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2694255 上传时间:2021-05-30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1.5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 三 章 : 土 地 管 理 法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1.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2.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 3.建 设 用 地 4.其 他 与 土 地 管 理 法 相 关 内 容 5.相 关 的 案 例 分 析 及 习 题 土 地 是 一 切 生 产 和 一切 生 活 的 源 泉 。 马 克 思 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土 地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1.概 念 :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 可 以 从 以下 几 角 度 来 理 解 : 地 理 学 : 陆 地 、 内 陆 水 域 、 滩 涂 、 岛 屿 经 济 学 : 自 然 赐 予 人 类 的 资 源 、 资 产 政 治 : 国 家 领 土 的 一 部 分 法 学 : 具 有 一 定 经 济 价 值 并 为 人 们 控 制 和 利 用 的 财 产 物 权 法 : 能 为 人 们 所 利 用 和 控 制 的 具 有 一 定 四 至 的 陆 地 表 层 与地 表 上 下 一 定 的 空 间 之 和 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我 国 根 据 土 地 的 用 途 将 土 地 分 为 三 类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 未 利 用 土 地 。 农 用 地 是 指 直 接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土 地 , 包括 耕 地 、 林 地 、 草 地 、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 养殖 水 面 等 建 设 用 地 是 指 建 造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土 地 ,包 括 城 乡 住 宅 和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工 矿 用 地 、交 通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旅 游 用 地 、 军 事 设 施用 地 等 未 利 用 土 地 是 指 农 用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以 外 的土 地 2. 特 征 : 位 置 的 固 定 性 、 面 积 的 有 限 性 、 土 地 利用 的 永 久 性 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土 地 管 理 法1.土 地 管 理 法 : 调 整 人 们 在 开 发 、 利 用 和 保 护 土 地 的 过 程中 形 成 的 权 力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是 我 国 经济 法 律 体 系 中 重 要 的 法 律 部 分 。 广 义 : 包 括 所 有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狭 义 : 1986年 6月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16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1990年 4月 1日 实 施 , 1988年 2月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会 第 5次 会 议 和 1998年 8月 九 届 全国 人 大 常 务 委 会 第 4次 会 议 两 次 重 新 修 订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2.土 地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土 地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制度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制 度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土 地 征 收 、 征 用 制 度 国 有 土 地 划 拨 制 度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 关 的 基 本 概 念3.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基 本 制 度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土 地 登 记 制 度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我 国 土 地 属 于 谁 ? 关 于 土 地 有 哪 些 权 属 ? 土 地 权 属 如 何 认 定 ? 单 位 、 个 人 怎 么 处 置 土 地 ?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 1.土 地 的 所 有 权 : 国 家 和 农 民 集 体 依 法 对 其所 有 的 土 地 行 使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的 权 利 。 其 特 征 是 : 主 体 特 定 ( 国 家 和 集 体 ) 交 易 禁 止 ( 不 得 买 卖 、 出 租 、 抵 押 或 其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 权 属 稳 固 ( 一 般 不 会 发 生 改 变 ) 内 容 可 分 离 (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分 离 ) 包 括 两 方 面 :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1、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范 围 :( 1) 城 市 市 区 ( 通 说 为 城 市 建 成 区 )的 土 地 ;( 2)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中 已 经 依 法 没 收 、征 收 、 征 购 为 国 有 的 土 地 ;( 3) 依 法 不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林 地 、 草地 、 荒 地 、 滩 涂 以 及 其 他 土 地 ;( 4) 国 家 依 法 征 用 的 土 地 ; 1、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范 围 ( 续 )( 5)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全 部 成 员 转 为 城 镇 居民 的 , 原 属 于 其 成 员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6) 因 国 家 组 织 移 民 、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 农民 成 建 制 地 集 体 迁 移 后 不 再 使 用 的 原 属 于迁 移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7) 土 地 所 有 权 有 争 议 , 不 能 依 法 证 明 争 议的 土 地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 属 于 国 家 。 