 间 基 于 股 东 身 份 而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 应该 给 予 股 东 以 平 等 待 遇 。 所 有 股 东 的 法 律 人 格 一 律 平 等 。 基 于 同 类 股 权 ,股 东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性 质 与 类 型 是 相 同 的 , 禁 止歧 视 待 遇 。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不 排 斥 股 权 在 具 体 内容 的 差 异 , 如 普 通 股 与 优 先 股 的 差 异 。思 考 : 同 股 同 权 的 是 否 是 平 等 原 则 的 最 好 体 现 案 例 分 析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 0 1 1 ) 民 提 字 第 6 号股 东 : 启 迪 公 司 5 5 %; 国 华 公 司 3 0 %; 豫 新 公 司 1 5 %;公 司 : 科 美 公 司注 册 资 本 : 1 0 0 0 万 , 由 国 华 公 司 全 额 出 资一 审 、 二 审 :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条 件 是 货 币 估 价 和 依 法 转 让 , 该 约 定规 避 了 法 律 法 规 , 故 而 无 效 。提 审 : 法 律 并 未 禁 止 股 东 内 部 对 各 自 的 出 资 数 额 和 占 有 股 权 比 例做 出 约 定 , 这 样 的 约 定 并 不 影 响 公 司 资 本 对 公 司 债 权 担 保 等 对外 基 本 功 能 实 现 , 并 非 规 避 法 律 的 行 为 ,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意 思 自治 。 各 股 东 分 别 约 定 份 额 是 各 方 掌 握 的 资 源 、 投 入 成 本 及 预 期收 入 综 合 判 断 的 结 果 ,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并 未 损 害 他 人 的 利 益 ,不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属 有 效 约 定 ,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约定 履 行 。 公 司 法 原 则 3 、 保 护 利 益 相 关 者 原 则 。 公 司 不 再 仅 仅 被当 作 股 东 单 一 主 体 的 利 益 工 具 , 而 是 股 东 、管 理 者 、 债 权 人 、 职 工 等 诸 多 利 益 相 关 者利 益 的 集 合 体 。 公 司 法 原 则 4 、 有 限 责 任 原 则 :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责 任 。 减 少 和 转 移 风 险 ,鼓 励 投 资 股 东 有 可 能 故 意 利 用 公 司 人 格 和 有 限 责 任 从 事违 法 或 者 规 避 法 律 义 务 的 行 为 ,从 而 损 害 社 会和 大 众 利 益 。企 业 被 吊 销 , 债 务 是 否 要 免 除 ? 被 吊 销 执 照 企 业 的 法 律 后 果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法 规 对 违 法 的 企 业法 人 作 出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后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清 算 ,清 算 程 序 结 束 并 办 理 工 商 注 销 登 记 后 , 该企 业 法 人 才 归 于 消 灭 。 未 及 时 组 织 清 算 的 , 债 权 人 可 追 加 全 体 股东 为 被 告 。 公 司 法 原 则 5 、 公 司 自 治 原 则 , 出 资 人 自 己 进 行 重 大 决 策 ,选 择公 司 的 管 理 者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的 市 场 主 体 ,依 照 公 司章 程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不 受 非 法 干 预 。 平 湖 九 龙 山 海 湾 度 假 城 休 闲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与 海 航 创新 (上 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决 议 撤 销 纠 纷 案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上 海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第 二 部 分不 同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律 特 点 和 运 用 技 巧一 、 不 同 的 组 织 形 式 概 述二 、 有 限 责 任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四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工 商 户 一 、 不 同 组 织 形 式 概 述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一 人 有 限公 司 外 资 企 业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企 业 个 体 工 商户 外 国 公 司 一 、 不 同 组 织 形 式 概 述组 织 形 式 适 用 法 律 责 任 出 资 人 企 业 类 型 特 点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法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营 利 法 人 人 合 +资 合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营 利 法 人 资 合一 人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限 制 的 有 限 责任 股 东 营 利 法 人 单 一 投 资 主体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法 合 伙 人 责 任 合 伙 人 非 法 人 组 织 人 合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业 法 自 然 人 责 任 投 资 人 非 法 人 组 织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体 工 商 户条 例 自 然 人 责 任 自 然 人 自 然 人外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法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营 利 法 人 人 合 +资 合 外 国 公 司 公 司 法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境 外 境 外 法 人 一 、 民 事 主 体 一 览 表民 事 主 体 自 然 人 自 然 人个 体 工 商 户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法 人 营 利 法 人 有 限 责 任 , 股 份 有 限 , 其 他非 营 利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基 金 会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特 别 法 人 机 关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等非 法 人 组 织 个 人 独 资 企 业合 伙 企 业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二 、 有 限 责 任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企 业 法 人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定 设 立 的 , 其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企 业 法 人 。 二 、 有 限 责 任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 体 特 征 规 模 较 小 , 私 密 较 高 , 资 合 +人 合 规 模 较 大 , 信 息 公 开 , 人 合股 权 表 现 以 股 份 方 式 不 等 额 划 分 以 股 票 方 式 , 等 额 划 分设 计 方 式 股 东 集 资 发 起 人 集 资 +上 市 融 资股 东 人 数 2 -5 0 个 2 -2 0 0 发 起 人 , 股 东 无 限 制组 织 结 构 可 章 程 约 定 不 设 两 会 组 织 结 构 完 整 , 上 市 公 司 外 部 董 事股 权 流 动 性 其 他 股 东 优 先 权 自 由 转 让 三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该 公 司 不 能 再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应 当 在 公 司 登 记 中 注 明 自 然 人 独 资 或 者 法 人 独 资 。 章 程 由 股 东 制 定 。 不 设 股 东 会 。 依 法 律 规 定 需 股 东 作 出 决 定 时 , 应 当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由 股 东 签 名 后 置 备 于 公 司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股 东 自 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谁 是 ? 谁 非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东 不 是 承 担 有 限责 任 吗 ? 为 什 么赔 了 房 子 还 不 够 ,又 要 倒 贴 900万 ? 