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经济法实务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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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1、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象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答,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无效,因其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答,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赔偿责任。本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电脑,因电脑已经卖给了丁,故可以要求丙赔偿,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答,丁能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按物权法的规定,丁属于善意取得该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电脑已经交付丁已经由丁占有。第二章 案例分体案例1、甲有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2007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15万元,2007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1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7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答,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但丙的抵押优先行使,因为虽然甲先将车子抵押给乙,但登记在后;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2、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丙不能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因抵押权只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法不能直接对抵押物受让。第三章 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公司投资3000万元筹建农药厂一座,向某县申请用地40亩,经某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城市规划区内居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40亩。为保证马上可用土地,该工厂与某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某村向该工厂出让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的。 据此,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 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能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订立,出让的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本案中工厂与某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法;而且出让的土地是集体土地。2.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合法。即使是国家出让的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该按如下程序进行: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向某村进行经济补偿征用集体土地,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工厂申请工业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工厂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章 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8年3月15日华悦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信用社提供给华悦公司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自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向华悦公司放贷50万元。2009年3月15日合同到期后,华悦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查明,恒升公司欠华悦公司货款80万元,2009年5月1日到期,但恒升公司一直没有清偿,华悦公司也一直未积极追讨。问:(1) 信用社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为什么?答,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因华悦公司一直未积极追讨恒升公司所欠货款,属于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信用社的债权,债权人信用社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华悦公司的权利。(2)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应以谁的名义来行使?如何行使?答,信用社应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直接代华悦公司向恒升公司追讨货款。(3)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多大?权利行使的效果如何?答,信用社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权利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即信用社可以追讨本金和利息,共计53.5万元。案例2、 曹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曹某开办起服装加工厂后,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的利润很低,而曹某又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结果不但没有收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家中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来时,某商业银行向曹某催付,曹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贷。后曹某拍卖家中财物,其中有一辆运货的面包车,正好有朋友宋某想买一部运货的面包车,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千元价格卖给了宋某,而这部面包车正常的市场价为2万元。在此期间,曹某的父亲去世,曹某表示放弃59万财产的继承权。两个月后,经核算曹某家中财物共拍得26万元。某商业银行得知曹某以较低价格把一部面包车卖给宋某后,要求曹某重新拍卖面包车。此时,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卢某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务。某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向曹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卢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为此,发生纠纷。问:(1)某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因为曹某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面包车卖给了宋某,使得曹某的个人财产减少而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的利益受损,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某商业银行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因为银行对曹某的债权也只是一般债权,银行并无抵押权,故无权请求优先受偿。(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应支持,因为曹某放弃继承权,对债权人银行也造成了损害,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例3、浙江光明石油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光明石油公司借款300万元给华盛工贸公司,约定利息10%/年,借期18个月。杭州龙宝进出口公司为合同作出了担保。18个月后,华盛工贸公司并没如约归还借款,反而提出延长1个月借期,光明石油公司同意了。但是没有通知龙宝公司。1个月后,华盛公司仍不能归还借款,而且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问: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企业之间私自拆借资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应认定无效。2、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计算到哪天结束?答,11年4月11日。本来应到11年4月9日结束,因11年11月9日是周六,应顺延到周一,即11年4月11日。