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装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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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 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 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 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 指引”)。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 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 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 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1.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 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工程量清单编制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 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 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7 其他相关资料。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 范围和幅度。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 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 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 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 设置,并自 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 际确定。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 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 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 舍五入;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 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 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XX图集、xx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 字描述。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 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 801至 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2.3 措施项目清单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 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表 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封闭作业照明费4二次搬运5冬季施工降效6雨季施工费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9脚手架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11施工排水、降水12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 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 单位列项。2.4 其他项目清单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2.5.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2.5.2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 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 合同价款总计;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5.3 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写。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 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 工程量清单计价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 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 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实际确 认的价格调整。3.1.7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 招标控制价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3.2.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查。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各专业预算基价;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信息参考”), 造价信息、信息参考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9 其他相关资料。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 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信息参考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 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个清单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 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 单价。1 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的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可参考 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 指导价格计算。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3.2.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2.4 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 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必须按各专业 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2.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3.2.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3.2.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 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 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2 其他人工费按每工日1.11元计算;3 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4 其他材料费按材料单价的2.29%计算;5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 指导价格计算;6 企业管理费按每工日3.89元计算;7 利润按人工单价的24%计算。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 定计算。3.2.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3 投标报价3.3.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3.1.5条和3.1.7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 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经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3.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 其他相关资料。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 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3.3.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3.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 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3.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3.3.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3.3.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 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 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8条的规 定计算。3.3.9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3.2.9条的规定计算。3.3.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4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3.4.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3.4.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 日工计价表按工程项目填写。3.4.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 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4 施工图预算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 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4.1.3 施工图预算计价依据:1 本办法;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8 其他相关资料。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计算。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 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 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 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 费用。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 2.4.3条的规定执行。4.1.9 规费和税金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 计价规则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 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 价计算。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工日单价计算。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 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应按采购渠道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 准价和指数计算。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 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考市场机械租赁价格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 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参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4 企业管理费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4.2.2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4.2.3 利润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施 工装备费费率。4.2.4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有关规定计算。4.2.5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 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4.2.6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 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2 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3 补充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材料价格说明所列补充材料价格的计 算方法确定。4 补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 定确定。5 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4.3.1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4.3.2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 件的编号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资料);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包括价格采集的年、月) 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 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按工程项目填写。