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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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10 AACADCADCD 11-20 AAABDBAADC 21-30 DBBCABAAAC31-40 ADCBABDCAB 41-50 CADBCACBCA 51-60 DCBABBDDCB二、多项选择题1-5 ABC、BCD、CD、ABC、AB6-10 ACD、BC、AD、AC、ABD11-15 ABD、ABD、ABCD、ABCD、ABCD16-20 AB、BCD、ABD、AD、ABC三、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题。5.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该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6.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为衡平法。7.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8.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等。9.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10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 乘坐五月花号船的清教徒即将到达美洲大陆时制定了一个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这个公约只有200余字, 但是它集中体现了怎样组织一个社会的基本思想,如“人民主权”、“国家契约”等,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治纲领,被美国学者称为美国立宪政治的奠基石之一。 11法曹三者:日本律师、法官、检察官并称“法曹三者”,“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因为他们对日本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都有很大贡献。 12.“经济刑法”:指经济立法中的罚则。日本的经济立法大都没有罚则,如第10章规定,如违反该法,科处罚金到惩役的刑罚。其他经济法都在本法最后设立罚则专章。经济法中的罚则被称之为“经济刑法”。13.经济宪法: 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又称魏玛宪法,因其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由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另外,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全名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因其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被称为“经济宪法”。14.摩西五经: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同时,它也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主要渊源圣经中旧约部分的精髓,是旧约中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15.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它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近代信托制首先形成于英国,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影响。四、简答题1.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契约,罗马称之为私犯;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2.简述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及原则 (1)联邦主义原则;联邦高于各州;立法权限划分上,未在宪法中列明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各州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 (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4)未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4.简述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2)巧妙地融合了两大体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 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首先,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其次,内容僵化。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6.简述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7.简述什么是特许状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该宪章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不同程序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特别珍视特许状,把它看做市民自由的“保护神”。8. 简述三藏 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三部汇编,即:(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9.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实行秘密审理,采用刑讯逼取口供,招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自16世纪起,随着教皇权威下降而日趋衰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复存在。10.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11.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3.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 (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 (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 (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 (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 (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15.伊斯兰法的特点 (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五、论述题1.试述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极为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几乎全部是私法。 二、立法形式灵活多样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实现的。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也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罗马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多,法学学说丰富多彩,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法学家们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立法技术发达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立了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且用语准确,逻辑严谨。 五、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罗马统治者以及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进行了法律编纂活动。国法大全是其集大成者,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支献。2. 综述美国违宪审查制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意义。 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是指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这一制 度原无成文宪法的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 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法原则,完善了美 国的宪政制度。3.试述英国信托制的形成?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当时由于贵族的捐赠,宗教团体的土地不断增加,因宗教团体持有地在英国为永久免税地,致使领主遭受损失,故于13世纪后期,国王便颁布,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教会和僧团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便把土地转移给俗人经营管理,而由教会和僧团享受收益。此外,由于当时普通法对土地移转条件限制极严,只允许长子单独继承,禁止遗赠他人,于是有些人也采用同样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这种“受益”制度当时获得了“用益权”的名称。由于这种情况大量存在,致使王室和领主收益受到损害。于是,亨利八世便于135年使国会通过了一个,企图以此来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把这项法律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的用益权使发展为后来所称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4.试述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各级而成。有的英国法学家说,如果国会撤销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但若取消判例法,则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续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就是说,第一,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第二,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作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英国法有“法官法”之称。民法法系各国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或成文立法构成,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因此称为“法典法”。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虽然英国法是西欧唯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而发展起来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原则到概念,术语全盘接收,而英国法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而没有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和概念等。例如,英国法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体系,没有民法这个法律名称和部门,英国有时也使用民法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从大陆国家借用来的。5. 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一)基本形势: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比较平稳和迅速发展时代。英、法失去第一流强国的地位,美国较之战前更加强大,成为超级大国。德国、日被强制不得重新武装,但经济地位迅速上升。 (二)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趋势:(1)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出了趋于一致的苗头;共同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组织章程,因而影响各国的公法和私法变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融合的迹象日益显著。欧共体法加强了成员国法律统一的趋向。(2)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各国宪法的内容增加了民主、进步的条款。各国战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进行了完备的社会立法。各国民事、刑事立法也趋于进步。(3)二战后,各国普遍出现许多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海洋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经济刑法等。6.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两者的区别:(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7.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8、试述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的字面意思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等人对法治原则有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它有如下几层含义:其一,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二,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三,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9.试述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1)人权规定了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和发展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等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是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人人都有言论自由、写作和出版自由权。(2)国家政权宣言明确宣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权力”。“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3)法治宣言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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