2、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指 农 民 集 体 全 体 成 员 依法 对 其 所 有 的 土 地 进 行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处 分 的 权 利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所 有 的 ,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会 经 营 、 管 理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权 的 土 地 范 围 ( 1) 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以 外 的 农 村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2) 农 村 村 民 的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 3) 土 地 改 革 时 期 分 给 农 民 并 颁 发 了 土 地 的所 有 权 证 , 现 在 仍 由 村 或 乡 农 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或 其 成 员 使 用 的 ;( 4) 不 具 上 述 情 形 , 但 农 民 集 体 连 续 使 用 其他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已 满 20年 的 , 或 者虽 然 未 满 20年 但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具 体 情 况 确 认 其 所 有 权 的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所 有 的 ,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会 经 营 、 管 理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2.土 地 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人 ( 法 人 、 自 然 人 、非 法 人 的 组 织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的 约 定依 法 对 国 家 或 集 体 所 有 权 的 土 地 所 享 有 的 占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利 。 是 一 项 独 立 的 财 产权 1) 其 特 征 : 派 生 性 ( 所 有 权 派 生 使 用 权 ) 独 立 性 (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 出 租 、抵 押 等 )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2)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形 式 : 有 偿 ( 依 法 转 让 、 租 赁 、 作 价 出 资或 入 股 ) 划 拨 ( 行 政 划 拨 无 偿 )3)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农 地 使 用 权 ( 承 包 经 营 取 得 )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4)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土 地 权 属 的 确 认 和 确 定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登 记 造 册 ,核 发 证 书 , 确 认 所 有 权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 由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登 记 造 册 , 核 发 证 书 , 确 认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使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登 记 造 册 , 核 发 证 书 , 确 认 其 使 用 权 未 确 定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登 记 造 册 , 负 责 保 护 管 理 6)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的 解 决 协 商 政 府 处 理 诉 讼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3.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度1)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在 综 合 考 虑 社 会 、 经 济 发展 需 要 , 国 土 整 治 和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 土地 使 用 现 状 及 实 际 供 给 能 力 等 各 项 因 素 的 基 础上 所 编 制 出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土 地 利 用 的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期 限 : 一 般 为 15年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内 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内 容 土 地 资 源 和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析 土 地 供 需 预 测 确 定 土 地 利 用 的 目 标 和 方 针 划 分 土 地 利 用 区 域 或 土 地 利 用 分 区 编 制 规 划 方 案 实 施 规 划 措 施 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编 制 的 总 体 要 求 :下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规 划 应 当 依 据 上 一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将 土 地 划 分 