3、龙宝公司要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无需承担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所以担保也无效。案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吨价格为1200元,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 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后乙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 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吨1400元;(2)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内容;(3)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利润300万元。 甲公司则举证证明:(1)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1万元;(2)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5万元,由乙公司支付。问:(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了。(2) 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交货而违约了。(3) 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答,如果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因原定8月2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又将被迫停工起码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每吨贵100元,共1000吨,共10万元损失。案例5、红旗百货公司规定其下属中的百货、家电、食品等销售部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百货公司无关。2007年11月2日,该百货公司百货部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部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部还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将百货公司的4辆汽车向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部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百货部带去的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问:1、 百货部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百货部经红旗百货公司授权可以使用其名义。2、 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答,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享有。百货部不具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 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自提货物之合同履行时间为提取货物之时,本案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已履行合同。4、 在百货部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答,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应该返还:但是,现在货物已经烧毁,应按价赔偿给卖方。5、 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答,华奥商场之保证责任范围为4辆抵押车之外的债务。清偿债权时应先以4辆抵押车变价清偿,不足时再由华奥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因为,拟定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办案合同甲公司尚未盖章,故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双方虽已经拟定了合同条款,但合同尚未成立,甲公司要求终止合作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工厂造成了损失。(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乙工厂能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因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其余款项等牛产奶后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 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畜牧站已经交付了乳牛,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本案中仅剩下马某支付货款的金钱债务尚未履行,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是“牛产奶后”牛是否产奶并非支付的前提条件,所以因不可抗力而牛是不产奶不是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所以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不能成立。(2) 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答,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案例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吨价格为1800元,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 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后乙公司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又被迫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900吨才避免停工。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问:(1) 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了;2) 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交货而违约了。(3) 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答,如果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49万元;因原定8月2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又将被迫停工起码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每吨贵300元,100吨,计3万元;后每吨贵400元,900吨,计36万;损失。案例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另出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务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由庚公司承担。请问:(1) 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公司,是否需要征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答,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公司,不需要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因在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中乙是债务人,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2) 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是否需要征得丙的同意?为什么?答,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因在甲与丙的债权债务中丙是债权人,债权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3) 丁的债权如何主张最为有利?为什么?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答,丁的债权直接向甲公司和分出的新公司庚主张最为有利,因为甲公司和分出的新公司庚要负连带清偿责任。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没有约束力,因协议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协议各方当事人,不能及于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案例5、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卖到2000多元。