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献-徵-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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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文 獻 徵 引 格 式一 總則 1.引文忠實於原著,最好選用新近出版的精校本或影印的善本。 2.輯引的材料盡可能追查原書,無法查對原書者要在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書。 3.除引用佚書佚文或說明異文,一般不引用類書。 4.偽書一定要注意其作偽的時代和作偽的人。 5.緯書、宗教迷信和內容不健康的書以及問題較多的筆記小說等,應特別慎引。 6.引文長短適量,文意清楚,避免繁冗和斷章取義。 7.引文有用一個字(詞)解釋若干個字(詞)者,被解釋的字(詞)不必全引。如爾雅釋詁:“初、哉、首、基、肇、元、祖、俶落、權輿,始也。”如引所釋的“哉”字,寫作爾雅釋詁:“哉,始也”。 8.詩賦等韻文,一般至少引一聯,不單引一句。 9.有些引文過長的,可以酌加刪節,或改寫成敘述體。刪節處用省略號表示,但一段引文中省略號不宜多次使用。 10.引文中作主語的人名如果闕姓氏,或用別號、官名、籍貫等代稱,或所指人名不明者,可用圓括號注出姓名。如晉書王濟傳:“愷(王愷)亦能自持其能,令濟先射,一發破的。” 按:或作“(王)愷亦自持其能”。 11.引文應標明出處,一般包括作者、書名、篇名或卷次、詩文題等。必要時還要注明版本。 二 作者姓名的標法 1.十三經、常見的史書、先秦子書、歷代總集、字書、通俗小說、話本等,不標撰者姓名。 2.漢代以後的著作,一般應標明作者姓名。特別是書名相同而作者不同的書,必須標明作者。如:桓譚新論與劉晝新論、陸游南唐書與馬令南唐書,都不省作者。 3.古代官修各書可以不標作者,或標某朝官修,如:清康熙官修曲譜夜行船:“。” 4.多人合撰的書,作者標“某某等”(取第一作者姓名)。兩人合撰者,不省作者。如:黃宗羲等宋元學案,不標作黃百家父子和全祖望之名。 5.原作者不詳的,一律標“佚名”。作者無定論者,可以不標作者。四庫全書總目中凡稱“舊題某某”的可以不標作者,個別如述異記稱“舊本題梁任昉撰”,為區別於祖沖之的述異記,不省“舊題某某”字樣。 6.原文有注解,引用注文時應標注家姓名。引十三經注疏,標注家姓氏即可。如注文中引他人的話應標出原作者的姓名。如傳、注、疏等字不加書名號。原題“章句”改為“注”。如:詩衛風碩人:“。”毛傳:“。”鄭箋:“。” (按: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視需要統一體例即可,下同。 )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引服虔曰:“。” 孟子公孫丑:“”。趙歧注:“。”不作“趙歧章句”。 7.作者一律用本名。原書不常見的字號,宜改為本名或用圓括號加注本名。帝王作品,習慣上用廟號,不必改用本名。如:王士禎池北偶談,不作王阮亭池北偶談。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或作文選嵇叔夜(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按:或作文選卷某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梁元帝金樓子,不作蕭繹金樓子。 8.一書中有作者和注者不同的部分,引用時應分別標明。如今本後漢書中的各志,應標司馬彪續漢志某某志,注文標劉昭注。 9.作者和書名連在一起的,可以不標作者,或作者與書名分標。如:揚子法言,可以不標作者,或改作揚雄法言。李太白全集、李義山詩集等不標作者。張丘建算經,不標作者,也不作張丘建算經。孫真人備急千金要方該做孫思邈備急千金要方。 10.姓名之前是否標朝代者,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作者姓名相同而朝代不同者須標明朝代。朝代加方括號,或在朝代與姓名之間用間隔號。