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四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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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的重点难点,公司的概念、基本功能,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在欧洲最初是作为政府附属物和垄断工具而出现,的,欧洲早期出现的公司一般负担着殖民统治功能并享,有垄断权力。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对外侵略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12月31日从伊,莉莎白女王那里获得特许状,名为“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除了在印度拥有政治统治外,还,拥有茶叶和贸易,同中国贸易和欧洲往来的货运垄断,权。早期,实际是行政和经济联合体,公司与政府关系,体现为公司对行政的依附和政府对公司的利用。,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基本功能,公司是资本积聚的最有效的形式,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的有效形式,公司是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公司是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三)类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公司法规定,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概述,(一)概念,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规则的,总称。,狭义:公司法,广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等。,(二)功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三、公司设立,(一)原则,放任主义,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公司法,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由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均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二)设立程序,1、关于发起人P127,发起人的权利,发起人的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出资不实的情形的处理,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法的第95条,2、制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性质:,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对公司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公司法第11条),其次,,公司章程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管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可供公众查阅。,实质是一部,自治法规。对外具有公示性,对内具有约束力。,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P128,相对记载事项:指在公司章程中不记载,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若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P129,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条款。,公司章程订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P127,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91条,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修改P128,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缴纳出资P133,在我国,缴纳出资是认为股东设立公司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在我国设立公司仍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纯粹是一种资本的集合,其所确定的资本额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又是公司信誉的唯一担保。,仍存有这样的用意:,资本信用,在西方英美国家,出资仅是象征意义的一种行为,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当然,这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是,这并不会对公司的相关利益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有一套相关的保障措施。,“揭开面纱”的制度,强化董事、经理的受信义务及其执行机制,披露制度,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中,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了,债权、股权、证券,等。扩大了出资的范围,是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出资的有利规定。,注意:,商誉、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置担保的财产等非出资对象;,对货币出资,全体股东出资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对货币以外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4、公司机构,又称为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四、公司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1、构成: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借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2、内容:行政区划,公司种类,商号,公司性质,3、禁止使用的、限制使用的:,4、法律效力,唯一性:一个公司只有一个名称,排他性:同一登记管辖区内,禁止同类业务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防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混淆。,可转让性:因其具有商业价值。不能单独转让,仅能与营业一并转让或经营废止时转让。,(二)住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意义:,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五、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1、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变更登记。,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其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决议的事项,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二)行为能力,1、公司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同产生,一同消灭。,2、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3、主要体现公司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业务、对内经营管理。,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资格:,以下人员不得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二)义务,主要为受信义务,适用于,委托代理,关系发,生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管理责任。分为两种,具体义务:一是注意义务;二是忠实义务。前者,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后者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不应,将自己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等,不得在职期间从事与本职业相同或类似的职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七、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最接近的便是“刺破公司面纱”。,“有限责任”是把双刃剑,因为能够保护股东不受公司经营风险的过度连累,所以它在鼓励创业、聚集资本、股份流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因而提高了经营效率;但它同时也将投资风险部分地从股东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的身上,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并故意转嫁经营风险,公司债权人将可能承受极大的风险和损失。,适用条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人格。,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控制权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2003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元债务。2004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六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以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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