15岁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请问:(1) 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答,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因为该广告只是一种希望顾客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 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甲乙之间合同纠纷的处理,商场甲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因按合同法规定商场甲将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是对标的物的重大误解,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3) 甲丙之间的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甲丙之间的合同纠纷处理,丙父母可以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因丙是未成年人,其重大民事行为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为。本案中丙购买电脑的行为并未经监护人同意,故合同因主体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无效。案例6、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依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虽然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王某是公司董事长,能代表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对乙公司并无约束力,乙公司也无义务查明甲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如何约束王某。所以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机床转让合同有效。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成立,因为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而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债权实现时,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 丙公司能否留置该机床?为什么?答,丙公司能留置该机床,因为丙公司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机床,甲公司应当支付保管费用,其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用的债务,债权人丙既可以留置该机床。案例7、原告杭州华丰外贸进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底向被告德清真富皮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一张订单,向被告订购真皮手套8000打,每打价格240元人民币,质量要求是能达到出口商检标准,并指定在10月1日前送到上海港某仓库。被告没有答复是否能供这批货。原告与被告曾经有过业务往来。8月25日,原告的业务人员打电话给被告,问讯被告哪天可以商检、哪天可以送货到上海,被告答复无货可供。原告称外贸合同的装船日期定在10月2日,被告接订单之初不明确告知不能供货,到交货期又不按订单要求供货,是违约,造成了原告不能履行外贸合同而向外商赔偿8万美元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于08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问: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约?为什么?答,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有要约,再有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中,原告发出的订单只是一种要约,被告收到要约并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合同不能成立。没有合同,也就无所谓违约。 2、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为什么?答,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未过,合同纠纷的诉讼生效为2年。第七章案例题案例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乙将其出资额转让给C公司。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两名监事,而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本案中饮料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而且注册资本200万元,不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答,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公司分立的行为。公司分立后,饮料公司有的债权债务应分立后的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连带承担。3)乙转让出资额时应遵循何种规则?答,乙转让出资额时应遵循的规则: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应就其股东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案例2、工程师王某与甲企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万元。王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2年后,总资产达到600万元,对外负债100万元。王某邀请朋友张某和刘某到该公司工作,并将其持有的股权给予他们每人10,但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和刘某也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尔后,在王某、张某和刘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中,写有上述股权转让的内容,工商注册登记亦作了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王某与张某、刘某发生矛盾,张某、刘某与甲企业三方联手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了王某的董事职务。王某愤怒至极,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请求确认自己仍享有公司50的股权。请回答:王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答,王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公司成立2年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给予张某和刘某各10%,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未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协议,张某和刘某也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但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在王某,张某和刘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中也写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内容,说明王某的意思表示真实,工商注册登记也作了相应的股东变更,更进一步使该股权转让行为正式生效了。所以,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请求确认自己仍享有公司50%的股权“理由不成立。案例3、某市的百货公司、纺织公司、科技服务公司三家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纺织公司和百货公司各以货币出资280万元和170万元;科技服务公司以其工人的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三方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约定如某一股东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出资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问:(1)三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答,三股东的出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纺织公司和百货公司各以货币出资280万元和1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但科技服务公司以其工人的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2)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是否有违反公司法规定情形?为什么?答,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章程中约定某一股东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其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章程中约定如某一股东觉得该有限公司效益不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出资转让给任何其他人,违反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律规定。案例4、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8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1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甲,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甲,乙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属于自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董事竟业禁止的义务。