为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编 制 的 依 据 、 编 制 的 原 则 、 编 制 的 审 批 、编 制 的 修 改 、 规 划 与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的 协调 3)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农 用 地 ( 含 耕 地 ) 转 用 计 划 指 标耕 地 保 有 量 计 划 指 标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计 划 指 标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4) 土 地 调 查 、 土 地 等 级 评 定 、 土 地 统 计与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动 态 监 测 土 地 调 查 土 地 等 级 评 定 土 地 统 计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动 态 监 测 桂林地区卫星遥感图片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保 护4.耕 地 保 护 制 度 耕 地 与 耕 地 保 护 基 本 国 策 : 十 分 珍 惜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耕 地 耕 地 总 量 动 态 平 衡 制 度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土 地 开 发 、 整 理 、 复 垦 1)、 基 本 农 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的 概 念 基 本 农 田 是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人 口 和 国 民 经 济 对农 产 品 的 需 求 而 确 定 的 长 期 不 得 占 用 及 规 划期 内 不 得 占 用 的 耕 地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是 指 为 了 对 基 本 农 田 实 行 特殊 保 护 而 依 法 划 定 的 区 域 。 2)、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 1)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县 级 以 上 政府 批 准 确 定 的 粮 、 棉 、 油 生 产 基 地 内 的 耕地 ( 2) 有 良 好 的 水 利 与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耕 地 ( 3) 蔬 菜 生 产 基 地 ( 4) 农 业 科 研 、 教 学 试 验 田 各 省 划 定 的 基 本 农 田 应 占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耕地 的 80%以 上 。 建 设 用 地1.建 设 用 地 : 指 一 切 非 农 建 设 和 农 业 建 设 用地 包 括 建 造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土 地 , 包 括城 乡 住 宅 和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工 矿 用 地 、 交通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旅 游 用 地 、 军 事 设 施 用地 等 。1)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取 得 : 有 偿 和 划 拨 2)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的 使 用 和 收 回 ( 1) 为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 ( 2) 为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进 行 旧 城 区 改 建 , 需调 整 使 用 土 地 的 ; ( 3) 土 地 出 让 的 使 用 期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未 申 请 续 期 或 续 期 未 或 批 准 ; ( 4) 因 单 位 撤 消 、 迁 移 等 原 因 , 停 止 使 用原 划 拨 的 国 有 土 地 的 ; ( 5)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矿 场 等 经 核 准 报废 的 。 建 设 用 地3)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和 补 偿 征 用 土 地 的 审 批 权 限 :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凡 征 用 基 本 农 田 , 或 征 用 非 基 本 农 田 的 耕 地超 过 35公 顷 , 或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超 过 70公 顷 ,必 须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征 用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土 地 由 省 政 府 批 准 , 并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征 用 土 地 的 实 施 征 用 土 地 的 补 偿 : 土 地 补 助 费 、 安 置 补 助 费 、 地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助 费 、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4) 农 用 地 转 用5) 临 时 用 地 建 设 用 地3.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1)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的 使 用 范 围2) 基 本 要 求3) 审 批4) 收 回 法 律 责 任1.土 地 民 事 法 律 责 任2.土 地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分3.土 地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非 法 转 让 、 倒 卖 土 地 罪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非 法 批 准 征 用 、 占 有 土 地 罪 和 非 法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罪 相 关 习 题1.土 地 的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属 于 ( )A国 家 B农 民 集 体 C自 然 人 D法 人 E社 会 组 织2.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特 征 ( )A交 易 的 禁 止 性 B权 属 稳 定 性 C派 生 性D主 体 特 定 性 E独 立 性3.