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事业部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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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液化气事业部计量管理制度为加强库存管理,严格对液化气槽车装卸、气瓶充装与销售过程中计量质量的控制,明确计量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本规定:一、计量管理目标:规范充装标准,保证供气安全,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企业信誉,树立*燃气品牌。二、计量管理体系:事业部指定专人总体负责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下属各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各站站长、直门店店长对本部门的计量质量负责,充装班长对本班计量质量负责,充装员对本人所装卸的车辆、充装或抽检的气瓶计量质量负责,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对本人所押运的车辆、送气员对本人运送或抽检的气瓶计量质量负责。三、充装计量标准:1、气瓶:YSP-5型气瓶最大充装量5公斤,允许误差为0.1Kg,YSP-10 型气瓶最大充装量10公斤,允许误差为0.1Kg; YSP-15 型气瓶最大充装量15公斤,允许误差范围为015Kg ;YSP-50型最大充装量50公斤,允许误差范围为:03Kg;本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充装技术水平来保证*瓶装燃气的计量质量。2、槽车:1)、为确保安全,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罐体容积的80%)。2)、为准确供货、槽车的充装量、充装比例正负误差不得超过业务人员指定充装量的5%。充装时须用地磅、 液面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四、计量器具管理:液化气事业部计量器具包括液化气储配站使用的地中衡、充装站使用的电子充装称、门点校验使用的电子称、台称。相关使用单位要根据计量法规要求及时联系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符合计量规定。液化气储配站除定期较验地中衡外,要密切关注进销车辆装卸货与炼厂、客户计量差异,定期选择性能可靠的地中衡进行较对;充装站每天充装开始前要对台称进行逐一校验,调整准确后方可充装。直销店应结合气瓶复称对本店磅称进行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各单位计量器具校验应做好记录。五、槽车装卸计量规定:1、进货卸车,储配站根据事业部安排检查进站车辆装车单,按卸车流程指导车辆上磅称重,过磅必需站内两人同时在场,一人过磅,一人监磅,其中一名为班长以上管理人员,重点核验毛重、净重,如站内毛重超过装车单列明数据0.5吨以上,必须查清原因报经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卸车;如实卸净重超过装车单净重0.3吨以上,必须复查车辆皮重、罐内压力,确认原因报经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充许车辆出站。应准确及时填写卸车记录,内容包括:车牌号、供货单位、装车量、过磅人、监磅人、卸车温度、压力、罐体卸车前后液位、皮重、毛重、净重,操休人员签名。2、销货装车,液化气储配站根据业务人员指定的车号、重量、比例安排当日,槽车完成后认真做好过磅、化验,保证重量、比例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准确填写装车单,其内容包括:车号、 日期、购货单位、装车罐、罐体装车前后液化气、毛重、皮重、净量、装车人、监磅人和押运员的签名。3、销售卸车:司押人员送货出储配站前应领取站内统一编号的客户回执单,列明送货数量,客户需要重新过磅,判断数据差额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认可并允许卸车。司押员应密切关注卸车情况,务必保证车内正常压力。毛重过磅后,应在同一较磅地过皮重。过磅单要由客户签字认可。槽车回到装车站,应及时过皮重,并将客户过磅单交给值班会计。站内过磅净重与实销给客户的净重差额即为本次出车的盈亏。因故未能卸完的气量在300公斤以上的,司押人员应向站内值班人员说明,由装车站另行备案登记,不记入盈亏。六、气瓶充装计量管理规定:气瓶充装前应确认瓶重,一般按标重充装,低于标重0.3Kg以上的要标明瓶重,然后按实际重量充装;低于标重1Kg以上的气瓶做永久性标记,按报废瓶处理,不予充装;高于标重0.5Kg以上的气瓶按规定予以倒残后按标重充装。为保证充装计量规范,充装复称由充装员随时进行,不受时间与次数限制。复检计量不合格的气瓶要及时调整准确。充装抽检由班长负责实施,单批气瓶数量低于50只的,抽检数量不低于10%;单批充气瓶数量高于50只的,抽检数量不低于5%;站长每天要对气瓶充装进行抽查,抽查次数每天不得少于一次。抽查结果要详细记录,抽检计量不合格的气瓶要及时调整准确。抽检发现误差超标率占抽检数30%以上,或者单瓶误差超过0.5Kg的,要将整批气瓶全部复检,停止充装,检查计量器具,查明原因并修正后方可继续充装,同时要通报各门点对当日已充气瓶复称。直销店送气工在送气出门前要自觉、严格地按照规定对每只气瓶进行复称,以确保欠重瓶、超重瓶不出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直销店管理员反映,并做相应处理。七、考核与奖惩规定:为提高计量管理水平,本部门鼓励进行技术竞赛,同时将检结果与工效考核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事业部对槽车按月度进行损溢考核,核定装载量20吨以内的槽车允许损耗量为100公斤,核定装载量20吨以上的槽车允许损耗量为200公斤,气量盈余的,按当月气价成本计算盈余金额,提取30%奖励该车司押人员。亏损气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亏损金额的50%由该车司押人员承担。违返本规定,如擅自超标充装,末及时进行计量器具校验,末认真进行充装前瓶重检查,末按规定倒残,末按规定要求抽检、复称等行为,处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处2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违反本规定,擅自严重超标充装,低于规定标准为门点充装,末按规定复称及将严重短少的气瓶送至用户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停职、辞退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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