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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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 )个车借字( )第( )号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保证人为单位时不填)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证人为个人时不填) 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抵押人为单位时不填)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为个人时不填)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提供借款,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下同)自愿为此提供担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个人 贷款。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汽车的款项,该所购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借款人的购车合同编号为 。第三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即借款人所购汽车总价款的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计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利率5.1 初始借款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计息。5. 2 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已适用借款利率执行满 (大写)个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上述月份数为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5.3 借款罚息5.3.1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5.3.2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本息清偿为止。第六条 借款的提取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或经销商授权委托收款人)账户(户名: ,账号/银行卡号: ,开户行: )内。第七条 还款7.1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下列 方式偿还:7.1.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7.1.2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7.1.3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7.1.4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7.1.5 其他还款方式: 。7.2 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的,借款人应自借款发放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日按下列 确定: 7.2.1 每月 日。7.2.2 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如某一期还款日没有相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7.3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应付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4 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下列 计收违约金:7.4.1 已还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 %收取;已还款期限满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 % 收取。7.4.2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 本合同采用 (抵押加保证/保证/抵押)担保方式。8.2 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抵押物清单(一)抵押物名称抵押汽车品牌机动车登记编号汽 车 类 型出厂日期车辆发动机号车 架 号购车 发 票号购买价格 元用 途抵押价值 元抵押物清单(二)抵押物名称抵押汽车品牌机动车登记编号汽车类型出厂日期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购车发票号购买价格 元用 途抵押价值 元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9.1 诉讼。向 人民法院起诉。9.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10.1 。10.2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普遍性条款第十二条 声明和承诺12.1 借款人、担保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12.2 借款人、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2.3 借款人、担保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事项。12.4 借款人借款意愿真实,借款用途真实合法。12.5 担保人担保意愿真实。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对抵押物拥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签约时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贷款人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12.6 如保证人为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或经销商的利益相关人,保证人、借款人保证该购买汽车行为不存在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12.7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借款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担保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12.8 借款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12.9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12.10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承诺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贷款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12.11 贷款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的金额、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十四条 借款利率的调整14.1 依据本合同第5.2条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下一个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与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14.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新的借款利率和计息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借款利息的计算15.1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15.2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其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第十七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17.1 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付至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发放账户后,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已经收妥、提取和使用了借款资金,并从该发放之日开始计息。借款人对本合同第六条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7.2 借款发放的条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二)本合同已生效;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抵押权属证明、保险单正本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资料等已交由贷款人收执;保证人已按要求足额存入保证金(如保证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的);(三)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已办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公证; (四)购买汽车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五)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六)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或实质性不利情形,借款人、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7.3 受托支付17.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17.3.2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中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不负有通知收款人的义务。17.3.3 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借款。17.3.4 贷款人实施借款资金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17.4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借款发放条件的,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或者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不相符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人对受托支付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4 17.5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交易合同不能完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第十八条 借款的偿还18.1 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 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18.2 借款人至少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贷款人不扣划的,该期全部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扣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18.3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18.4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对于从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不足的部分,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无须凭借款人的存折(单)、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再行授权。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用于清偿任一笔到期债务。18.5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18.6 还款顺序借款人的还款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给付或贷款人依法行使抵销权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所清偿或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18.7 提前还款18.7.1 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18.7.2 借款人应先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8.7.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18.7.4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偿还本金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9.1 借款人的权利19.1.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19.1.2 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9.2 借款人的义务19.2.1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19.2.2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支付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19.2.3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该借款使用有关的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贷款人现场查证;19.2.4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债务;19.2.5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19.2.6 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19.2.7 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19.2.8 发生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一)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二)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购买汽车合同可能或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三)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19.2.9 承担赔偿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19.2.10 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益的合同。第二十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20.1 贷款人的权利20.1.1 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0.1.2 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0.1.3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20.1.4 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1.5 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20.1.6 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或停止发放、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20.1.7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20.1.8 在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20.1.9 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20.1.10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借款资料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使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20.1.11 贷款人及其合作单位可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各类业务信息;20.1.12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责任对外进行公开披露。20.2 贷款人的义务20.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支付借款;20.2.2 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0.2.3 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收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第二十一条 担保21.1 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21.2 担保期间,贷款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1.3 保证担保21.3.