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的 方 式 如 何 行 使 的 ( )A领 导 决 定 B行 政 文 件 C合 同 D抵 押4.土 地 总 体 规 划 的 年 限 一 般 为 ( )A20年 B30年 C15年 D10年 5、 某 国 家 项 目 需 同 时 征 用 耕 地 600亩 和 荒 地1500亩 , 该 项 建 设 征 地 应 由 ( ) 批 准A省 级 人 民 政 府 B国 务 院C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D国 家 土 地 管 理局6、 国 家 建 设 所 征 收 的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 所 有 权属 于 ( )A用 地 单 位 B集 体 C国 家 D另 行 规 定7、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使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 由 县 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登 记 造 册 , 核 发 ( ) 。确 认 使 用 权A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B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C国 有 土 地 所 有 证 D集 体 土 地 所 有 证 8、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除 法 律 规 定 属于 国 家 所 有 以 外 , 属 于 ( ) 所 有A集 体 B个 人 C城 镇 集 体 D以 上 答 案 都 不 对9、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 国 家 可 以 征 收 相 当 于 土地 出 让 金 ( ) 以 下 的 土 地 闲 置 费A50% B20% C30% D40% 10、 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事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的土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由 (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准 划 拨A省 级 B地 市 C县 级 D乡 级11、 土 地 使 用 期 满 ,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其 他 地 上 建筑 物 , 其 他 附 着 物 由 ( ) 无 偿 取 得A政 府 B国 家 C土 地 管 理 部 门 D建 设 单位12、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用 地 土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最 高 年 限 为 ( ) 年A40 B50 C70 D45 13、 未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和 条件 投 资 开 发 、 利 用 土 地 的 , 土 地 使 用 权 ( )A可 以 转 让 B可 以 出 租 C不 得 转 让 、 出 租 D应 予 收 回14、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由 ( ) 登 记 造 册 , 核 发 证书 。 确 认 使 用 权A县 人 大 常 委 会 B县 级 人 民 政 府 C乡 政 府 D县 级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案 例 分 析案 例 1. 1988年 12月 , 某 国 防 厂 因 拆 迁 厂 留 有 闲 置房 251间 , 某 县 造 纸 厂 了 解 情 况 后 , 经 其 业 务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双 方 达 成 有 偿 房 地 产 协 议 书 ( 简 称 协 议 ) , 1989年 1月 经 该 县 公 证 处 公 证 生效 。 协 议 商 定 : 某 国 防 厂 将 其 闲 置 的 251间 房 地产 转 让 给 造 纸 厂 , 房 地 产 四 界 明 确 , 并 附 有 房 地产 平 面 图 , 造 纸 厂 付 给 某 国 防 厂 房 地 产 价 款 人 民币 18万 元 。 协 议 生 效 后 , 造 纸 厂 于 1989年 6月 底付 清 了 房 地 产 价 款 , 并 在 1989年 7月 10日 起 对 该房 地 产 行 使 了 管 理 。 1990年 1月 , 该 县 土 地 局 对 上 列 双 方 转 让 房 地 产做 出 如 下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 1) 宣 布 协 议 无 效 ( 2) 没 收 某 国 防 厂 非 法 转 让土 地 价 款 ( 3) 收 回 协 议 中 四 界 之 内 土 地 使 用 权( 4) 251间 房 屋 所 有 权 归 该 县 人 民 政 府 。 某 国 防 厂 和 造 纸 厂 不 服 决 定 , 向 该 县 人 民 法 院起 诉 。 请 你 首 先 找 出 法 律 关 系 三 要 素 ; 你 认 为土 地 局 做 出 的 行 政 处 理 的 决 定 是 否 正 确 ? 并 根据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说 明 理 由 。 法 院 如 何来 判 决 。 案 例 2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却 迟 迟 不 开 发 , 有 违 土 地 管 理 法 2001年 4月 20日 , 长 江 国 际 与 张 家 港 保 税 区 规 划 土 地局 签 订 了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随 后 长 江 国 际 取得 了 上 述 86.84亩 土 地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土 地 用 途 为“ 仓 储 ” 。 长 江 国 际 在 2001年 4月 24日 到 张 家 港 保 税区 规 划 土 地 局 进 行 了 土 地 登 记 , 取 得 了 土 地 使 用 证 。不 过 , 长 江 国 际 在 取 得 该 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后 , 只 是 打了 部 分 围 墙 、 种 了 部 分 绿 化 , 至 今 一 直 没 有 开 发 建 设 ,目 前 该 宗 土 地 用 于 堆 放 石 料 , 该 宗 土 地 已 闲 置 接 近 6年 。张 家 港 市 国 土 局 就 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 收 回 该 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案 例 3 2004年 9月 15日 , 某 村 未 依 法 办 理 用 地 审批 手 续 , 就 擅 自 与 某 石 料 厂 签 订 了 土 地 租 赁 合同 。 合 同 约 定 : 该 村 将 11亩 荒 地 租 赁 给 某 石 料厂 , 该 厂 将 其 用 作 堆 场 ; 租 赁 期 限 为 20年 , 每 年租 金 为 32000元 , 一 年 一 交 。 协 议 签 订 后 , 该 村已 实 际 收 取 租 金 3.2万 元 。 