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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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各地制订的评定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地在评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确保标准化学校建设质量。对2007年前我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三类),各地应对照“基准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包括申报审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并适时公布备案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第六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三)办公用房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四)生活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第七条 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学校6班9班12班18班24班27班30班36班42班45班54班完全小学14.8914.8913.5417.3316.0515.40初级中学18.5616.9216.7119.3718.6417.95九年制学校16.4216.4215.2918.6317.3716.69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类标准换算执行。单位:、/生 学校类别6班9班12班18班24班27班30班36班45班完全小学建筑面积191329684003518364037637生均面积7.095.54.944.84.744.71初级中学建筑面积4573626382251025112122生均面积7.626.966.856.836.73九年制学校建筑面积367255007328942511588生均面积8.746.555.825.615.52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5 m2的标准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 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第九条 产权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第三章 师资队伍第十条 编制设置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第十一条 学历和职称结构(一)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一)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二)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第四章 教育技术装备第十三条 图书配备学校图书配备标准单位:册项目完全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生均图书册数20及以上30及以上30及以上生均年更新图书册数1及以上2及以上2及以上报刊种类50及以上80及以上80及以上工具书、参考书种类100及以上180及以上180及以上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可放宽到标准的80%。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小学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科学学科学生实验仪器按4人一组进行配备,数学学生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初中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学生实验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学校应根据平行班数量(取各年级中最大值)配备学科仪器总量:8个平行班及以下,每4班配备一套;8个平行班以上,每6班配备一套。不足一套的按一套配备。以上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信息化环境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多媒体控制设备和音响;每班教室均应配置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主要教学和办公场所均有无线或有线网络覆盖,网络端口带宽100M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具备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功能。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第五章 校园环境和安全第十六条 校园条件(一)学校应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二)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学校生均集中绿地面积完全小学1.2初级中学2.0九年制学校2.0(三)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 学校田径场规格完全小学24班以下需有4道60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 200m环形跑道初级中学24班以下需有4道100 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200m环形跑道九年制学校24班以下需有4道100 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250m环形跑道注:田径跑道表层应用煤渣、石灰、粘土混合铺就,有条件的学校可用塑胶跑道。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一)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校内卫生机构以托管、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二)校内食堂设施和超市(小卖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防疫有关要求。(三)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一)学校应配备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系统以及必要的消防、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二)在学校周边的交通干道上,应设立明显的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在临近学校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减速带和学生疏散区。 第十九条 学校保卫(一)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二)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聘用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三)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四)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备注说明:经台州市教育局申请,省厅认可,评估的34项指标中允许3项降低要求,分别是第3项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降低到原标准的85%;第10项产权,两证可以用镇、街道出具长期免费提供学校使用的证明代替;第12项职称结构,中高级职称比例放宽到原标准的85%。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必须按标准填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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