四 、 个 体 工 商 户 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经 营 能 力 的 公 民 , 依 照 规定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从 事 工 商 业经 营 的 ,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 由 一 个自 然 人 投 资 , 财 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 , 投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 经 营 实 体 。 四 、 个 体 工 商 户 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名 称 和 场 所 可 以 没 有 固 定 名 称 和 场 所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名 称 和 场 所投 资 和 经 营 者 均 为 该 自 然 人 可 以 外 聘 经 营 者分 支 机 构 不 设 分 支 机 构 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法 律 责 任 个 人 直 接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以 企 业 名 义 活 动 , 个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财 务 制 度 可 以 不 建 账 建 制 必 须 建 账 建 制经 营 方 式 个 人 或 家 庭 方 式 经 营 企 业 方 式 经 营法 律 依 据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条 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三 部 分 :企 业 股 东 持 股 形 式 的 财 税 分 析一 、 不 同 持 股 形 式 的 特 点二 、 不 同 类 型 股 东 持 股 的 税 负 分 析 一 、 不 同 持 股 形 式 的 特 点直 接 持 股通 过 有 限公 司 持 股通 过 合 伙企 业 持 股 直 接 持 股 的 特 点直 接 持 股 , 程 序 简 单 , 股 东 存 在感 强税 负 率 最 低股 东 众 多 时 , 影 响 公 司 决 策 、 变更造 成 股 权 分 散 , 投 资 者 望 而 却 步容 易 使 大 股 东 丧 失 控 制 权直 接 参 与募 股 或 以发 起 方 式直 接 取 得的 有 限 公司 的 股 权 。 通 过 合 伙 企 业 持 股 的 特 点合 伙 企 业 , 形 式 灵 活税 负 率 中 等股 东 众 多 时 , 通 过 合 伙 企 业 约定 , 规 避 同 股 同 权 造 成 的 失 控目 标 公 司 不 必 频 繁 变 动 股 东普 通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 且合 伙 人 之 间 有 连 带 责 任合 伙 企 业 , 是 指 自然 人 、 法 人 依 照 合 伙 企 业 法 在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的 主 体 通 过 订 立 合伙 协 议 , 共 同 出 资经 营 、 共 负 盈 亏 、共 担 风 险 的 非 法 人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通 过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的 特 点 有 限 公 司 , 形 式 规 范 , 适 用 法 规 齐全 税 负 率 最 高 , 但 在 合 理 税 务 筹 划 下 ,税 负 反 而 可 能 最 低 股 东 众 多 时 , 通 过 有 限 公 司 的 章 程约 定 , 规 避 同 股 同 权 造 成 的 失 控 目 标 公 司 不 必 频 繁 变 动 股 东 股 东 只 承 担 有 限 责 任有 限 公 司 是 指 根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登记 注 册 , 由 五 十 个以 下 的 股 东 出 资 设立 , 每 个 股 东 以 其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对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的 经 济 组 织 。 二 、 不 同 类 型 股 东 持 股 的 税 负 分 析股 权 转 让 分 红直 接 持 股 个 人 2 0 % 2 0 %法 人 2 5 %( +2 0 %) 0合 伙 企 业 持 股 个 人 2 0 %; 5 %-3 5 % 2 0 %法 人 2 5 %( +2 0 %) 2 5 %公 司 平 台 持 股 个 人 2 5 %+2 0 % 0 +2 0 %法 人 2 5 %( +2 0 %) 0 第 四 部 分 :企 业 治 理 过 程 中 重 要 工 具 的 运 用一 、 公 司 的 股 东二 、 公 司 章 程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一 、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东 是 股 份 制 公 司 的 出 资 人 或 叫 投 资 人 。 机 构 股 东 享 有 股 东 权 的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股 东 指 一 般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 一 、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东 权 利1 、 股 东 身 份 权 股 权 协 议 -出 资 证 书 -股 东 名 册 -工 商 登 记2 、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权3 、 选 择 、 监 督 管 理 者 权4 、 资 产 收 益 权 分 红 权 的 分 歧5 、 知 情 权 查 阅 、 复 制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6 、 关 联 担 保 审 查 权 7 、 提 议 、 召 集 、 主 持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权8 、 决 议 撤 销 权9 、 退 出 权 5年 不 分 红 -主 要 财 产 转 让 -解 散 事 由 出 现1 0 、 诉 讼 权 和 代 位 诉 讼 权 公 司 -监 事 -董 事 -股 东 一 、 公 司 的 股 东 -控 制 权 维 系 投 票 权 委 托 一 致 行 动 人 协 议 有 限 合 伙 持 股 AB股 方 案 一 票 否 决 权 二 、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 是 指 公 司 依 法 制 定 的 、 规 定 公 司 名 称 、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基 本 文 件 , 也 是 公司 必 备 的 规 定 公 司 组 织 及 活 动 基 本 规 则 的 书 面 文 件 。 公 司 章 程 是 股 东 共 同 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 , 载 明 了 公 司 组 织 和活 动 的 基 本 准 则 , 是 公 司 的 宪 章 。 公 司 章 程 具 有 法 定 性 、 真 实 性 、 自 治 性 和 公 开 性 的 基 本 特征 。 公 司 章 程 与 公 司 法 一 样 , 共 同 肩 负 调 整 公 司 活 动的 责 任 。 二 、 公 司 章 程 -特 征 法 定 性 真 实 性 自 治 性 公 开 性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1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并 依 法登 记 。 公 司 可 以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改 变 经 营范 围 , 但 是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2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担 任 , 并 依 法登 记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应 当 办 理 变更 登 记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3 . 向 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 他 人 担 保 公 司 向 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依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 股东 大 会 决 议 ; 公 司 章 程 对 投 资 或 者 担 保 的 总 额及 单 项 投 资 或 者 担 保 的 数 额 有 限 额 规 定 的 , 不得 超 过 规 定 的 限 额 。4 . 注 册 资 本 缴 纳 方 式 和 进 度 股 东 应 当 按 期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各 自 所 认缴 的 出 资 额 。 股 东 以 货 币 出 资 的 , 应 当 将 货 币出 资 足 额 存 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账 户 ;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的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其 财 产 权的 转 移 手 续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5 . 约 定 分 红 、 认 购 新 增 资 本 股 东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 公 司 新增 资 本 时 , 股 东 有 权 优 先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例 认 缴 出 资 。 