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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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纠纷。地位平等,权义关系为容,可处分性财产关系:所有权、流转权;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性、规性、公平合理【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法院审判活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做出裁判;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原告起诉、被告辩论反诉、证人出庭作证、起诉状送达;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诉讼活动诉讼关系:诉讼参加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义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占有核心地位。民事诉讼特点:1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强制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履行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严格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2表达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依法承当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须有权进展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1法院: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2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展监视。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1人民法院:审判职责是义务也是权利2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义务:监视人民法院公正审判。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根本一样,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4其他诉讼参与人:权义关系应为其角色不同而不同3客体:权义关系指向对象: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间: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裁判行为3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4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民诉上的法律事实】:引起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民俗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2法律规定由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导致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为和行为:实施了法律所制止的行为;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不同主体,诉讼行为的差异:1法院:审理和裁判行为审判职责赋予2检察院:生效的裁判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再审程序监视职能赋予3当事人:任意性、期限性、可撤销性、4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实施5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定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综合。【民事诉讼法性质】:1、公法。2、部门法3、根本法4、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1保证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判履行、判变更或消灭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效力: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其他适用民诉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2、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组织和企业3不再我国境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展民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规定,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3、空间效力:中国领域4、时间效力:2021年4月1日,溯及既往,无论生效前受理还是生效后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新生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1、目的性价值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2保障程序主体进展理性选择的自由。2程序公正价值:1法官中立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程序参与原则:充分参与4程序公开原则:公开审判5程序维持原则:不能动生效行为3程序效益价值:降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裁判结果的公正性2秩序价值: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3、【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1一致性民诉程序的公正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民诉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使民事权益争议得到和平解决;实现平安的目标。2冲突性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公正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结果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通过强制力秩序维护,但破坏程序公正3相互协调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存在将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客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确立多元化的目的论1、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义关系和法秩序,是多个目的的统一。2、实体目的: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3、程序目的: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4、价值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立法上也倾向于多元性。【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程序含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承受司法裁判权,且与诉讼目的论和价值观一致。【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方面,而诉讼权利仅有程序含义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先于诉讼开场。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开场之后,存在在诉讼过程中。3、诉权主体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诉的特征】: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请求。2、诉的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诉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开场审判程序的请求,目的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2、实体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两者相互联系,并不别离。【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具体权利主或请求法院予以擦盘的实体权义关系。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2、给付之诉:将给给付之诉、现给给付之诉;特定物、种类物、行为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以上彼此相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展审理和裁判。【诉的别离】: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别离,作为假设干个独立的案件进展审理解决。【诉的变更】: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诉的追加】:原告起诉后,又提起另外诉,以合并原有之诉。【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1民诉的核心2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法院判定是否应合并、别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4法院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5既判力客观围的根据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和问题允许竞合模式,受损失方择一行使。【既判力】: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通用力。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在起诉,不得就同意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矛盾的判断。【既判力意义】:1、一事不再理、制止重复起诉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间实体权义关系【既判力的主管围】:一般仅及于当事人,特殊扩到第三人:1、当事人的继受人:继承人2、诉讼关系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3、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涉及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涉及公司团体关系的公司诉讼等特定类型的人。【民事诉讼根本原则】:根底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形式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展审判原则;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原则;检查监视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展民事诉讼,与他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当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检查监视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视。【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前提条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受害人还没有起诉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3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4支持起诉的方式多样【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方式,对民间纠纷进展调解。调解协议具有不可反悔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1、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1、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具体表达和要求。2、是民事争议性质的必然要求3、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辩论原则】: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述主、意见和根据,互相进展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2、辩论权容广泛:形式or程序3、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样性口头or书面自己or委托4、辩论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开庭审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最集中表达适用:1、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2、将辩论与辩护分开:1主体不同:辩论双方当事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根底不同:辩论平等;辩护不平等3容围不同:辩论广泛:实体和程序;辩护:犯罪和罪行轻重。【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处分权,但可代理当事人实施处分权。2、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处分:1自由确定司法保护的围和选择方法2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3诉讼过程中,可放弃诉讼请求或成认诉讼请求。诉讼权利处分:1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告不理。2诉讼开场后,原告可撤回放弃权利,被告可反诉保护自己实体权利。