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2.0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20769092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2.0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2.0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2.0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批复事项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与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控制性要素基本一致,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涉水设施”)的验收。第三条验收分类与材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抽验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且在项目运行或使用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监测报告、设备说明及证书、自验报告以及其他验收需要的材料。 对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变更材料。发生重大变更,且未经许可的,不予验收。第四条抽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实行抽验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须组织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对无须验收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办结备案手续。须验收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其余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备案并出具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抽验比例项目年取用新水量不小于50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量不小于50万立方米的100%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年取用新水量小于50万立方米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小于50万立方米大于10万立方米的,抽验率应不低于20%(每5个项目验收1个);其余项目不组织验收。在涉水事项有关方面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提高抽验的比例。第六条权限划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验收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部分下放管理权限的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验收工作,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验收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材料。第七条 管护与监督建设项目涉水事项验收通过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涉水设施管护,于每年汛期前后填写管护记录并妥善保存涉水设施清单,于每年1月向第六条规定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报送涉水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涉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建设生产类项目在生产运行期间,还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涉水设施的建设工作。第二章自验第八条过程控制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检查项目现场和施工降水方式,检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等技术服务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报告变更有关涉水设施,保障涉水事项的实施效果。第九条过程验收涉水设施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时,在施工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第十条自验时机 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等,开展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自验工作。第十一条自验内容自验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查验涉水设施体系建设情况,对比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其批复文件,现场核查各类涉水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效果;2)对照取得的取用水指标,检查试运行期间的取用水情况(含中水),查验退水路径和水质情况;查验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查验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情况;检查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3)检查涉水设施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协调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办理相应变更手续;4)妥善安排未完及尾留工程,测算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影响评价批复的指标;5)检查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和涉水设施的管护责任落实情况;6)检查整理档案资料,编制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自验报告,督促参建各方编制相应总结报告。第十二条自验报告自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前言、工程及涉水设施概况、水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涉水设施设计情况、涉水设施建设情况、监测及效果分析、工程投资、结论与下阶段安排以及有关附件(详见附件1)。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十三条评估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前,可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技术评估单位开展验收前的技术评估工作。第十四条评估时限接受委托后,评估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第十五条评估依据技术评估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照建设单位提交的自验报告,在内业查阅和现场查验的基础上对涉水设施的工程量和防治效果进行分析对比,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现场查验比例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查验误差小于8%的应认可自验报告的工程量和投资结算数据;大于8%且不大于15%的,可按误差比例核减自验报告中的工程量和投资结算数据。第十六条工程措施评估工程类涉水设施评估的重点是涉水设施的布设、数量、质量和防治效果。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报告资料,涉水设施单位工程鉴定书,单元及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量计量及结算支付等资料,对设施数量和工程量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现场查验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重点查验涉水设施的数量是否与自验报告一致,检查工程布设是否合适、防治效果是否达到技术标准和批复文件的要求。第十七条植物措施评估植物类涉水设施评估的重点是植物品种、措施数量、保存率、防治效果和养护情况。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档案资料、单位工程(植物措施)验收鉴定书,苗木采购及结算支付等,对植物措施数量和工程量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现场查验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样方测量和图班推算,重点查验措施数量是否与自验报告一致,植物品种和规格是否适宜、防治效果是否达标。第十八条临时措施评估工程建设期间临时措施评估的重点是措施类型、措施数量、实施时间、运行情况和防治效果。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档案资料、施工合同条款、监理日志及结算支付等,对临时措施数量、工程量和运行情况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进行现场查验。第十九条管理措施评估管理措施评估的重点是取水指标申请进展、工程竖向布置、退水路径及退水水质、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项目法人的法定义务等内容。内业查阅内容包括自来水及中水的取水指标和接入情况,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及专人负责制落实情况,水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张贴情况、内控制度运行及项目法人组织的涉水设施检查资料、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的设计和概算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凭证、水土保持监测报送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资料等,并检查水土保持建档工作。现场查验工程竖向布置、雨水调蓄容积和退水能力,中水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面积,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等。第二十条防治效果评估结合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对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效果进行检查,评估是否达到水影响评价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评估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效果。结合水土保持监理和工程监理等资料,对涉水设施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现场查验保存和维修管护情况等。第二十一条不通过情形遇下列情况之一,技术评估的结论应为不合格:1) 涉水设施体系没有完整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及北京市分行业补充防治指标的要求;2) 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等主要涉水设施缺失,无法达到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应效果;3)永久占地范围之外的渣场防护等主要涉水设施未按实际需要开工建设,存在水土流失隐患;4)工程位置或占地变化超过20%,以及涉水设施工程量或投资变化超过30%的且没有有效的变更手续;5)分期建设项目,前一期或几期的遗留问题或尾留工程没有处理且存在水土流失或洪涝隐患;6)建设期间发生涉水事项重大灾害,且没有处理完毕;7)涉水设施建设任务遗漏较多,或者GB51018规定的工程等别为I、II等的工程类措施,渣场级别为13级弃渣场的拦挡工程未能提供安全鉴定结论;8)尚未办理用水指标手续,中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未接入中水管网;或者调蓄池或集雨桶容量未达到水影响评价报告要求;或者调蓄池没有进、出水流路或排灌能力不足;或者透水铺装面积减少15%以上;或者下凹式绿地面积或容量减少15%以上;9)技术评估查验部分的累计误差超过15%或者单项误差超过50%。