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及新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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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讲授人:孙健电话:18953105083 0531-81782736济南市历下国税纳税人学堂山东齐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24日 第 一 部 分 : 新 申 报 表 的 整 体 介 绍 一 、 新 申 报 表 的 特 点 1、 内 容 更 加 丰 富 2、 与 税 法 的 政 策 更 新 相 适 应 3、 对 税 法 进 行 了 分 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3号二、新申报表的整体结构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010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110 120新申报表共41张表,全面的了解报表,首先要分清层次,总体的结构如下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纳税主体法人纳税 引申问题:下属单位的管理费问题;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了解;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设有销售处、代表处、办事处等),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如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管理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对征收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所得税的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合规票据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一、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纳税调整表 1、视同销售-几种视同销售的比较(1)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价格问题: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外购资产价格的限制:国税函 2010 148号: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基数,非常重要,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关键词:所有权是否转移。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关键词:用于非应税项目。 (3)营业税上的视同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4)题外话-营改增的问题 2015年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任务,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将成为最复杂的税种,对各行各业的影响是不同的,特别是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影响将非常大。 (5)个人非货币性投资视同销售的问题 ( 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房地产的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这是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的纲领性文件,针对的是房地产业务的特殊性。填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收入结转和税金扣除。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二、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表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租金、利息类流转税讲究的是:合同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键是看合同约定的时间;而企业所得税讲究的是全责发生制。 2、分期收款类分期收款类(不涉及商品销售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行为瞬间完成),主要是指服务类,与期间相关的事项。 3、政府补助类 三、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表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投资收益的核算: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投资收益的种类: 1、成本法下:分红; 2、权益法下: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确认的收益; 3、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 4、清算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投资收益; 注意:为方便讲述,将投资收益一并在此介绍。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强调的是持有期,不是分配的所属期) (国税函201079号)三、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未分配的利润对应的转让额,不免税);四、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分得利润时才做账务处理,是不对的)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015年的新政策 个人分红的个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2015年9月8日开始执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 10% 0 1个月 1年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举例:甲企业2010年1月1日投资乙企业100万元,占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2010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比例可分享10万元。2011年2月5日甲企业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转让价款110万元,此时乙企业尚未召开股东会,乙企业于2011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问:甲企业和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甲企业110-100=10万元 按10万元作为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分得的5万元,属于免税收入。注意: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范围有限定)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四、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二、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思考: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如何处理?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五、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表 1、工资薪金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思考:如果2013年12月份计提了年终奖,到2014年的2月份实际发放,问该年终奖可以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吗?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另一个重要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职工福利费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谁的14%?答:不是帐载金额的,是税收金额的14%)(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的规定已废止)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纳入福利费核算。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纳入福利费核算。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4、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单位组织的集体旅游的处理?个税的处理?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个税问题 年金的相关规定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补充医疗保险国税函2005318号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使用该文件?考虑运作方式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职工因公出差,按次购买的交通保险,如:旅客意外保险,准予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015年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考虑:对企业是有利还是不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体会一下与2012年15号的差异)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四、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财税201065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建2006317号):(该文件由11部门联合发布,其中包括税务总局)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4、工会经费支出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六、A10506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调整表 1、广告业务宣传费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 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举例: A企业为机械制造企业,200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出租房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处置废旧固定资产取得净收益1万元,对外投资取得分红5万元,对外赞助笔记本电脑一台,票据上记载的价值为0.8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本期发生业务招待费12万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180万元。问: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分析: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一致的,注意: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计算基数为:1000+100+0.8=1100.8万元。 业务招待费:12*60%=7.2万元;1100.8*0.5%=5.5万元,因为7.25.5 所以扣除限额为5.504万元,调增6.5万元;广告宣传费:1100.8*15%=165.12万元,因为180165.12 所以扣除限额为165.12万元,调增14.88万元。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七、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表 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注意:直接捐赠不可扣除。直接捐赠: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问题:捐赠支出限额的计算基础是否包含视同销售形成的利润部分?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八、A105080资产折旧和摊销调整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条例概念: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强调的是时间,没说价值)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计税基础: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残值: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残值未提及比例)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折旧年限: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国税发200981号)加速折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财税20081号)加速折旧: 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问题: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长,是否可以调减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扣除折旧?(成本法、市价法)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6大行业)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年 第 68号1、 对 轻 工 、 纺 织 、 机 械 、 汽 车 等 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对 四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5年 1月 1日 后 新 购 进 的 研 发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万 元 (含 ) 的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一 次 性 全 额 扣 除 ; 单 位价 值 超 过 100万 元 的 , 允 许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法 。2、 对 其 购 置 的 新 固 定 资 产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实 施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的 折 旧 年 限 的 60%; 对 其 购 置 的 已 使 用 过的 固 定 资 产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最 低 折旧 年 限 减 去 已 使 用 年 限 后 剩 余 年 限 的 60%。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一经 确 定 , 不 得 改 变 。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支出达原价50%以上,延长年限2年以上)(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不低于3年) 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无形资产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条例:概念: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计税基础: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摊销年限和方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问题:土地使用权可以按10年摊销吗?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九、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两个概念: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清单申报:企业可将损失按会计科目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税局要审查)。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清单申报的范围: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股权投资属非货币资产吗?)(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专项申报的范围: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总结: 1、实物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属专项申报;但存货正常的损耗属清单申报,如:露天煤炭的损耗,鲜活水产品的正常损耗,定额范围为废品损失等。 2、财产转让损失:按公允价值转让的属,清单申报。 3、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专项申报。 4、分不清的按专项申报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专项申报的证据 A、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B、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讲项内容:往来账和实物资产的损失申报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存货盘点表;(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题:股权转让损失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具体专项申报,应准备的资料,参见该文件。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十、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的形式: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总的原则是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总结:59号文中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75%的比例,将为50%;全资的子公司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免交所得税。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十一、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表政策性搬迁的概念: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国防、外交、市政规划等等)主要特点:1、一般会取得巨额的政府补偿;2、一般会花费大量的异地重建费用。 1、要讲清楚这个问题,就要从一个作废的文件说起,(国税函2009118号)。 (国税函2009118号)(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的主要精神:(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异地重建费用可以作为成本在补偿收入中扣除;(2)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目前,该文件已经作废,讲的目的是为了大家明白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2012年8月10日,总局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精神: (1)搬迁收入减除搬迁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搬迁支出中未提及“重置成本”。 (2)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3)第26条:立即执行。 (该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宣布(国税函2009118号)废止。)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3、2013年3月12日总局发了(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2)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十二、A105120特殊行业的准备金纳税调整表 1、一般行业的减值损失一般行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新表不再有专门的表格,在调整表直接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 2、特殊行业的准备金(1)金融企业(财税20153号):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财税20159号):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第 二 部 分 : 重 点 报 表 的 填 写 讲 解(2)担保企业(财税201225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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