3诉讼中,调解解决。4一审后,是否上诉5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决定是否申请再审。6生效裁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申请是否强制执行。7几个法院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8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9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0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法院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审理。处分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3、处分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围5、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视处分权的行使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1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当事人进展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催促程序和公告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认定合同无效案件、认定婚姻无效案件2调解应自愿和合法实体、程序均合法。3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适用:1并非民事案件必经程序2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关系3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老实信用原则】:最早属于私法概念:民诉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展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老实和蔼意。1、当事人: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成心拖延诉讼3不得在民诉中作虚假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4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假证。5不得成心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述6当事人在成认对方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2、法院:1法官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展裁量,应当老实履行裁量权,不得乱用。2判断证据时,实事,不得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认。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主诉讼,不得突袭性裁判。【合议制】: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具体民事案件进展审理和裁判。1发挥集体智慧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3防止法官的隔热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4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外,普通民事案件皆因以合议制进展审理。【合议庭的构成】:1、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2、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为终审、法律适用审3、法院审理重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不得以独任制形式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案件的审理。以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可参与审理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部关系】:1、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判和审理都应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录。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4、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监视、指导关系。1院长庭长可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展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2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必须提交书面意见。3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1审判委员会对法院部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2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进展指导监视3合议庭可对以下问题,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大杂新问题及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1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2案件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3哪些案件可适用陪审,法律未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4陪审员和审判员在合议庭中比例,未作限制。5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书记员、翻译员、勘验人、鉴定人如果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1、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回避,但要提供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3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物,承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置商品、装修房屋或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回避的方式和程序】:1、申请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有关人员回避2、自行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当事人虽未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人员也应依法自行提出回避意见,是否回避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3、回避应在案件开场审理时,或法庭辩论汇终结辩论前。4、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庭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庭长决定。5、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6、当事人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顿案件审理,有关人员有权继续参与案件审理。7、除财产需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所有有关案件的职务。【公开审判制度】: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2、审判应当向公众包括媒体公开。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4、例外规定:1国家案件。2个人隐私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5、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不申请的仍应公开:1离婚案件2商业秘密6、不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判决。【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上诉权不得剥夺2、两审完毕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特殊类型案件,一审终审。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终审。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对案件进展审判。不得干预。4、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展审理。【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展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特征】:1、主体唯一性:法院行使。2、行使独立性:1法院行使至服从法律2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3、审判对象特定性:民事性。4、审判权被动性。5、审判权运行程序性。6、审判权行使系相对灵活:判决、调解。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权的容】1、立案决定权:法院对民事主体纠纷起诉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决定立案,从而使诉讼程序开场的诉讼权利。2、调查取证权:一般无需主动调查,涉及到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3、诉讼指挥权: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2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展3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4、释明权:当事人的主不明确或由矛盾之处,或不充分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5、特定事项决定权: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些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1回避申请、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2催促程序中债务人发出支付令3发出执行令、扣押令、搜查令决定+命令6、民事裁判权:就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核心和根本7、主持调解权。【审判组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审判组织的形式】:1、独任制2、合议制【民事诉讼的主管】: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围民事纠纷的权限。1、主体标准: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容标准:民事领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特殊类型案件【民事诉讼主管围】:1、民法:合同、侵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肖像权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离婚、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解除收养关系3、商法:票据、股东权益、海商4、经济法: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5、劳动法:企业开除、辞退员工、履行劳动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公民死亡、失踪、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诉讼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管辖的前提。【诉讼管辖原则】:1、方便群众诉讼2、方便法院审判3、保证案件公正4、尽可能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5、维护主权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假设受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此后不管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1、级别管辖:起诉时因标的额确定后,不因减少或增加管辖发生变动,当事人成心躲避的除外。2、地域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分类】:1、法律上分类: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2、诉讼理论上分类:1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2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律强制规定3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对*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可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合并审理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级别管辖】:按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管辖标准:1案件性质:重大涉外案件、专利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影响围4诉讼金额大小2、各级法院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单位,主要任务审理各类第一审案件。