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8974166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案情摘要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论 不准确。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案例1 案情摘要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 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 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法律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装船条件案例2案情摘要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法律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支付条件。构成实质性条件的修改案例3案情摘要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法律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价格太高”的答复已经构成了拒绝案例4案情摘要我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国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法律问题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法理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即发盘并未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本案例属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案例5 案情摘要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法律问题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解释合同应认为已成立,根据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我方未表示反对即构成了接收案例6案情摘要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 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法律问题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理解释 未能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国际贸易合同违约救济买方要求损害赔偿案例1案情摘要1991年12月31日,申诉人(买方)与被申诉人(卖方)通过传真订立了92SPE28/001号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KOBE(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享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并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又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作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50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50美元由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最后注明,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在提高15美元,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申诉人遂于1992年5月22日向中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市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050美元。法律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该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1.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 申诉人获得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为准)。3. 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4. 申诉人与日本买家(即下家)之间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法理、法律精解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仍是书面合同,因此该合同时成立的。此后,双方又签低估了备忘录对合同进行修改,该修改也是有效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在提高15美元,而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这说明,双方对第二次修改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原合同及备忘录。实际情况是,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因此,被申诉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各国的实践中,商誉损失可以说是精神损失的一种,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这种损失发生,而本案中,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从仲裁庭最终裁决不予支持该请求。在经济损失方面,价格损失是一个主要方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地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十家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根据该规定,被申诉人没有交付货物,则申诉人获得的价格方面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被申诉人被宣告合同无效之日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准。 案例2案情摘要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担心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法律问题买方要求是否合理?参考结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十家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买方虽然曾经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实际上,直到12月7日,买方才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货商补进100台机床。很显然,买方并没有及时补进货物,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按照公约的上述规定,赔偿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买方要求降价案例1案情摘要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卖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存在支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法律问题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参考结论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价。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缴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案例1案例摘要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极受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法律问题1. B公司违反了什么义务?2.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3. A公司有何种权利?为什么?参考结论1. B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且在达成进一步协议后再次违约,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2. 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合理。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该条规定,卖方必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而实际情况是,货到后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很显然,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但是,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但B公司还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会发生这种结果。”可见,B公司的违约使得A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剥夺,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因此,买方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2案情摘要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与7月5日正式函告A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法律问题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参考结论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法理、法律精解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要求所配。案例3案情摘要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量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法律问题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参考结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法理、法律精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分批交货案例1案情摘要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法律问题 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参考结论买方的主张不合理。法理、法律精解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已交4批大米补存自霉变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推论到以后5批大米也将全部存在霉变。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卖方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案例2案情摘要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卖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买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法律问题 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参考结论我公司要求合理。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卖方宣告合同队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活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公司所购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3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我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即使第4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除非该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而其他3批货物是零配件,我方才无权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案例1案情摘要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法律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参考结论泰国公司的做法欠妥,泰国公司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或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1条(3)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加拿大公司受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书面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例2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以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出口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3份合同时我国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支付。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参考结论我国公司有此权利。法理、法律精解因该合同是分5批交货合同。买方在前3分合同的履行中均未按时向卖方付款,因此,卖方完全有理由断定,在以后的两份合同的付款方面,买方还将会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我方有权采取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不可抗力案例1案情摘要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案例2案情摘要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法理、法律精解一个国家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例1案例摘要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法律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参考结论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法理、法律精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或无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1、FOB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案例1案情摘要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买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先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法律问题1.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 该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参考结论1. 卖方的主张不合理。2. 卖方应该赔偿买方损失,但在赔偿买方损失之后,有权再想造成损失的装运港的装运人索赔。法理、法律精解该风向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的部分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包装被吊钩钩破即属于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该货损责任,而不是买方。卖方让买方向装运部门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案例2案情摘要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法律问题1. 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 如以CIF或CFR贸易属于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参考结论1.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2. 如以CIF或CFR属于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IF或CFR术语中,买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险的承担案例1案情摘要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法律问题1. 印尼公司是否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参考结论1. 