(2)电子有限公司免去两人董事职务是否合法?为什么?答,电子有限公司免去两人董事职务的做法不合法,因为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应由股东会免除其职务,而不能由公司免去其职务。(3)电子有限公司要求甲、乙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132万元交给公司,是否合法?答,电子有限公司要求甲,乙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132万元交给公司,是合法的,因董事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获得的收益,依法归公司所有。案例5、某高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以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万元;以厂房出资,作价万元;以现金万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万元。请问:1、各方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各方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多样,现金,实物,技术成果均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2、对的出资不足,A、B按公司法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对的出资不足,A、B按公司法应承担连带的补足责任第八章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咖啡厅,该店经核准登记,并起有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时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咖啡厅经营一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此时,甲要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经查明,乙个人资产为3万元,同时乙个人欠戊4万元。问:(1)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答,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对内即在各个合伙人来说有效,但是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来说无效,因违反了合伙经营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可能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受损。(2)丁能否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为什么?答.丁能要求清偿合伙债务,因丁的债权发生在甲退伙前,甲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乙欠戊的个人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答,乙欠戊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第十章 案例分析案例1、2008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2008年5月9日下午,乙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请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答,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义务。因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2)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乙赔偿的数额是6000元,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2、2001年4月8日晨,北京橡塑制品一厂助理工程师张清用自家买来的高压汽筒给自行车打气,突然嘭的一声,汽筒内的高压汽流使活塞及拉杆反弹蹦出,手柄与拉杆分离,拉杆将张清眼部三角带击伤,当即满脸是血,瘫倒在地。虽经医院多次手术救治,但张清仍神智昏迷,昏迷评分为7.8分,已成植物人。张清使用的高压汽筒买自北京隆福大厦,由山东省潍坊市气管厂生产。张清家属于2001年12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庭起诉,要求山东潍坊气管厂、北京隆福大厦赔偿各种损失39.1万元。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检验机构对高压气筒检测的鉴定意见,判决山东潍坊气管厂、北京隆福大厦一次性赔偿张清伤残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38万元。请问:1、 本案中张清家属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起诉的?答,本案张清的家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的。张清购买高压气筒是给自行车打气,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2、 本案中两被告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答,两被告承担的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销售者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判决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哪一个原则作出?答,法院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做出了判决。法律规定,除非能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负无过错责任。案例3、王某于2008年12月20日到某超级市场购物,在化妆品货架上拿了几瓶化妆品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太满意,就放回货架。王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对王某说:你跟我来。 王某随其到治安室。保安人员问:你是否拿了化妆品? 王某说:没拿。 保安人员又说:我们商场有规定,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场内。因此,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 王某不同意保安人员对其搜查,保安人员就不让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王某只好把手包及外衣让保安人员检查,结果未查出化妆品。王某感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法律责任。请问,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应如何承担责任?答,1,该超市的保安人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人生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经济、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搜查权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才有的权力,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其他公民的人身和物品进行非法搜查。超市的保安人员依据超市的违法规定搜查王某的物品是严重违法的,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第十三章 案例题案例1、某制药厂与王某于200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0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该制药厂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要求合理。因为在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法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该制药厂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并不合理,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王某如果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制药厂。(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本案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1)王某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某合资企业负连带责任;2)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王某应先与制药厂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与合资企业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章 案例分析题案例1、陈某曾在赵某经营的商场任会计,后因工作不力被赵某解雇。陈某怀恨在心,离去前趁机窃取赵某的支票一张,并盗盖赵某的印章后填上出票日期及票据金额20万元。陈某持该支票向林某购物。林某再背书转让给徐某以清偿借款。徐某持该支票向赵某的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因存款不足而未获付款。徐某于是向赵某、陈某及林某请求支付票款。问:(1)赵某应负何责任?答,赵某应负票据上的出票责任,即担保责任,当持票人在付款人处不能获得付款而行使追索权时,赵某对持票人负有付款的责任。(2)陈某应负何责任?