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案例十六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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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中国某出口商 A 公司与印度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 货物为 1X20 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 机身大小须与形状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 总 价值为 4.80 万美圆。 付款方式为 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 剩余 30%的货款须 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 B 公司不日 内即开来相关信用证, 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被接受后, A 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 在货物即将生产完 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 B 公司, B 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 A 公 司的手中虽有一份 70%货款的信用证, 但无法如期装运, 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 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 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 只得积压在库, 给 A 公 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分析 : 这起损失案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的 支付方式。一般地,出口合同中支付方式规定,X%货款由信用证支付, 剩余Y%一般为20-30%,下同)货款应由进口商在不晚于货物装船前若干天通过汇 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一般情况下, 进口商会先开来信用证, 然后在货物装 船前若干天办理汇付, 出口商收到货款或汇出行出具的汇付收据后将货物按时 装船,然后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办理议付。 但是, 如果进口商借故不办理汇付, 出口商将无法按时发货, 导致信用证过期失效, 已生产完毕的货物积压, 从 而使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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