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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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399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399号提案内容2013-02-28案由: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提案人:赵光华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 监会、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主题词:投资发展促进民间投资是个重大战略问题。没有民间投资,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民间投资, 就难以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出台一年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逐 渐拓宽。但是“新36条”的许多政策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制约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困难和 障碍仍然存在。目前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所占比重较低。据统计,在全社会80多个行 业中,民间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 3%,在卫生、社 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 8也在金融业中占9. 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 占7. 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 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 6%, 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 9%;大量民间资本缺少投资机会而游离于实业,放大了存量 流动性,加大了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难度。为此,国家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迫切需要 细化和落实。一、当前影响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一)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易进入”。由于有关部门对民 间资本的进入设置较多附加或限制性条款,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 得民间资本进入面临障碍。垄断行业改革滞后,使得民间资本面临进入后又不得不退出的障 碍。(二)缺乏有效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愿进入二基础设施、 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可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与国企同等的政策 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三)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不佳,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 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不够、政策 不稳定或不连续,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民间投资往往会遭受投资中断的风险利侵权损失,投资 者利益保障存在较大困难。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为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扩大和优化民间投资、推动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 服务作用,我委在今年5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投资(2012)1546号),要求工程咨询机构重点对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基础产业、 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7大重 点领域,以及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 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七)关于给予民间投资项目与其他项目同等财政支持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按照“明确规则、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要求,对符合条 件的民营企业都给予同等对待。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 项FI,其中70%以上是民营企业投资。为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每年划出专项资金用于 中小企业的项目。在安排资源性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项目及大 小兴安岭林区.接续替代产业项R中央预算内投资时,80%投向了民间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 前在我委起草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的政府投资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安排政 府投资资金时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 单独针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今年6月我委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 1580号),根据政府性资金的不同类型,分门别类地规定了支持民间投 资发展的具体方式。同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 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 额、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予以公开,以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在审核过 程中,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四、关于推动落实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下一步工作今年7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我委关于鼓励民间 投资实施细则制定情况的工作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42项实施细则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所迈出的实质性步 伐,同时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将于近期开展督促检 查工作。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儿项工作。一是抓好实施细则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力度,采 取有效措施推动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真正落地,使民间资木真正享受相关政策措施。在此过程 中,各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对各类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合法权 益。二是办成儿件实事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铁路、 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项目,发挥示 范带动效应,以具体事例体现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决心和诚意,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的发展 信心。三是不断健全完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将及时跟踪细则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密切关 注和深入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同时有关行业管理 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解决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和 具体的问题。鼓励民间投资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将始终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努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 的政策体制环境。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来源:中国政协网(四)垄断行业投资体制改革迟缓,民间资本投资“不能进入”。铁路、电信、金融、石化等垄断行业的改革没有同步跟进。垄断企业通过行业垄断阻 止民间资金进入该行业,限制、排除竞争对民间资本产生了 挤出效应”。以成品油零售为 例,虽然呈国有、民营、外资共同竞争的局面,但全国近10万家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 两大集团所属的加油站大约占50%左右,其成品油销售量约占全部销量的70%以上。缺乏油 源的民营油企发展可谓举步维艰。二、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建议(一)把民间投资纳入发展规划。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从战略高度, 正确认识民间投资的重大意义和历史地位。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要工作,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把促进垄断行业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1.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鼓励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参股、控股、资产收购;2.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金融等生产性服务领域。(三)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竞争。1. 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2. 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规范投资准入门槛;3. 出台引导民间资木发展的产业规划和投资目录,在目录范围内逐渐由审批制向 备案制过渡;4. 分行业设置垄断行业的准入时限及准入方式,完善市场准入状况及政策执行效果的 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四)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体制。1. 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2. 推进固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 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3.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木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 放;(五)放松市场管制,完善要素资源价格形成机制。1. 推进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2. 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力度,加快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和公 开化,并加强社会监督;3. 改革监管方式,探索价格上限管制、I乂域间竞争、特许权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方法。(六)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及时有效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1. 试办社区银行,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2. 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3. 大力发展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等途径,构建多层次银行体系;4. 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尽快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新“三板” 市场;5. 探索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方式,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6.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民间天使投资发展:7. 建立各行业公共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并为民 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提供融资支持。(七)加大财税扶持,提高投资收益,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1. 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以把“新36条”提出的政府采购、合 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落到实处;2. 针对投资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 偿、税收返还、竞争性项FI审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增强其投资积极性。(八)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1. 推进专业化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 和甫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体系;2. 构建政策、技术、市场信息等综合性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全社会 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3. 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11.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 制度;4. 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投资风险。(九)制定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细则。在“新36条”的政策框架下,结 合民间投资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民间资木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能源、 电信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 体育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境外投资等。