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 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5 工程价款调整5.1 一般规定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 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 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风险 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 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 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5.1.4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 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 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5.1.5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 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5.2 调整方法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5.2.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承包人 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5.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 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4 因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 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 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 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5.2.7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 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由承包人 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8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双方共同确认的 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6 竣工结算6.1 竣工结算编制6.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 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6.1.2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 本办法;2 施工合同;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5 双方确认追加( 减 )的工程价款;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 招、投标文件;8 其他依据。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1 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6.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 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同一工程竣工结 算只能确认一次。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6.2.4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 结算采用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7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7.0.1 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 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 整资料后15 日内作出。7.0.2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 双方协商;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3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 术 语 释 义8.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8.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8.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8.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 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风险因素。8.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8.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 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 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8.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8.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8.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8.0.10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8.0.11 规费 根据市政府或市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8.0.12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8.0.13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8.0.14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8.0.1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8.0.1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8.0.17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8.0.18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8.0.19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8.0.2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文件。附录 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略)附录 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略)附录 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略)附录 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OO八年册说明一、本册包括切削设备安装,锻压设备安装,铸造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 装,输送设备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等共12 章,1359 条基价子目。二、本册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三、本册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四、本基价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基价的50计算。五、本册各基价子目除各章说明中已说明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 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附件的领用、搬运、 搭拆、退库等。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 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六、本册各基价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3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 费用。4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 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 度试验等工作。5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7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9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10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不包括本册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11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安装、调 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 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七、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1.超高增加费:机械设备的安装标高是以底座的正或负10 m以内考虑的。如设备底座 的安装标高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 m时,则基价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计取超高增加费。设备底座正或负 标咼(m以内)1520253040超过40调整系数1.251.351.451.551.701.90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八、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计取方法:根据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 括设备底座、辅机),按12元/t计取。九、本章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1. 安装现场是指距安装设备基础100m范围内。2. 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3. 指定堆放地点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4. 解体安装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5. 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 检查、刮研、换油、调整、重新装配组合成为原形式的整体或解体结构设备。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 台式及仪表机床: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 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 铣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 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2. 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 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 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3. 立式车床: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4. 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 钻床。5. 镗床: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 钻镗床、镗缸床。6. 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 2M 系列 磨床、 3M 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磨床、曲轴、 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7. 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 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 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 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8刨、插、拉床: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 刨模机。9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包括电解电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电加工机床、 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10金属材料试验机械:金属材料试验机械。11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 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 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其他木工设备:包括拨料器、踢木器。12跑车带锯机:跑车带锯机及带锯防护罩。 13其他机床: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 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二、本章基价子目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本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配件及润滑油管道的安装。 2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3跑车木工带锯机包括跑车轨道安装。三、本章基价子目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1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专用 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 气、油、燃料等。