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于办公室中的职业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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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于办公室中的职业病很多上班族都听说过这样一个笑话: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的职员都在同一个办公楼里工作,早晨8点同时进入办公楼。晚上8点出来的,一定是律师事务所的;晚上12点才出来的,一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如果进去了就再也没有出来的,那一定是投资银行的。嬉笑之余,现实比笑话儿更可怕,很多在CBD工作的人士往往拿的是白领的工资,过的却是蓝领的生活;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腾不出一点时间休息;错过一日三餐中最重要的午餐;清晨起身上班,凌晨倒头就睡虽然远离煤矿、矿山、地下道、热炉、烟尘,虽然远离负重、重复动作等强体力劳作,办公室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无声的健康威胁。哪些疾病应当引起办公室族的注意?这些疾病是否属于劳动法中的职业病范畴,从而获得高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职业病待遇?办公室工作人员怎样应对这些疾病?本文将由办公室族面临的多种疾病入手,探讨目前职业病的立法范畴,从法律角度给予相关的提示与建议。十大办公室常见疾病1、抑郁症。“郁闷”成了口头语的时候,抑郁症便无声无息地潜入了办公室。虽然很多人并不清楚抑郁症的实际严重程度,但是它已成为世界第4大疾病。2、颈椎病。目前国内对于颈椎病强调以非手术治疗为主,比如按摩、牵引、物理治疗、针灸和中草药等等。西医的诊断配合中医的治疗效果是最好的。3、腰肌劳损。在公司忙了一天,晚上回到家,常常浑身酸痛,尤其是腰部。4、前列腺炎。“坐久了,容易得前列腺炎!”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在前列腺炎患者中,长期坐在办公桌前的经理、主管占了60%70%。5、脂肪肝。脂肪肝的发病率正在节节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白领人群中高达30%的人士患有不同程度的脂肪肝。6、脱发。随着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年龄的增加,头发的数量却在日益减少,都是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无序的生活方式惹的祸。7、肺癌。有专家说,肺癌是因为人类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造成的“人造肿瘤”。吸烟、环境污染、不良的生活方式是导致肺癌发病几率上升的主要因素。8、干眼症。在办公室工作的人几乎每天都离不开电脑,平均注视电脑的时间长达8小时,眼干眼涩的症状时有发生。9、鼠标手。当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使用电脑后,除了感到头昏脑胀,手腕也开始麻木、酸痛,甚至会出现手腕关节扭曲,这就是腕管综合征的表现。10、胃病。据权威部门调查,脑力劳动者比体力劳动者发病率高,原因是这类人群体力消耗少、心理压力大。同时,吸烟饮酒、不定时进餐、不吃早餐、吃夜宵等习惯又严重扰乱了胃肠功能。立法对职业病规定上述疾病发病率在办公室族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中居高不下,让我们不禁想到法律上是否对这类情况存在特殊规定?这些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的范畴?办公室类疾病是否能够获得高于一般医疗保险待遇的职业病医疗待遇呢?我们经常提及“职业病”,那么,什么叫职业病呢?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或工作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定职业病”这一说法。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由此看来,目前中国职业病立法仅限于由实际物理化学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虽然,学理上职业病涉及劳动过程中诸如劳动制度、劳动压力等致病因素导致的疾病,但是法定职业病范围尚未扩展到办公室十大疾病。世界各法域的相关规定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四条规定,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连贯的国家政策。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日本:日本安全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劳动灾害是指由于与劳动者作业有关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气体、蒸汽、粉尘等或由于作业活动及其他业务引起的致使劳动者受伤、患病或死亡。芬兰:芬兰职业病法第一条认定职业病由事故保险法、农业工人事故保险法和公务人员事故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在就业合同中,在从事公共服务、公务活动和农业劳动中由于职业性接触物理、化学和生物有害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以及这类疾病进行性发展或恶化所导致的其他疾病或伤残。美国:1970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主必须:1.保证工作间不存在导致或可能造成雇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既定危险;2.遵守劳工部长发布的安全标准。香港:香港通过列举的形式将职业病规定在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法的附表2须呈报的职业病中。韩国:除了一般的职业病立法,首尔市政府和韩国劳工福利协会规定,将机动车司机精神紊乱也归入了职业病鉴定的范围。由此看来,美日芬港等法域也将办公室十大疾病排除在了法定职业病范围之外。只有联合国劳工组织在1981年公约中以法律原则的形式,为办公室疾病纳入职业病立法留下了一定的立法空间。而韩国将精神紊乱纳入职业病范畴为法定职业病范围的扩大开启了希望之门。办公室疾病离职业病立法有多远如前所述,办公室疾病尚未被明确地列入职业病立法,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多样的。首先,社会重视度不够,很多疾病致病因素尚未得到社会甚至办公室族的注意。其次,社会财力有限,社会保障制度、职业病医疗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财力。再次,缺少社会政策的有利导向,社会政策在办公室族健康保障上有着不可忽视的辅助作用,它为社会保障领域的拓展与深入提供了铺垫、推进和改革的途径。办公室疾病纳入职业病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条路会随着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生活状态认识的改变而拓宽延伸。但是现在,我们还在数据统计、原因推测阶段徘徊。诚然,我们期待劳动法对于工作间休、假期的从宽改革,期待职业病法将非物理化学因素带来的人身伤害纳入致病因素,期待更多的社会宣传与社会政策关注办公室族健康。但是在办公室疾病距离职业病立法遥不可及的时候,办公室族最切实可行的措施还是应当提高关注度、注意预防。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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