包括一般涉外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1海商、海事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市中院受理:是否授予专利权、宣告授予创造专利无效或维持创造专利权、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中院受理、: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3重大涉港澳台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1主要是监视指导中级和基层的审判活动2审判不服判决、裁定上诉案件3诉讼标的较大的重大影响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1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2认为应由本院审理案件【地域管辖】: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间各自在区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根底和前提,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和落实【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关系啊。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1、原告就被告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管辖4统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均有管辖权。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被告居住地管辖6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7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8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9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10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登记的,几个被告不同辖区,均可管辖。2、例外:原告所在地管辖:1对不在中国领域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6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均为共同管辖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1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明确规定2给付货币,承受货币方所在地3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除外同意变更后约定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未实际交货且住所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为履行地。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5补偿贸易合同:承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证券回购合同:交易场所;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8名称与容不符合同:以合同权义关系确定合同性质与履行地。9法人型联营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有困难被告所在地10合伙型联营合同:注册地人民法院11协作型联营合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12水电热力合同:供电等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保险合同: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选择1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给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票据上载明票据付款地2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为票据付款地4、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1水上或水路联运,在海事法院辖区,由海事法院管辖2铁路运输,铁路法院管辖5、侵权行为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侵权行为实施地2侵权结果发生地3被告住所地4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5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效劳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原揭发现侵权容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地9、共同海损分担: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法律规定*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1港口进展货物装卸、驳运等作业中发生纠纷。2港口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3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自然资源开发勘探,涉外,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个起诉,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最先立案的管辖。不得移送,不得重复【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只适用于一审案件3约定法院必须在法定法院4书面形式5不得违背民诉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裁定管辖】:法院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补偿法定管辖。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1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前未发现无管辖权2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自行移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指定2、有管辖权的法院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1全体审判人员均需回避2自然灾害3、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判决。【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1、下级管辖权移交给上级:上级决定调上来审,下级报请上级审。2、上级管辖权移交给下级:没必要自己审,方便原则可移交给下级。【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的变更,案件是形式。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错误受理,移送给有权管辖法院,移送的是案件而非管辖权变更。2、管辖权转移调解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进展。移送适用于地域管辖,同级法院。3、管辖权转移需要上级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1、本案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原告可在: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1发现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诉讼开场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3受诉法院为被告醍醐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自己无管辖权移送其他法院,对移送裁定有异议。2、管辖权异议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须在交辩论状期间。1允许当事人消除障碍后的10申请顺延期间。2辩论期过后追加的共同被告,在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时,告知合理期限,提出异议。【管辖异议的处理】:1、当事人可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异议成立,作出裁定,移送法院。3、违反地域管辖,并属共同管辖,法院移送前征求原告意见。4、异议不成立,10向上级法院上诉。【民诉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向对方。1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向对方。3必须在诉状明确表示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第一审和简易程序:原告、被告第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按一审程序: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按第二审程序: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当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2、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义所归属的主体必要的法律资格。3、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无从行使审判权4、有诉讼能力而无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无从归属。5、享有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一般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丧失,需要继承人继承诉讼。6、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的前提,特定情况下,两者有所别离。【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1、未出生胎儿:胎儿可做当事人起诉,其母为法定代理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但当事人能力是完全的。2、死者人格权保护:著作人格权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名誉权死者继承人享有当事人资格【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当然存在。【非法人团体诉讼权利能力】:1、合法成立2、有一定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其他组织诉讼能力的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8、经核准登记领取执照的乡村、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其他组织诉讼能力的类型:1、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2、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曾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连,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条件。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和反驳诉讼、放弃、变更或成认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和承受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撤回起诉、上诉的权利、请求执行的权利。2、保障当事人进展诉讼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展述、质证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法庭指挥、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正当当事人】: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理论根底:诉讼实施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的标准】:是否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主体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认可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正当当事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1诉讼担当: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给予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婚姻亲子关系中,原告适格当事人死亡后,无继承人,由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当事人2死亡公民人格权保护3死亡公民著作权保护4侵权致人死亡5胎儿的权利受到侵犯6宣告公民死亡、失踪案件7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热和遗产管理人,因破产或遗产纠纷。8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展诉讼,诉讼担当以本人名义进展诉讼2、确认之诉,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确实定】: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展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业主为当事人3、当事人间仲裁或调解,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为被告4、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或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活动,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5、法人非依法受理分支机构,或虽依法成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6、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合并后企业为当事人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机构为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展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活动。