印尼公司不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2. 卖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B5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的货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本案即属于该款所述买方未能收受货物的情形,因此,尽管货物在交货日没有实际装船,而是延迟装船,但是,货物风险仍然自规定的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即6月10日)转移给买方承担。CIF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案例1案情摘要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吃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法律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参考结论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装运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2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法律问题1.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参考结论1. 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2. 卖方韩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Inconterms2000A3款的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卖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也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而应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 案例3案情摘要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协议。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只是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但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我方出口货物在运输中途耽搁,再加上换装船舶设备陈旧,使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舶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国外买方对设备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作了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认为,合同适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由我方租订,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应理赔。法律问题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的做法不合适,我方不应理赔。法理、法律精解我方已按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关于不准转运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因此,我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方并没有违约,也没有作假。船方转船是船方的擅自行为,不是我方授意。按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及迟延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属于该风险范围,因此,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案例4案情摘要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签订后,我出口公司按规定的期限和制定的我国某港口将货物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随后,我公司向中国银行议付货款。第二天,出口公司借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伦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应向买方退回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法律问题对客户的要求,我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结论应告知客户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我方无此义务。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买方应承担该风险并根据我方提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而我方不是保险货物的可保利益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CIF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案例1案例摘要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法律问题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如何?参考结论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法理、法律精解按照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船上,交货时间应该为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时间作为证明,在海运的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因此,上海港作为卖方的装运港应该为卖方的交货地点,在港口装船完毕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CIF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交货义务及合同的修改案例1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时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法律问题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参考结论比利时公司的要求合理。法理、法律精解首先,合同规定的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而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事先也未通知对方延期,构成违约。其次,我方虽然事后向对方提出延长交货期(即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但对方提出加价的附加条件,而该附加条件并未得到我方的同意,故对合同交货日期的修改协议并未达成,交货日期仍以原合同规定为准。因此,我方于1995年1月交货属于单方面行为,于合同无据,比利时公司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并有权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期交货造成的损失。CFR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1案情摘要的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法律问题1.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参考结论1. 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法理、法律精解根据Inconterms2000A7款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既已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卖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既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因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CFR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案例1案情摘要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法律问题1. 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2.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3.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参考结论1.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2. 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3. 如何以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但是,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法律精解根绝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卖方无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本案的载货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的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该损失应该由国外买方承担。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如以CIF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平安险,因此,买方应该根据卖方提交的该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提单的证据效力案例1案情摘要1997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得尔”抵达日本港口,卸货时发现短少了560箱,价值7800美圆.A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运港就未能装足货物.问题 C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案例分析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是表明其已经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一经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即使能够证明货物短少是由于托运人未能装足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免除向收货人赔偿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导致货物短缺,他可以向托运人索赔.。综上所述,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案例1案情摘要中国天翔公司向英国拜丽公司出口大豆,价格条款CIF伦敦天翔公司和买方拜丽公司之间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不可转船直达提单,天翔公司要求船公司签发了直达指示提单。天翔公司将经过签名的提单通过银行结汇后转让到拜丽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拜丽公司凭提单将货物提出,发现由于转船而进行第二次装卸,货物包装不牢固发生短少,要求承运人赔偿。船公司认为发运人天翔公司和自己达成口头协议允许转船,拒绝承担损失。问题 提单和运输合同是什么关系法理分析该案例涉及到提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提单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以及提单和合同(口头)的关系。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存在这基于提单之上的两种关系:(1)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提单只是承运人同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7条,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都作出了这一规定。(2)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当提单被转让到收货人手中时,对于提单的受让人与承运人来说,提单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同样也是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提单的规定为依据,即使原来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另有协议,但是由于提单的受让人对一无所知,所以不得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这种规定能够有效保证提单的流通性,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综合分析上述案例首先,中国天翔公司作为托运人同船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约定应当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提单表面所记载的事项只是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和运输合同之间有不符的地方,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其次提单是指示提单,当中国公司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英国的拜丽公司后,提单则变成了英国拜丽公司和船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终极证据。根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船公司同英国拜丽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综上,尽管本案中中国天翔公司同船运公司之间有口头运输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对于船运公司和作为提单受让人的英国拜丽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以提单表面记载为准。提单记载为直达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有理由相信途中不得转船。由于转船造成的货物短少违反了提单的记载内容,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应当要求船公司予以赔偿。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案例1案情摘要2004年 2 月,依据 FOB 条件,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莱纳利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 10 万吨大豆的合同。2004年 4 月 1 日 ,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4年 5 月 2 日 ,货物到达目的港,莱纳利尔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法律问题承 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参考答案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法理精解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至于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不清洁提单。 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 “ 包装不固 ” 、 “ 破包 ” 、 “ 沾有油污 ”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第十六条規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1 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 已装船 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2 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3 除按本条第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 a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 已装船 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b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4 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款()项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 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主张 “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在本案中,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 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