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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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 同 法7/14/20241 本 章 提 要l本章主要讲述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l本章的重点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和违约责任。7/14/20242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7/14/20243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14/20244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各自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形成合意7/14/20245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各自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形成合意l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变动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部表达的活动。l合意即意思表示相互吻合、达成一致。(三)具有变动民事关系的目的l民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7/14/20246 所以,合同法不调整与个人身份有关的社会关系。所谓变动包括设立(发生)、变更或终止(消灭)民事关系。7/14/20247二、合同的分类(一)根据获得某种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1 有偿合同 双方都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才能获得某种利益的合同。2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合同。7/14/20248(二)根据双方是否负有构成对价的债务 1 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即一方所负债务是另一方所负债务的对价。从对价意义出发,将另一方债务的履行称为对待履行或对待给付。2 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担履行义务的合同,或另一方仅负担非对价义务的合同。7/14/20249(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1 诺成合同 经双方合意即可成立的合同。2 实践合同 亦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四)根据是否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1 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2 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7/14/202410(五)根据合同彼此之间的依存关系 1 主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合同。7/14/202411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l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全部合同领域,对具体合同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l基本原则是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l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7/14/2024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_(一)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人格或权利能力平等。(二)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合理地确定或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14/202413 (三)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 缔约自由 2 选择相对人自由 3 内容自由 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 形式自由7/14/202414(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合理行事,尊重他人合法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从合同缔结到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五)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强性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遵守社会秩序。7/14/202415(六)合同应当恪守原则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7/14/202416一、合同的主体二、合同的形式三、订立合同的程序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7/14/202417一、合同的主体 l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l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7/14/202418二、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只以语言达成合意。(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7/14/202419 1 书面形式的种类 (1)合同书:记载合同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的纸面文书。(2)信件 (3)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2 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3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 从理论上而言,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7/14/202420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缔约)的过程。它包括当事人双方从接触、协商直到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7/14/202421 1 要约的概念 l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l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l 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二)要约7/14/202422 2 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作出。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出。(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换言之,要约应表明缔约目的。(3)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具体”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于受要约人斟酌。合同的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是不一样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清楚。7/14/202423 3 要约邀请l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l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缔约的预备行为。l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7/14/202424 4 要约生效的时间 原则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信件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通讯地址(住所、营业地)时生效。(2)数据电文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14/202425 5 要约的撤回(withdraw)l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生效。l 撤回要约应当通知受要约人。l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7/14/2024266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人依法撤销(revoke)要约l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l 要约人撤销要约应当通知受要约人。l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l 在下述情形下,禁止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7/14/2024276 要约的失效 (1)见上页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7/14/202428(三)承诺 1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诺,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受要约人有承诺的义务。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7/14/202429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或者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7/14/202430(3)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l 要约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到达。l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根据要约的方式确定: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7/14/202431(4)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l 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明示方式)l 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默示方式)7/14/202432 3 承诺生效的时间l 根据承诺方式确定:l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l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7/14/202433 4 承诺的撤回l 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将承诺收回,使之不生效。l 撤回承诺应当通知要约人。l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7/14/202434四、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标的 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 财产 2 行为 3 工作成果(三)数量和质量 7/14/202435(四)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取得财产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财产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场所。履行方式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途径和方法。7/14/202436(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7/14/202437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效力未定的合同三、可撤销的合同四、无效合同7/14/202438一、有效合同(一)合同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依照合意内容而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但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能够产生效力。7/14/202439(二)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的并且符合其真意的。3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14/202440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生效 3 附条件的合同7/14/202441 3 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将一定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当该事实发生时合同才生效或者失效。l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l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去效力。7/14/202442 4 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依据。