在 财政、人才、收费、贷款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的支持政策。(+)给予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1.对符 合条件的建设项FI,不论项FI主体性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2. 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 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FI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 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3. 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 房;4.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 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1399号提案复文2013-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9月18日以发改提案(2012) 423号文函复:赵光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国家直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 年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曾先后在2005 2009年颁布实施了促进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最近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 14号)。特别是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关于鼓励 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13号,通称“新36条”),这是一份 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文件重点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 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 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和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国家将民间投资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将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作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重要措施,提出要“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木进入基础产业、基础 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列为今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 务。在上述立法及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近年来民间投资一直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在城镇 投资增速比2009年明显放缓的情况下,民间投资同比增R32.5%,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的比重为51. 1%,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201】年民间投资同比增长34.3%,占全社会固定 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58.2%,同比提高7. 1个百分点;2012年1-6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 含农户)150710亿元,同比增长20.4%,民间投资93657亿元,同比增长25.8%,占全社 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2.1%。但是民间投资发展仍面临一些难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所 指出的,民间资木“不易进入”、“不愿进入”、“不敢进入”、“不能进入”重点行业领域的问 题目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是当前影响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这些 问题与“新36条”发布后有关实施细则出台不及时或缺乏操作性有关。二、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顺利出台今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 “上半年制定出台民 间投资实施细则”的工作时限。之后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 120号)明确的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抓 紧开展工作,进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各有关部门顺利完成了制定实施细则的工作任务, 共出台细则42项,涉及医疗卫生、民航、工程技术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运输、金 融、铁路、能源、市政公用事业、水利、广播电视、物流和商贸流通、国土资源、体育、旅 游、科技、教育,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民间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和 信息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民 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制定法律文件听取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发挥工商、质检、税务、 价格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作用等领域和方面。同时18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当地 的实施细则。在制定出台细则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迈出实质性步伐。例 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细则中,明确了引入民间投资的四项原则,提 出了三种具体的市场化方式: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细则中,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 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细则中,明确要“切实转变铁 道部职能”,将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其他实施细则也有很多创 新点。同时有关部门注重细则的可操作性。例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细则印发后,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6个文件,健全社会办医的政策法规体系。民间投资定义和统 计范围的规定印发后,国家统计局在系统内印发了工作细则,以增强数据统计及发布工作的 可操作性。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细则,不仅细化了 “新36条”规定的政策措施, 还提出了煤炭、电网、炼油和新能源等领域的细化措施。此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 水上保持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创新、体育、旅游、文化、境外投资等领域和 方面的细则,也较为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细则出台后,各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专题文章、接受采访等多种形式,加 强对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周知和掌握。这些实施细则的制定出 台,有利于解决促进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增强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 可操作性。细则出台后,社会舆论总体上给予积极肯定,认为细则既是当前稳增长的需要,更是 深化改革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有关部门落实新36条 的诚意,有利于解决促进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增强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 域的可操作性。随着这些细则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还只是一个开始,要实现政策 措施的真正落地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细则的改革力度不够大,可操作性不够强,与民营企 业的期望仍有差距,建议进一步明确进入相关行业领域的具体规则、标准和条件。此外也有 一些意见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统筹考虑。三、关于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相关具体问题(-)关于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并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白2003年国资委成 立以来,按照“依法合规、市场机制”的原则,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据统计, 2007年至2011年非公资木参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受让宗数共计2882宗,占交易总数 的69%;受让金额共计688亿元,占交易总额的43%。目前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 平台也已初步建立,通过统一公开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市场平台将更好地发挥效用。 同时国资委积极引导中央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市场平台,引 入各类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有资产 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已经形成。今年5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 资发产权2080号),明确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 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 变发展方式;强调了 “两个不得”的规定,即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 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国有股东通过公开 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 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要求国有企业引 入民间投资要积极运用产权市场、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三种市场化方式;明确了引入民 间投资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 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注意防范引入民间投 资时的五种风险,即暗箱操作风险、法律程序风险、职工安置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市场监 管风险。(二)关于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竞争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减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FI。各级政府只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日FI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约占企业投资项目个数的20%;其余项FI实行 备案管理。二是简化投资项FI审核内容和环节。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办理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道手续,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办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作为项FI核准的前置条件。三是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提高 透明度。发布实施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核 准文件格式文本等格式文本,指导企业申报工作,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同时实行信息公开, 除涉密事项外,已经核准的项目均登录在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从2010年年初开始,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用近一年的时间,对现行行政法规 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一批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88号令)共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 行政法规107件,172条。其中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法规3件被废止,17件被修改。2011 年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于4月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为民间投资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还组织了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为落实“新36条”关于“在审查修改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草案时,认 真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国务院 法制办印发了关于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 见的通知(国法(2012) 24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三)关于完善要素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作用,我委今年6月印发关于利用价格 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2) 19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木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 发展。