但 是 , 全 体 股 东 约 定 不 按 照 出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或 者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优 先 认缴 出 资 的 除 外 。6 . 召 开 股 东 会 议 的 通 知 时 间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五 日 前通 知 全 体 股 东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或者 全 体 股 东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7 . 股 东 的 表 决 权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8 . 股 东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9 . 董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办 法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 可 以 设 副 董 事 长 。 董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办 法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1 0 . 董 事 的 任 职 期 限 董 事 任 期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但 每 届 任 期 不 得超 过 三 年 。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1 1 . 董 事 会 议 事 方 式 及 表 决 程 序 董 事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定 的 外 ,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1 2 . 经 理 职 权 公 司 章 程 对 经 理 职 权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1 3 . 执 行 董 事 职 权 执 行 董 事 的 职 权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1 4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职 工 代 表 ,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分 之 一 , 具 体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1 5 . 监 事 的 职 权 和 议 事 方 式 监 事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定 的 外 ,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 1 6 .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权 转 让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1 7 . 股 东 资 格 继 承 自 然 人 股 东 死 亡 后 ,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股 东 资 格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 8 . 公 司 转 让 、 受 让 重 大 资 产 或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本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转 让 、 受 让 重 大 资产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等 事 项 必 须 经 股 东 大 会作 出 决 议 的 , 董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股 东 大 会会 议 , 由 股 东 大 会 就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1 9 . 创 设 累 积 投 票 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 可 以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2 0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表 ,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 具 体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主 选 举 产 生 。2 1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的 职 权 和 议 事 方 式 监 事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 定 的 外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2 2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限 制 性规 定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所 持 本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份 。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2 3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送 交 股 东 的 期 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期 限 将 财 务 会 计报 告 送 交 各 股 东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2 4 . 股 份 公 司 不 按 所 持 股 份 来 分 红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分 配 ;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 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 2 5 . 公 司 解 散 条 件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 ( 一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二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事 项2 6 . 承 办 公 司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聘 用 、解 聘 公 司 聘 用 、 解 聘 承 办 公 司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股 东 会 、 股 东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2 7 .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界 定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上 市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 1 、 对 公 司 为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2 、 对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股 东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时 召开 。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三 分 之一 以 上 的 董 事 ,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的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 ,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议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 3 、 对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和 主 持 程 序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务 的 ,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主 持 。4 、 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股 东 会 会 议 作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以 及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代 表 三 分 之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 。但 是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以 及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5 、 对 董 事 长 设 置 及 产 生 办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可 以 设 副 董 事 长 。