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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3/18,#,3,保险合同,掌握前四节内容,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又称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1,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就是一份协议,写满了,条款,,且有不同的,格式,或形式,2,这个协议是用来干什么的,是来约束签合同的,人,的,3,为什么当时要订立这样一份协议呢?,为了,利益,的交易或交换,共赢,内容,主体,客体,第二节,4,协议到底说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地点当事人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即他们的权利与义务,5,现在我反悔了,行吗?,不行,因为是事先说好的,你情我愿的,并且这是法律行为,受法律约束,具有法律效力,履行,生效,第三节,6,我不反悔,但也不能一锤定音,能改变吗,?,能,7,如果有争议怎么处理,第四节 变更,第五节 争议处理,2024/11/28,5,3.1,保险合同概述,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3.1.2,保险合同的特性,3.2,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保险合同的主体,3.2.,2,保险合同的客体,3.2.3,保险合同的内容,3.,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3.3.1,保险合同的订立,3.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3.3,保险合同的履行,3.4,保险合同的变更,3.4.1,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3.4.2,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3.4.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3.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3.5.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目录,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资格,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按,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法人: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于法人终止时消亡;受法律、行政命令及其章程目的的限制,不同于自然人的一般性;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订立合同的活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的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订立合同的活动,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即,自己的目的,以适当的方式表露于外,使相对人知晓,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表示一致,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附和性,个人性,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大部分的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但又是特殊的双务合同,(双务不同时履行、非典型的双务合同,由双务性引出条件性(合同履行抗辩权,),以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保险合同的特性,射幸性,确定合同,契约成立时,当事人因契约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不确定合同,契约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不能完全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是否发生而定,以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内容是否确定,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和不确定合同,来源于风险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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