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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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注解: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注解:什么叫重大隐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之间的关系。隐患是由违法行为而成的,危险源经营单位客观存在的隐患不一定是危险源,所有的隐患都是违法、违规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解:使用范围)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注解: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注解:部门的责任)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注解:经营单位的责任、经营单位为主体。)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注解:经营单位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时间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发现不排查的隐患,一般的隐患除外,重、特大的可以进入法律程序。)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注解:由经营单位自己组织评估。不能马上治理的要有严密监控措施,防范不能简单化)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注解:治理方案、用什么方法评估由经营单位负责,谁评估谁承担法律责任,谁评估谁负担隐患解决方案。经营单位可以自己评估,可以由中介机构,也可以找专家评估。)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注解:报告书必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特大隐患要对口报市级,治理难度大的要对口报省级)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注解:谁负责监管的谁负责论证,隐患通知书谁监管谁下达。有关责任单位和隐患有关的单位都要分别下达通知书。)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注解:如何治理?治理中发生事故还是由责任单位负责。下达治理通知书时,如果感觉不能确保安全,也可以加写停产停业治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注解:谁监管谁验收,谁下达治理通知书谁验收,先由经营治理单位提出申请书,然后验收。治理期限到期还未治理好,一定要有进一步措施,否则出现事故要承担责任的)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注解:政府及部门检查时发现问题怎么办?)第十五条 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注解:政府负责治理隐患)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注解:正在制定)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注解:对政府的要求)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注解:对部门的要求)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解:只要发现其中之一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同时处罚。谁下达治理通知书谁处罚。)第二十条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注解:安监部门不能直接下去评估)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工业 生产 安全 办法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2月5日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讲座1、几个基本概念2、安全隐患的分类3、排查隐患的方法4、治理隐患的原则几个基本概念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的伤害。安全的实质就是消除事故,消除导致伤亡、伤害、急性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结合。 安全和危险是一对互为存在前提的术语,在安全评价中,主要是指人和物的安全和危险。事故: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风险:风险由指危险、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险、危害事故的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是风险率(R),它等于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S)的乘积:用公式:风险率R=PS=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潜藏着的祸患,即藏而不露、潜伏着的灾害。办法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系统和系统安全:系统是指若干个相互联系的、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具有独立功能的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构成包括人员、物资、设备、资金、任务指标和信息六个要素; 系统安全是指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安全管理的方法识别系统中的危险源,定性定量的表征其危险性,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化,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可接受的安全程度。安全评价:国外称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按照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类原劳动部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3、其他隐患。准备分类标准:1、重大事故隐患,一次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100-500万元)2、特大事故隐患,一次死亡10-29人(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10-49人),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500-1000万元)。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一次死亡30人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1000万元以上)。造成事故性质分类1、 物理性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闭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作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2)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3)电(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堆料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他运动物危害等); (5)明火 ; (6)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等); (7)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等); (8) 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通道不畅、采光照明不良、通风不良等) (9)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位置不当、信号显示不准确等); (10) 标志缺陷; (11)其他2、化学性 (1)易燃易爆物质(气体、液体、固体等) (2)反映活性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强还原剂); (3)有毒物质(气体、液体、固体等) (4)腐蚀性物质(气体、液体、固体等) (5)其他3、生物性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4、心理、生理性 (1)体力负荷超限; (2)健康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5)识别功能缺陷; (6)其他。5、行为性 (1)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6、其他 (1)搬运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适; (4)标示不清; (5)其他。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1、设备和装置。工艺设备、装置,专业设备(化工、机械加工),电气设备,特种机械(起重、厂内机动车、传送)锅炉及压力容器,登高装置,危化品包装物。2、作业环境。危险物品,温度与湿度,躁声与振动,辐射。3、操作。机械设备操作、搬、举、推、拉等4、运输过程。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5、建筑和拆除6、矿山作业。水灾、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冒顶、坍塌、滑坡等7、生产过程。建筑构筑物、工艺过程。造成事故的物因1) 机械、起重类; 2) 仓储类(含罐区、加油站、爆炸物品仓库等); 3) 作业、生产场所类; 4) 电气(器)类; 5) 受压容器类(含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6) 运输类;(厂内机动车、皮带运输、无级绳运输等);隐患产生的形式分:1、设计方面的隐患2、制造方面的隐患3、生产使用产生隐患4、管理方面产生的隐患5、违章行为产生的隐患6、规划或无规划产生的隐患排查隐患的方法1、检查法(显性)2、检测法(隐性)3、对比法(对比标准、规程)4、计算法(安全距离、地下开采对地面的影响等)5、评估法(专家论证)6、评价法(对系统、场所等)安全评价内容1、危险性识别2、危险源辨识3、计算风险率 事故发生概率 事故损失/单位时间4、危险度评价 判别指标5、确定隐患等级6、消除与控制措施 控制发生或发展安全评价程序1、准备 现场勘察、资料收集2、危险辨识 危险有害分析 危险源辩识 事故发生分析(发生可能性影响因素)3、安全性评价单元划分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危险分级4、风险控制安全对策措施应急预案5、结论安全评价方法选择1、安全检查与安全检查表法原理通过检查,对照标准规程发现潜在问题适用对工程、系统的设计、装置条件、实际操作等2、危险指数评价法原理利用量化数值,确定危险度适用对工艺、区域和操作等3、预先危险分析法鉴别产生危险的原因,判别已识别的危险等级适用对工程、系统的设计、装置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 4、故障分析与故障假设法通过检查,对照标准规程发现潜在问题适用对检查设计、安装、技改或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偏差 5、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法对过程中工艺状态的变化(偏差)加以确定适用建设项目工艺设计 6、逻辑分析法辨识单一设备和系统的故障模式适用单一设备和系统 7、基本定量风险评价法通过评价确定风险属性和风险规模适用于工艺装置、区域的风险等级划分 8、其它安全评价方法1、人员安全 可靠性分析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2、安全评方法集合 3、事故后模 拟分析方法适用对人员、生产区域等治理安全隐患的原则系统安全理论与传统安全理论相比有了创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重视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隐患,可以减少来自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认识现有的隐患的风险和危险性,即使认识了现有的隐患,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有会产生新的危险和潜伏新的隐患。安全生产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极力消除隐患,把发生事故的概率减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时,也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根据系统安全理论的观点,提出以下治理安全隐患的原则: 1、消除; 2、预防和控制(控制发生或发展); 3、减弱; 4、隔离; 5、连锁; 6、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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