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规定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人 , 可 以 设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由 董 事 会 以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6 、 对 董 事 表 决 权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7 、 对 股 东 会 通 知 和 临 时 提 案 程 序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 应 当 将 会 议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事 项于 会 议 召 开 20日 前 通 知 各 股 东 ;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于 会议 召 开 15日 前 通 知 各 股 东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十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董事 会 ; 临 时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 并有 明 确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列 明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8 、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半 数 的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董 事 会作 出 决 议 ,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9 、 对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董 事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承 担 责 任 。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致 使 公司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的 , 参 与 决 议 的 董 事 对 公 司 负 赔 偿 责 任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曾 表 明 异 议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 该董 事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1 0 、 对 上 市 公 司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过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议 , 并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过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1 1 、 对 上 市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设 独 立 董 事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1 2 、 对 上 市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 负 责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筹 备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公 司 股 东 资料 的 管 理 , 办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等 事 宜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1 3 、 对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回 避 关 联 事 项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权 ,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 该 董 事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行 ,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过 半 数 通 过 。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人数 不 足 三 人 的 ,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上 市 公 司 股 东大 会 审 议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1 4 、 对 董 事 、 高 管 人 员 不 得 为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 ( 二 ) 将 公 司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或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 三 )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未 经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事 会 同 意 ,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或 者 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保 ; ( 四 )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经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 五 ) 未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谋 取 属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务 ; ( 六 ) 接 受 他 人 与 公 司 交 易 的 佣 金 归 为 己 有 ; ( 七 )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 ( 八 ) 违 反 对 公 司 忠 实 义 务 的 其 他 行 为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二 、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事 项1 5 、 对 公 司 解 散 成 立 清 算 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开 始 清 算 。 逾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有 关 人 员组 成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1 6 、 对 公 司 清 算 程 序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后 , 应 当 制 定 清算 方 案 , 并 报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职 工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定 补 偿 金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分 配 。 清 算 期 间 , 公 司 存 续 , 但 不 得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 公 司 财 产 在 未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得 分 配 给 股 东 。 二 、 公 司 章 程 -成 立 和 生 效章 程 的 成 立 : 有 限 公 司 、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公 司 , 经 全 体 股东 或 发 起 人 同 意 并 在 章 程 上 签 名 盖 章 , 章 程 成 立 。 募 集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 由 发 起 人 负 责 制 定 公 司章 程 , 经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章 程 成 立 。章 程 的 生 效 时 间 : 章 程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对 发 起 人 生 效 , 自 章 程成 立 即 生 效 ; 对 公 司 、 管 理 层 的 效 力 自 公 司 成 立以 后 生 效 。 二 、 公 司 章 程 -变 更 流 程 变 更 程 序 : 1、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提 议 ; 2、 将 该 提 议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 3、 股 东 会 表 决 通 过 。 (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23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东 通 过 , 股 份 公 司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23以 上 通 过 ) 4、 董 事 会 向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该 变 更 登 记 并非 生 效 要 件 , 而 是 对 抗 要 件 。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职 工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股 东 会 :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利 机 关 , 它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 它 对 外 不 代 表 公 司 , 对 内 不 执行 业 务 , 其 形 成 的 决 议 是 公 司 的 意 思 。 董 事 会 : 是 股 东 会 或 企 业 职 工 股 东 大 会 这 一 权 力 机 关的 业 务 执 行 机 关 , 负 责 公 司 或 企 业 和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指 挥与 管 理 , 对 公 司 股 东 会 或 企 业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股 东 会 或 职 工 股 东 大 会 所 作 的 决 定 公 司 或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的决 定 , 董 事 会 必 须 执 行 。 监 事 会 : 也 称 公 司 监 察 委 员 会 , 是 股 份 公 司 法 定 的 必备 监 督 机 关 , 是 在 股 东 大 会 领 导 下 , 与 董 事 会 并 列 设 置 ,对 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行 政 管 理 系 统 行 使 监 督 的 内 部 组 织 。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 该 次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及 讨 论 决议 事 项 如 下 :( 1)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7名 董 事 中 有 6名 出 席 该 次 会 议 。 其 中 ,董 事 谢 某 因 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 电 话 委 托 董 事 李 某 代 为 出 席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2)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有 业 务 竞 争 关 系 , 但 甲 公 司 总 经 理 胡某 于 2013年 下 半 年 擅 自 为 乙 公 司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损 害 甲 公司 的 利 益 , 故 董 事 会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胡 某 ;将 胡 某 为 乙 公 司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所 得 的 收 益 收 归 甲 公 司 所 有 。( 3) 为 完 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过 了 修 改 公司 章 程 的 决 议 , 并 决 定 从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1) “ 股 东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 委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范 围 。 ”( 2) 董 事 会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经 理 ,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五 )未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者 他人 谋 取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3)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股 东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十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二 ) 因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秩 序 , 被 判 处 刑 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 或 者 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执 行期 满 未 逾 五 年 ; ( 三 )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 经 理 ,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 四 )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人 ,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 五 )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公 司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选 举 、 委 派 董 事 、 监 事 或 者 聘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 该 选 举 、 委 派 或 者 聘 任 无 效 。 在 任 职 期 间 出 现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情形 的 , 公 司 应 当 解 除 其 职 务 。 三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案例:公司经理自我交易纠纷案 王 某 系 甲 公 司 经 理 , 他 向 专 利 局 申 请 一 项 非 职 务 发 明 专利 , 并 于 当 年 3月 1日 获 得 批 准 。 6月 2日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同意 王 某 将 该 专 利 的 实 施 权 转 让 给 甲 公 司 , 约 定 甲 公 司 每 年从 产 品 销 售 额 中 提 取 5 , 以 现 金 支 付 给 王 某 。 甲 公 司 的 上 级 单 位 得 知 此 事 后 , 认 为 王 某 作 为 甲 公 司 的 法定 代 表 人 , 将 自 己 的 专 利 技 术 许 可 自 己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的 单位 去 实 施 , 属 于 自 己 与 自 己 签 合 同 ; 王 某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谋取 私 利 , 其 取 得 收 入 是 非 法 的 。 令 其 退 还 从 甲 公 司 获 得 的许 可 费 , 王 不 同 意 。 甲 公 司 在 上 级 指 令 下 向 法 院 起 诉 王 某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定 义 :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指 依 法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民 事 权利 ,履 行 民 事 义 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是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代 表 法 人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自 然 人 ,且 该 自 然 人 只 有 代 表 法 人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和 民 事诉 讼 活 动 时 才 具 有 这 种 身 份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担 任 , 并 依 法 登 记 。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律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温 州 市 瓯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 浙 0304刑 初 51号 第 五 部 分 :股 权 分 配 、 激 励 和 融 资一 、 股 权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二 、 公 司 股 权 架 构 设 计 考 虑 的 原 则三 、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的 运 用四 、 股 权 转 让 和 增 资 扩 股五 、 股 权 激 励 案 例 分 析六 、 企 业 融 资 的 法 律 分 析七 、 股 权 代 持八 、 尽 职 调 查 一 、 股 权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初 始 投 资创 业 股 东 的 出 资 能 力 ( 量 入 为 出 )公 司 的 实 际 资 金 需 要 ( 年 预 算 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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