(按:如果要說明所引材料的時代,或反映某語言現象的時代,則應標明朝代。)朝代也可以不加括弧,與姓名之間也可以不用間隔號。 11.方志不標作者,書名之前須標纂修時代。明清兩代所修者標朝代年號,民國時期所修者標具體年代。如:明天啟元年成都府志。清康熙二十五年成都府志。民國三十一年長壽縣志。 三 書名、篇名的標法 1.書名一般用全稱,也可用通行的簡稱,但不可以隨意簡稱。如春秋左氏傳簡稱左傳,說文解字簡稱說文,輶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簡稱方言,而呂氏春秋不作呂覽,世說新語不作世說,三國演義不作三國。2.書名古今不同的用今稱,書同異名的用通稱。如:淮南子不作淮南鴻烈,老子不作道德經,莊子不作南華經。 3.引用叢書本、合印本的文字,書名不加叢書名或合名。如俞樾群經平議不作春在堂叢書群經平議,平步青釋諺不作言等五種釋諺,全相平話五種應分標武王伐紂平話、七國春秋平話等。 4.原書名與作者名相連,夾有作者室名別號、官爵、地名等,應改為通稱。作者集子作官爵、地名等書名已屬通稱者,一般不改。如:昭明太子文選改作文選,河南邵氏聞見錄改作聞見錄或邵博邵氏聞見錄,昭德先生郡齋讀書志改作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濟北晁先生雞肋集改作晁補之雞肋集,佩文齋群芳譜改作廣群芳譜,佩文齋畫譜不省“佩文齋”,王右丞集、高常侍集、昌谷集、柳河東集等加作者本名,書名不改,曲江張先生集可改為張九齡曲江集,後屯先生大全集可改為劉克莊後屯集。5.書名前有“重刊”、“新刊”、“增注”、“補圖”等字樣僅表明版本不同而正文與原書無異者,宜刪去。如:新刊黃帝內經素問、增廣補注黃帝內經素問、新刊補注黃帝內經素問等改作黄帝內經素問,新刊五百家注音辨唐柳先升集改為唐柳先生集或者柳宗元集,明朱廷焕增補武林舊事與周密武林舊事不同,不能省“增補”二字。 6.原書名後所標卷次應刪去。如古文苑不作古文苑二十一卷,齊民要術不作齊民要術十卷。7.引校注本中的正文,標原書名而不用校注者所標的書名。若引其中的校注材料,標明版本和注家姓名。如論語為政:“。”不作論語正義為政或論語譯注為政論語為政:“。”劉寶楠正義:“。”引校勘材料作:“劉寶楠正義本作。”夢溪筆談器用:“。”不作新校正夢溪筆器用 8.原書中有“大唐”、“大宋”、“皇朝”、“皇清”、“國朝”、“御纂”、“欽定”、“敕撰”等字樣者,刪去。如:大唐六典改作唐六典,大宋宣和遺事改作宋宣和遺事或者宣和遺事,欽定大清會典改作清會典,嘉慶重修大清一統志改作清嘉慶一統志,國朝文錄改作清文錄,皇清經解改作清經解。 9.原書有篇名、卷數者,一般在書名後標篇名,不標卷數,書名與篇名之間用間隔號,篇名後不可再加“篇”字。有卷數而無篇名者標卷數,卷數標在書名號之外。篇又分上中下或計數者,上中下及數字不省,標書名號內外均可。篇名後表全書篇目次第的數字不省。如:書盤庚上或書盤庚上不省“上”字,韓非子難三不省“三”字,國語晉語八不省“八”字,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不省“右上”字,論語里仁不作論語里仁第四。10.雜記考訂之書往往於卷數下分條論述,徵引時應標出條目標題。如: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十二“詩文以集名”:“。”(條目加引號或書名號均可) 11.書中分題層次較多者,有些題應分標,有些可省去。如:詩秦風黃鳥不作詩黃鳥。因小雅中亦有黃鳥,秦風不省。引此書,某風、某雅、某頌一律不省。通典食貨田制上:“。”太平寰宇記河南道開封府:“。”呂氏春秋本生不作呂氏春秋孟春紀本生。其他各“覽”、“論”也不標。晏子春秋篇名下的小章名有長達二十餘字者,一律不標。 12.引周易每卦下的彖傳、象傳、文言者應分別標出。 13.引周禮,書名後標天官、地官等六官和所屬的官名。六官之首敘其官名、爵等、員數的文字,標“序官”。如:周禮天官序官:“。”14.引注疏本中的正文,標篇名時不可誤連注疏之名。如:逸周書世俘不作逸周書世俘解,淮南子天文不作淮南子天文訓,孟子公孫丑上不作孟子公孫丑章句上15.二十五史照中華書局標點本書名和篇名,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不同標注。