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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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_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_实施质量兴省战略_、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企业。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选_个,其中部门_个,企业_个。第四条企业采取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委托,引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第二章_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_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_负责。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志。第三章评审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_月至_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荐县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意见。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_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第四章奖励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奖励_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_万元,分两年奖励,当年奖励_万,第二年复审合格后奖励_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_万元。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加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第十九条获奖_有义务参与县政府及评审部_的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活动。第六章管理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志管理工作,建立获奖_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_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_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五)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评审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评审基本条件要求,原参加评审的产品、服务项目已撤换或被其它产品、服务项目取代,未经重新申请和评审确认而延用前奖荣誉和权利,经查证属实的;(六)其它严重违_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_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使用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管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_的商业或技术_,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管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加县长质量奖的管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_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_产品质量法、_质量振兴纲要、_省人民_实施质量兴省战略_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第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_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_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_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_不超过_家。县长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_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_、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_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_。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_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制订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_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三)_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四)对申报企业或_的资料进行_,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_;(五)_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_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_;(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_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九)监督获奖企业或_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第八条评审组由_名(含_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_实施现场评审;(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_。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_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企业或_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_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_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六)无其他严重违_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县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第十二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每届评审由评审_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第十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_,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延津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县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第十六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_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_,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_。第十七条评审办_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_合格的企业或_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_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_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_。第十八条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_,并将企业或_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第十九条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电视台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_。第二十条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_,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一条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在省财政奖励_万元,市财政奖励_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_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_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_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_万元。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我县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第二十五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可在企业或_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_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第二十六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_的商业和技术_,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_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_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获得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_,不再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_修订印发_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_(豫政办_号)、鹤壁市人民政府_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_(鹤政_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浚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浚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_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二章_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_领导,设立浚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_、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_。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_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第七条各评审组必须由3_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浚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_年以上。(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_年以上并提供包含_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_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_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_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本年度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_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_年内有其他违_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第十一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_,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七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_万元的奖励。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_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_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第二十四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_。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浚县人民政府_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_(浚政_号)同时废止。第1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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