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在新“东家”发生事故可申请认定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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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在新“东家”发生事故可申请认定工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审理了2013年第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是,企业内退人员虽然在新的用工单位工作,但其社会保险还由原单位缴纳,而当劳动者在新用工单位工作受伤时,是否算工伤?新用工单位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当庭裁决结果为:内退人员与新的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在认定工伤后,追索相关赔偿。记者在仲裁庭现场了解到,该案件申请人林先生,原系我市华林集团的内退人员,该集团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林先生进入我市一家保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2012年9月15日因公受伤,左手拇指骨折。但在认定工伤过程中,保洁公司认为林先生与其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当场裁决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林先生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关于企业内退人员和新的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比较常见,仅2012年一年就受理了近50起这样的案件。她介绍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尤其是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这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负责人认为,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饱受伤残折磨的劳动者还经过繁琐的程序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市仲裁院通过当庭裁决的方式,尽量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时间,也希望通过公正的裁决,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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