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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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12 次会议通过,并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包括了生 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等人身权和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等 财产权益。这使得侵权责任法成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 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 整个侵权责任法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 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 题。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以及最后的责任承担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首先,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损害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 承当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 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1 归责原则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 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原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也是贯彻整个侵权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 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4 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8 页。 李显冬: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 页。而对于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包括:(1)一元论。认为我国 侵权法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民事责任制度。(2)二元论。有学者认为我国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应是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3)多元论。主张归责原则 多元化,除设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还应当设立诸如公平原则、过错推定责 任等归责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与第7 条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 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其各自调整着不 同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 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6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以过错作为归 责原则的基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积极发展。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即除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特俗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 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在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主观上具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就可以不承担民 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要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人只有 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即所谓“有过错才有责任”。以过错 为归责最终要件,意味着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和基本的因素来予以考察。受害人在诉 讼过程中,必须证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所有构成要件,特别是加害人的致害行为是否存在 过错。只有在能够证明其行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才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过错 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源于传统的“无过错即无责任”规则,在举证责任上对 受害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其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这种举证在很多情况下 又都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就使得无辜的受害人难以寻求救济的途径。因此才有了 在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这些都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或者 说是一定程度上的修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 2款规 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法,就是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 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 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 任。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62 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62 页。 李显冬: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 页。 武小红 喻 蓉: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法制在线。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 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造成了损害后果,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以直接 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是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逻辑是: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法 律就要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将这一责任转移至行为人一 方。”6 并且与责任过错原则最大的不同在于,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 本来应该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转为由行为人提出不存在过错的事实证 明。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内涵主要有两点 7:第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 错,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须注意 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为一部分的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情 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一时性丧失心智致 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动物损害中,动物园的动 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5)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致人损害、建筑物等倒塌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无过错 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 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65 页。 也就是严 格责任原则,以加害客观的加害事实为充分条件,主张有损害结果必有责任。与过错责任相 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 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害人即 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要求免责,而只能在满 足特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免责。 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害人主要的举证,并不是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存在,而是证明损害结 果与行为人行为有因果关系,证明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行为所引起。无过错责任行为具有很 强的法定性,其适用范围与免责范围都由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其调整的侵权行为为一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具体范围包括;(1)产品责任;(2) 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各自调整不同方面的侵权行为。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 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 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注:主要参考文献: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李显冬: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武小红 喻 蓉: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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