2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3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4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四、本章基价内所列的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五、带锯机保护罩的除锈刷漆执行第十一册相关基价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依据不同型号的切削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气动踢木器按单 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二、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机械压力机: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 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 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模回转头 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2液压机: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 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 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 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3自动锻压机及锻机操作机: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 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订机、平锻机、辊锻 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 操作机、无轨操作机。4模锻锤、空气锤: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石占模锻锤,液压模锻 锤。5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包括蒸汽、空气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6剪切机: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 热剪机。7弯曲校正机:包括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 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 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8锻造水压机:水压机。二、本章各基价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2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3水压机本体安装: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管道安 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装置安装、梯子、 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 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漆、操纵台、梯子、栏杆、 盖板、支撑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4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 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 的酸洗、公称直径 70mm 以内的管道煨弯。5锻锤砧座周围敷设油毡、沥青、砂子等防腐层以及垫木排找正时表面精修。三、本章基价子目不包括的工作内容及项目: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 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2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他设备的管道酸洗。3锻锤试运转中锤头和锤杆的加热以及试冲击所需的枕木。4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5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6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7锻锤砧座垫木排的制作、防腐、干燥等。8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 的研磨。9设备和管路的保温。10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 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四、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执行第六册有关项目的相关子目。五、液压机和锻造水压机的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及除锈刷油执行第六册和第十一册相关基 价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锻压设备:依据不同型号的锻压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砂处理设备: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2造型及造芯设备: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吹芯机、射芯机。3落砂及清理设备:包括震动落砂机、型心落砂机、圆形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 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4金属型铸造设备:包括卧式冷式压铸机、立式冷式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5.材料准备设备:C246及C246A球磨机、碾砂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 料搅拌机。6抛丸清理室: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 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 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7铸铁平台。二、本章各项目基价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及项目:1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具机;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专用 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如果上述内容或者还有其他内 容发生时,应增加工程量内容列项,组成完整的工程实体项。2地轨安装。3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三、抛丸清理室安装的子目单位为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 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室、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 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设备重量是指上述 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四、垫木排仅包括安装,不包括制作、防腐等工作。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不同型号的锻造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除抛风清理室以室为单位, 铸造平台以吨为单位外,其他设备均以台为计量单位。第四章 起重设备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工业用的起重设备安装。2.起重量为0.5t400t。3适用于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手动、电动起重机安装。二、本章各基价子目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 起重机静负荷、动负荷和超负荷试运转。2. 脚手架搭拆及必须的端梁铆接。3. 解体供货的起重机现场组装。三、本章各基价子目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试运转重物的准备与运输。试运转所用的动力、燃料等。四、本章基价子目不包括脚手架搭拆费用。使用本章基价子目时,每安装一台起重 机,应按下表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应增加的脚手架搭拆费用表起重机主钩起重量(t)53050 100150400应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元1177.192185.092648.75其中人工费400.26742.93900.58材料费706.301311.051589.25机械台班费70.63131.11158.92人工工日8.4815.7419.08注:双小车起起机按一个小车的起重量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依不同型号的起重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五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 1工业用起重输送设备的轨道安装。2地轨安装。二、本章各基价子目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测量、领料、下料、矫直、钻孔。 2车挡制作、安装的领料、下料、调直、组装、焊接、刷漆等。三、本章各基价子目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1轨道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专用垫铁、特殊垫铁的费用。 2吊车梁调整及轨道枕木干燥、加工、制作。38 形轨道加工制作。48 形轨道工字钢轨的立柱、吊架、支架、辅助梁等的制作与安装。四、本章基价子目不包括脚手架搭拆费用。凡在高空行车梁上安装的轨道,按轨道长度 计取脚手架费32.98元/m,其中人工费8.25元/m。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工字钢轨道、悬挂 工字钢轨道、8形轨道按轨道长度、计取脚手架费16.52元/m,其中人工费为4.13元/m。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起重机轨道:依据设计图示尺寸,按单根轨道长度计算,以10 m为计量单位。按 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形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分列基价子目。二、车挡制作按图示尺寸,以吨为计量单位。车挡安装按每个单重(吨),每组4个,以 组为计量单位。第六章 输送设备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 1斗式提升机。2刮板输送机。 3板式(裙式)输送机。4螺旋输送机。5悬挂输送机。6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增加 2m)。 7卸矿车及皮带秤。二、本章各基价子目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机头、机尾、机架、轨道、托辊、拉紧装置、传动装置等安装及皮带敷设。三、本章各基价子目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1钢制外壳、刮板、漏斗制作安装。2特殊实验。3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动力、燃料四、刮板输送机子目的单位是按一组驱动装置计算的。如超过一组时,则将输送 长度除以驱动装置组数(即“米/组”数),以所得“米/组”数来选用相应的子目,再以组数 乘以该子目的基价,即得其费用。例如:某刮板输送机,宽为420mm,输送长度为250m,其中共有四组驱动装置, 则其“米/组”数为250m除以4组,等于62.5m/组,应选用“420mm宽以内、80m/组以内” 的子目,现该机有四组驱动装置,因此该子目的基价乘以4,即得该台刮板输送机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斗式提升机按型号和提升高度,输送槽宽、输送机长度、驱动装置组数,以 组为计量单位。二、刮板输送机按型号、输送槽宽、输送机长度、驱动装置组数,以组为计量单 位。三、板(裙)式输送机按型号、链板宽度、链轮中心距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四、悬挂输送机按型号、重量、链条类型、节距等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五、固定式胶带输送机按型号输送机长度和胶带宽度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六、螺旋输送机按公称直径、机身长度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七、卸矿车和皮带秤安装按型号、重量和设备宽度等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七章 风机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 1离心式通(引)风机:包括中低压离心通风机、排尘离心通风机、耐腐蚀离心通风机、防爆离心通风机、高压离心通风机、锅炉离心通风机、煤粉离心通风机、矿井离心通 风机、抽烟通风机、多翼式离心通风机、化铁炉风机、硫酸鼓风机、恒温冷暖风机、暖风机、 低噪声离心通风机、低噪声屋顶离心通风机。2轴流通风机:包括矿井轴流通风机、冷却塔轴流通风机、化工轴流通风机、纺 织轴流通风机、隧道轴流通风机、防爆轴流通风机、可调轴流通风机、屋顶轴流通风机、一 般轴流通风机、隔爆型轴流式局部扇风机。3离心式鼓风机、回转式鼓风机(罗茨鼓风机、 HGY 型鼓风机、叶式鼓风机)。 4其他风机:包括塑料风机、耐酸陶瓷风机。二、本章各基价子目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设备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附件、管道、润滑冷却装置等的清洗、刮研、组装、调试。2离心式鼓风机(带增速机)的垫铁研磨。3联轴器或皮带以及安全防护罩安装。 4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及减震器安装。三、本章各基价子目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支架、底座及防护罩、减震器的制作、修改。2联轴器及键和键槽的加工制作。 3电动机的抽芯检查、干燥、配线、调试。四、关于本章风机拆装检查基价子目: 1本基价包括下列工作内容:设备本体及部件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等拆卸、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间隙及调配重、找正、找平、找中心、记录、组装复原。2风机拆装检查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设备本体的整(解)体安装。(2)电动机安装及拆装、检查、调整、试验。(3)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管道的检查、试验等工作。3凡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技术资料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 执行本基价。五、塑料风机及耐酸陶瓷风机执行离心式通(引)风机子目。六、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如下: 1直联式风机按风机本体及电动机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2非直联式风机按风机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风机安装依据型号、重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第八章 泵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 1离心式泵(1)离心式清水泵、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单级双吸中开式离心泵、立式离心 泵、多级离心泵、锅炉给水泵、冷凝水泵、热水循环泵。(2)离心油泵、卧式离心油泵、高速切线泵、中开式管线输油泵、管道式离心泵 立式筒式离心油泵、离心油浆泵、汽油泵、BY型流程离心泵。(3)离心式耐腐蚀泵、耐腐蚀液下泵、塑料耐腐蚀泵、耐腐蚀杂质泵、其他耐腐 蚀泵。(4)离心式杂质泵、污水泵、长轴立式离心泵、砂泵、泥浆泵、灰渣泵、煤水泵 衬胶泵、胶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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