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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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第一节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第二节第二节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节第三节 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四节第四节 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机制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机制 第一节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一、协商一致一、协商一致二、投票表决二、投票表决(一)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 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专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和协议条款的解释,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实施协定的相应理事会的建议进行表决,并获得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支持才能通过。(二)关于义务豁免的投票表决 按照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和协议的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一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某项义务,部长级会议可决定给予豁免。对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部长级会议应确定一不超过90天的期限进行审议。首先应按照协商一致原则作出决定;如果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世贸组织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三)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 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均可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正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部长级会议应在90天或确定的更长期限内,首先按照协商一致原则,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若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第二节第二节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形成背景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管辖范围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四、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用日益增强 一、形成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22条和第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筹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但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在时间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在程序上,由于奉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问题损害了缔约方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障。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管辖范围(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以保证世贸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6允许交叉报复 (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2特别规则优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附件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并不排斥上述协定或协议中特别规则和程序的适用,而且在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一)磋商(二)专家组审理争端(三)上诉机构审理(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一)磋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作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要求磋商方(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容易变质的货物),各成员方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要求磋商的成员方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知其磋商请求。磋商情况应当保密,而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争端解决后续程序中的权利。(1)专家组的成立。在前述磋商未果,或经斡旋、调解和调停仍未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投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一旦此项请求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专家组最迟应在这次会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组。(2)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10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对他们作出指示或施加影响。(3)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用标准格式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审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在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若争端各当事方对专家组的职权有特别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也可以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在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专家组的职权。(二)专家组审理争端 专家组的成立和授权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误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应申诉方的请求,专家组可以暂停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通常情况下,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专家组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争端各方应提交书面意见。待收到各方的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一份中期报告,并向争端各方散发,再听取争端各方的意见和评议。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如有此要求,专家组应与争端各方举行进一步的会谈。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争端各方对中期报告的意见,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二)专家组审理争端 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酌谅解第16条规定,为使各成员有足够时间审议专家组最终报告,只有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方可考虑审议通过。对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至少在召开审议报告会议10天前,提交供散发的书面反对理由。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的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他们的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二)专家组审理争端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设立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对专家组最终报告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通常由其中的3人共同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机构成员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为保证上诉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他们的成员应是法律、国际贸易和世贸组织协定或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上诉机构成员不得从属于任何政府,也不得参与审议可能对他们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1995年11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从23个国家所推荐的32位候选人中,任命了常设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三)上诉机构审理上诉机构的组成及职权范围 上诉机构的审议,自争端一方提起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为止,一般不得超过60天。如遇有紧急情况,上诉机构应尽可能地缩短这一期限。上诉机构如果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则应该将延迟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三)上诉机构审理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三)上诉机构审理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规定,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该机构。有关建议和裁决应该迅速执行,如果不能迅速执行,则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由有关成员提议,并需经过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如未能够获得批准,由争端各方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45天内协商确定期限;如果经过协商也无法确定时,则由争端各方聘请仲裁员确定。(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裁决的执行 如申诉方和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的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根据所涉及的不同范围,报复可分为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三种。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问题提请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也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就应终止:(1)被认定违反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已被撤销;(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3)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授权报复 争端解决机构应该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以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另有决定。在确定了执行的合理期限6个月后,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将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直至该问题得到解决。在争端解决机构每一次会议召开的10天前,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和裁决的书面报告。(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监督执行(一)仲裁(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四、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可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如审理争端、裁定执行的合理期限、评估报复水平是否适当等。(一)仲裁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斡旋、调解或调停是争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采用的方式。争端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懈或调停。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以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终止,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如果斡旋、调解域调停在被诉方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已经开始,则申诉方只能在该60天届满后请求设立专家组。但是,如争端当事方均已认为已经开始的斡旋、调解或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申诉方可以在该60天内请求设立专家组。在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也可同时继续进行。当事方在斡旋、调解或调停中所持的立场应予保密,而且任何一方在争端解决后续程序中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世贸组织总干事可以以他所任职务身份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成员方解决争端。(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用日益增强 第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已初步显示出其效力并赢得了各成员的尊重。作为世界头号贸易大国,美国对争端解决机制也表现了非常积极的热情。第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其工作量正日益增加,有效性也在逐渐提高。该机构通常每月两次开会,听取关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协议的投诉,近几年,世贸组织受理贸易纠纷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农业、纺织品、食品、卫生、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等诸多领域;第三,发展中成员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的数量上升,而且其中也不乏发展中成员胜诉的案例,表明了世贸组织成员利用该机制维护自身合法经贸权益的主动性。