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出境旅游合同汇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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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出境旅游合同汇总五篇 出境旅游合同 篇1合同编号:_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 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二、 旅游者的义务(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九)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_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三、 旅游咨询与投诉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甲方: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乙方:_(组团旅游经营者)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一) 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是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合法组织。(二) 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做详尽的了解。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应当如实介绍、报价。(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可为旅游者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出行的处理方式。(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成交订单(一) 内容旅游单位 人数 (男 人、女 人),名单附后。旅游者 性别 年龄 人数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交通工具住宿天数住宿标准购物次数、内容娱乐次数、内容保险项目、金额团费总价团费所包含的费用团费付款时间(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2、 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二)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由甲方自负;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三)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出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出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措施,未造成甲方损失的;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未造成甲方损失的;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补充条款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_ 乙方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协议签字地:_出境旅游合同 篇2甲方(团体或个人):合同编号:乙方(组团旅行社): 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签约地点及日期: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报名及签约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二、合同的履行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三、合同的变更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10、 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12、 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四、合同的解除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16、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五、违约责任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的证据。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特别约定条款(含选项的栏目,选中的打,不选的打)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出境旅游合同 篇3甲方(团体或个人):_乙方(组团旅行社):_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用餐标准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双方其他约定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2.旅游发票;3.行程表;4.出境游报名表。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特别约定条款:_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件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一、报名出团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二、团费通常包括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三、团费不包括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4.卫生检疫费;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7.办理分团的费用;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五、有关责任问题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境旅游合同 篇4编号:浙 江 省 旅 游 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二、本合同适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和港澳旅游。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旅游者):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旅行社):注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旅游时间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 费。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每人 元)、 (每人 元)、(每人 元)、 (每人 元)、(每人 元)、 (每人 元)、(每人 元)、 (每人 元)、(每人 元)、 (每人 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1)(2);(3)。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附件:旅游行程旅 游 行 程团号领队姓名 领队证号码 联系电话第一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二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三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四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五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六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七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第八天:( 月 日)出发地点游览景点交通工具 标准用餐标准(早) (中) (晚)住宿地点 标准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备注:旅游时间超过八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出境旅游合同 篇5甲方:_(旅游者或团体)电话:_乙方:_(组团旅行社)电话:_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促销与咨询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2乙方广告及其宣传品内容属实。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地的大陆公民。4甲方要就出境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销售与成交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7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9乙方提供的旅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第三条成交订单1内容团号_姓名_性别_年龄_境外共计_晚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时间_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交通工具_住宿次数、标准_购物次数、内容_娱乐次数、内容_保险项目、金额_导游及其他费用_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诺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可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游客须知尊敬的游客:欢迎您参加出境旅游!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您的权利1您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您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游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接待社名称等有关情况。3您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行社为您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境意外伤害保险。4您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5您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旅游管理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计划购物,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拒绝旅行社强迫购物要求。6您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您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有可能是接待社和导游通过组织自费项目获取利润,损害您的利益。7您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杜未经旅行团同意,擅自变更、取消,减少或增加旅游项目,强迫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未履行合同义务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您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赔偿。8您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损害习惯受到损害,您有权得到法律的救助。9您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您有权检举、控告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您有权将组团社发给您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部门,如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二、您的义务1您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您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您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的权利。3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中,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非法滞留不归。4您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您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6您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7您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了解旅行社的运营程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您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依据。9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20_美圆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品出入境。三旅游咨询与投诉各国旅游投诉和信息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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