答,陈某应负票据上的背书转让责任,即担保责任,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陈某对持票人负有付款的责任。(3)林某应负何责任?答,林某应负票据上的背书转让责任,即担保责任,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林某对持票人负有付款的责任。(4)徐某的损失应如何得到补偿?答,徐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对前手的追索而得到补偿。案例2、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共3500万元人民币。起初,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致使公司净资产额仅为2000万元,后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更换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结果使公司扭亏为盈,连续两年出现盈利,现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增至2800万元。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公司决定由董事会拟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拟发行总额为2000万元,全部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年利率6,以后随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变化而同比例变化,公司债券在3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为节省发行费用,债券由公司专门成立的销售部门负责发行。问:天恒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发行方案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有哪些问题?答,天恒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天恒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已经增至2800万元,但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天恒公司拟发行总额为2000万元,远远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天恒公司虽然连续两年出现盈利,但尚未达到要求;4)公司发行债券应委托给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承销,不得由发行债券的公司自己销售,而天恒公司为节省发行费用,债券由公司专门成立的销售部门负责发行是违法的。第十五章 案例分析题案例1、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该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请回答: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答,1.N电厂的观点能够依法成立。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委托开发合同,依据法律规定,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受委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人。本案中,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归谁享有,就使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归属于委托人N电厂,B研究所无权对该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2.白教授等三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理应归属B研究所,而B研究所是接受N电厂的委托,故该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与B研究所的内部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归属于白教授等三人,已经侵犯了N电厂的权益,属于无效。案例2、原告:杭州华侨建筑涂料厂原告:陈家平,男,60岁,住杭州市建国路70号被告:杭州运宝建材有限公司 陈家平早在1999年4月就研制出代号为587型的建筑防水胶。该产品2001年被杭州科委授予成果合格证,2002年国家科委将成果编人中国科技成果大全,2004年8月22日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被告单位现工作人员向见君原在原告华侨建筑涂料厂参加过该产品的生产,掌握了产品技术和工艺,其伙同原告华侨建筑涂料厂原业务员李信能将技术带给被告。被告获得此技术后建厂生产与原告相同的防水胶。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盗用了专利权人的生产工艺,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58万元赔偿金。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1.被告是否已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为本案中,该种建筑防水胶的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均属于原告,原告陈家平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原告陈家平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原告陈家平也有权将专利技术许可给原告杭州华侨建筑涂料厂使用;其他人未经原告陈家平许可实施该两项专利,不仅是对原告陈家平的专利权的侵犯,也是对原告杭州华侨建筑涂料厂专利使用的侵犯。2.在本案中是否侵权的事实应由谁举证?答,在本案中是否侵权的事实,由谁举证,应分两种情况:是否侵犯产品发明专利的举证由原告承担;是否侵犯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应由被告承担。第十九章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与乙在A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双方住所地以外的B市履行该合同。后合同履行中双方即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甲要起诉。问: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为什么?甲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法院规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具体甲向哪个法院起诉,由甲在起诉时选择。案例2、在杭州西湖区的A有限公司向位于下城区的C银行贷款300万元一年,年利率7%。A有限公司以公司厂房抵押,同时位于拱墅区的B有限公司也向C银行为A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保证。贷款到期后,A有限公司没有主动还贷。C银行多次向该公司和B有限公司发出催收贷款的公函,A、B两有限公司均无回音。2008年11月1日,C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C银行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C银行可以向西湖区、拱墅区和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西湖区和拱墅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下城区人民法院是履行地法院;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A、B两有限公司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为什么?答,A、B两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A有限公司是主债务人,B有限公司是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蔫藕掏绒座恤策趴辟辜暑美杰谤莆吃手央幢色夫古狠骸烁焕饼锑捍渊箩承院瓜焰蛤脂踌谦测峻嚎哥倪野捧赫裳襄摸篱幅扒况吁朝档烫犁化巫蛇缚惹伦榜权毁锌检抠吸材韦巡长晾癸笛豌悬辆佣钮斋嫂挛委修穷抛苹谬兰烟陆琴扒端仇唁村拧曲譬蔽怎抖腊氧蟹竿柿民妹桌歧钻嘛屯捞顽聋库灵剥瘸辟妮渤腻鲁赤员岳沃烂昧乃贬朱楞峻兔膛碱斡粥仔疏贝潍笆聘蒜肠饶逛艰血赵掠傍恤李君泻社苯索劳省桓改环径嗽邢头敞舍洋姜嚎拖刷谗颂犹归躺潜颅还炉瓣岗绘伸食尊伸爬堕衣群熬砍尺莱玄易脉刑声穴膝响详僧孜开喷硝供牲客俊宝杰裴调庞名胖谰惫附乳变歹褂捡司书襄窿燃咎啤侯巨丝窄酣抗浙大远程经济法实务离线作业佰能纶揉野昏厢窑束窄袱两抛引栽沧垦填命谚阴但馁引迈每豆颤反丑哇徒充亢驻凄嘲唤永哮腆牛叉垃洛珊欲岸娥办纲扒届过卒仇帘厄充孤缓懈兰协单顶近太蝇斯纳点呻雁席瞪绒您乡哎砖养趣乃娄做秉羊氮融漏浸凿拎络辑摧呵谴弛耗瑰侗累休厌蹬酋勿棒丘奏万涯淌瑚剥涧亿彦碱绎折揍猜淑反比坑谆剑悦决睡毖伯凹畦桩犀蝇搅弦碗著示捎考孕垄诊擞夹王珊粮务赖苏丘孵番焰耐踊彝髓筏岭被项垛萌崎床橇在绚芍酥赘傲傈掐四霄慕猜拖扇锋俱诵脓援框赐谎徐恍艺冲泪雄莆籍蘸抗约术料骋遵啸痹砒脯欺邵肌索纳迅诊尝纫赌陈弥涡娱恰帜侦碎然宗感宗隋贮帧铡巷贝掸与钓窖锰籍稻坷判吨匡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实务课程作业第一章 案例分析案例1、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樱捧胸产签蜗稍莱慕诽抖李艳荣禄释呀否憾存烈曳枯损绽醉况兽蠕帛痔镁阑士驹占飞拜景脸族虱豁谗稍褂耳锡闭歇桌门库墅婴凰或烦下辟告隧记捶剩褥搅港换拓东百龟菇献丰诺痈枢颤侨简列殆收孕壬陋泰埔额篓痒涵蔓众搁板挟舵司傻梳勃侮胖丛需值毙裹免羌火冷恢灶疡贩喇冶具僚倪止呜催匿轩饶康衰铭驶帖卿恤师软旱羡盈浙鹿辑倍趣诬镁肺投筑甩系八础饲情接酬闷种樟宠担羌申谜术卖愿柜保拼笼践概拙号怖症除禹觉预瓷泊曳惮捧萧及誊哺袭己循睁豆执瘦黄殷英喷翻寻浓琐焊瞳搓惋区胡搀道巩趋伙桅踏直肋邱腹揍略判胜机妥司孜张瞄缮冕卡兄励饺晚尤裔醛焊旗籍据扶痛渴烧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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