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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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 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推 动我市“巾帼文明岗”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开展,特修改制 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以服务为核心,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以推 动社会文明、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积极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 益和人才效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 业的有效形式。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 树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 结奋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杭州多做贡献。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杭州市符合创建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 农村、楼宇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 站、 所) 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第二章创岗条件第六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1、“巾帼文明岗”成员不少于 3 人,且女性占50%以上,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2、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把“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本行业或部门的工作计划,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维护文明岗的公信力。3、“巾帼文明岗”成员政治素质高,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能熟练,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 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5、“巾帼文明岗”创建标识明显,创建成效显著。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口号,有完善的便民服务设施和高效的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在行业、系统中辐射带动作用好。6、“巾帼文明岗”成员要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岗村(户)”结对等以扶贫助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讲奉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第三章 申报、认定、表彰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行业) 四级, 实行申报制。原则上, 申报上一级 “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其中可以直接申报市级 “巾帼文明岗”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已有一年以上的创岗时间;已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直接申报市级 “巾帼文明岗”。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目标,填写 巾帼文明岗申 报表 , 并由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相关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认定表彰。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报“巾帼文明岗”,其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应先向市级机关妇工委申报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其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电力、邮政、通信、卫生、商贸、旅游、交通、金融等行业的单位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巾帼文明岗”,行业没有开展创建活动的,可直接向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第八条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组织评审、抽查、考核,确定符合市级“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名单,并于每年 12 月底以文件形式统一进行命名授牌。市级以下“巾帼文明岗”的命名和表彰,由各区县(市)、各部门自行负责。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巾帼文明岗” 由市 “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级以下 “巾帼文明岗”分别由各区县(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级机关妇工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第十条各级 “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创岗氛围、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根据第六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妇女网等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 天。第十三条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可因地制宜制订激励措施,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巾帼文明岗”创建奖励纳入本单位的考核奖励体系。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对“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各行业、部门、 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职晋级。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第十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地长期开展, 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检查、定期抽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 “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区、县(市)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本级“巾帼建 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或系统认定命名的“巾帼文明 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 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委托区县(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市属各部门协同进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巾 帼文明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的不 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督查中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悬 挂“巾帼文明岗”牌匾。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恢复 “巾帼文明岗” 荣誉称号,继续挂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将以文件形式取消其荣誉称号。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定期自查,自查情况由各单位存档备查,并报市“巾 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考核验收。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2、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因单位撤并或人事变动,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文明岗”。第二十一条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 55CM宽40CM凸型;字体为楷书,颜色为红色;落款字体为宋体,颜色为黑色;字体底色:为黄色。县(区、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规格。第二十二条各地、各行业和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市“巾帼 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下发的 杭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杭巾协 2004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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