如:(1)“本紀”、“列傳”只用於史記,其他各史標某某紀、某某傳(2)史記中各傳傳名字數不多,標全傳名,合傳不分標。如: 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不省“列”字,不分別作史記孟子列傳和史記荀卿列傳。(3)漢書以下各史的合傳可分標,照中華書局標點本的目錄分示傳主之名。如:漢書陳勝傳不作漢書陳勝項藉傳,漢書項羽傳不作漢書陳勝項藉傳(4)漢書以下的附傳,在主傳者後標“附某某”。如:漢書李廣蘇建傳附蘇武傳不作漢書蘇武傳,三國志魏志王粲傳附阮籍不作三國志魏志阮籍傳(5)各史類傳中的各傳直標傳主,不標類傳。如:漢書伏生傳不作漢書儒林傳伏生傳或漢書儒林伏生傳,漢書河間獻王傳不作漢書景十三王傳河間獻王(6)同一史書同姓名的傳,須標類傳或卷數。如後漢書中有兩鄭眾,一標宦者傳鄭眾,一標鄭興傳附鄭眾;晉書中有兩劉毅,分別標卷四十五和卷八十五,以示區別。(7)各史“表”、“志”、“傳”的序應標明。如:史記三代世家序:“。”漢書藝文志序:“。”漢書儒林傳序:“。”(8)各史“紀”、“傳”之後的“論”、“贊”,應分別標明。如兼有“贊”和“史臣曰”,或僅有“史臣曰”的,引用時將“史臣曰”改為“論”字。屬於合傳的“贊”,標合傳傳主之名,如名過長,可簡略,標前幾人和贊及之人,後加等字。如:後漢書光武紀論:“。”後漢書光武紀贊:“。”後漢書光武紀論:“。”又“贊”曰:“。”隋書高武紀論:“。”不作隋書高武紀史臣曰:“。”後漢書郭杜孔張等傳贊:“。”(按:原書作郭杜孔張簾羊賈陸列傳)亦可將“論”、“贊”置書名號外。(9)史記中的“褚先生曰”,改標為“褚少孫論”,也不單標“論”字,以便與“太史公曰”標“論”字相區別。(10)三國志書名後加魏志、蜀志、吳志(或依原書標魏書、蜀書、吳書亦可)。依原書體例,魏諸帝稱“紀”,吳、蜀諸帝稱傳。如: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不作三國志魏志武帝傳,三國志魏志三少帝紀不作三國志魏志齊王芳紀或高貴鄉公髦紀和陳留王奐紀,三國志蜀志先主傳不作三國志蜀志先主紀或劉備傳,三國志吳志吳主傳不作三國志吳志吳主權(權,疑為紀)或孫權傳(11)舊五代史書後篇名前加標梁書、唐書、晉書、漢書、周書。如:舊五代史漢書隱帝紀:“。”(12)各史的“紀”、“傳”、“表”、“志”分上中下或一二三者,分別標明。如:漢書高帝紀上:“。”漢書五行志之中上:“。”漢書地理志上三:“。”16.編年體史書,一般標明書名和年代,不標卷數。竹書紀年、三朝北盟會編等標書名和卷數,漢紀和唐鑒等標書名和篇數。 17.中華書局標點本資治通鑒已將考異分系於各部分,引用資治通鑒考異與通鑒連標。如:資治通鑒唐玄宗開元二年考異:“。” 按:“考異”二字亦可置於書名號外。 18.引古代詩文,一般標作者和篇名,不標集名,或在引文後加注集名卷數。作者無集子或集子亡佚或集外詩文,應標明出處。如:枚乘七發不作文選枚乘七發,柳宗元小石潭記不作柳河東集小石潭記唐詩紀事卷十八引李白佚句:“。”(按:同一書或論文中引文選中的詩文格式應該統一。) 19.引古代詩文,如遇到下列情況者作不同的標注:(1)收入史傳和總集中的作品,需用其中的注文時,應標所據史傳的書名,傳名和注家。總集標集名、詩文作者、篇名和注家。引別集的注釋,不標書名,直標注家姓名。如:漢書司馬相如傳:子虛賦:“。”顏師古注:“。”按:或作子虛賦:“。”顏師古注:“。”(見漢書司馬相如傳)文選司馬相如子虛賦:“。”李善注:“。”杜甫春望:“。”仇兆鰲注:“。”(2)引總集中的作品,凡是沒有作者姓名的,標書名和篇名。引嚴可均全上古秦漢三國六朝文可按朝代分標書名。原書尚存者一律改引原書。如:樂府詩集郊廟歌辭漢安世房中歌:“。”嚴可均全漢文卷某某。(3)引楚辭中的作品,標作者與篇名,不標書名。如引書中的注文應標書名,屬於屈原、宋玉、景差的作品可不標作者,漢代的作品應標作者。如:屈原離騷:“。”不作楚辭屈原離騷:“。”賈誼惜誓:“。”不作楚辭賈誼惜誓:“。”楚辭離騷:“。”王逸注:“。”楚辭賈誼惜誓:“。”王逸注:“。”(4)引用集中屬於編者或者其他人在作品題下的介紹文字,統稱為“序”。如:楚辭離騷序:“。”(5)引用組詩,除標篇名外,加標首次作“之某”或“第某某”字樣,組詩中各詩有小題目者加標小題目。篇下無“某某首”字樣者不作組詩處理。如:李白古風五十九首之十三:“。”