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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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12.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43. 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74. 浙江工业大学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95. 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2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规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科研项目和奖项级别认定 工作,参照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 项目和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四类。(二)国家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 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2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 科研项目。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基础研究重大前期研究专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等。(三)省部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 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2自然科学: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 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浙江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高技 术产业化计划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四)厅局级项目1浙江省教育规划课题,浙江省社科联的课题。2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浙江省分析测试基金,浙江中医药科技计划,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研课题计划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3杭州市等地市下达的科研项目。4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五)一般纵向科研项目 1厅局级以下单位、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2各级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3浙江工业大学校基金项目。( 六 ) 经立项部门批准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二级项目、子项目或专 项,按相应级别论处。(七) 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或我校教师为项目 组成员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相应级别论处。( 八 ) 由外单位承担(我校非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我校教师未列入项目组 成员)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研究或开发的项目,视为 横向科研项目。( 九 ) 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科研项目按相应级别论处;二、科研奖项级别认定(一)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厅局级奖三类。(二)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 科基金项目成果奖。(三)省部级奖:国防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技术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 果奖,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四)厅局级奖: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浙江省其他厅局设立的科技进步 奖,各地市设立的科技进步奖,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省社科联设立的社 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奖励。(五)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资格),人文社科类著名民间奖(王立、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可 视为省部级奖。(六)经浙江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资格)可视为厅局级奖。(七)由文化部、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综合美展中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在中国美协、国家政府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美展中所获奖项以及在省 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综合美展中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科学研究处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讨论稿)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研讨,提高学术水平和 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 成果,特制定本办法。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 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 1:2 配套奖励,另予以1:3 配套资助研究经费;获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学校按所获奖金的 1:2 配套奖励,另予以 1:2.5 配套资助研究经费。2对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按我校在完成单位中的排序计。对排名第二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相应 配套奖励标准 1/2 配套奖励;对排名第三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相应配套奖励标 准 1/4 配套奖励。3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 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 1:1、1:0.5、1:0.25 配套奖励。4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最高配套奖励标 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配套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学校 配套差额部分。(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 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 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 配套 资助研究经费。2对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 二、三等奖,按我校在完成单位中的排序计。对排名第二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 相应配套奖励标准 1/2 配套奖励;对排名第三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相应配套奖 励标准 1/4 配套奖励。3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浙江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 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 1:2、1:1 和1:0.5 配套奖励。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根据领导 人批示和采用证明)奖励 1 万元。(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根 据领导人批示和采用证明)奖励 0.5万元。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 万元的奖励。2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被三大索引收录的科技论文,根据不同 的标准予以奖励。(1) SCI (SCIE)论文为鼓励教师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对SCIE (含SCI)收录的论文, 学校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IF )不同,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IFW20.4万元/篇2VIFW50.5万元/篇5VIFW100.6万元/篇IF101.0万元/篇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同一论文同时被SCI和SCIE收录的不重复奖励。被SCIE收录的论文同时被EI收录,增加奖励0.1万元。(2)被 EI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0.3 万元。(3)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3. SCI (SCIE)论文自发表之日起,三年内被他人引用(不包括自引)10 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 万元。论文统计年限以申报奖励前3 年为准,由 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科研处受 理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4科技论文奖励范围以中国科技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提供的 数据为准。5以上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业大学。(二)人文社科论文奖励1. SSCI (社会科学论文索引)、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并被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浙江大学) 检索的论文,分别给予 0.5万元、 0.3 万元、 0.1 万元的奖励。2.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0.5 万元;被新华文摘 全文转载的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字数在 3000 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 0.4 万元。3. 在以下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 万元。刊物包含:哲学研究、 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教育 研究、心理学报、体育科学、文学评论、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历史研究、民族研究。 在上述刊物发表的论文自发表 之日起,三年内被他人引用(不包括自引)10 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 万 元。论文统计年限以申报奖励前 3 年为准,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查 新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科研处受理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4. 在以下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0.2 万元。刊物包含:新美术、中 国音乐学、舞蹈、装饰。5. 以上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业大学。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科学研究处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科研能力,鼓励创新、培养科研人才,促进学校科 技事业发展,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具体 管理办法如下:一、校基金来源学校每年专项拨款 50 万,设立校级科学研究基金,其中30 万经费资助一般 项目,20 万经费资助重点项目。