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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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概念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已经生效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归于无效。(1)变更)变更是经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指对是经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指对一份有效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更改。一份有效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更改。(2)撤销)撤销是指经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使是指经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特点、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种四种(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在理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错误,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重上存在重大错误,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因为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北京市商城推出销售“世界八大奇迹,秦始皇兵马俑”的广告。文物爱好者薛某以元之价格购买了三具秦始皇兵马俑后,才得知是仿制品。薛某遂认为商城制造虚假广告及商品标签,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要求退货并加倍赔偿。商城则以真品系文物,不能卖,售出的只能是仿制品,不存在误导和欺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成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城办理三尊仿制秦始皇兵马俑的退货手续,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均担。王某看到一个卖织袜机的广告,“本机性能良好,价格低廉,并负责培训”,就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当她参加培训时,卖方要求交200元培训费。王某与卖方就是否免费培训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负责培训”是不是指免费培训,是合同解释的问题,不管如何解释,都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不平衡。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不平衡。2、主观方面的要件、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订立合同使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是指订立合同使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意。(1)利用优势)利用优势(2)未履行订约过程中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未履行订约过程中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2011年6月,被告王某想承租原告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 租房协议上载明,租期一年,租金400元。王某向李某向付了400元房租。第二个月,李某要求支付租金时,王某称合同约定的是年租金400元。李某认为合同上漏掉了“每月”两个字。李某向法院起诉,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由原告经手打印的协议中租金单价计算标准中少了“每月”二字,虽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与市场上同期出租给他人的相邻房屋的租金单价相比仅为十二分之一,与正常价格相比严重显失公平;且被告无证据证明与原告有互利互惠协作关系。据此,该院判决:撤销双方所签订租房协议。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 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1、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但没有损、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按照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按照可撤销的合同处理。无效:损害国无效:损害国家利益家利益可变更、撤销:可变更、撤销:其他其他采用欺诈、胁迫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等手段订立2007年,李某以市场价40万元购买了刘某的一套二手房。李某在询问房子存在什么问题时,刘某表示房子不存在影响使用和影响房子价值 任何问题。装修时,邻居悄悄告诉他,此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案。听闻此事,李某遂要求退房,遭到拒绝。于是,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刘某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其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某,履行了相关义务,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隐瞒房屋曾发生凶案这一重要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合同法54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关系相似之处:一方陷入错误不同之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的结果。二者比较的意义:1、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只有重大误解,才能解除合同;2、即使都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责任的分配也是不一样的。(四)乘人之危的合同(四)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生活上的危难处境或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生活上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具有如下特点: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紧迫之际强迫对方。、一方乘对方危难或紧迫之际强迫对方。2、受害人处于危难或紧迫而订立了合同。、受害人处于危难或紧迫而订立了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年月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婆婆和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妇婴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余分钟后,一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该车系按规定能同时乘载人的中型面包车),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及婆婆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凭被告的车牌号码和被告出具的乘车发票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是否构成乘人之危2012年7月21日,北京暴雨。有乘客因大雨滞留机场,部分出租车借机涨价,没多远的车程,司机雨中竟然叫价400元。第二天,乘客找到出租车公司,称出租车司机乘人之危,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其余款项。问题:是否构成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 1、有撤销权的人、有撤销权的人 具有撤销事由时,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具有撤销事由时,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害方才有撤销权。只有受害方才有撤销权。2、撤销还是变更,当事人选择、撤销还是变更,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但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但当事请求变更合同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当事请求变更合同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销合同。3、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机构 一般是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一般是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则由仲裁机构裁决是否变更或撤解决合同纠纷的,则由仲裁机构裁决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销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撤销或变更,但一方不能自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撤销或变更,但一方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撤销或变更。4、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5、变更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变更请求权的行使期限1年年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某建筑公司为某派出所承建房屋,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合同签订 一年后,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离职。新法定代表人上任后,知道了该建筑合同的事,认为原来的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变更合同价款,按市场价结算。问题:建筑公司是否能行使撤销权?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如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如下后果:一、在时间上产生溯及力。一、在时间上产生溯及力。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6条规定: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7条)。条)。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的民事责任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的民事责任1、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人。马某是一个收藏家,在购买收藏品时见到王某准备出售一种底下写“盈”字款瓷器。马某知道,“盈”字款邢窑白瓷是皇家御用瓷器,大盈库是当时皇上的私库,该瓷器的市场价约100万元。但王某不知道,问:“这盈字啥意思?”马某装作不知道,说:“我也不知道啥意思,爱写什么写什么呗!”。王某就说:“也没准是个人名,这有什么用?一个素白碗多少钱,写上字的理应贵一点儿。”马某就说:“贵一点儿行,贵多了不行。”最后经过讨价还价,马某 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瓷器。半年后,王某知道了大盈库这件事,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2、王女士从某购物网站看到一条关于图书促销活动的消息,便在第一时间抢购原价800元,促销价仅100元的一套幼儿图书。当日上午,该购物网的客服人员打来致歉电话,告诉她说: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将图书折扣价格输入错误,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网站已经撤单,凡被撤单的消费者将得到30元的礼券补偿。王女士不认可,与网站理论时,客服人员告诉她,网站交易条款明确规定:网站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问题:网站的“抢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问题2:网站应怎么办?阴阳合同和一物二卖2009年4月,黄某以22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一套商住房卖给姜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1),约定:姜某预交房款120万元,办理网签并贷款后再交付剩余房款。9月,在办理网签时,中介公司让双方签订的价格是95万元(合同2),黄某拒绝签字。其后,黄某又以409万元的价格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3)并办理了过户。分析:合同1、合同2和合同3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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