不作“其十三”。(6)凡題“次韻”、“和作”之詩,皆續前詩而作,標題往往省略,不能顯示內容。引用時可據前詩補加詩題。如:蘇軾十一月二十六日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繼作兩首題作再用前韻、花落復次韻,引用時可補詩題為再用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韻、花落復次韻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7)詩題中的副標題可以省去。過分冗長的詩題,可以刪節,刪節處不加省略號。刪節詩題盡可能保留前面幾個字,以便尋檢。如:李白鳴皋歌奉餞從翁清歸五巖山居可省為李白鳴皋歌,白居易自河南經亂關內阻飢兄弟離散各一處因望月有感聊書所懷寄上浮梁大兄于潛七兄烏江十五兄兼示符離及下邽弟妹可刪節為自河南經亂寄浮梁大兄等。(8)詩題之末有“詩”、“行”、“引”、“詠”、“吟”、“歌”“謠”、“詞”、“曲”、“嘆”、“篇”等字不省。(9)引詞標詞牌和詞題。無詞題者可用首句作詞題。如:陸游卜算子詠梅:“。”柳永雨霖鈴寒蟬凄切:“。”(10)引詞序、詩序,在題後加標“序”字。如:白居易琵琶行序:“。”白居易和微之詩序不作和微之詩二十三首序(11)引用文集中的表、狀、劄子、制、啟、誥、策、碑、墓誌銘等,篇題中的“表”、“狀”等字不省。此類文章有分組,標某首某道的數字不省,篇題下有副標題者亦標出。如:蘇軾參定葉祖洽廷試策狀二:“”不作參定葉祖洽廷試策狀二首二 20.話本、擬話本、通俗小說,標書名、篇名。章回小說回目文字較長,只標回數。 21.古代戲曲、不標集名或選本書名,只標劇名。雜劇加標折數,傳奇加標出名或出數,散曲標曲牌名,不標“曲”或“套曲”字樣。如:王實甫西廂記第一楔子:“。”湯顯祖牡丹亭驚夢:“。”馬致遠天凈沙秋思:“。” 22.變文篇題中有“變文”字樣者不標集名,無“變文”字樣者加標集名。敦煌曲子詞集中的作品,標明“敦煌曲子詞”,可不標集名。如:伍子胥變文:“。”不作敦煌變文集伍子胥變文。敦煌變文集燕子賦:“。”加標集名。敦煌變文集韓擒虎話本:“。”加標集名。敦煌曲子詞浣溪沙不作敦煌曲子詞集浣溪沙 23.古代字書、詞書、韻書,根據各自情況,或標部首,或標篇名,或標卷數。 24.引用佚書、佚文,標所據書名、篇卷和原作者、書名、篇題、如:北堂書鈔卷一五八引王隱晉書:“。”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偏字典學卷二引韋續五十六種書法:“。”三國志魏志崔瑛傳裴松之注引司馬彪九州春秋:“。”全唐詩卷一四三引王昌齡河上老人歌:“。”按:有時為引文方便,可於引文後注明出處。 25.有些字書、韻書中的材料不便直接引用,可采取轉引的方式。如:廣韻軫韻:“矤,說文曰:況也。矧訠并上同。”可轉引作廣韻軫韻“矤”作“矧”。廣韻刪韻:“關,說文曰以木衡持門也。関俗。”可轉引作廣韻刪韻“関”,“關”的俗字。 26.有些材料無法查對原書,可直標原書名和篇名,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處。如該引文沒有作者,可直標轉引之書。如:黃本銓梟林小史:“。”(轉引自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第某某頁,某某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不作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黃本銓梟林小史。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義興公司示一:“。”(某某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第某某頁) 27.引用甲骨文字,標注拓本書名、卷次、頁碼、片號。原書各片有統一編號者,標書名和片號。書名可用目前通行的簡稱,編號一段用中文數字。如: 前二二五三:“。”(表示殷墟書契前編第二卷二五頁第三片) 粹一二九四:“。”(表示殷契粹編第一二九四片) 28.引銅器、碑刻以及其他文字,直標器名(加書名號),不標收錄該文的書名。如:毛公鼎:“。”