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前言、工程概况与水影响要素分析、建设单位水影响评价法定义务评估、水影响评价及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涉水设施建设情况评估、涉水设施工程质量评价、水土保持效果评估、涉水设施投资及资金管理评价、技术评估综合结论、遗留问题与建议、附图与附件(详见附件2)。第四章现场验收第二十三条评估应用技术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入验收程序。技术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3日后通知建设单位整改,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第二十四条现场验收技术评估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将技术评估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确定会议时间,在1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成立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时,可直接组织技术专家成立验收组。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 验收组成员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抽取评估单位查验复核的2处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内业查阅,抽取评估单位未查验复核的1处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内业查阅;察验建设项目现场,核对有关涉水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等,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填写验收意见表。验收组依据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3)出具最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其他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第二十六条合格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1)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备,工程设计、施工、水土保持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涉水设施按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水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3)各项防治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4)涉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涉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5)技术评估结论为合格,公示期间未收到重大问题举报,会议查验未发现较严重问题。第二十七条会议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试行意见中为半数)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尾留工程,应明确实施期限和查验人。第三十一条办结时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12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涉水事项验收合格证书,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问题较为严重的,整改后还可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第三十二条罚则对验收备案的项目,发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生重大变更,未申请许可的,不予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未整改合格的,不予验收。没有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供水,不得下达用水指标等所有涉水手续。第三十三条公告对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实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结果。第三十三条费用分解自验和现场验收所需的有关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三十四条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涉水事项验收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分期验收。第三十五条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附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申请、验收意见及其他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十七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涉水设施完工自验报告编制提纲1)前言。介绍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水影响评价审批、涉水法定义务及涉水设施完成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涉水设施验收组织开展情况; 2)工程及涉水设施概况。简要说明主体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过程及进度情况;说明涉水设施的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及成效; 3)水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说明批复的水影响评价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主要建设内容(措施体系及规格标准)、防治要求、工程量和投资概算;4)涉水设施设计情况。说明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落实水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情况,列表说明各分区的各类措施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要点;说明施工图设计的过程,及其落实水影响评价要求和初步设计的变化情况;说明涉水设施的主要变更内容和批复情况; 5)涉水设施建设情况。说明涉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单位工程或分区列表说明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度、完成数量和工程量,并注明档案资料的详细出处;说明涉水设施建设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过程控制情况。说明涉水设施的项目划分与验收(或质量评定)情况,明确涉水设施的总体质量。按单位工程分类汇总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 6)监测及效果分析。说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选择、点位布设和监测实施及监测报告的报送情况,列表说明施工期间和验收前的监测结果,说明监测结果反馈后工程建设的改进情况,说明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说明验收前水土流失防治成效、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建设范围的退水路径及水质情况;说明水土保持工程的维修管护情况,估测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效果。 7)工程投资。说明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涉水设施投资估算情况,说明初步设计批复的涉水设施概算以及实际的结算情况。说明未完工程或尾留工程的预算安排。 8)结论与下阶段安排。说明完工自验的结论,说明水影响评价方面的经验与问题,明确涉水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明确遗留问题和下阶段工作的安排情况。 9)附件。主要包括涉水设施清单,水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涉水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涉水设施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涉水设施竣工验收平面布置图和相关断面图,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2:生产建设项目涉水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提纲 1)前言,简述主体工程概况及技术评估过程。2)工程概况与水影响要素分析。概略介绍工程位置、建设性质、建设任务,介绍工程占地、土石方和建设周期等。简述项目区自然和水土保持情况,明确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影响评价要素及相关要求。 3)生产建设单位水影响评价法定义务评估。包括水影响评价方面的报告编制与审批、设计细化、施工落实以及项目法人的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涉水设施法人验收的开展情况。 4)水影响评价及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情况。介绍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情况。介绍水影响评价提出的防治目标、措施体系和投资估算等内容;介绍工程初步设计提出的分区(段)涉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介绍经有效变更程序后的各分区(段)涉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5)涉水设施建设情况评估。评估核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合理性;评估涉水设施的完成情况和效果;评估退水路径和水质达标情况;评估雨水调蓄池容量和排灌能力。 6)涉水设施工程质量评价。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涉水设施总体质量评价。 7)水土保持效果评估。评价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对整个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效果(工程建设期间和技术评估期间)进行评估,对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8)涉水设施投资及资金管理评价。说明实际完成的涉水设施投资情况,并与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反映涉水设施方面的资金管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投资控制情况以及结算程序等。评估自验报告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尾留工程的预算安排合理性。 9)评估综合结论。10)遗留问题与建议。 11)附图与附件。 附件3: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表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扩建水评报告名称水评文件审查时间水评许可批复文号水评报告编制单位1、2、3、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主要验收内容主要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主要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供水条件治理程度中水供水及利用条件水土流失控制量污水排放条件表土剥离率雨水排除条件表土重复利用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雨水调蓄池容积下凹式绿地率水保工程措施透水铺装率水保植物措施项目区道路高程水保其他措施地下空间出口高程取弃土场选定+-0高程施工降水验收意见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整改意见:(填不下可附续页)专家签名:日期:整改意见:(填不下可附续页)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