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21.3.2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如本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称“届满”包括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21.3.3 保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21.3.3.1 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21.3.3.2 保证人为单位的,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重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21.3.3.3 保证人为个人的,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失业、伤残、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21.3.3.4 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购买汽车合同可能或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21.3.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21.3.5 保证人负责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21.3.6 保证人同时为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或与汽车买卖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及时办理所购汽车的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承诺,如发生借款人退车、换车、转卖或其他导致解除购买汽车合同的情况,保证人将配合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1.3.7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可直接从保证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抵偿债务。因扣收行为给保证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21.3.8 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21.4 抵押担保21.4.1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21.4.2 抵押物登记法律规定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特定机构的,抵押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协同贷款人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法律未规定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特定机构的,抵押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协同贷款人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妥抵押公证。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双方应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21.4.3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21.4.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检查。抵押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21.4.3.2 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物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21.4.3.3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出资、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21.4.3.4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属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当全部担保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贷款人需及时将抵押权属证明交还抵押人,并向抵押人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21.4.4 抵押物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贷款人收执的抵押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1.4.5 抵押物的保险21.4.5.1 如贷款人认为抵押物应予保险,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到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如抵押发生前抵押人已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人需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规定补足投保金额),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保险合同应经贷款人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21.4.5.2 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项下的其他义务。21.4.5.3 在本合同签订时,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其他短于合同履行期的期间,抵押人应于已保险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否则视为保险中断。21.4.5.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从其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抵押人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1.4.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21.4.5.6 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4.6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应及时制止、排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一)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物价值消失或降低的情况;(二)抵押物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三)抵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抵押人为单位时,发生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等情况;(五)抵押物被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强行占有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就抵押人因上述原因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要求抵押人将赔偿金、补偿金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约金改为赔偿金21.4.7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抵押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采取措施的,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1.4.8 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21.4.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未受清偿,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二)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或抵押权利受到侵害;(四)担保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五)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义务的;(六)危及或可能危及债权、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借款本息及应得违约金、赔偿金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21.5 保证人、担保物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或者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抵充顺序及扣划与否,由贷款人确定。第二十二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22.1 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一)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借款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二)借款人、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借款人、担保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四)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挪用借款或用银行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五)借款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六)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贷款人未受清偿;(七)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八)借款人、保证人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九)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十)借款人、保证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一)借款人、保证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二)保证人为单位时:(1)保证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2)保证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3)保证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4)保证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5)保证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留置、拍卖、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十四)贷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十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十六)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抵押物有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的可能;(十七)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维修、保养抵押物,或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人不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购买保险,或虽然抵押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购买保险,但抵押人不及时主张保险权益;(十八)抵押人怠于通知贷款人有关抵押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情况的;(十九)抵押人为单位时,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二十)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义务的;(二十一)与借款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与保证人相关的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贷款人权益的情形。22.2 违约责任发生本合同第22.1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一)变更借款发放、支付条件和方式;(二)中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三)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四)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五)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六)对借款人挪用的借款、逾期偿还的本息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八)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九)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上扣收借款本息和费用;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依法向借款人、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借款人、保证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十一)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或制止其他人对抵押物的侵害行为;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十二)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十三)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十四)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十五)贷款人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23.1 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保险、评估、鉴定、运输、保管、见证、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23.2 借款人与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之间就所购汽车的质量、权属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23.3 若需贷款人提供借款每期还款凭证的,借款人应在该期还款日后三个月内提出要求。超过三个月的,贷款人仅提供该期借款还款明细列表替代。23.4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若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贷款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23.5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坏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的权利。23.6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3.7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24.1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4.2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借款人与借款人所购汽车的经销商就该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终止本合同。24.3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4.4 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的,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未经担保人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期限或增加借款本金金额的,担保人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4.5 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担保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24.6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律关系或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款法律关系或条款的效力,借款法律关系或条款因任何原因成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担保法律关系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担保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则担保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24.7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方之日起计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指印): 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指印,法人需加盖公章)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还款人(盖章或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保证人(盖章或签字、指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配偶确认(如适用,签字、指印)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保证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配偶(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证件种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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