虽然美国、欧盟、日本等仍是贸易争端的主角。但是,发展中成员却比以前更积极地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含义与目的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产生及要点三、国别审议的程序 四、对世界贸易环境的评议 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含义与目的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贸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的运行。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产生及要点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由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世贸组织正式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职责由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有别于世贸组织各专门机构的审议。世贸组织专门机构,如纺织品监督机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等,只负责审议成员执行特定协议的情况,包括在成员提交通知的基础上,对通知涉及的具体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审议。三、国别审议的程序 成员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审议的频率,取决于该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确定这种影响程度的主要依据,是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成员方占世界贸易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次数就越多。对目前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的成员欧洲联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的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程序,是参照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9年以来的做法制定的,并根据1996年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谅解作了修改。正式审议工作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接受审议的成员派出的代表团通常为部长级。为引导讨论,从参与审议的成员方中选取两位讨论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审议会议,不代表各自政府。四、对世界贸易环境的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世贸组织总干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该报告要列出世贸组织的主要活动,并且指出可能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最初几次世界贸易环境评议的经验表明,这种评议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特别是在不举行部长级会议的年份里,使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对国际贸易政策和贸易环境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估。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世贸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2.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3.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机制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机制 一、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的必要性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三、与联合国的关系 四、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关系 五、与区域贸易集团的关系六、与非政府组织(NGOs)的关系 一、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的必要性 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五条对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总括性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做出适当安排”;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世贸组织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根据这些原则规定,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又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的工作需要,授予数百个国际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地位(以总理事会为例,参见表5.1),以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表5.1 总理事会国际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名单 序序号号中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英文名称1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4世界银行World Bank5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FAO)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OECD)8国际贸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ITC)(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二)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从其宗旨中可以看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的宗旨有相似和一致之处,这决定了他们之间合作的必然性。(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从历史上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关贸总协定长期以来一直是有密切业务关系的两个机构。关贸总协定的历届多边贸易谈判在涉及非关税措施的有关各缔约方的货币金融、外汇汇率、对外收支平衡等问题时,主要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配合。根据乌拉圭回合上通过的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的规定:“除非在最后文本中另有规定,在世贸组织协定附件lA的多边贸易协定范围内的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问题,应以缔约方全体和关贸总协定1947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已有规则为准。”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在关贸总协定l947第15条“外汇安排”中有明确规定。(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历史关系 根据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所确立的原则和关贸总协定时期的实践,1996年12月9日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签订了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的协议,该协议就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贸组织合作的协议 从世界银行的宗旨可以看出,它与世贸组织有重合和一致之处。虽然乌拉圭回合未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通过一个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关系的宣言,但在关于世贸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做贡献的宣言中,确实提到“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支持贸易自由化调整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对面临农产品贸易改革所产生的短期成本的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支持”。该宣言最后要求“世贸组织总干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和世界银行行长一起,审议世贸组织与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合作的职责所产生的含义,以及此种合作可能采取的形式,以期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根据宣言的要求,1996年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二)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作为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虽然不是一个正式国际组织,但从它与联合国的关系及缔约国之间合作的实际程度来分析,其地位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相似。有趣的是,虽然世贸组织总干事于1995年11月与联合国秘书长通信,保证两组织在今后进行密切合作,但此前世贸组织已决定“世贸组织不宜寻求与联合国建立一种更为正式的专门机构的关系”。为什么世贸组织在与联合国的关系上会采取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相径庭的做法呢?这里有一个时代背景的问题。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成立的国际组织,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使得大批新独立发展中国家加入这些国际组织,极大地改变了这些组织的性质。世贸组织是冷战后成立的第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发达国家当然不希望它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又一个舞台,更不希望联合国对它指手画脚,因此极力阻挠,世贸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也就仅限于普通的两个国际组织的合作而已。三、与联合国的关系 根据世贸组织首任总干事鲁杰罗的工作总结,世贸组织与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一,1995年1月开始,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2.第二,在两个机构的各个层次上加强工作联系,如研究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贸易与环境及贸易与发展等领域。3.第三,为了改进跨境协调并合理利用资源,在技术合作方面努力促成更广泛的合作。四、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关系 世贸组织并不反对区域贸易集团的存在,但要求其遵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包括:关贸总协定l994第24条及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l994第24条的谅解,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核心是关贸总协定l994第24条。该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者二者的过渡安排,并规定了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者二者的过渡安排应遵守的原则。1.第一,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目的必须是促进参加成员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而且是为了增加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贸易自由提供便利,而不是增加参加成员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第24条第4款)。2.第二,对于非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世贸组织成员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该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以前的相应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第24条第5款);如果对非关税同盟成员实施的关税高于以前的水平,应给予补偿(第24条第6款)。3.第三,对于原产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产品实质上的贸易,应取消关税或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第24条第8款)。4.第四,任何决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或其过渡安排的世贸组织成员应及时通知世贸组织(第24条第7款)。五、与区域贸易集团的关系 (一)关系确立的基础 (二)合作的主要形式 六、与非政府组织(NGOs)的关系(一)关系确立的基础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5条的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世贸组织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1996年7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对世贸组织成员和世贸组织秘书处在保持与市民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开展积极的、非正式的对话方面具有工具性作用。(二)合作的主要形式 1部长级会议的出席 从1996年新加坡会议开始,世贸组织决定:(1)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全过程。(2)世贸组织秘书处应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5条第2款的基础上接受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申请,只要他们能证明其活动与世贸组织的事务有关。2座谈会 从1996年起,根据市民社会的兴趣,世贸组织秘书处就特定议题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一系列座谈会,三次是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一次是关于贸易与发展问题,一次是关于贸易便利问题。这些座谈会以一种非正式的形式为非政府组织讨论特定议题提供了机会。3日常联系 世贸组织秘书处每天收到大量来自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意见。世贸组织秘书处成员还定期与非政府组织会晤。4加强信息沟通 1998年7月15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宣布采取一系列新步骤以增进与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包括给非政府组织定期提供简报和在世贸组织网站上开辟一个非政府组织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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