l 附始期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l 附终期的合同已经生效,自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7/14/202443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尚未确定,有待于某种事实发生,效力才能确定的合同。7/14/202444(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l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而且事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则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7/14/2024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理 1 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l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l 合同经撤销后,不复存在。2 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l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l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的,合同不产生效力。7/14/202446(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 无权代理的概念 没有或者已经丧失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自始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权已经终止7/14/2024472 无权代理的效力 (1)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善意是指仅仅根据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是无权代理。l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l合同经撤销后则不产生效力。(2)被代理人有权追认l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l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受约束,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l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的,被代理人不受约束,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7/14/202448(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l对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处分财产的合同。l无权处分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有效的合同:1 经权利人追认 2 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7/14/202449三、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即存在瑕疵),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之消灭的合同。7/14/202450 (二)撤销合同的原因 1 重大误解 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具有不正确的认识,以至于意思表示的后果与其内心真意严重相悖。(1)通常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后果足够严重l 表意人如果知道真相即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7/14/202451 2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1)行为人存在欺诈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相对人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7/14/202452 3 胁迫 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1)行为人存在胁迫的故意 (2)实施了胁迫行为 对相对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施加损害或相威胁 (3)相对人产生恐惧并作出意思表示 7/14/202453 4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1)相对人或其近亲属陷入危难处境 生命、自由、财产等处于危急状态 (2)行为人存在利用他人危难的故意 (3)相对人迫不得已作出意思表示 7/14/202454 5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1)一方利用自己优势或对方弱点 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 (2)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7/14/202455(三)受害人的撤销权1 行使方式l 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l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意味着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2 撤销权的排除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7/14/202456四、无效合同(一)概念 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自始就不能产生效力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7/14/202457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7/14/202458 (三)格式条款 1 概念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企业)事先制定并提出。(2)重复使用 可以反复地适用于大量的同类交易行为。(3)在缔约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意味着对方只有缔约自由,没有内容自由。7/14/202459 2 格式条款的效力 下列格式条款无效:(1)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 (2)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责任 (3)免除自已义务、加重对方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7/14/202460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 恢复原状l当事人的利益应当恢复(回复)到合同成立之时的状态。l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财产仍然存在,应当返还给对方。无法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2 赔偿损失l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3 追缴财产l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7/14/202461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内容的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的保全7/14/202462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l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实现义务的行为。7/14/202463(一)全面履行 1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仅履行主合同义务,而且履行从合同义务。2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l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 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l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债权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债权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7/14/202464二、合同内容的确定l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l如果根据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内容,则适用法律直接推定。7/14/202465(一)标的物的质量 1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7/14/202466(三)履行地点 根据标的确定:1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 1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2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14/202467(六)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七)履行费用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14/202468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l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可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7/14/202469(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按约履行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l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没有规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3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7/14/202470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履行的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l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7/14/202471 (三)不安抗辩权 1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2 条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7/14/202472 3不安抗辩权的效果 (1)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2)及时通知对方 向对方表明中止履行的意思,还可以提出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期限。(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 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 可以认定对方构成先期违约,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7/14/202473四、合同的保全(一)债权人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7/14/2024742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下两类债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债权 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所享有的债权7/14/202475 3 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在我国,行使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7/14/202476(二)债权人撤销权 1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当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7/14/2024772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减少财产的行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分三类: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l 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不能履行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债务。(3)受益人存在恶意(有偿行为)l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l债务人的行为如为无偿行为,不问债权人和受益人恶意与否,也可撤销。7/14/202478 3 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7/14/2024794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受益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债权人不能以之优先受偿。