二、校基金资助类型与范围(一)资助类型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二)资助项目需符合学校科研发展方向,有利于学科建设。(三)资助有望获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资助的前期探索性研究、有望产生良好 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开发及成果推广和应用研究、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三、校基金申请条件(一)申请者需正式受聘于浙江工业大学。(二)一般项目申请者为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重点项目申请者 为副高级职称以下(含副高)的中青年教师。(三)机关行政处室必须申报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教管理类项目,每部门同期 只允许申报一项,并且必须待在研项目结题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校基金项目。(四)一般项目对同一申请人只能立项资助一次。四、校基金申请与立项(一)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每年 10月 15 日至 11月 15 日,科研 处每年发布校基金申报指南,并根据各院(部)前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下达一般 项目和重点项目申报指标。(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申请 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上报各院(部),经各院(部)审核后将申请书上报科研 处。院(部)存档一份,教师留存一份。( 三 ) 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择优立题,资助项目于每年 1 月予以公 布。五、校基金资助方式资助经费一次性拨款,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实行专款专用。对于重点项目要求申请人所在部门按资助经费 1:0.5 予以配套。六、校基金实施与管理( 一 ) 项目期限一般为两年。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各(部)负责, 对其研究情况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指导与检查。(二)一般项目一般以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研究成果。重点项目除以公开发表的 论文等研究成果外,一般须获得省级以上项目资助。(三)资助项目应在研究期限内达到预期目标,若经过努力,确有困难不能按 计划完成,经科研处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 ) 一般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基金 项目研究工作总结”(附上研究成果:论文等),经所在院(部)审核、盖章后 报科研处备案。重点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五 ) 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参照“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题后的结余经费 用于从事其他研究工作。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科学研究处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浙江工业大学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讨论稿)为推进我校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形成结构优化,布 局合理、精干高效、机制科学的科研创新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科研平台(一)重点实验室:以国家、区域和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 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二)工程中心:以国家、区域和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 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经济建设、 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 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 的技术产品。(三)公共科技条件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 完善、提高”的要求,整合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构建创新资源配置更优、联合 创新能力更强、开放服务水平更高、具有良性自我发展机制的公共科技条件和科 技创新服务平台。二、申报条件(一)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 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二)拥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 伍。(三)领导班子有力,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 学术活动条件。三、立项程序(一)院部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情况,整合相关资源,紧密结合区域 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主题提炼候选申报项目,由学校初审后,送学校上级主管部 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立项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二)批准立项后,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三)根据立项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 设。(四)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组织验收。四、经费(一)科研平台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财政拨款经费按照项目合 同执行;自筹经费同时纳入平台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按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 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二)科研平台应广辟渠道,通过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争取各类资金进 行平台建设。(三)科研平台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平均每 个平台年度运行经费 30 万元,与省“重中之重”学科平行建设的科研平台年度 运行经费从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五、组织管理和实施(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 副校长、校办、科研处、研究生院(筹)、财务处、人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策省级以上科 研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二)科研平台科研、人事、教学等管理职能和学科建设依托于学院,用房及 财务相对独立和相对集中,学校在编制、资金和场地等方面对科研平台提供支撑, 努力营造科研平台良好的研究氛围,鼓励科研平台向更高层次发展。(三)学院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按计划实施,检查项目完成质量和进度,督促科 研平台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四)科研平台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建设方案,接受评 估检查。(五)科研平台积极对外开放,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等各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获得经费资助。(六)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省级重点研究 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科学研究处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我校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的推广 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 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专利权(一)执行本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本校持有。执行本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1直接从事的本职专业工作或直接从事的本职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发明创造;2执行本单位直接从事的本职专业工作之外的临时指派的任务所作出的发 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本校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 的本职专业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校的物质条件是指本校的资金、设备、仪器、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 术资料等。(二)本校与外单位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 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三)对本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各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积极 支持,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二、专利申请(一)各单位认为有申请专利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项目,应由发明人按规定认 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申报表。主管院(部)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科 研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二)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非职务发 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也可参照上款规定委托科研处办理。(三)本校各部门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按 上述规定在国内申请,并报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三、转让及许可证贸易(一)学校实施他人专利或许可外单位实施本校专利的,都必须报科研处审查 备案,经主管校长批准,由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实施合同。(二)许可证贸易实施合同书中必须写明专利名称,许可形式和范围,双方的 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仲裁等。合同副本交科研处。四、有关费用及奖励(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向专利事务 所支付的代理费,可在该项科技经费中开支。专利申请受理后,凭申请费发票按 学校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经费划入原支出的经费本。(二)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3 年内向专利局交纳的年费,凭专利局交费通知, 由学校全额资助。(三)属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学校向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放奖金。发明 专利,已实施的奖励5000 元/项,未实施的奖励3000 元/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奖励 500 元/项。(四)本校持有的专利在本校或外单位实施,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发明 人的酬金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本管理办法如与专利法或其它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 的有关法令为准。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科学研究处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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