1、尊重当事人的意志。2、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正当当事人不愿参加诉讼:诉讼外适格当事人不愿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不愿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命令其参加。3、更换当事人,诉讼重新开场。4、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当事人不发生效力。【诉讼权义的承当】:民事诉讼中,由于*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展诉讼。1、非人身关系诉讼的当事人死亡,由死亡当事人的遗产继承人承当其诉讼权利义务。2、法人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当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的承当与诉讼担当】:1、都以独立当事人身份进展诉讼,但原因和后果不同。2、诉讼担当的发生基于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3、诉讼权利义务承当基于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4、诉讼担当中,判决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主体5、诉讼权利义务承当中个,判决效力归于承当者。6、诉讼权利义务的承当发生在诉讼过程中。7、诉讼担当者一开场便以当事人的地位起诉、应诉。【诉讼权利义务承当与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均属于当事人变更畴,权利义务承当属于法定当事人变更,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属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1、变更原因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因为当事人没有诉的权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当事人权义承当是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了*种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使其成为当事人,继续进展诉讼。2、变更法律后果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后,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重新开场。诉讼权利义务承当,无论哪个阶段,诉讼继续进展,原当事人的行为,对承当着有效力。【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起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诉讼。1、原告两人以上:积极的共同诉讼2、被告两人以上:消极的共同诉讼3、双方均两人以上: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发生原因】:1、原始的发生原因:两个以上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被告应诉而形成。2、后发的发生原因:1诉讼中,原告或被告死亡,诉讼由多个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当人承当。2在诉讼进展中,因追加当事人。3诉讼中,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1、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1、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决定。共同共有人共有财产被侵犯;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2、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原因产生。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3、法律规定的类型:1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人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个体合伙人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分立前民事活动该纠纷,分立后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业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局部继承人起诉,法院应通知所有继承人为共同诉讼人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当连带责任,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局部共有权人起诉,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关于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诉讼人。全体同意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一人行为对全体有利即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二人或以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可分之诉。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意种类。3、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5、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6、主共通原则:一共同诉讼人的主,不抵触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时,主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一个诉讼标的;普通;两个以上性质一样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权义关系。普通:独立。3、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必要:不可分,及于全体。普通:对立。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必要:必须。普通:当事人选择5、裁判作出不同:必要:统一作出。普通:应当分别作出。【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裁判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1、诉讼主体涵不同。共同诉讼人2-10人,全体进展诉讼;代表人诉讼10人以上。2、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一人诉讼行为经全体成认,及于全体。普通共同诉讼,一人行为独立。代表人诉讼及于本人及全体。3、裁判效力不同。法院裁判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约束力是本人及其他当事人。【代表人诉讼与诉讼代理制度】:1、产生根据不同。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推举,法院商定;诉讼代理人,法院规定,当事人委托。2、诉讼标的利益关系不同。代表人诉讼,本身就是当事人。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标的无利害关系。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代表人诉讼,代表自己及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诉讼,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4、参加诉讼目的不同。代表人诉讼,为了自己和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人利益。【代表人诉讼意义】:1、完善和开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2、充分表达了我国民诉两便原则。【代表人诉讼种类】:1、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具有共同诉讼标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推选代表人代表同方全体当事人进展诉讼,法院就本案判决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2、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具有批次牵连或同种类诉讼标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推选人代表同方全体当事人进展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1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已确定,形成诉讼集团。2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在法院登记权利的人种推选代表,由代表人以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其执行力给予本案当事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只有预决的效力,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在诉讼期间提出诉讼,认定其请求成立,给予经济考虑,可裁定适用已作出判决、裁定。调解方式结案,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事后提起诉讼只具有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关系的拘束力,必须重新中作调解书。【诉讼代表人的权能】: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场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特征】:1、以自己名义进展诉讼;受法院裁判约束;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改变或消灭。2、必须在他人诉讼开场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参加诉讼。3、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局部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第三人参加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自己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展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提交诉讼状或确有困难口头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灭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1、诉讼地位:当事人地位。但受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成认和放弃诉讼请求。2、参加诉讼根据:1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有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有牵连3、最高院具体规定:1受诉法院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2产品质量纠纷,对原告与被告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或案件中当事人未在规定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或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已经履行义务或依法取得一方当事人财产,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原告、被告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4、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问题:1参加方式:自己申请、法院通知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2参诉时间:诉讼开场后,一审完毕前。二审不应追加。3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其承当实体义务时,享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第三人】: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有:诉讼标的全部或局部独立请求权2、诉讼地位不同:无:不是原告、也非被告;有:相当于原告地位。3、享有权利不同:无:不享有实体处分权先关的诉讼权利;有:享有原告的权利。4、参加方式不同:无:申请或法院通知;有:起诉【诉讼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承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1、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围进展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展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展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代理人: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或法院指定。2、效劳对象不同: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辩护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3、权限围不同:法定、指定代理权限广泛;委托代理有限。辩护人:权利法定广泛,享有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4、诉讼地位不同:代理人:被代理人名义。辩护人: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中立性。5、诉讼职责不同:代理人: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辩护人: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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