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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概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概述,一、旅游消费者的含义及法律地位,含义,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人,从经济学的范畴来说,首先是一名消费者。,旅游者如果通过旅游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旅游消费者。,旅游消费者既具有消费者的属性,又具有旅游者的属性。,法律地位,1、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指旅游消费者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或位置。即旅游消费者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受法律保护的资格。这个地位决定作为旅游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消费者消费的环境生疏、地域陌生,旅游消费者既要承担经济风险,也要承担生存风险,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实现时间跨度长,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必须仰仗旅游经营者,正确认识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的意义,强化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旅游企业的市场竟争力,加快旅游业的发展,2、外国旅游消费者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一般是指外国旅游消费者离开本国前往别国参加旅游活动,在入境出境,通过别国过境以及到别国旅游期间的权利、义务,外国旅游者法律地位的确定,首先是根据其外国人身份,其次才考虑他作为旅游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外国旅游消费者常由国内法规定,有时也由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我国给予在境内的外国人(含外国旅游消费者)的待遇,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保护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消费权益与保护措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利问题上起着统帅和核心作用,在法律的适用上,该法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及国家旅游局专门制定旅游法规,部门规章等一批管理制度,并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3、有关旅游消费权益保护的国外立法,国家监督,国外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取的形式 企业监督,社会监督,国际监督,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特点,立法日益完善,立法中确认消费者权益成为普遍趋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逐渐完备并具体,尤其对政府和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协调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经 营者的义务,一、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旅游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接受旅游服务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时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旅游消费者享有9项基本权利:,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监督批评权,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受尊重权,自主选择权,获取知识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安全保障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知悉真情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指旅游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结社权,指旅游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取知识权,指旅游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旅游消费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受尊重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监督批评权,指旅游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经营者必须做一定行为或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业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旅游经营者应履行的10大义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旅游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2、社会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协会,新闻舆论机构,3、国际社会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条约的相关保护规定,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1、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2、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三、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责任的专门规定,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案例六,2009年3月份,某市邮电局职工王某等想到境外旅游。经与多家旅行社联系,最后与自称是该市航空旅行社第二业务部经理的李某取得联系,李某称能在较短时间内让他们成行,并表示该旅行社有组团赴境外旅游的资格。王某等32人于2009年3月1 1日与该航空旅行社签订了协议,但一直到同年4月1日,该航空旅行社也未按承诺安排他们出国旅游。王某等找到李某交涉,李某再次书面保证4月23日出团,但4月23日他们仍未走成。王某等人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更换旅行社和退还预付款2l万元,李某也同意退款。但该航空旅行社在此期间为其中5人办理了护照,另安排了7人赴海南旅游,现有1877万元未予退还。后又经多次催要,该航空旅行社又返还45万元,尚余1427万元。,眼看出国无望,王某等向该省旅游局投诉,该省旅游局于8月10日作出了关千对该航空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理决定,认定该社无视法规,越权违规经营,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和欺诈手段,骗取游客人民币21万元,并责令该社将经营情况和财务账目送交旅游局进行审查,同时在省级报刊公开澄清和纠正该社有关违规经营的虚假广告。但此时,该社仍然不将剩余款1427万元退还。无奈之下,王某等32人于9月20日一纸诉状将该航空旅行社及第二业务部经理李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他们剩余的1427万元预付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根据“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赔付其损失1427万元。,该航空旅行社在法庭辩论中称其和李某没有任何关系,李某不是该社职工,不应被列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则称李某与王某等游客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合同的双方是该航空旅行社第二业务部和某市邮电局,第二业务部收到的是邮电局的旅游费,因此王某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某市邮电局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组织单位职工出国旅游,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这种消费行为显然也不合法,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问题,一、32名消费者作为原告是否合法?,二、航空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三、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评析:,第一,合同的签订者是该航空旅行社第二业务部与32名消费者的代表人王某,而不是某市邮电局。这32名消费者作为原告是完全合法的。第二,李某系该航空旅行社职工。李某在该社的同意下组建了第二业务部,每年向该社交纳费用,可以说第二业务部是其下属部门,由于第二业务部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资格,故法律责任应由该航空旅行社承担。第三,在本案中,李某故意掩盖该航空旅行社不具有经营涉外旅游业务资格的事实,这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该航空旅行社除偿还王某预付款1427万元外,还应赔偿王某等人1427万元。,思考题,简述旅游消费者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简述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形式及立法特点。,旅游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旅游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哪些方式实现?,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简述旅游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方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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