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健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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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健环协议根据发包人工作需要,现将工程项目(合同号:)发包承包人施工,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进行,为明确本施工项目安全目标、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管理要求及考核条款,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1.总则1.1双方均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提高安全、健康、环保的综合管理水平。1.2双方都应从组织上加强防止违章、违规作业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要严格执行发包人外包工程和劳务外包人员安全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承包人不向发包人索取,即视为承包人已备有上述安全规定。1.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标准”方面存在异议,以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制度为标准。2.承包人安全生产目标2.1承包人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发包人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发包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标准标准执行。2.2承包人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控制人身严重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轻伤和一类障碍;2.3承包人本施工项目管理目标:2.3.1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率100%。 2.3.2应急演练计划完成率100%。2.3.3 安全投入率达100%。2.3.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2.3.5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100%;2.3.6安全工器具检验合格率100%。2.3.7隐患整改完成率100%。2.3.8缺陷消除率100%。2.3.9杜绝发生环境污染投诉事件;2.3.10污水、废气、噪声、建筑垃圾达标排放。3.发包人安全责任3.1对承包人单位、人员、设备资质及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3.2在开工前,组织对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3.3开工前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3.4发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检查通报或安全检查通知书,督促整改。3.5发包人指派(项目负责人)同志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协调等方面的工作。3.6发包人有权对所需办理的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进行监督。3.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3.8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3.9承包人发生违章行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安全事件,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外包单位及劳务派遣工管理标准进行考核,发生承包人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赔偿条款处理,发包人保留追诉权。3.10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发包人应事先要求承包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后,监督实施。3.11对承包人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经济损失者,由承包人承担。3.12每季度对承包人按照国投集团外包单位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标准进行评价,将结果报承包人。4.承包人安全责任承包人必须落实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4.1承包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包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4.2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4.3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配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发包人互通情况。承包人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情况,危险作业点以及施工安全措施。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4.5承包人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承包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承包人承担其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4.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7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4.8承包人必须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技术、安全人员自查、巡逻,自觉接受和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9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场所悬挂安全标志和和警示牌,并认真维护和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和挪动。4.1承包人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总人数的5%(不少于1人)配备急救员,急救员应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报给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安健环管理部备案。4.2承包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4.3承包人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发包人安健环管理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4.4承包人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符合安规着装规定。承包人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4.5承包人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4.6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安健环管理体系标准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发包人安健环管理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4.7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各类事故或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和安健环管理部。4.8承包人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重大危险作业工程,承包人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4.9当危及运行设备时,承包人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和安健环管理部。4.10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和安健环管理部。4.11由于非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4.12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运行区域和控制室;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示;严禁碰触其他无关生产设备;禁止超范围作业。4.13承包人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及防护品;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并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4.1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按照发包人临时用电管理标准履行审批、接引、拆除手续,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临时电源禁止使用单股塑胶线,电源盘必须使用三芯或四芯橡胶电缆,要有漏电保护器、接地线。漏电保护器、行灯变、电焊机、手持电动器具等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4.15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检修区域隔离,如警示带、标示牌、围栏等。取下井、坑、孔、洞或沟道盖板后,必须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垃圾废料分类堆放。搬运物品、土头的汽车不能超载、超速,不能人货混装。4.1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对于转动机械等设备的送电、试转须告知发包人并在发包人指导下进行。施工现场不能随便动火,动火必须办理好审批手续,注意做好防火防爆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使用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气割使用的氧气、乙炔之间距离,与动火点距离要达到要求。4.17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在特别潮湿或周围都是金属体的地方以及容器内工作,其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不准放在容器内部。井下作业,进口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4.18手拉葫芦、起重设备使用必须注意安全防护,不跨越皮带,不在皮带上站立,不跨越输送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不在起重设备下站立。4.19高空作业应注意做好防坠落、防坠物措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需要时还应拉设安全网。离地1.5米以上且无护栏必须挂安全带。如有外墙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绳和吊笼均要可靠系好。脚手架的搭设符合规定,且必须经过验收才可以使用。严禁从高空直接扔下材料器具等。4.20对于工作任务完全由承包人单位负责的工作,工作负责人由承包人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履行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4.21如果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交叉作业情况,应积极协商,签署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4.22按发包人要求对项目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辩识评价,针对评价出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制定管理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组织实施。4.23其他应补充的条款。5.违约责任5.1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5.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承包人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明确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5.4承包人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5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5.6承包人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5.7承包人如违反国家、行业、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发包人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发生上述考核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单次考核金额或者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自接到发包人通知日起,承包人须在120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发包人财务部缴纳现金;如果违约金额或者损失金额大于5000元的,由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8承包人同意安全措施费按照“实际使用、实际填报、实际支付”的原则进行,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由承包人提报,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安健环管理部审核,根据工程进度款专项支付,但总数不得超过承包人投标文件,超过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6.1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等,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置,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规定。6.2视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相应调查组。6.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人身伤亡、设备、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等,需要向地方政府主管管理部门汇报时,双方共同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均不得隐瞒事故。6.4根据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做出的事故结论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6.5如凡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损失,承包人负责承担法律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6.6如因发包人责任造成承包人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等损失,发包人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理由双方协商负责。7.附则7.1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本协议有效期限:与双方合同的有效期一致。7.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5本协议份数与合同份数一致。发 包 人: 承 包 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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