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报支常见的错误-主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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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經費核銷應行注意事項104年4月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收據、發票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電子式發票,應輸入本校之統一編號87899966。若未輸入學校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本校校名 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政府刻正推行電子發票,惟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必要資料無營業 人名稱,倘所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無營業人名稱之資料,於洽 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請 承辦人員逕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 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收據、發票抬頭開立本校校名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全銜)。 收據、發票應填寫開立日期,註明貨品之數量、單價。收據、發票大寫金額塗改,應退還廠商重新開立。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發票,僅列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收據、發票應附品名明細。同一案件經費來源有一項以上者,應填具支出科目分攤表。分期付款之收據,應附分期付款表,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1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非本國文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並簽章。 收據、發票大小寫金額應相符,合計金額亦須相符。演講費請註明演講之講題、時間、地點。鐘點費請註明時數及標準。稿費、審查費等請註明字數及標準。收據涉所得稅扣繳事宜,應加會總務處出納組。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 簽名。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 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 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買受人請為本校(非申請人或經手人等)。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動支申請單、支出憑 證黏存單實付金額少於發票、收據、印領清冊金額時,應於支出憑證黏存 單金額前加註實付字樣,並由經辦人簽章。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相關單位欄位加會單位應核章。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欄位應依授權範圍核章。沖銷預借款項時,應註明預借款項之傳票編號。1萬元以上之採購,應依本校內部採購辦法規定,於動支申請核准 後辦理。國內旅費交通費報支車種票價,應依實際出差地點報支。交通費報支應註明乘車起迄地點及車種。拾乘飛機、咼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補助或委辦計畫之出差旅費,僅計畫內人員得報支。臨時工不得報支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如下:(已取消膳費報支之規定)1. 簡任級每日住宿費上限1,800元,每日雜費400元。2. 薦任級以下每日住宿費上限1,600元,每日雜費400元。3. 專兼任助理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4住宿費檢據覈實列支(未檢據者不得報支半數)。5. 出差半日雜費僅得報支每日雜費之半數。6. 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 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7. 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僅得報支起返程日交通費、住宿費(檢 據覈實列支)。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 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國外旅費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下列單據: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 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 之搭機證明。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出差人員出國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 籍航空公司班機。倘無法搭乘本國籍航空時,應填具因公出國人 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 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生活費係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 費日支數額表報支,70%為住宿費,20%為膳食費(早4%午8 %晚8%),10%為零用費。出差由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請依國外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報支,該規定詳情請上主計室網頁 瀏覽,摘要如下:1. 供膳宿,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10%艮額內報支。2. 供膳不供宿,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80%艮額內報支。3. 供宿不供膳,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30%艮額內報支。4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 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艮額內報支。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o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搭乘班機起飛地生活費日 支數額30%支。例如出國人員搭乘班機預定於臺灣時間 104年7 月26日下午4時20分自美國洛杉磯起飛,於7月27日早上5時 45分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其返國日應為7月26日,故7月26日、 27日得報支搭乘班機起飛地(洛杉磯)生活費日支數額之30% o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 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覈實報支。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投保綜合保險保額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 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 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 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 6項。核銷時應檢附 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投保原則上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 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 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 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禮品交際及雜費得按出差日數以每人每日報支雜費新臺幣600元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之總額度內統籌辦理,並依國外出差實際需要,檢據國內外單據 報支。出差人貝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出差旅費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 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上開 出國前1日係指奉派出差期間之前1日。凡出差至日支數額表未列載之城市,依該國-其他支給。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所謂之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 舶)內最低價格之座(艙)位。部分航空公司艙等雖列有 全額經濟艙 或豪華經濟艙,因其實質為商務艙,非前開要點所稱經濟艙。餐費依行政院人事政局98年2月27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078號函 以行政院為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 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 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 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請註明事由、時間及人數。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時,參加對象為機關(構) 人員者,膳雜費用依行政院103年7月7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修正前之標準辦理(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250元,簡 任級人員275元)教育部計畫:1. 執行計畫之一般校內行政會議之誤餐,每人每餐 80元為上限。2. 辦理非國際性會議、非國際性研討會之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 研習會(1)半日者:每人膳費上限120元。(2)1日(含)以上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250元或275元(含三餐及茶點)其他計畫: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提供誤餐餐點且依規定報支每人每餐100元為上限。依本校五項自籌收入支應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與學術交流產學合作支給要點規定報支餐費,請檢附本校五項自籌收 入支應膳宿費用申請表。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共同性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項目,應向共同供應契約之廠商購買。如有特 殊原因自行採購,請填寫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自行採購財務申 請書送總務處審查。除零用金限額(含1萬元)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 其餘均應逕付廠商。因公務需要1萬元以下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支出,得免填寫 個人信用卡墊款申請表。各項採購,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資本支出無形資產購置、代管資產大修或增值,請以經常門為經費來源。 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 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 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 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遇有擬購置案之財產、物品認定疑義時,請先洽詢總務處文保組 確認,以符合動支案經、資門屬性之經費來源 。教育部計畫報支項目應與計畫執行之業務(或該項經費)相關。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應加會相 關單位。教學卓越計畫應先加會教務處教學及學習中心、典範科技大學計 畫應先加會研發處。原始憑證繳回補助單位或委辦單位,發文時請副知本室,再抽送憑證。教育部補助或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應提供 1份予本室留存。 核銷出席費時,應檢附會議簽到單影本。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專簽敘明其身分 適用級別(區分諾貝爾級、特聘講座、教授級、副教授級等)及支 給標準,及其在校工作期間,並檢附行程表。報支保險費,應提供被保險人名單,另公教人員不得再額外投保。 計畫經費代碼、經費用途之更正,應於請購系統修正。科技部計畫出國天數、地點、會議與科技部計畫申請書不符,應填計畫變更 申請書。執行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辦理採購,廠商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符合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 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 者情況下,始可辦理採購。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建立適當之出勤管 控機制並加強內部管控及查核。研討會報名費,請說明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並註明參與人員姓 名及職稱。影印費請檢附影印資料,並說明影印內容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列支之開支應與研究計畫直接相關。於計畫執行期限即將結束前始購置研究設備費、耗材物品,請說 明是否依預定時程辦理及對計畫執行之助益。科技部彈性支用額度每件計畫每年總額 2%並以25,000元為上 限,請依本校執行科技部及教育部計畫彈性支用額度作業要點 辦理。其他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專簽敘明其身分 適用級別(區分諾貝爾級、特聘講座、教授級、副教授級等)及支 給標準,及其在校工作期間,並檢附行程表。依本校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規定,工讀金計資最小單位為半小時。中午12:00-13:00為工讀生用餐休息時間,應讓 學生充分休息,不宜計列工讀時數。惟如係辦理營隊活動需要或 確有工讀事實,則不在此限,請於工讀申請單上加註。學生接受公務指派出差、代表學校對外競賽或出席會議、參加研 討會、協助產學計畫等出差時,費用補助標準同薦任級以下人員 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學生校外參訪、交流,費用補助標準如下:1.交通費以火車、租車為原則。2住宿費檢據覈實列支,每日住宿費上限 1,600元。3.不補助雜費。本校接受委辦(補助)計畫款項未撥付前,申請墊支請填列接受 委辦及補助計畫經費墊支申請單。經費墊支原則如下:1.墊支經費來源由主持人自行衡酌結餘款餘額優先墊支,不足再 以校務基金墊支。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說明2. 產學合作計畫(含政府機關委辦案)墊支額度,以期中報告繳交 後撥付之經費或總經費2分之1為上限,主持費不予墊付。3. 政府補助計畫之墊支額度及項目,不予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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