2004年 9月 25日 , 某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根 据 群 众 举 报 对 此 案 进 行 了 调 查 核实 , 认 定 该 村 的 上 述 行 为 已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2条 第 3款 和 第 63条 的 规 定 ,属 非 法 出 租 土 地 行 为 。 处 理 2004年 10月 15日 , 某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81条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9条 的 规 定 , 对 该 村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 责令 其 改 正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3.2万 元 ; 并 处 罚 款 5000元 。 2004年 10月29日 , 某 县 纪 委 作 出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 给 予对 该 案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该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陈某 留 党 察 看 的 纪 律 处 分 。 案 例 4、 1991年 12月 , 某 村 村 民 王 某 与 村 委 会 签订 了 一 份 果 园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 承 包 期 限 为 自1991年 12月 30日 起 至 2006年 12月 30日 止 。 合同 第 5条 约 定 : “ 国 家 和 集 体 建 设 需 要 占 用 果园 时 , 甲 乙 双 方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 乙 方 因 此 造 成的 损 失 , 由 双 方 协 调 处 理 。 ” 合 同 签 订 后 , 双方 开 始 履 行 合 同 。 王 某 投 入 了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加 强 了 果 园 的 管 理 , 果 树 生 长 茂 盛 , 并 逐 渐 进入 盛 果 期 。 1999年 底 , 因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此 果 园被 国 家 征 用 , 占 用 已 到 盛 果 期 的 果 树 205棵 、花 椒 树 91棵 。 按 照 省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组 建 的 某 高 速 公 路 指 挥所 按 照 规 定 对 征 用 土 地 进 行 了 补 偿 , 但 是未 就 占 用 该 部 分 果 树 及 花 椒 树 对 王 某 进 行补 偿 。 王 某 多 次 提 出 应 对 占 用 的 该 部 分 果树 及 花 椒 树 补 偿 , 但 均 高 速 公 路 指 挥 所 给予 拒 绝 。 王 某 无 奈 , 便 将 某 高 速 公 路 指 挥所 作 为 被 告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法 院 判 令 果 树补 偿 费 21371元 。 问 : 法 院 是 否 应 该 支 持王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案 例 5、 1999年 4月 , 某 市 某 区 居 民 杨 某 回 家 乡 创 办 石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与 该 区 某 镇 政 府 签 订 征 用 土 地 协议 书 , 并 办 理 了 该 项 目 的 立 项 和 规 划 批 准 手 续 。 为了 使 该 项 目 尽 快 上 马 , 1999年 5月 9日 , 该 镇 召 开 招商 引 资 会 议 , 确 定 了 四 名 镇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该 项 目 的落 实 工 作 。 1999年 6月 10日 , 该 镇 又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 会 议由 镇 党 委 书 记 黄 某 主 持 , 经 研 究 同 意 石 业 发 展 有 限在 6月 11日 动 工 建 设 , 并 要 求 镇 在 家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人 员 参 加 。 1999年 6月 11日 , 在 镇 有 关 人 员 的 组 织 下 , 违 法 当事 人 开 始 填 土 , 填 土 面 积 8760平 方 米 。 1999年 6月17日 , 区 土 地 局 根 据 群 众 举 报 到 现 场 勘 测 、 调 查 ,并 发 出 书 面 制 止 通 知 。 1999年 7月 15日 , 省 土 地 局根 据 群 众 举 报 , 又 专 门 发 出 查 办 函 , 要 求 区 土 地 局严 肃 查 处 并 反 馈 查 处 情 况 。 1999年 8月 5日 , 区 土地 局 在 制 止 违 法 当 事 人 无 效 后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但 被 处 罚 人 未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 并 在 区 、 镇 有 关 领 导的 支 持 下 、 纵 容 下 继 续 施 工 建 设 , 建 成 部 分 厂 房 和办 公 楼 , 群 众 对 此 举 报 不 断 。 1999年 8月 , 省 土 地局 重 新 对 该 案 作 了 调 查 处 理 。 处 理 省 土 地 局 经 调 查 、 审 查 后 认 为 , 区 土 地 局 作 出 的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不 规 范 , 且 未 得 到 履 行 , 依 规 于 1999年 9月 20日 行 文 撤 销 了 区 土 地 局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同 时 , 根 据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和 土 地 管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定 , 责 令 石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退 还 非 法 占 用 的 8760平方 米 土 地 , 没 收 在 非 法 占 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的 建 筑 物和 其 他 设 施 , 并 处 以 每 平 方 米 20元 的 罚 款 , 共 计17.52万 元 。 与 此 同 时 , 根 据 关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人员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处 分 的 暂 行 规 定 ,省 土 地 局 将 有 关 的 案 卷 材 料 移 送 给 省 监 察 厅 , 建 议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追 究 该 镇 党 委 书 记 黄 某 等 人 的 纪 律 责任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