不作三代吉金文存毛公鼎,白石神君碑:“。”不作洪适隸釋白石神君碑,靈台碑陰:“。”碑陰文字不省陰字。 29.引用新出土文獻,應標明所發表的刊物或者書籍。按:引簡牘標明出土地點、簡號:引敦煌文獻標卷號。如: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孔子詩論第二簡:“。”斯5475壇經。 四 一些文字問題的處理 1.引文用簡體或繁體字,依正文所用字體而定。正文用簡體,引文亦用簡體,但其中個別容易引起誤解的簡體字,改用繁體或在簡體字後用(圓括弧加注繁體)。2.罕見的古體字或版刻異體字,改為通行體。某些常見而大量出現的異體字不必改。用於人命、地名、書名等的異體字,應保留原形。如文句中罕見的古體字或異體字是作為被解釋的對象,則不改。 3.古文獻中的避諱字,一般不比回改。但對有礙文義,有乖史實者須改回原字,或在該字下注明原字。避諱闕筆字,在引文中應寫全字。4.為照顧一般讀者,引文中的古今字、通假字宜加注。如:荀子天論:“倍(背)道而馳,則天不能使之吉。老子有見於詘(屈),無見於信(申)。”5.所據版本為校正本,照錄校正後的字,不加校正符號。引文時經過校正者必須加符號說明。缺字用,每字一格,所缺字數不定者用。應刪的衍文或應改的誤字用( ),圓括弧被誤解為注解符號,括弧內可加字說明。增補改正的字用 ,倒文刪上字用圓括弧,用方括弧加在下面。五 引文的標點 1.所有引文須按通行的標點符號標點。2.凡所錄原文,為標明起訖,須加引號。採用轉述,總括大意或引二兼敘者不加引號。3.引文中還有引文或對話,再加引號。如用“”,雙引號在外,單引號在內;如用,則單引號在外,雙引號在內。4.引文前用冒號者,引文末尾的點符放在引號內;不用冒號只有引號者,引文末尾的點符放在引號之外。 5.引文之後附加的非原文的語氣詞,引號放在語氣詞前。因句號在語氣詞後,引號前的“曰”字不加冒號。如:後漢書吳漢傳注:“東觀漢紀曰漢但修里宅,不起第。夫人先死,薄葬小墳,不作祠堂也。” 6.使用句號或者逗號。要注意文意和文氣。避免許多句斷成一句,或者把一件事句斷成兩件事;也要避免把緊相呼應的分句從中點斷。 7.年月日連書,只在日干下用逗號,年月日後不加點。某人某事,本名之下可以不用逗號。如:後漢書光武紀上:“建武五年正月癸巳,正月還宮。” 王鳴盛字鳳喈,一字禮堂,別字西莊,嘉定人。 8.注音釋義的簡單句子,被解釋的字後一般用逗號點開。被解釋的字後有“言”、“謂”、“豫”、“即”等字者,可不點開。如:息,止也。夭,幼少反。好,火到反。吹,尺偽切。塞因先代反。屈謂財力盡也。與猶及也。 9.韻文一般在押韻處用句號。有時適當顧及文情語義,不必拘執。如:辛棄疾鷓鴣天陌上柔桑破嫩芽:“山遠近,路橫斜,青旗沽酒有人家。”若以“斜”字後斷句,文情語勢不續,故只加逗號。 10.凡一字一名、二名相接的,一般不加頓號;二字一名、二名相接合一字一名、三名以上相接的,則概加頓號。如:堯舜、隋唐、天地、日月等,“堯”與“舜”之間不加頓號。唐堯、虞舜、楊隋、李唐,“唐堯”與“虞舜”之間加頓號。宋元明連稱,“宋”與“元”、“元”與“明”之間加頓號。 11.有些並列詞,不致引起誤會的,如“詩書禮樂”、“父子兄弟”、“日月星辰”等加頓號反而顯得支離破碎,不如不用。又如“四五裡”、“七八日”,“四”與“五”、“七”與“八”之間也不加頓號。 12.文中有“曰”、“云”處不一定都加冒號,因為“曰”、“云”往往作“謂”講。 13.凡不期望回答的語句,都不用疑問號。 14.書名、篇名、樂舞名,表引文出處的器物名都要加書名號。序、跋、論、贊凡屬文體總稱者不加書名號。 15.古人行文,書名稱謂不一。下列情形,分別做不同的標法。(1)諸書合稱,全標或者分標。如:三禮,春秋三傳,五經,十七史,宋、齊、梁、陳書,兩唐書,新、舊唐書。(2)書名連作者,均用簡稱或書名簡稱,全標。如:班書(班固漢書),謝承書(謝承後漢書)等。許書(許慎說文解字。不作許書。)(3)書名連標,均用簡稱,全標或分標。如:漢志(漢書藝文志或者漢書中其他各志的簡稱,不作漢志。)(4)書名連篇名,書名簡稱、篇名全稱,全標。如:淮南兵略、韓子說林,不作淮南兵略、韓子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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