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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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解读 二 一 年六月 提纲 一 立法必要性二 立法过程三 主要内容 一 立法必要性 一 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总建筑面积约4亿平方米 其中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 2亿平方米 住宅物业项目3591个 覆盖面达80 730个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 占20 左右 截至2010年一季度 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74家 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 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 随着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 物业管理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近年来 物业管理纠纷成为法院系统迅速增长的案件类型 本市法院系统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收案数 2007年 13282件2008年 16273件2009年 14232件 1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 运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 缺乏组织经验 业主无法按照法定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部分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 甚至出现侵害业主权益的现象 政府指导监督出现缺位或者越位 典型案例 朝阳风度柏林小区4名业主为能引起对成立业主大会的重视 将私家车堵住小区出入口 2 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影响到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 主要表现 配套设施不全 随意更改规划 房屋质量问题等 侵害业主的权利 据统计 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 占物业纠纷的70 典型案例 海淀区圆明园花园别墅小区 因开发遗留临时用电问题 导致 停电事件 并发生小区业主围堵监控室要求归还共用设施 3 物业服务交接不规范 缺少有效管理手段 主要表现 业主及其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顺利交接 出现拒不撤出和强行接管等问题 甚至发生暴力接撤管事件 典型案例 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 因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纠纷 导致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对峙及肢体冲突 并因费用问题多次发生停电事件 4 物业服务不规范 与业主要求差距较大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缺乏合作信任 主要表现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服务意识 服务不到位 不及时公示收支情况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不信任 业主处于弱势地位 典型案例 法制晚报3月22日报道 法律配套缺失物业公司常胜 宣武法院去年210件物业纠纷案经判决结案业主全输官司 三 物业管理现行法律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 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 法规 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规定较为原则 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5年 出台时间较早 已经不能适应物业管理的需要 有必要进行修改 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 出台和 物业管理条例 的修改 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因其规定较为原则 在业主共同决定机制 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规定不够清晰 现实操作性不高 不适应本市物业管理发展形势的需要 2007 1995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 立法过程 一 征求意见情况 书面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了18个区县政府 30个相关委办局 中央单位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741位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社会及网民的意见 我们专门召开了与网民代表 业主意见代表的座谈会 进行了直接的沟通和交流 收到较好的社会反响 基本反映 从征求意见和媒体反映情况看 对 办法 草案 普遍持肯定态度 二 专家审议情况 2010年1月6日 召开了专家工作组会议 与会专家重点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事实服务 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限制性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致赞成 办法 草案 的规定 三 主要内容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共七章 46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 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明确物业管理概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 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 停车管理 秩序维护 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 指导和监督 协调处理纠纷 二 前期物业管理 1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明确划分主体 划分原则和明示要求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程序 具体条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 建筑物规模 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 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确需调整的 予以确认并公告 决定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 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管理活动的保障明确物业服务用房要求 用途 审核部门具体条款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 包括客服接待 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工具物料存放 人员值班备勤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 具体到楼栋 房号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 验收过程中 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位置 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创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一是法理的支持 解决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分未同时交付 物业共用部分无人查验 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 建设单位 单个业主 专有部分交付 物业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 单个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交费 服务 二是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根据现行规定 建设单位将物业项目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后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引起业主对前期物业企业不信任 拒交物业费等纠纷 办法明确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既可以有效解决遗留问题 还可以促进建设单位对业主大会成立的支持 构建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长期信任关系 办法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 单个业主 单个业主 房屋买卖合同 专有部分交付 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 共用部分 有关资料交付 服务 交费 物业公司 专业服务 物业公司 自行管理等 交费 服务 具体条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销售房屋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 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附图 三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 结构 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 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 安装 验收 使用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 运行 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 业主名册 七 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 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 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4 临时管理规约 具体条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 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 维护 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 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 选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 筹集 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 申请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 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 五 六 项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 七 项事项 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 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 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 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 紧急物业管理事件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2 明确政府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具体职责 一是接受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申请 二是指定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 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 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是业主委员会备案具体条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 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 业主大会决议 三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 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 二 三 四 项内容发生变更时 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是指导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 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印章 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逾期仍不履行的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规范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程序 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申请的条件 规定了建设单位和业主双启动申请机制 具体条款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 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 召集占总人数5 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 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 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 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解决业主委员会不规范运作的问题 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问题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有关任期 候补 空缺 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 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 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物业服务 1 加强行业监管 规范物业服务 1 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2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3 按照服务标准 技术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4 合同履行和项目收支情况公示 第二十三条 2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合同双方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不得拒不撤出或者强行接管 第二十四到第二十七条 具体条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 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 逾期不交接的 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 逾期不撤出的 可处10万元罚款 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 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规范事实服务 事实服务的主要情形 老旧小区存在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业主大会没有成立或者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对事实服务的具体要求 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 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条款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 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4 设定物业项目负责人制度 基本考虑 物业服务的核心是对各项服务内容的综合协调 而综合协调的核心关键在于物业项目负责人 主要制度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明确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具体条款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 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5 培育发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就物业服务质量 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五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1 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具体条款 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 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 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 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 拒不改正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 明确车位 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在满足业主需要后 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租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3 规定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六种情形 具体条款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 更新 改造的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 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 堵塞 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 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 更新 改造的 4 规范物业保修和使用行为具体条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保修过程中 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 养护 更新 改造时 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 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六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共六条 主要对建设单位交接义务 配合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企业擅自停止服务 拒不撤出或者强行接管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内容予以规范 七 附则 概念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 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 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 尚未进行登记的 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 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 包括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 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使 办法 更具有操作性 实用性 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业主大会活动指导监督等提供有力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目前正在加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 将与办法同步实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规章体系 一 规章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19号 二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的意见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包括项目备案和项目负责人管理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业主大会登记办法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策平台使用规则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 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技术标准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规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四 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筹备组组长工作报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报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报告及摘要北京物协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公示报告 五 指引和手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作指导手册 内容可拆分为系列指引 如筹备工作指引物业服务执法手册物业管理办法释义装饰装修管理指引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指引维修资金使用指引节能减排指引安全生产指引公共部位收益指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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