7/14/202480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7/14/202481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l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二)对于变更内容达成合意 (三)合同变更的内容明确7/14/202482二、合同的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 概念 即合同债权的让与,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全部或一部债权转移于第三人。7/14/202483 2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 (2)合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债权为财产权,一般情形下具有可让与性,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7/14/202484 (4)由让与人通知合同债务人l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l让与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 合同债权让与的效力 (1)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合同债务 受让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7/14/202485(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 概念 即合同债务的承担,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全部或一部合同义务转移于第三人。2 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具有可让与性 7/14/202486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同义务不得让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4)债务转让经债权人同意 7/14/2024873 债务承担的效力 (1)合同债务及其从义务从债务人转移于新债务人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7/14/202488(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即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一起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取得转让人的地位。7/14/202489三、合同的终止 即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生效后,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而客观上不复存在。l合同履行的情形 (一)履行(清偿)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了债务。7/14/202490 (二)解除合同 1 概念l 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2 解除合同的方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2)按约定条件解除 l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7/14/202491 2 按法定条件解除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由一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14/2024923 解除权的行使(1)行使方法 行使解除权属于单方行为,只需通知对方,无需经对方同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行使期限 须在该期限内行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 对方可以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7/14/2024934 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2)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l 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解除可以具有溯及力,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l 采取补救措施l 赔偿损失7/14/202494(三)抵销 1 债的抵销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任何一方可以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l债务抵销也就是债权抵销。l 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7/14/2024952 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的,数额不存在争议。(2)双方的债务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通常为金钱之债和种类之债。(3)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期已经届满(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在以下情形下,债务禁止抵销:法律禁止抵销 合同性质禁止抵销7/14/202496 3 抵销方法 l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l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l抵销通知不得附期限和附条件。7/14/202497(四)提存 1 提存的概念l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有权把应交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机构,从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l提存是债权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务人消灭债务的一种方法。l申请提存的债务人称为提存人;l同意提存的法定机构称为提存机构。7/14/202498 2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应当受领、能够受领,却无正当理由而未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例如,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14/202499 3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构收取提存物。(2)债务人应将提存的情况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除外。(3)提存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 (4)提存物的风险和孳息转移于债权人 (5)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7/14/2024100(五)免除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其债权,从而使债务消灭的单方行为。l免除一经生效,根据免除的范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一部消灭。(六)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l混同一旦发生,合同关系即发生消灭。l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例外不消灭。7/14/2024101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7/14/2024102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因违约行为而产生 l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合同义务的行为。l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7/14/2024103(二)补偿性 违约责任用来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度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三)任意性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或单独约定违约责任。(四)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7/14/2024104l不具备相对性的情形:1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2 未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7/14/2024105(五)严格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使违约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但是,有些违约责任只有在违约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7/14/2024106二、违约责任的形态(一)实际履行 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或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原来的债务。通常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7/14/2024107l实际履行的排除 对于非金钱债务,具有下属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例如劳务债务 (3)履行费用过高;(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7/14/2024108(二)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减价等 通常适用于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权人希望保留标的物的情况下。7/14/2024109(三)损害赔偿 1 概念 在违约行为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时,可以请求债务人以金钱予以赔偿。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于各种违约行为。2 范围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恢复到假如正常履行所应达到的地位。(1)所受损害,亦称积极损害,是指因相信债务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而导致现有财产减少。(2)所失利益,亦称消极损害,指因违约而导致应当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7/14/2024110 3 限制 (1)可预见性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减轻损失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 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的关系 如果实际履行后,债权人仍有其他损失的,仍可请求赔偿损失。7/14/2024111(四)违约金 1 概念 由双方事先约定的,当债务人违约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特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针对各种违约行为约定。2 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是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不能以违约金惩罚违约方。l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提高。7/14/2024112(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7/14/2024113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减少违约责任的条款。l免责条款在订入合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提请注意的程度必须明显、提请注意的时间必须及时 2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 7/14/2024114(二)不可抗力 1 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构成要件 (1)外来情况 (2)不可预见 (3)不能避免 (4)不能克服 7/14/2024115 3 不可抗力的种类 (1)自然界的不可抗力 例如,地震、泥石流、蝗灾、暴雨、龙卷风等 (2)社会领域的不可抗力 例如,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7/14/2024116 4 不可抗力的效力 (1)通知和证明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14/2024117思考题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什么是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它们有哪些特征和效力?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它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6.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7/14/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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