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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二一八年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培训,【,第一篇,】,2,1,、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第一条,第八条,第三条,第三条,3,1,、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1.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4,1.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5,1.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1.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基层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职,7,2,、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8,2.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不因为,委托服务合同,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安全生产责任,9,2.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10,2.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主体工程,新建改建扩建,11,1,、安全评价范围扩大,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品,12,2、,安全设施设计与审查,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符合性,审查完毕,签署意见,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审查法律责任,13,3、,安全设施同时施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内容:,扩大竣工验收范围,精简行政审批权限并明确主体责任,法条要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计划,交底,过程控制,施工质量法律责任,建设单位:,验收设计要求的全部任务,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安监部门:监督检查,14,2.5,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督促落实,15,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制度规程,预案,重大危险源措施,检查,/,排查隐患,提出建议,16,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7,2.7,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8,2.8,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9,2.9,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0,资金投入办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最低资金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检测、维护保养,,PPE,等,决策机构与主要负责人,承担投入不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安管部门制定,2012,年,2,月,24,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1,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3.1,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2,3.2,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3,3.3,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4,3.4,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25,4,、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6,5,、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1,目标,5.2,组织机构和职责,5.3,安全生产投入,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教育培训,5.6,生产设备设施,5.7,作业安全,5.8,隐患排查治理,5.9,重大危险源监控,5.10,职业健康,5.11,应急救援,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28,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6.1,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9,6.2,增加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0,6.3,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1,7,、完善有关目录管理制度,7.1,完善危险作业目录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2,7.2,完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33,7.3,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34,8,、建立海洋石油、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5,9,、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9.1,增加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6,9.2,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企业推进商业保险,第三方赔付应急救援,帮助企业预防和控制风险,37,10,、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38,11,、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39,12,、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12.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40,12.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41,12.3,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42,12.4,完善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3,12.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44,13,、强化和完善政府监管,13.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5,13.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6,13.3,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7,13.4,明确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48,13.5,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49,13.6,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销毁,解除,50,13.7,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1,13.8,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52,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53,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54,14,、强化责任追究,14.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未履行,逾期未改,罚款,停业整顿,事故,违法行为,行政,刑事责任,5,年,终身,55,14.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56,14.3,加大对发生事故不组织抢救等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57,14.4,加大未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8,14.5,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9,14.6,普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作为罚款的前置条件,。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60,14.7,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追究,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1,谢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中 国 煤 炭 工 业 发 展 研 究 中 心,联系人:,汪卫国,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D406,室,职 务:,室主任,职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 质:,第五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国家一级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OSHMS,高级咨询师,手 机:,13911179890,邮箱:,wangweiguo,电 话:,010-64464517,传 真:,010-644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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