将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X,开展竞价上网试点,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 直接交易试点,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同时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 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进一 步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供 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在价格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加强反垄断执法,对达成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川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依法严南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公 平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 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鼓励 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减轻 商户负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四)关于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1. 关于试办社区银行。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国有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新型农村金 融机构竞争发展、功能互补、层次多样的银行服务体系,为各个领域、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 服务。目前我国银行业法人机构3973家,分支机构近20万家。银监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等各类资木参与发起设立或者投资入股村镇银行,今 年5月印发实施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木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 27 号),降低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同时支持和鼓励部分城 市商业银行按照社I乂银行的标准“做精、做细、做强”当地市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 支持。2. 关于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规范发展融 资性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颁布实施 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 30号)和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同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 如服务中小企业占比、收费标准、放大倍数、代偿率及准备金提取等具体指标,体现了国家 对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政策导向。中央政策的出台激励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时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投资设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了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有效对接。截至 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计4439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1072家,占 比24%;民营担保机构3367家,占比76%,基本形成了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民营担保为主 体的组织架构。同时中央财政重点扶持省级再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发挥信用增级、风险分 散、产业导向和行业整合的功能。R前全国己有1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 覆盖全国18个省市。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重点支持省级再担保平台建设, 逐步形成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风险控制和辐射能力较强、信用应好的再担保机 构,以进一步增强一般担保机构信用放大能力,快速提升整体效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 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了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内的 较为全面的征信体系,并尝试将征信系统的接入范围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等主要由民间资本参与的机构之中。3. 关于大力发展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1二|前负责为我国产品出口和 “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为三农事务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均可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国家鼓励现 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4. 关于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新“三板”市场。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适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建 设,积极探索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要求,证监会正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统一监管 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全国性场外 交易市场将构建一个覆盖全国的报价信息平台,实行以网络连接证券公司柜台业务的报价转 让制度,为挂牌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服务。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允许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按程序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转让;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并稳定运行后,将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全国符合条件 的股份公司。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且企业规模、成长阶段和业态模式的较大差异,基于服务实 体经济需求和风险分层管理的基本原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后,可根据市场需 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探索完善市场层次。目前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准备、技术准备、 组织准备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5. 关于探索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2()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 “统一准 入和监管标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的总体要求,证监会将立足于提升债券市场服务 实体经济的能力,研究建立适合经济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多层次债券发行、交易、结算制度, 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多元化。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和推出“中小企 业私募债”,引导非上市中小企业向具备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做行政许可, 便利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拟于今年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同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继推出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 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等优惠措施,为 民营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构建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做了有益尝试。6. 关于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民间天使投资发展。目前股权投资基 金的法律地位、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监管体制并不明确,国家正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 进行修改,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问题正在研究中,但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 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需特别注意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并实施有效监管。同时为支持新兴产 业发展,财政部和我委启动实施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联合社会资木 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在制度设计上民间资本均可作为出资人(合伙人)参与创投基金设立,同时我们也要求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 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支持。(五)关于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 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FI。一是以“民办公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2005至2011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298亿元,通过“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 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2006至2011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3亿元,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节 水灌溉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每年可撬动信贷资金15亿元左右。同时不断创新财政资金 使用方式,2011年7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的具体措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农业发 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加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力度,鼓励金融机 构进一步增加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项FI市场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水 利资金;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农民为改 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二是利用财税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 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通知(国办发(2010) 58号),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上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服务等扶持政策。全国老 龄委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 (2008) 4号)和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下发的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 厅发(2009) 14号),分别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残疾人托养服务业作出了 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为实 现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三是民间投资参与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 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持新旧税制衔接、推进新税制平稳运行,国家对一些 行业采取了税收先征后返的过渡性政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各类企业 要求公平税负的呼声越来越高,税收返还办法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专 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清理纠正白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因此F1前不宜再出台新的税 收返还政策。(六) 关于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为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201()年底我委门 户网站开辟“民间投资信息”专栏,下设民间投资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 内外行业动态等栏目。目前已出台的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划、标准已加载 到该栏目。同时国家统计局在今年2月印发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国 统投资字(2012) 2号),明确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相关要求。我委在5月印发的美 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 1483号),对做好民 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甘前有关部门已把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作 为投资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逐月公布统计数字,并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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